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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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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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加强对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研发中心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中心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共享、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原则,以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事业单位为建设主体,主要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

技术研发中心必须是拥有较强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市级研发中心申报采用单位申请,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有色工业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郴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审批方式进行。

省级以上研发中心一般从运行两年以上的市级研发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

第四条研发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企业、服务行业,通过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通过成果的辐射与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

(四)通过课题、项目和培训的组织实施,培养高素质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建立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研发中心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市科技局、研发中心推荐单位和研发中心依托单位。

评审、咨询专家和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有关咨询、评审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具体负责研发中心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局纪检监察部门依规对研发中心的申报受理、立项评审、复审评估等实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研发中心推荐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对研发中心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研发中心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计划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目标;负责研发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组建和研发中心主任聘任;负责提供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并对研发中心的工作、资产等加强管理。

第九条研发中心应该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市内外优秀的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研发中心开展技术开发工作。

研发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数应不少于工程中心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在项目申报、中间试验和技术开发等方面,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四)在内部人才管理方面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制度;

(五)固定人员每年在研发中心工作的时间不少于7个月;

(六)必须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投资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新添置的设备仪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加强研发中心知识产权的管理、专利技术的申请保护和实施,加强技术标准战略实施。

对行业的国际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跟踪研究,打破国外技术壁垒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第三章申报受理

第十条申请组建研发中心的单位,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事业单位,上年度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

(二)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具备科研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

(三)有一支技术水平较高的科研开发队伍,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其中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科研人员不低于30%,至少有一名高级技术职称科研人员;

(四)其研究开发、转化的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具有国家级新产品证书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科技成果等,承担了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五)能保证科研开发经费的落实,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年收入的5%。

第十一条研发中心的组建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请单位填写《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申报书》,编制可行性报告,并提交有关附件;

(二)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科技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色工业园区或者市直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三)县市区科技局、两园和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将签有推荐意见的申报书和申报材料报送到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

第十二条联合组建的研发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

协议书必须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研发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立项评审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有关行业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研发中心进行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目标评价。

主要依据研发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从全市整体布局方面,是否符合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行业技术和产业发展需求。

(二)任务评价。

组建任务是否明确具体,能否达到预期目标。

(三)运行机制评价。

主要对组建方式和管理体制,独立运行和对外开放机制以及专家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等方面是否符合研发中心建设标准。

(四)经费预算评价。

主要对资产规模、财务运行状况、研发经费投入、组建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成果效益评价。

重点对研发中心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当年研发中心初步立项名单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报批。

经批准成立的研发中心,按有关规定签订计划任务合同。

第五章复审评估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级技术研发中心实行复审评估制度,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复审评估。

第十七条研发中心复审的基本程序是:

(一)研发中心准备复审材料,主要包括:

申请表、研发中心总结报告和有关附件;

(二)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向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提交上述材料;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复审评估;

(五)专家小组提出复审评估意见,综合计划科根据复审评估意见提出通过的研发中心名单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复审评估遵循比较优势和个体优势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原则。

复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行业中地位与影响;

(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

(三)成果转化、工程化、产业化效果与效益;

(四)基础条件建设与发展;

(五)对外开放、技术辐射、技术转移与学术交流;

(六)人才队伍与人才培养;

(七)技术研究开发投入与整体经济收益等。

第十九条复审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整改四类。

评为优秀的和良好的将采取以奖代拨的方式,分别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整改类的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期满后复评,再次不合格的取消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研发中心建设经费以单位自筹为主,以政府拨款引导性为辅。

市科技局通过立项对组建的研发中心安排适当引导性补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必须依照《计划合同书》中承诺的条款投入建设经费和必要的运行费用。

同时,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科技经费中支持研发中心建设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研及购置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三条市本级科技计划优先支持研发中心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研发中心科技人员。

第二十五条研发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优先推荐列入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和其他计划。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研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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