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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原因在于:

首先,市场经济作为权利经济,是由市场主体的局部利益驱动的,需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

其次,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需要运用法律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条件和环境:

再次,市场经济作为契约经济,是以分配领域的差别为特征的,要求运用法律维护市场竞争的结果,同时,维护起码的社会保障。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

调整对象

|

|————————————|—————————————|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总论1)|(人身权2)

自然人、法人、国家   |       人格权、身份权

|

|———————|——————|———————|

物权3债权4继承权6知识产权5

|————————————|————————————|

民事责任7

 

一、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核心:

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

总称:

广义:

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

我国指《民法通则》。

共九章156条

基本原则(7项):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原则

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的原则公平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民法适用范围(效力):

人:

中国公民和法人;境内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法人;境外中国人

时间:

生效:

1987、1、1;不溯及既往

空间:

领土、领空、领水

二、民事法律关系

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和民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名士义务的组织。

特征: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范围一致;由机关实现。

责任能力: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

成立: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组织机构:

变更、终止及清算;

民事法律行为:

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

特殊:

有因行为、实践行为

一般生效条件:

主体合格、内容不违法、意思表示真实

特殊生效要件:

附条件、附期限

形式要件:

口头、书面、推定、沉默

无效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虚构、恶意串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违反法律、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风俗、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

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

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代理:

法律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行使: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消灭:

时效:

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

人身关系(人身权)

人身关系:

|

|——————————————————————————|

人格权:

身份权:

||

生命健康权:

亲属权:

姓名权:

监护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

人身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

与人身密不可分;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绝对权

人格权:

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且为实现其独立人格所必须的权利。

特征:

非财产性;

民事主体所固有;

专属权、支配权、绝对权;普遍享有、一律平等。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身份权:

指公民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

特定身份;

自然人享有;

权利义务同一;

设权行为。

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

|———————————|——————————————|

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

物权、继承权、债权、

||

所有权、他物权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

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国有企业经营权、

农村承包经营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采矿权

物权:

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

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原物与孳息

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

一物一权;

公示、公信;

变动:

动产:

交付转移;不动产:

登记

所有权: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取得与丧失:

所有权的请求权:

相邻关系:

共有: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他物权:

在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的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

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国有企业经营权、农村承包经营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

债权:

债的权利人能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权益的权利。

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债的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合同: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法律赋予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

主体:

无行为能力限制。

客体:

知识产品。

特征:

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二权和一。

著作权:

基于特定作品的人格权以及直接支配文学艺术作品并获取利益的权利。

专利权:

商标权:

其他智力成果权。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承担方式: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总则)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

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

协议说

•英美法系:

允诺说

•我国: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经济合同的概念

2合同与合同书的关系

3合同与意向书的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得某种利益: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三)合同法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表现形式:

合同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解释。

•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民事合同,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

(四)合同法基本原则

•概念:

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作用:

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有漏洞时,依据它作适当调整;甚至以它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表现:

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与要件

•合同成立的概念: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过程。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的关系

(二)合同订立的过程

•第一步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确保本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全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及履约能力。

•第二步要约

•要约的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的概念: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依据法律的规定做出区分;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做出区分;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做出区分;根据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失效:

4种情形

•第三步承诺

•承诺的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

•承诺的方式:

口头、书面、行为

•承诺迟延:

受要约人超出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但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

•承诺撤回: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原则: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特殊情形: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未采用,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合同欺诈行为及其防范

•合同欺诈行为

1、利用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凭据,打着某单位的名义同别人签订合同,以获得非法利益;

2、冒用已关闭企业或被工商局依法注销企业的名义,利用其营业执照、公章、介绍信对外签订合同,骗取钱财;

3、通过私刻公章、伪造假营业执照、假证明、假发货票、假准运证等,进行诈骗活动;

4、以优惠价为诱饵,引人上钩;

5、制造假象,掩人耳目;

6、馈赠物品或给回扣,以收买谈判对手。

•合同欺诈行为的防范

1、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格与信用;

2、认真审查对方提供的凭据;

3、从对方当事人的言语及行为中看出破绽;

4、自己一方不能贪图小恩小惠,以免中计。

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概念:

指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具体化为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的分类:

1、提示性合同条款:

法律提示缔约人较完备的合同应具有的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任意条款: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包括:

风险分担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口头形式:

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来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

当事人以文字来表现所定合同内容的形式。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有关定式合同

•推定形式:

当事人用行为向相对方发出要约,对方用行为承诺,合同成立。

例如:

自动售货机

四、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生效的概念:

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概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发生与否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承认才能生效。

•具体情形:

1、合同的主体不合格;

2、因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

代理的基本知识

无权代理的情形:

根本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无权处分行为。

(四)无效的合同

•概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应确认为无效。

•具体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关合同部分无效的问题: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五)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概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具体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第三人利益;

4、一方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与对方签订的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直接向对方主张;提起诉讼或仲裁。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撤销权的消灭:

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收归国有

(七)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

•附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五、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概念:

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情势变更原则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二)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的概念:

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六、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概念:

合同内容的变化

•形式:

补充协议的形式;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只是部分内容发生了变化。

•效力:

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意义。

(二)合同的转让

•概念: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具体情形:

1合同权利的转让:

须通知债务人

2合同义务的转让:

须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七、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又叫合同的消灭,指合同权利与义务归于消灭。

(二)合同的清偿

•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三)合同的解除

•概念:

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的行为。

•类型:

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的条件:

协商一致;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法定解除的条件: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

3迟延履行

A)履行期限在合同上不特别重要时,经催告后才可解除合同。

B)履行期限在合同上特别重要时,可直接解除合同。

4法定其他情形:

如不完全履行

•解除权的行使:

1方式:

通知的方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是解除。

2期限:

法定或约定的期限;若无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对方催告的合理时间内。

•合同解除的效力:

恢复原状;不当得利返还;赔偿损失。

(四)抵销

•概念:

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抵销。

•类型:

法定抵销;合意抵销

(五)提存

•概念: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可以提存的情形: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为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为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

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

•实际违约:

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

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

•免责条款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

•概念: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条件:

必须由违约行为的存在;必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必须依法律或合同的性质能够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2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3损害赔偿

•概念:

违约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条件:

有违约行为;有损害的事实;前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两种形式:

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限制:

应当预见规则

4违约金责任

•概念:

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之外的给付。

•条件:

有违约行为

•对违约金的国家干预

5定金责任

•定金罚则

•对定金的国家干预:

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四)各种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

•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

可并用

•实际履行与违约金:

可并用

•实际履行与定金:

可并用

•损害赔偿与违约金:

如果违约金的支付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受害人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与定金:

可并用

•违约金与定金:

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一。

担保法

•担保法概述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一)担保与担保法

•担保的概念:

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或手段

•担保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

保证

2、物的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

3、金钱担保:

定金

•担保法

1、概念:

调整有关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表现形式:

担保法、民法通则、海商法等。

二、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人

•保证的概念: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

1、范围:

具有代位清行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

2、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与机构:

国家机关、公益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

•共同保证

1、概念:

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担任同一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方式。

2、共同保证保证人的责任:

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保证合同与保证方式

•保证合同

1、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对保证人资格与履行能力的审查

2、形式:

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与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其他事项。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债务人的抗辩权

(三)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几种特殊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问题

1、债权转让时:

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转让:

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3、协议变更主合同:

同上

4、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三、抵押

(一)抵押与抵押物

•抵押的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种类

1、动产抵押;

2、不动产抵押;

3、权利抵押:

主要为土地使用权。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

1、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考察抵押物的自然属性、法律属性、经济属性。

2、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的内容:

债务清偿期限届满,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所有。

•抵押物登记

1、抵押登记的种类:

抵押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涂销登记。

2、抵押登记机关:

第42、43条

3、抵押登记的效力:

第41、43条

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抵押物的孳息:

债权人占有抵押物时,有权收取孳息。

•抵押权的从属性:

不与债权分离二单独存在。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当作抵押财产。

(四)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与程序:

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向法院起诉。

•同一财产有两个以上抵押权人时抵押权的实现

1、以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已登记的同上,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

四、质押

(一)质押概述

•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欧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标的不同;

2、公示方式不同。

•质押的优缺点:

优点是质押权人可以占有质物,缺点是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质押的种类

1、动产质押

2、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的范围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合同自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股票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份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五、留置

•留置的概念

债权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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