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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普安宏兴为业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检查制度

一、每月至少由矿长组织、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以及安全管理部、技术部、调度室、采、掘、通风、机运队队长参加的一次全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编制整改方案,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二、每旬由分管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管理部、技术部、调度室、采、掘、机运、通风队队长、技术人员对井下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落实到责任人,限期整改。

三、日常的安全检查由每班的矿级带班领导、带班队长、安全员、瓦检员负责。

值班人员每班值班时,必须对井下各作业地点、各系统进行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进行处理。

四、各生产班组在作业前,必须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小班电工、瓦检员、作业班组安全班长自查当班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安全员、队长、值班领导和调度室汇报。

由队长或分管矿长及时组织处理。

威胁安全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五、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一时还无法整改的作业场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作业。

六、矿井安全检查及日常安全巡回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进行综合管理,跟踪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对责任单位不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务的,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经济处罚。

二、安全办公会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召开时间:

每周日晚上19:

00时。

二、安全办公会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矿长主持,各单位正副职、安全员(值班人员除外)、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或迟到、早退者纳入当月工作考核。

三、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指示。

2、总结一周来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按“三落实”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3、对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分析,总结教训,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今后矿井的安全生产。

四、安全办公会议落实的安全整改任务,由安全管理部进行日常跟踪督促检查。

对无故不按期完成的单位,按《安全奖惩办法》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制定如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全年的安全生产目标为杜绝死亡事故,重伤不超控制指标。

为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1、事故的经济处罚

(1)对轻伤的处罚

发生轻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所在队组织事故分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5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带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直接责任者罚款50~200元;

(2)对重伤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罚

发生重伤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由安全矿长组织事故调查,矿长组织、全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写出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通报全矿;对事故所在班组人均罚款200元;对分管领导、值班领导、所在单位队长、带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直接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3)对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由公司总经理组织事故调查,组织召开全矿员工参加的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分析报告上报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对事故所在班组人均罚款500元;对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所在单位队长、带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直接责任者罚款500~2000元;

(4)对火灾、被盗或其他影响企业形象重大事故的处罚

对发生损失价值1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出现价值1000元以上的被盗案件,要进行认真分析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5)对严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处理

发生严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时,第一次对个人罚款50~100元,第二次加倍处罚。

2、事故的行政追究

凡是发生重伤或重伤以上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单位,除执行罚款外,对带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直接责任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

四、安全奖惩制度

一、职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企业按贡献的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的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有卓越成绩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1、不及时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

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不完善中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发生的,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3、发现事故预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以不及时报告的;

4、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员,对安全检查的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五、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1、公司每年都要编制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要在每年的一月上旬编制完毕,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2、安全技术培训按照受训人员的不同,分级组织实施,其中矿级主要领导由省级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安全员及特殊工种人员送省内三级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其他生产作业人员由县安全培训中心及矿自行组织培训。

3、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人转岗,必须经不少于72小时的转岗培训方可转岗。

4、对在岗人员每年接受脱产培训不得少于20小时。

5、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各类培训都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后必须对受训人员的学习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

6、矿、队在每班的班前会、每周的安全生产活动日结合矿井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和组织安全学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六、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制度

1、由矿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调度室、采、掘、机运、通风、技术部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自查自纠领导小组。

2、每月由分管安全副矿长组织、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的全矿井上、下的安全大检查,将查出的安全隐患编制整改方案,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3、每旬由分管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管理部、技术部、调度室、采、掘、机运、通风队队长、技术人员对井下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落实到责任人,限期整改。

4、日常的安全隐患排查由每班的矿级带班领导、带班队长、安全员、瓦检员负责。

值班人员每班值班时,必须对井下各作业地点、各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进行处理。

5、各生产班组在作业前,必须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小班电工、瓦检员、作业班组安全班长自查当班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安全员、队长、值班领导和调度室汇报。

由队长或分管矿长及时组织处理。

威胁安全时,要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一时还无法整改的作业场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7、安全管理部负责对矿井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

对责任单位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凡不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务的,要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七、事故(工伤)汇报制度

1、事故(工伤)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汇报。

2、事故(工伤)发生后当班安全员应立即进行现场勘验,作好记录,汇报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

3、非人身事故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给予从重处罚。

4、汇报人员要如实汇报事故(工伤)经过及事故(工伤)类型等,不得夸大或缩小事故(工伤)事实。

5、事故(工伤)发生后,汇报人要如实说明姓名、单位、职务。

6、调度室、安全管理部要认真作好事故(工伤)记录登记,并及时向矿长、总经理汇报。

7、矿领导接到事故(工伤)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负责向总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八、安全情况汇报制度

1、安全员实行班后汇报、填写安全日志记录制度。

2、汇报内容:

当班全矿工作情况、隐患排查处理情况、“三违”情况。

3、安全员汇报情况要真实,严禁夸大或缩小隐患情况。

4、对生产过程中遇有重大安全隐患或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安全员必须现场电话汇报调度室及有关领导,并监督整改;对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要立即指挥现场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5、其他人员有权对班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发现的“三违”情况汇报安全管理部。

6、安全管理部对安全员及其他员工汇报的安全隐患及举报“三违”情况要认真记录,并跟踪调查处理。

7、安全管理部对安全员及其他员工汇报的重大隐患或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要及时向矿长、总经理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

九、事故追查(报告)制度

1、一般的事故调查和“三违”的追查处理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报矿长批准;轻伤以上的安全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事故调查由安全管理部和技术部负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由安全办公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处理。

2、事故责任单位或现场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汇报调度室,一般事故由在场的值班领导、队长、安全员组织处理;现场人员处理有困难的,由矿长直接组织人员处理。

3、安全管理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8小时内组织对事故的追查分析。

4、事故追查分析,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必须参加,不参加者负全部责任。

5、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现场情况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得虚报。

6、事故追查分析,本着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查明原因、责任到人、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原则进行追查分析,责任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事实。

十、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

1、每班井口岗值班检身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2、检身员对每一位下井的员工要仔细检查其口袋、矿帽、鞋子、工具袋、矿灯等,避免烟火及失爆矿灯下井。

3、对入井前喝酒的员工要坚决制止其下井,不听劝阻的要立即向安全矿长或值班矿长汇报。

4、禁止穿化纤衣服的员工下井。

5、对当班出入井人员及出入井时间要作好详细的记录,发现超过下班时间2小时有人员不下班时,要查明原因。

对原因不明的未升井人员,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6、从井下带公物升井的,要认真做好登记。

7、井口检身员必须在值班室交接班。

8、人员入井必须按矿灯牌号领取矿灯和自救器,上井后及时交灯换牌。

严禁上井不交灯或私自留作他用,没有灯牌者必须持调度室的证明信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准下井。

十一、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完善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促进煤矿安全良性发展。

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是在煤矿生产全过程为保证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技术。

常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措计划,安全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二、安全技术的制定要结合现场实际,做到有超前性、针对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三、安全技术按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技术问题,一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二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般安全技术问题,其它安全技术问题。

四、安全技术的审批程序:

1、对矿井安全环境、生产环境至关重大,危及矿井安全生存;危害、危险因素增大需经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属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2、对矿井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工程量大,需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属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3、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属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4、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时间短,由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属一般安全技术(含其它安全技术问题)问题。

五、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一)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2、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3、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串联通风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5、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6、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立方米/分钟、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平方米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规定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137条之规定。

7、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8、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9、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10、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11、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工作时,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12、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13、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14、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详见《煤矿安全规程》第270条之规定)。

(一)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先由分公司业多部门编制,并对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做论证和设计优化→由分公司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分公司总经理审批→拟文并附相关资料上报集团公司[图纸、概算书、文字说明、行文报告等]→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组织会审、签字→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交办公室打印、行文→煤管局审批。

六、一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一)一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

2、采用专用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

3、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

5、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6、改变矿井一翼的通风方案;

7、指定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措施。

(二)一类重要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先由分公司业务部门编制,并对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做论证和设计优化→由分公司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报矿长、分公司总经理审批,报总公司备案。

七、二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一)二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2、“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措施;

4、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设计、措施;

5、巷道贯通措施;

6、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二)二类重要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业务部门技术人员编制→业务部门领导审查合格→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报矿长、分公司总经理批准→下发执行。

八、一般安全技术问题:

(一)一般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采、掘、修、通工作的局部安全技术措施;

2、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3、作业规程的修改、补充措施;

5、有关安全生产的正常预报、业务通知书、技术业务委托书。

(二)一般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根据现场安全生产需要业务部门技术人员编制→业务部门审批→分管工程师或总工程师审批→报矿长批准→下发执行。

九、其它安全技术问题:

(一)其它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排放瓦斯措施;

2、井下电气焊措施;

3、其它临时性的施工措施。

(二)其它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1、排放瓦斯措施审批程序:

通风部门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组织排放地点的施工单位、机电部门、安全管理部、通风队、辅助救护队、调度值班领导进行会审→下发执行。

2、井下电气焊措施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分管机电工程师(或机电矿长)组织机电队、通风队、安全管理部汇审人员签字→报总工程师、矿长批准→下发执行。

3、其它临时性的施工措施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总工程师组织汇审,会审人员签字→报矿长批准→下发执行。

十、具有安全技术编制审批权的人员为:

业务部门负责人、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

十一、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修改补充:

(1)工程开工前,由技术人员向施工单位管理及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并签字;

(2)工程施工中,遇情况变化,由技术员及时编制针对性的补充措施按前述规定进行审批执行;(3)《作业规程》由技术部每月组织复审一次。

十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为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在矿井采掘及其它工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施工设计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工程月度验收和竣工验收单项工程按设计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采掘、通风、机电按行业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2、坚持矿井安全质量每班“三检查”制度,即接班时由接班队长、安全员、班长与交班队长、安全员、班长进行检查,班中队长、安全员、班长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质量进行巡回检查,交班时与接班队长、安全员、班长进行检查,发现安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处理。

3、由生产、安全、技术部门在上、中旬对安全工程质量进行旬检,月终进行检查验收。

4、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停产进行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三、顶板管理制度

1、每个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以上的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工作面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2、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底板松软时,必须穿柱鞋。

3、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在开工前,班组长工和安全员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人进入工作面,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况,当发现有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排除前,班组长、安全员不得离开现场。

4、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严禁采煤。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好、顶板完整、无绳断绳、甩钩等危险的安全地点进行作业。

放顶前,要对工作面的支架进行全面检查、加固,清理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专人观察顶板。

5、巷道掘进时,必须制定防止瓦斯、透水、和冒顶堵人的安全技术措施。

6、加强巷道的维修,经常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矿进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维修井巷支架时,要制定防止顶板冒落伤人及堵人的安全措施。

7、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失修支架的里面进行工作。

撤换支架时,应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并应先支后撤,严禁连续拆除支架空顶作业。

8、维修旧巷道时,必须首先进行通风、检查瓦斯,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二氧化碳低于1.5%时、井下空气成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时,方准进入该地点进行维修。

 

第二章矿井“一通三防”及放炮

一、瓦斯检查汇报制度

1、瓦检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2、瓦检员所携带的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

3、瓦检员必须按通风工程师规定的瓦斯检查地点、次数、路线、时间进行矿井瓦斯检查,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下列地点必须设点挂牌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1)采煤工作面:

进风、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处;

(2)掘进工作面:

局扇进风、掘进工作面、回风、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处;

(3)高冒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密闭与栅栏处。

(4)矿井总回风巷、机电峒室。

5、瓦检员不得空班、漏检、少检、假检,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日报“三对口”,瓦检员必须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升井后必须到调度室填写瓦斯日报表。

6、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瓦斯积聚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停电停风区域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调度室和矿值班领导汇报。

7、任何人严禁进入盲巷和瓦斯超限区。

8、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9、通风瓦斯日报矿长、总工程师必须每天审查签字。

10、井下瓦斯排放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防治瓦斯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1、井下所有巷道和作业地点都必须分配有足够的风量,杜绝无风、微风、局扇循环风,杜绝不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和串联通风。

2、加强盲巷管理,严禁瓦斯积聚。

独头巷道局扇停风,必须撤人,设置栅栏,对停风时间超过24h的独头巷和瓦斯浓度超过3%的地点,必须在24h内封闭。

3、加强爆破管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爆破地点,爆破时必须使用水炮泥和炮泥,爆破母线与电源线要分开悬挂,并杜绝明接头,坚持“一炮三捡查”“三人联锁”爆破制度。

严禁反向装药,放空心炮,放糊炮和明火电源爆破;爆破前必须按《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要求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在可能进入受爆破威胁区域的通道上站好岗或设好警标后,才能爆破,对处理煤仓堵塞的爆破,由施工单位报专项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4、井下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措施进行排放。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必须采取控制风流进行排放,严禁一风吹。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放瓦斯回风流经过的巷道必须停电撤人,派人警戒。

5、井下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保持完好,杜绝失爆。

采掘工作面的电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指定人员每班一检查,每周一大检查;其他电器设备由机运队按规定进行检查处理,机电部每周进行一次全矿井防爆设备检查;井下电器设备维修、更换时严禁带电作业。

对无计划停电、停风,矿有关部门必须组织追查分析,并严肃处理。

有计划的停电、停风,由停电、停风单位按规定提前提出申请,经矿领导、调度室批准后方准进行;加强主扇管理,防止主扇随意停电停风。

6、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和风流变化情况。

当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采取措施对火区进行封闭,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工作。

7、加强教育,强化检身,严禁携带烟火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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