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济协会讲课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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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济协会讲课稿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济协会相关法律问题

(讲课稿)

田东县人大内务司法工委主任罗玉贵

前言:

当地农村经济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

农村经济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为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而出现的新型农民生产经营模式。

在田东,第一个出现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2003年11月12日成立的田东县祥周镇中平村无公害蔬菜协会。

目前,全县登记在册的农村经济协会有65个,其中县级1个,乡镇级4个,村级60个,单位会员1919个,个人会员15975人,注册资金105万元。

这些协会按功能可划分为技术经济服务型和技术经济实体型;按行业划分,分别属于农业、水产畜牧业和水利等行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是在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

田东县的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是2008年5月16日注册成立的祥周镇模范灵湖乌鸡农民专业合作社。

到2008年底,田东仅有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县工商局登记注册。

2009年2月22日农业部在我县举办促进田东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暨培训会,此后农民自发组织成立合作社,纷纷到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截止目前,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97家,注册资金1360万元,合作社成员共有1945户。

这些合作社涉及香米、养殖、林果、蔬菜、甘蔗、竹子,涵盖种植、养殖、农机、产品购销等4个产业,它们集中分布在河谷四镇一带,南北山区乡镇少一些。

目前,运行良好且发展前景看好的合作社有祥周镇联雄村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鑫裕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广西田东县天行健野鸡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广西田东县龙须特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广西田东县思林丁香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广西田东县百谷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这6家合作社已分别从获取贷款户均3万元。

其中,祥周镇联雄村塘林屯由8个农户组建的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额1.2万元,并购进批发化肥,按低于市价5至10元卖给社员或其他农户。

他们自力更生,自挖山塘,解决水灌问题。

合作社成员率先在屯里种植蕃茄并首偿甜头,带动了全屯60多家农户种植蕃茄的积极性。

该屯除了无法排水的200亩积水农田不能种植蕃茄外,其余300亩地全种上了蕃茄,外地商贩定期到合作社收购,目前该屯农户户均收入达1.8—2万元。

而鑫裕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清一色女性组成,她们通过勤劳和智慧,带领当地农村妇女发家致富,演绎了一段“巾帼不让须眉”的佳话。

目前,该合作社养猪数量已由原来的280头发展为900多头,年出栏2000多头,社员人均年获利3万元以上。

从整个百色市来看,目前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457个,出资总额16532.76万元,成员总数4081人,辐射和带动周边农民近10万户发家致富,一批名牌农产品叫响全国。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协会的法律涵义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济协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协会的定义及其性质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些经济组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这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基本定义。

这个定义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是经营性的经济实体。

2、农村经济协会是指县、乡、村三级区域内,由农民及其相关单位自愿发起成立,在农业、水利、林业、牧业、渔业等领域进行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于生产、加工、销售及农田水利管理的社会团体。

这是《关于加强农村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03]146号对农村经济协会的定义。

这个定义明确农村经济协会是社会团体,是不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经营性的社团组织。

3、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协会是一种全新的农村经济组织形态。

(1)不同于50年代的农业合作社,那时采用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违背了自愿组织,自主兴办的根本原则,农民的财产入社后,不要回,也不能自主经营,实际上是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彻底改造,导致演变成“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

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在遵守本社章程的前提下,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2)不同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是不清晰的,成员对集体产权是无差别集体占有,集体所有,家庭个人没有(指不能具体落实到每个成员头上),成员与集体的交易是不确定的,成员受区域限制,有些因素是不可选择的,进退是不完全自由的,进有资产障碍,退出时集体财产的相应份额不能带走(全家进入设区市,承包土地经营权要收回);现在的合作社的产权是清晰,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成员在社里设帐户,有出资额、公积金,有交易量,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属于自己的部分。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附加了许多社会功能,是一个社会组织;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门从事经济活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济协会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相比,两者有很多相似之处,有相似的组织机构和议事制度,有同样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

但是,两者在营利性质、组织类型、成员主体、财产权利、运营风险五个方面有根本区别。

1、营利性质不同: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经济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所有收入只能用于发展事业,不能在会员中分配,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营利性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盈余分配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并按照成员出资额和交易量分配盈余,属于典型的营利性组织。

2、组织类型不同: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后成为社会团体法人,民政部门是登记管理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加入的成员必须出资,出资额决定表决权,出资多的可以拥有额外表决权和更高的收益分配比例,表明其属于企业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以下规定: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第十七条……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

……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3、成员主体不同: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对会员资格没有限制,只要与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相关,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均可加入。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有以下规定: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规定农户会员不少于80%,同时,单位性质的成员则受到比例限制,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成员主体。

4、财产权利不同: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对其来源于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以及有偿服务收入等的全部财产具有所有权,会员不因缴纳会费而享有财产所有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利有以下规定: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具有股份性质,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实质上是分离的,合作社代表成员管理财产,成员拥有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一旦成员退出,合作社必须依法返还出资额等财产。

由于财产权利和营利性质的不同,两者适用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使用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5、运营风险不同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非营利组织,在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下经济风险很低,而且风险与会员无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面向市场,经营风险很高,极有可能出现亏损甚至破产。

如果发生亏损,成员的财产收益会受到影响,还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而一旦破产,成员的出资将血本无归。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以下规定: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协会的法律地位及意义

——为什么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济协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协会的法律地位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是独立的权益主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的又一部市场主体法,该法第四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这个规定明确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由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将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道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

  

明确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项创新,它丰富了我国法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这项立法确立了合作社的市场交易主体地位,合作社具有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自主的参与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是财产权。

财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赖以为生的根本,没有财产的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无法正常经营,其依法行使的财产权,包括成员个人在内的他人不得干预。

   二是自主经营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使经营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不得从事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等。

   三是名称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依法登记,即取得名称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冒用。

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名称应当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相符合,不得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字和文字。

   四是收益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从事的经营或者提供的服务中获取的应得合法收入,归合作社及其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

   五是其他合法权益。

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国家扶持政策享有税收优惠待遇、获得国家财政支持,以及依法进行合并、分立等

2、农村经济协会虽然属非经营性经济组织,但它是社团法人,其对内服务会员,对外依法参与市场活动,受法律保护,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协会的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协会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

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每家农户作为生产单位,具有明显的小农经济特点,这样妨碍了资本向农业生产领域的流入。

农业技术也难以被一般农民所接受,单纯的家庭承包经营下的生产模式却不能保障技术、资金的回报。

如果通过合作社,这些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作用

第一,兴办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业的一种经营组织制度的选择。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我国工商企业开始进入农业领域,出现一批进军农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它们大都是股份制公司,对农业产业发展产生极大的带动力。

但是弱势的产业和弱势群体,如农产品初级生产领域的广大普通农民群众,什么组织制度才适合他们呢,这就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合作制。

合作社已成为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领域中最有效的经营组织制度。

我们实行市场经济改革以来,广大农民在政府政策引导下,自发选择这种制度,更证明了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兴办合作社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创新。

农民一家一户办不好,办不了,办了不合算的服务事项,用兴办合作社来补充。

合作社它完善了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提高了农业生产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素质,保护农民利益、持续增加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兴办合作社是健全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处在农技推广的最末端,是农业技术的需求者,也是推广技术的接受者,合作社提高对先进实用技术的接受能力,从而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业素质增强。

第四,兴办合作社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基础。

基于合作社的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与互助原则,成员之间遵循追求的是合作经营、和睦相处、团结友爱、平等诚信等,他们不仅在合作中从经济发展上受益,而且会产生一种同质的归属感、平等的认同感,促成邻里和睦,内生文明生活方式,进而推进农村社会和谐。

第五,兴办合作社提供了国家扶持农业的崭新渠道或载体。

国家扶持农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毋庸讳言,在市场竞争中,合作制与股份制相比,其效率不可避免地逊色于股份制。

合作社实现的目标,客观上(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产品质量高效、安全,农民增收的持续、稳定等)与国家目标是一致的,它实质上是国家实现农业发展目标的一种方式、一种渠道。

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支持合作社是最好的渠道。

(三)法律规定国家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

《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同时,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关于合作社可以享受的国家扶持政策,《合作社法》内有四条:

   一是建设项目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和安排的前提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是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委托和安排的对象是“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有资格、有资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是财政资金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主体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

目前中央财政每年拿出上亿元的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根据法律规定,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其支持的重点主要有五个方面:

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服务;有关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服务;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此外,对于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给予优先扶持。

   三是金融扶持。

首先是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其次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四是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法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了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4项税收政策(财税〔2008〕81号),即:

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税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除此以外,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扶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供有利于社会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环境和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围绕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需求,有针对性地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设立及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协会的法律规定

——怎么建立和经营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济协会

(一)设立的法定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六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成员数。

法律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成员必须在5人以上。

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来源和服务对象,如果人数太少,则不利于开展互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章程。

章程是明确其成员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经营准则、内部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内容的法定文件。

所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制定章程。

章程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三是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并进行内部管理的组织保证,它包括权力机构,即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即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监督机构,即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四是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名称。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确定的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是本合作社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相互区别的标志。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名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名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冒用。

   五是有符合章程确定的场所。

   六是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载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必须出资,不出资者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第二,成员出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将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依法取得设立登记的后果。

(二)设立的法定程序

1、明确发起人

发起人就是发起并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创始人。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筹备阶段,主要工作由发起人来做。

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发起人最低不得少于5人,并组成筹备小组。

作为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组织能力强;2、在本地区、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一般为专业大户,致富能人;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可行性分析论证是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基础性工作。

发起人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农民群众专业合作的需求状况、专业生产的现状、市场前景、竞争对手等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确定所要组建合作社的活动和经营范围。

3、起草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章程,是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统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和办事程序而制定的规程。

章程的制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要由发起人根据农业部、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协会)实际起草。

章程内容包括:

名称、住所、发起人姓名、经营范围;股金设置;社员的权力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变更、终止和清算等。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有示范章程为样本,但是,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应借鉴示范章程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合作社(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章程。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少合作社、协会的章程、制度完全照抄别人的样本,结果是全市的章程、制度都一样,连错别字都一样。

示范章程示范的是结构和具有普遍性的内容,具体到每个合作社(协会)应该有自己的特殊性。

4吸收成员

凡从事与本社(协会)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或相关事业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筹备小组讨论通过,就可以成为本社的成员。

合作社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必须占80%以上,法人成员不得超过总量的5%,生产性合作社中从事生产的社员占社员总数的一半以上。

吸收的社员(协会)要造册登记。

合作社(协会)正式成立后要向社(会)员发放社(会)员证。

一般合作社成员不得少于5人,协会成员不得少于50人。

5、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

发起人筹备小组召集各成员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成立大会。

成立大会也是第一次成员大会。

成立大会主要议程有:

1、听取筹备小组报告本专业合作社(协会)筹备工作情况;2、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监事长等;(一般依专业合作组织大小,理事会成员人数为1-15人;监事会成员人数为1-7人,)3、讨论和通过本专业合作社(协会)的章程;4、讨论和通过本专业合作社(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5、讨论其它有关事项。

6、申请成立

发起人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并上报成立申请(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局),并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其成立的批复文件。

7、审核备案

发起人持合作社(协会)章程,社(会)员花名册(须有成员签名),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会议记录(须有成员签名),注册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合作社(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合作社(协会)入股协议,资金(经费)来源、筹集证明及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等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8、注册登记

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给予工商登记和社团登记,冠以由“行政区划+字号+产业类别+合作社(协会)”组成的名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及社团登记证书,然后到公安部门备案,刻制合作社(协会)印章。

9、挂牌运行

(三)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1、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的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四、五、六章关于合作社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及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方面的规定;

(2)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3)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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