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警告的决定_3篇(共4页)2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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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警告的决定

  关于给予警告的决定范文一

  关于给予韩富强警告处分的决定

  韩富强,男,汉族,XXXX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黄骅镇东孙村人,XXXX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XXXX年参加工作,XXXX年11月黄骅县粮食直属库,周青庄粮站、李村粮站职工,XXXX年6月至今河北黄骅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

  XXXX年10月,河北黄骅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粮库&;)上报商务局,申请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库区内500万斤大仓主要设施进行维修,商务局上报市政府,得到批准。

随后,粮库主任韩富强到黄骅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粮库维修工程进行了预算评审,评审中心审定金额为XXXX年44.97元。

依据省财政厅文件要求,对于粮库维修费金额,已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

因维修工期时间紧,加之对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不了解,在仅实施了预算评审而未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下,由韩富强经办,粮库与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施工完成后,XXXX年1月,黄骅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金额为XXXX年37.54元。

鉴于承办单位商务局未履行相应的政府采购手续,XXXX年12月,黄骅市财政局对商务局规避政府采购手续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XXXX年1月。

黄骅市财政局向商务局下拨了XXXX年37.54元维修资金。

虽未执行政府采购,但因仓库维修项目由黄骅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了预、结算评审,未造成经济损失。

XXXX年3月,粮库对此问题主动上报。

  粮库XXXX年度仓库维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韩富强仅进行了预算评审,未履行相应政府采购手续的情况下,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施工,已构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鉴于该情况为粮库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上报,且积极主动配合工作说清问题。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经黄骅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XXXX年5月5日研究,决定给予韩富强行政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5日起生效。

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黄骅市监察局

  20xx年5月5日

  关于给予警告的决定范文二

  关于给予邓德兵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决定

  邓德兵,男,汉族,XXXX年3月出生,顾家店镇人,高中文化,XXXX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XXXX年11月至XXXX年12月任石半坡村村委会主任;XXXX年1月至今任石半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XXXX年5月,石半坡村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建设滞后的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计划将村内通组道路建成晴雨路。

整个工程总长4.5公里,预算需投入21万元。

为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石半坡村通过多种途径共筹集资金XXXX年32元,其中:

市扶贫办公室拨付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补贴资金XXXX年00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XXXX年5元,财政以奖代补资金XXXX年7元,村民捐资XXXX年0元。

筹集资金全额入村级财务帐。

XXXX年6月初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开始施工,10月份完工。

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实际支出为XXXX年79.28元,但是在办理结算时,为解决该村历史遗留的不便入帐报销费用,石半坡村召开村干部会议,由邓德兵提议后商定利用该工程结帐机会多报支出,从而套取资金解决村级历史遗留帐务。

邓德兵分别于XXXX年1月11日、6月29日到市地税局开具了票额为15万元、7万元的施工建设税票两张,其中15万元税票原件交市扶贫办公室报帐(其拨款均入村财务帐),其复印件及7万元税票在村级帐目中列支22万元。

除去晴雨路工程实际支出XXXX年79.28元,石半坡村通过虚列支出共从村级财务帐套取资金XXXX年0.72元,其中:

垫支村级公墓建设费用XXXX年9元,支付村级日常事务支出XXXX年0元,结佘111.72元。

  综上所述,邓德兵同志身为中共党员、石半坡村主要负责人,对石半坡村违反财经纪律,采取虚列村级修路支出的方式套取村级资金用于村级公益性事业及日常事务支出的行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镇纪委决定,并经镇党委XXXX年5月17日批准,给予邓德兵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17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顾家店镇纪委、市委直至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顾家店镇纪委

  20xx年5月18日

  关于给予警告的决定范文三

  关于给予杜富广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杜富广,男,XXXX年6月生,河南遂平人,中共党员,党校研究生学历,讲师,XXXX年12月任校医院党总支书记。

  经审查,XXXX年7月18日(周一)中午,杜富广与校医院职工王&;&;、张&;&;、罗&;、陈&;、张&;&;、杨&;、董&;&;在门诊楼三楼理疗室吃饭饮酒。

下午,与其一起饮酒的董&;&;与本单位职工发生冲突并被行政拘留,在学校产生了恶劣影响。

杜富广身为校医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发现本单位职工工作日午间在工作场所饮酒,不但未予以制止,反而参与其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河南大学转发开封市《关于重申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情节较重,影响极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经其所在党支部大会表决、校医院党总支研究、校纪委全会讨论表决、校党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杜富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7月22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学校纪委、党委或上级纪委、党委提出申诉。

  中共河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xx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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