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天成TC3000系列工程调试人员培训手册Ver10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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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Alarm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CenterAlarm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应符合表2.1的规定。

等级

保护对象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2 

及以上的门诊楼;

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 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越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重点广播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工业建筑

1.甲、乙类生产厂房;

2.甲、乙类物品库房;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丙类物品库房;

4.总建筑面积1000m2的超过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地下铁道、车站;

2.地下电影院、礼堂;

3.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

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1000m2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展览楼、旅馆、办公楼,车站、海河客运站。

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2.市、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以下的影剧院;

4.高级住宅;

5.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1.丙类生产厂房;

2.建筑面积在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的丙类物品库房;

3.总建筑面积在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

1.长度超过500m2的城市隧道;

2.使用面积不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注:

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的规定;

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的规定。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表列保护对象分为三级,分属各级内的建筑侧重于难以定性定量判别危险等级的民用建筑,但也不可能包罗万象。

未列入的应类比参照性质相同的建筑要求处理。

保护对象分级中,较低级别列出需设置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有所不同。

特级保护对象基本全面设置,一级保护对象大部分设置,二级保护对象局部设置。

对于工业建筑和库房火灾第三阶段等级分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和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甲、乙类属于严重危险级,丙类属于中危险级,丁、戊类属轻危险级。

在有爆炸性、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其选用的探测报警设备及线路敷设必须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相应要求。

地下建筑因其疏散、抢救难度比地面建筑难度大,因而按基本提高一级考虑。

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3.1报警区域的划分

3.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3.2探测区域的划分

3.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

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说明:

本条主要给出了探测区域的划分依据。

为了迅速而准确地探测出被保护内发生火灾的部位,需将被保护区域划分成若干探测区域。

在国内外的工程中都是这样做的。

在一些先进国家的规范中,如英国的BS 5839规范1988年版和德国VdS规范1992年版中都详细地规定了探测区域的划分方法。

3.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

3.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每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3.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3.2.2.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3.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3.2.3.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3.2.3.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3.2.3.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3.2.3.4建筑物闷顶、夹层。

4.系统设计

4.1一般设计

4.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4.1.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4.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4.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4.2.1.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4.2.1.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4.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4.2.2.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4.2.2.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4.2.2.3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4.2.2.4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一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如火灾显示盘。

4.2.2.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4.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2.3.1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4.2.3.2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4.2.3.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4.2.3.4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4.2.3.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装置,应符合5.2.5中的规定。

4.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1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4.2.4.2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4.2.4.3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5.2.5条的规定。

4.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4.3.1当消防联动控制设置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9.2.2条规定。

4.3.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3.3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置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4.4火灾应急广播

4.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4.4.2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4.2.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

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

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4.4.2.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位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4.4.2.3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W。

4.4.3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4.3.1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4.4.3.2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的功能。

4.4.3.3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4.4.3.4扩音机的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4.5火灾警报装置

4.5.1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如警铃、声光报警器等。

4.5.2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

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4.5.3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4.6消防专用电话

4.6.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不能利用一般电话线路或综合布线网络(PDS系统)代替消防专用电话线路,应独立布线。

4.6.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即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之间呼叫方式应该是直通的,中间不应有交换或转接程序。

4.6.3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6.3.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4.6.3.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

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1.3~1.5m。

4.6.3.3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4.6.3.4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4.7系统接地

消防控制设备接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消防控制设备自身的可靠工作。

与强电设备相比,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显著特点是频率高、电平低、电压、电流的非正弦。

这样,一方面消防控制设备本身就是干扰源,另一方面,消防控制设备又特别容易受到外部干扰的影响,接地可以抑制外部干扰对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干扰,亦可减少消防控制设备对外部设备的干扰。

消防控制设备接地的另一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消防控制设备自身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消防控制设备的良好接地,可以保证消防控制设备能稳定的工作,减少误报及误动作,提高消防控制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及时性,提高消防控制设备的抗干扰性,抑制消防控制设备对其他电器设备的干扰,防止给操作人员带来的危害及保证消防控制设备和操作人员自身的安全。

4.7.1、消防控制设备接地的分类

消防控制设备的接地与电器设备的接地既有共同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如前文所述,由于消防控制设备均使用交流220伏电压供电,故消防控制设备应设工作接地(交流220V电源地“PE”线。

),还应设保护接地;

同时,由于消防控制设备均设在建筑物室内,故可不设防雷接地,而为了使消防控制设备可靠工作应设置防过电压、静电及屏蔽接地。

除此而外,消防控制设备还有其自身和系统接地,这就是消防控制设备接地的特殊性。

  由以上分析得知:

消防控制设备的接地应该采用联合接地(因为城市建筑物比较拥挤,若设置不同的接地,不但可能达不到相应要求,而且可能相互影响),但不包括仅有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消防工程。

就简单的消防工程而言,如只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则仅设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或两者合一即可。

但对复杂的消防工程,应设联合接地。

4.7.2、消防控制设备接地的规定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设计规定》GBJ116-88中对消防控制设备的接地作了如下专项规定:

第3.4.1条消防控制室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作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欧;

2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欧。

第3.4.2条采用联合接地时,应用专用接地干线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

专用接地干线应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其线芯截面积不小于16平方毫米。

第3.4.3条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软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5.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5.1一般规定

5.1.1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5.1.1.1火灾报警控制器

5.1.1.2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5.1.1.3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1.1.4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

5.1.1.5常开防火门、防火巻帘的控制装置

5.1.1.6电梯回降控制装置

5.1.1.7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

5.1.1.8火灾警报装置的控制装置

5.1.1.9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5.1.2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1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

5.1.2.2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结合的控制装置。

即:

信号及控制需要集中的,可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显示和控制;

不需集中,设置在分控室就近显示和控制。

5.1.3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宜采用直流24V。

5.2消防控制室

5.2.1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5.2.2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5.2.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5.2.4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

5.2.5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2.5.1设备面板前的操作距离:

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

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5.2.5.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板至墙体的距离不应小于3m。

5.2.5.3设备面板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2.5.4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离墙面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5.3.1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5.3.1.1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5.3.1.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5.3.1.3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

5.3.1.4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5.3.1.5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5.3.1.6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相邻的防火分区。

5.3.1.7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灯。

5.3.1.8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反馈信号。

5.3.2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5.3.2.1控制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5.3.2.2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5.3.2.3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

5.3.3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5.3.3.1控制系统的启、停。

5.3.3.2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5.3.3.3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阀的工作状态。

5.3.4消防控制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5.3.4.1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5.3.4.2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5.3.4.3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关闭有关部位防火阀。

5.3.4.4显示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报警、喷放及防火门(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的状态。

5.3.5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5.3.5.1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的启、停。

5.3.5.2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5.3.6消防控制设备对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5.3.6.1控制系统的启、停。

5.3.6.2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5.3.7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7.1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5.3.7.2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

5.3.8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8.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5.3.8.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

(2)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3)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5.3.8.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5.3.8.4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对防火卷帘的控制,一般都以两个探测器的“与”信号作为控制信号比较安全。

5.3.9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5.3.9.1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关接收其反馈信号。

5.3.9.2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5.3.9.3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

6.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6.1一般规定

6.1.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6.1.1.1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探测器。

6.1.1.2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的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6.1.1.3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6.1.1.4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

6.1.1.5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6.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6.2.1对不同调度的房间,可按下表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房间高度h(m)

感烟探测器

感温探测器

火焰探测器

三级

12<h≤20

不适合

适合

8<h≤12

6<h≤8

4<h≤6

适合 

h≤4

6.2.2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

6.2.2.1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等。

6.2.2.2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6.2.2.3楼梯、走道。

电梯机房等。

6.2.2.4书库、档案库等。

6.2.2.5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6.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离子感烟探测器:

6.2.3.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6.2.3.2气流速度大于5m/s。

6.2.3.3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6.2.3.4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6.2.3.5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6.2.3.6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6.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光电感烟探测器:

6.2.4.1可能产生黑烟。

6.2.4.2有大量粉尘、水雾溜滞。

6.2.4.3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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