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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政发64号

大金政发〔2009〕64号

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金州区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区政府各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为依法保证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运用民主决策方法,科学调配城乡资源,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区政府决定成立大连市金州区规划委员会。

一、大连市金州区规划委员会组成

主任委员:

吴继华区政府区长

副主任委员:

滕人贵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吕国斌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孙德成区政府副区长

秦淑华区政府副区长

丛军区政府副区长

孙军区政府副区长

委员:

孙伟区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家勇区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副主任

王绍彦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建东区规划局局长

赵德文区城建局局长

王义宝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马英骥区财政局局长

姜延明区审计局局长

刘昱区监察局局长

王大生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王岩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局长

蔡萌区外经贸局局长

洪克庆区环保局局长

周立军区规划局副局长、总工程师

于芳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一名专家(由专家委员会推选)

一名公众代表(由区人大推选)

主要职责:

审议城乡发展战略、城镇总体规划;审定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审定年度规划编制任务;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的重大调整、变更方案;审定城乡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选址;审定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审议城乡规划建设中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关问题;对规划实施的决策进行监督;区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规划委员会下设城乡发展规划委员会、规划与建筑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㈠城乡发展规划委员会

主任委员:

滕人贵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吕国斌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孙德成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委员:

王大生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王绍彦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岩区农业发展局局长

王建东区规划局局长

委员单位:

区委政研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发展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建局、区规划局、区交通局、区农发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外经贸局、区文体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区地震办、区供电局、区电信局、区消防大队、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

主要职责:

研究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对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业规划草案进行初审,并对上述规划的重大调整、变更提出初审意见;对城乡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选址提出初审意见;提出年度规划编制任务;区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㈡规划与建筑审查委员会

主任委员:

吕国斌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孙德成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委员:

王义宝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王建东区规划局局长

赵德文区城建局局长

周立军区规划局副局长、总工程师

委员单位: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建局、区规划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区供电局、区消防大队、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

主要职责:

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审定城乡重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调整;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方案提出初审意见,主要包括:

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高层建筑及公共建筑,电视塔、纪念碑、桥梁等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等;对单独编制的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草案提出初审或审查意见;对位于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提出初审或审查意见,主要包括:

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审议城乡规划建设中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关问题;区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㈢专家委员会

主任委员:

彭震伟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城市规划系副主任

副主任委员:

曹世法原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国家资深规划专家、教授级高级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

乔松年原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

师、教授级高级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孔宇航大连理工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院

长、留美博士

委员:

耿宏兵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秘书长、中国

城市科学研究会理事

李东君上海现代集团规划建设设计院副

院长、总规划师、总建筑师

董苛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博士

施海涛复旦大学城市规划与发展研究中

心副主任、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副院长

陆伟大连理工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学

术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

环境行为学会会长、城市环境规划

专家

孙晖大连理工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教

授、留美硕士、建筑设计专家

曹群英原建岛设计院院长、国家一级注册

建筑师、建筑设计专家

王芳大连市规划院院长

李海峰大连都市发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院长

胡英大连理工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一

级注册建筑师、教授级高级工程

师、建筑技术教研室主任、硕士生

导师

其他相关专业专家可视需要进行增补。

专家委员会专家试用期1年。

主要职责:

受区规划委员会和城乡发展规划委员会、规划与建筑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㈣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规划局,设正、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区规划局局长、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成员由规划局相关人员担任。

主要职责:

负责区规划委员会及城乡发展规划委员会、规划与建筑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各项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负责区规划委员会各个机构之间的业务联系工作;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各类成果公开展示工作以及公众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区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大连市金州区规划委员会议事制度

㈠会议规则

1.区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主任或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

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13名,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通过。

2.城乡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本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

其中,与审议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必须参加。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通过。

3.规划与建筑审查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本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

其中,与审议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必须参加。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通过。

4.区规划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城乡发展规划委员会、规划与建筑审查委员会对项目按程序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同样有效。

5.如审议项目需提请专家咨询,应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

6.重要项目须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提交区规划委员会及城乡发展规划委员会、规划与建筑审查委员会审议。

㈡议事程序

1.各相关部门就拟审议的项目通过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向城乡发展规划委员会、规划与建筑审查委员会(或区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

2.区规划委员会(或城乡发展规划委员会、规划与建筑审查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会议召集人责成办公室安排会议日程;

3.办公室提前将会议通知、日程安排及相关资料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委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应及时反馈;

4.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

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5.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区规划局及其他有关机构派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如需进行最后表决,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需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6.委员表决采取署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7.区规划委员会或城乡发展规划委员会、规划与建筑审查委员会会议决议草案由该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正式发布。

㈢议事规则

1.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各委员会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2.各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

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

3.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由办公室整理后报相关委员会主任正式签发,并发送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对外以区规划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4.每次会议的会议资料都属政府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并在会后将这些资料交回办公室。

除非事先获得委员会同意,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得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达有关资料。

如会议资料涉及密级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5.经区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

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该委员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效力相同;

6.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代表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委员会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凡有关委员会会议资料的查询,均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办公室负责发布新闻公报。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规划管理通知

抄送:

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各市直单位。

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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