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维权存在的问题的调研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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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63人自己并没.合同,而是在用人单位处。

工作站在XX年9月所做的两周年工作总结中,曾统计当时援助的2196名农民工中签订合同的.135人,占到总数的6.2%。

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一年后虽然略.提升,但大量农民工仍然游离在劳动合同的保护范围之外。

方法农民工没.劳动合同就很难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加了讨薪和认定工伤的难度。

尤其是在工伤案件中,确认不了劳动关系即无法认定工伤。

如仝某工伤案中,由于没.签订劳动合同,他在认定工伤前不得不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仅认定劳动关系就花了一年半的时间。

方法农民工之所以没.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他们不愿意签,往往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逃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农民工郭某某带领80多个老乡在北京打工,因用人单位一直推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郭某某等人就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负责人当着监察人员的面打了郭某某一个耳光,理由是郭某某给单位带来了麻烦。

方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加重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在XX年2月以后到工作站申请援助的农民工当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了明显的提高,尤其是在非建筑行业中。

但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也随之出现。

如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将两份都收回,既可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又可以在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拒绝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还.的单位虽然签订合同后也能给劳动者一份,但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工作时间等重要内容却与事实不符,如农民工每月实发工资1200元,劳动合同上却写着730元;

工作时间明明每天.10小时或更长时间,合同上却一律都是8小时。

这种情况下如双方发生争议,农民工很可能因为合同的内容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方法2、包工头的存在,严重影响农民工维权

方法包工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沟通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但他们的存在隔断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间的直接联系,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

而且,违法分包、转包也使得劳动保障部门很难查清建筑工地到底.多少农民工,无法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

方法当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或发生工伤得不到赔偿时,包工头又是维权的极大障碍。

农民工追讨欠薪或者申请工伤认定时,因为没.与用人单位的直接关系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

如果农民工跟随包工头在多个不同的工地打工,劳动关系更难确认。

农民工向劳动部门举报或投诉时,工作人员认为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而不予受理;

到法院起诉时,.些法官也会认定农民工是与包工头之间的劳务关系,判令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赔偿金,而这样的判决即使胜诉了,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

如耿某工伤案中,耿某在建筑工地从事钢构安装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导致半身瘫痪,伤残三级。

因缺少证据无法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耿某无奈只能以包工头为被告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官调解下包工头虽同意支付18万元赔偿金,但达成调解协议后便不知所踪,耿某至今未得到任何赔偿。

方法.些包工头在得不到工程款时,就利用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名义,以聚众静坐、游行、指使农民工伪装“自杀”等方式来恶意讨薪,农民工不仅得不到工资,反而会因为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方法3、劳务派遣规模庞大,被派遣劳动者权利难保障

方法劳务派遣作为非正规就业的灵活用工方式,原本应当是满足企业的灵活用工、弹性用工的需要而使用,但在我国却出现了取代主流用工的趋势,仅建筑行业的派遣劳动者就.1000万人之多。

方法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就是为了降低成本。

很多用人单位将低端劳动者“整体”转移给派遣公司,用工的不招人,招人的不用工,以此来规避其解雇劳动者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其应负的种种责任“转”给了派遣公司,从而降低其用工成本。

而目前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和规模缺乏规范,派遣公司鱼龙混杂,.些只是“皮包公司”,根本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一旦公司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甚至根本找不到公司,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工伤保险待遇就成了镜花水月。

方法除了被解雇或者发生工伤后无法得到补偿的巨大隐患外,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内还会.同工不同酬、没.晋升机会、没.相应福利待遇、工会组织不明等种种不利之处,他们成了变相的“临时工”。

方法正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种种“好处”,很多用人单位将原本与自己.直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改为派遣员工,以虚假劳务派遣来逃避责任。

如工作站办理的徐某要求北京肯德基.限公司经济补偿金案、李某要求某食品公司经济补偿金案、马某要求北京某建工集团工伤保险待遇案以及孙某要求某人才服务中心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案中,这些农民工均是用工单位原.职工,工作几年后被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他们被辞退或者发生工伤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工伤赔偿金时却不知该向谁主张:

明明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却被告知没.劳动关系,而劳务公司显然又没.保障。

方法为了规范这一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以12个条文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界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了更多的权利:

.权得到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权要求同工同酬等。

但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劳务派遣公司的业务量不减反增,显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采用劳务派遣制度还是.利可图的。

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后,为了能更方便的解雇劳动者,用人单位宁可向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管理费,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来用工。

除此之外,派遣工与正式职工的不平等待遇,职业伤害赔偿以及其他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等等,在《劳动合同法》上都还没.得到很好的规范和解决。

  方法4、工伤保险覆盖率低,巨大真空将农民工排斥在工伤保障之外

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绝大多数都是男性青壮年,他们从事危险性大的繁重体力劳动,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尤其是在建筑领域。

国务院研究室在《农民工调研报告》也指出,农民工面临的最急迫的需要就是工伤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实际参保率并不高。

在工作站提供援助的211个工伤当事人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只.20人,仅占到总数的9.5%。

方法工伤保险的覆盖率低,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权利难保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其承担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这就使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于用人单位,并没.实现工伤保险所应具.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

而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拒不申请工伤认定;

农民工申请认定时,又常常否认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

核定保险待遇后,也并不能主动履行。

工作站援助的211个工伤案件中,仅.6个案件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

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只能自己承担伤害造成的后果,这对原本生活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不仅个人生活难以为继,全家都可能陷入困境。

如在张某工伤案中,张某因长期得不到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金,无法保障父母、子女的生活,尚在求学年龄的两个孩子不得不辍学外出打工。

  

(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畅通,农民工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

  方法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程序复杂、时间过长

方法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已经办结的119件工伤援助案件中,.86件是通过和解或调解(包括律师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其中绝大部分是律师调解)结案的,占到已结案件的72.3%。

农民工宁可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私了和解,原因就在于工伤维权的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

方法所.程序走一遍,总共要3年9个月,如果.延长,会到6年7个月。

虽然并不是所.的案件都会将全部程序走完,但法律规定中却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

漫长复杂的维权程序妨碍了农民工主张权利,却使违法单位.充足时间转移资产,使诉讼面临风险或失去意义;

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规定来拖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是无法承受的。

如在颜某工伤案中,颜某在XX年9月9日发生工伤事故,经过一年半的调解(未果)、仲裁、诉讼等程序后,现在用人单位已提出破产申请,而颜某的诉讼程序还未了结,即使将来得到胜诉判决也很.可能无法执行。

而调解虽能节省时间和成本,但用人单位往往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接受低于法定数额的赔偿金。

如田某工伤案中,田某为伤残八级,根据法律规定应得到约6万元的赔偿金。

田某为了早拿到钱做手术而选择了和解,最终只得了25000元,仅为他应得赔偿额的40%。

由于没.得到应得的伤残补偿,对于已是残疾的劳动者来说,日后的生活将十分困难。

  方法2、劳动监察没.充分发挥作用

方法劳动监察人员常常以农民工没.劳动合同,或者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存在雇用关系为由,拒绝其求助,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出具拒绝受理的书面答复,这使得农民工无法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时,也无法证明自己超过时效具.正当理由。

还.的监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常常并不及时给举报人答复,而是说:

“你等着吧,3个月后给你答复。

”但3个月后往往并没.解决问题,监察人员却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

方法如在郑某等3人被拖欠工资案中,郑某于XX年9月2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但直到XX年11月18日劳动监察人员才告知郑某该案件应当由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管辖,要求郑某撤回申请。

郭某等68人欠薪案中,郭某于XX年12月12日向某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在郭某多次催促下,监察人员于XX年1月15日答复该案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劳动监察管辖范围。

王某等62人欠薪案中,王某等人于XX年12月14日向劳动监察举报,XX年1月初,监察人员称王某等人没.劳动合同,不属于监察范围,不予处理。

  方法3、劳动仲裁增加了农民工维权的复杂性

方法首先,在我国特殊的“一裁二审”制度下,劳动仲裁不能最终解决纠纷,反而给农民工增加了维权程序和维权成本。

根据我国目前.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首先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由于仲裁裁决并不具.终局性,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在经仲裁裁决后仍然进入了诉讼程序,不但没.方便劳动者快捷的解决纠纷,反而因为必须走劳动仲裁而延长了维权时间,增加了维权成本。

方法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常常以各种理由不受理农民工的申诉。

最常见的理由是认为农民工是与包工头之间的雇佣关系纠纷,而不是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

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都成倍增长,面对劳动争议案件暴涨的局面,在短时期内如果无法对仲裁机构扩容,我们担心.些劳动争议案件会被仲裁委员会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

方法再次,劳动仲裁与法院之间没.建立良好的衔接程序,同一案件多次审理浪费。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按照目前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做法,法官即会对该案件重新审理,而这一程序在仲裁阶段时已经完成,起诉至法院再重复审理,显然是的浪费,使本来就数量急剧猛增的劳动争议的处理更加繁重。

.些当事人出于对劳动仲裁的不了解或不信任,在仲裁阶段只是敷衍了事,马虎应付,直到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才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和开庭。

这样的话,仲裁的设置就完全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反倒增加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

方法XX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诸多方面对仲裁制度进行了改革,如将原先只.60日的仲裁申诉时效延长至1年,且规定时效可以中断和中止;

取消了仲裁收费,仲裁委员会的经费均由财政保障;

小额纠纷一裁终局,但不影响劳动者的诉权;

仲裁期间缩短为45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等等。

但从劳动争议处理的整体框架来看,仲裁制度本身的改良,并不能彻底解决劳动争议维权的复杂性和时间长的问题。

  方法4、高额的维权成本没.合理的分担机制

方法农民工维权成本高是目前突出的问题。

为了要回被拖欠的工资或工伤赔偿金,农民工要承担高昂的成本。

主要包括农民工来往于老家和北京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

他们用于维权过程中的仲裁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复印费、电话费等。

如在郭某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一案中,为了要回被拖欠的33000余元工资,郭某某先后从河北老家到北京找过用人单位老板20多次,找过劳动监察大队14次,区法院11次,中院3次,此外还找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大、北京市建委、国家建设部等十几个部门。

从河北到北京,每一次光交通费就是70多元。

讨薪三年来,直接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复印费、电话费、诉讼费共5000多元;

再加上误工成本,农民工承担的维权成本就超过了13000元。

方法为了帮助农民工,援助律师必须要支付人员工资、办公、交通费等必要成本。

在于某童工赔偿案中,援助律师外出调查、开庭共计37次,仅律师支出的成本就已经超过5000元。

在李某某工伤案中,律师共出去调查和开庭11次,支出的交通费、给李某某的借支以及律师成本就3000多元。

方法维权成本高源自维权程序复杂,而没.合理的分担机制却让农民工和社会承担了不利后果。

根据现.规定维权成本主要由农民工、政府和社会来承担,用人单位却不必承担任何费用,这也是用人单位敢肆无忌惮的拖欠工资和赔偿金的重要原因。

如郭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一案中,郭某等人为了要回被欠的33000元工资,维权成本就超过13000元,而在艰难讨薪3年后最终只拿到30000元。

郭某到法院领钱时,对方竟然说:

“你们忙活了3年,不也就是拿到3万块钱吗?

”违法单位不仅不付出任何成本,反倒可以从中获利,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反而是在鼓励他们继续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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