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副职制与政府机构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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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副职制与政府机构改革

行政副职制与政府机构改革

  摘要:

在中国的行政实践中,模糊不清的行政副职认识导致了大量值得诟病的行政现象,成为中国政府机构深化改革的主要阻力之一。

要解决这一严峻的现实问题,首先就得明确行政副职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中国政府当前进行减副的必然性,并在此基础上从行政副职的设置、人员的产生与任免、行政副职的管理等方面来为中国政府机构规划一个全新的行政副职制度。

  关键词:

行政副职;政府;机构改革

  一、行政副职制存在的合理性

  行政副职并非中国所特有,但由于特殊的国情条件、历史文化造就了中国式的行政副职。

那么在当今中国真的需要设置行政副职吗?

行政副职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从管理幅度看副职

  国内外管理研究成果和管理实践经验表明,各级行政组织必须确定合理的管理幅度。

根据管理学原理,确定管理幅度应了解如下变量:

管理层次;管理事务难易程度;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先进程度;被管理的机构或人员的素质。

参照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到:

1)中国政府的现有管理体制,加上世界第一的人口数,我们的一级政府或一个管理者,其直接管辖和控制的下属单位和人员数是巨大的;2)在这个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竞争白热化的形势下,中国政府所面临的任务是艰巨的;3)从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来看,中国的行政管理者并未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养,很多都是在实践中摸索成才,可见还远未达到先进的程度;4)从被管理者的素质来看,中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刚刚开始,经过严格科学的考试选拔出的具备先进科学知识技能的公务员在整个公务员系统中所占比重还很小,其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

  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下,中国从国务院到县级政府均直接管辖着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工作部门和非常设机构,行政组织的管理幅度不可谓不大。

在不增加管理层次的情况下,一级政府多设几名行政副职,有可能缩小管理幅度,解决管理者对被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失控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管辖数量过多的政府部门与机构,在不改变管理幅度的条件下,通过设置行政副职来协助管理,也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者素质与管理幅度相矛盾的问题。

  从同西方国家的比较中看副职

  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副职现象也有存在,但数量不多、范围不广,比如,德国、法国不设副总统、副总理,英国不设副首相,美国副总统也只有一个,且只起助手作用没多少实权,法国政府各部一般不设副部长等等。

但中国却有着自己特殊的国情。

首先从县一级政府的管理幅度看,与中国的县在层级和地位上最为相似的英国的郡,其辖中间层级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个,而中国的县辖基层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25个左右。

由此可见,在经济转型期间,在这样宽的管理幅度下,不设副职是不可想象的。

  再看省一级的政府,中国一个省的人口和面积相当于欧洲一个国家,中国各级政府的管理幅度当然也远远大于这些国家同级政府的管理幅度。

而至于中央一级,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美国实行联邦制,州政府自主权很大,同联邦政府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而,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幅度比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政府就要大得多,在不能增加新的管理层次的情况下,设置行政副职就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有利于缩小管理幅度。

  二、政府减副的必然性

  既然行政副职制是因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文化造就的,那么政府为何又要实行减副呢?

  谈及副职,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

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

其危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削弱了正职应有的权责

  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

根据首长负责制,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

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

尤其是,副职一多,分工必细,事权分散,行动迟钝,对统一指挥必有妨碍。

  削弱了职能部门的权责

  在本来的意义上,职能部门就是为行政首长具体处理行政事务的。

自从设置了副职之后,各个副职实际上分管了某些方面的工作,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实际发挥着职能部门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职能部门的功能就相对削弱了。

  使下级对上级的程序复杂化

  一个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既要服从分管的副职领导,更要听从正职的指挥和命令,于是,为了使其能够在正副职间寻求平衡,通常不得不采取左右逢源的手段。

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

  增加了管理的成本

  管理的成本与管理人员特别是中高层管理者的数量成正比。

副职的增多,使得官职趋于庞大,机构趋于臃肿。

中国的政府机构多少次的精简之所以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副职的设置以及偏多不能不是一个主要原因。

由于副职的增多导致的人员和机构的膨胀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以上几个方面正说明了中国行政副职设置的无序状态。

  三、行政副职制的系统规划

  正是由于行政副职制理论与现实两方面存在的合理性与政府减副的实践必然性间的矛盾,所以必须要对行政副职制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以使其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行政副职的设置

  行政副职的设置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什么条件下或者什么样的行政岗位可以设置行政副职;其二是设置行政副职的程序以及设置后其地位如何。

原则上,一般行政管理者可设行政副职,但是对于层级较低的行政管理者,当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在能力、经验上足以应付该职位上所有事务时,则无须再设副职。

  由于行政副职都是根源于行政正职管理者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对于它的设置程序,应首先由正职管理者提出方案,包括其设置的理由,设想的副职数以及管理的方案等。

方案应由上级人事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必要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最后再由行政正职管理者负责实施,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从而使整个行政副职的设置合法化。

  行政副职人员的产生

  在完成行政副职的设置之后,我们需要去配置合适的副职人员。

这里也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二是副职选拔的程序。

  1.“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

是指什么人能够担任副职,他需要具备一些什么样的条件。

只有先对“副职”这一职务相关问题作深入分析,认清这一职务的工作性质、地位、作用和内容,才能据此对担任这一职务的人员提出要求,确定担任这一职务的主体资格条件。

  2.副职选拔的程序。

包括两个内容:

首先是职务分析,系统地收集和分析与行政副职有关的各种信息。

第二是资格考试,通过公开、公平、客观、竞争的考试方法为政府选录合格的“副职人才”。

行政副职实质上是一种职务而不是一种一般行政职位,这就使行政副职有职业化的可能。

我们可以先根据“副职”职业化的设想,将“副职”作为一门特殊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再以此为据举行公开的考试。

这种标准资格的考试可以依据行政职务等级的特殊性而相应地确定为若干层次,各个层次应针对不同级别的行政副职设定。

  行政副职人员的任免

  在确定行政副职主体资格和选拔程序之后,对于被录用的人员还需要规范其任免形式。

就一般行政副职而言,首先应由正职提出行政副职的候选人员,然后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及相关认定,最后再由正职从合格的人员中进行授权任命。

对于任命的结果,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而对于罢免程序,可先由行政正职提出罢免事由并作出罢免决定,然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即可。

  行政副职的管理

  按照行政副职职业化的要求,行政副职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任期。

行政副职的产生与任免主要取决于其正职,这种极强的依附性使得行政副职的在职期限应与其正职相一致,这将使行政副职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和变动性。

  2.人才储备。

我们有必要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人才储备机制,利用现代的高科技手段,建立起详细、真实的“副职”人员资料库,以此作为他们今后被再次任用的可靠依据。

  3.副职数的控制。

副职数与副职的设置其实是一种成本与收益的关系。

副职的设置其目的在于满足行政的工作需要,提高行政效率,这是收益;而任免安排一定的副职人员必然要增加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是成本。

如何确定这种收益与成本的最佳结合点呢?

由于副职的设置来自于正职的实际需要,在编制上有其特殊性,故不宜纳入行政编制体系。

在具体确定行政副职人员数额时,首先要从最基本的职位分析入手,通过对正职工作的总体考评,估算出具体的工作量,然后需要考虑同类职位、正职的一般实际工作量和工作能力在现有科技水平的支持下,以及现阶段副职后备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并结合管理幅度的相关原理,从而确定出某一职位所需的具体副职数。

  只有通过这种全新的行政副职制度的建立,才能为政府部门合理有效的减副提供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才能保证政府机构改革的真正深入。

  参考文献:

  [1][美]加里·贝克尔.人力资本[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2]周三多.管理学[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张金鉴.各国人事制度概要[M].台北:

台湾三民书局,1982.

  [4]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5][美]豪威尔,等.有效领导力[M].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行政副职制与政府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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