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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docx

县区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

大学生“村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学生“村官”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保证,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创造力和战斗力,通过对大学生“村官”实行教育培养、管理监督、考核激励等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基层干部队伍,实现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省、市委组织部公开招聘到我区的历届大学生“村官”。

 

第二章 聘用及待遇

第四条 大学生“村官”实行聘用制。

大学生“村官”由市委统一选聘,与两县委组织部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党群工作部、乡(镇)、本人和本人档案各一份,合同期限为三年,不实行试用期,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满一年的,担任村干部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大学生“村官”人事手续由县委组织部主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

第五条 大学生“村官”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按照昆明市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第六条 大学生“村官”的户口根据本人意愿,可落回原户口所在地,也可落在我区。

党团组织关系转入任职村党组织。

第七条 大学生“村官”在合同期,经组织考察工作实绩突出,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人选的,可推荐为村委支部书记或提名为村委主任人选。

第八条 合同期满,经组织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可继续聘任,续签聘用合同。

考核不合格或不愿继续担任村干部的,解除聘用合同,个人自主择业。

第九条 大学生“村官”因参军、入学、考取公务员或被事业单位录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党委加注意见后,经县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合同期内无故违约的,按照合同违约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任职安排及工作任务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农村需要进行分配安排,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任职。

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工作有变动的要填写《选聘大学生“村官”任免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正式党员,一般安排担任村党总支(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职务;预备党员和非中共党员,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或依法选举为村委会副主任职务。

第十二条 大学生“村官”在所任职村任职原则上要满三年。

在任职期间,一般不得随意调整任职村,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报县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三条 大学生“村官”在村党总支(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村党总支(支部)、村委会应明确大学生“村官”具体分工。

大学生“村官”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同时,协助村党总支(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围绕以下重点积极开展工作: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在农村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理清本村经济发展思路,推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三)引导广大村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文明向上的社会风气;

(四)做好提升农民素质和促进农村科技进步的培训教育工作。

(五)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村级规划,积极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

(六)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维护村民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

(七)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四条 鼓励大学生“村官”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发展致富项目,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十五条 大学生“村官”要立志扎根农村,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集中精力,立足村情,在农村干一番事业,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坚强、经济富强”的“双强”型农村党员和农村干部队伍。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大学生“村官”由区、乡(镇)、村三级共同管理。

县委组织部负责宏观管理、指导,乡(镇)党委负责具体领导指导,农村党总支(支部)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县委组织部在管理全区大学生“村官”中的具体职责。

(一)配合市委组织部进行大学生“村官”的选拔、聘用;

(二)负责大学生“村官”任职村的安排与调整;

(三)负责大学生“村官”的岗前集中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四)制定大学生“村官”相关制度;

(五)落实大学生“村官”的各项待遇;

(六)负责对大学生“村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督查;

(七)建立大学生“村官”管理档案;

(八)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和资金帮扶;

(九)负责大学生“村官”的年度考核;

(十)宣传大学生“村官”优秀典型及先进事迹。

第十八条 乡(镇)在管理大学生“村官”中的具体职责。

(一)根据县委组织部制定的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制定切合本乡(镇)的管理办法;

(二)协调村党支部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做好大学生“村官”的传、帮、带工作;

(四)指导大学生“村官”制定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检查督导大学生“村官”在岗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

(六)有针对性的对大学生“村官”进行培训;

(七)定期组织召开大学生“村官”工作例会;

(八)定期召开大学生“村官”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九)配合县委组织部,对大学生“村官”进行年度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九条 村党总支(支部)、村委会在管理大学生“村官”中的具体职责。

(一)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搞好“传、帮、带”,切实加强日常管理;

(三)结合大学生“村官”专业优势合理分工,为其发挥优势提供平台。

大学生“村官”管理要建立以下制度:

第二十条 年度工作目标制。

乡(镇)党委要结合大学生“村官”任职村的具体情况指导村党总支(支部)、村委会对大学生“村官”进行分工、明确职责。

大学生“村官”每年都要依据职责分工和所任职村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工作目标,经所任职村委和乡(镇)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由乡(镇)党委每年年初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跟踪督导,抓好落实,半年初评,年底总评,并将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专职专用制度。

大学生“村官”必须专职专用,区直各单位、乡(镇)不得随意借用大学生“村官”。

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须经县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同意后方可借用。

在外打工或者未经批准兼职其它工作的大学生“村官”,要按照合同规定,取消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二条 工作汇报制度。

区每半年、乡(镇)每季度召开一次大学生“村官”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安排部署工作。

村党总支(支部)定期组织大学生“村官”向所任职村的“两委”干部和村民代表、党员及乡(镇)党委、政府进行述职,接受村民代表、党员的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作月志制度。

大学生“村官”要每月记一次工作月志,对当月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成效及工作体会感想等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对调查了解到的民情、民事进行梳理汇总。

每周一次工作回顾,每月一次工作总结,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初步安排。

乡(镇)每季度要检查大学生“村官”工作日志1次;区每半年要调阅或检查大学生“村官”工作日志1次,及时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村官”的工作及在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工作考勤制度。

选聘大学生“村官”必须驻村工作。

每月出勤天数按照国家公职人员规定执行(每月不少于20天或全年累计不少于240天)。

乡(镇)要建立大学生“村官”考勤档案,村级要实行考勤记录,各乡(镇)每月要向县委组织部报送大学生“村官”考勤表。

第二十五条 请销假制度。

大学生“村官”要吃住在村。

工作期间,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严格履行逐级请销假制度。

请假三天以内者,本人书写请假条,由村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岗;请假一周以内者,由乡(镇)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乡(镇)报县委组织部批准。

每人每年累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假期结束,要履行销假手续。

无故长期不在岗的,按照管理办法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发工资、解除聘用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督察通报制度。

要加强对大学生“村官”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县委组织部、乡(镇)要定期不定期的实行检查,加大随机抽查的力度。

每次督查要填写《大学生“村官”督查考核表》,督查情况要以简报或者通知的形式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成绩之一。

第二十七条 “3+1”帮扶制度。

每名大学生“村官”由一名乡(镇)领导、包村干部和一名村干部负责帮扶,开展传帮带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传授他们开展农村工作的经验和方法,扶持大学生“村官”更好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轮岗锻炼制度。

实行以农村中心工作为主、乡(镇)工作为辅的轮岗锻炼。

乡(镇)要选出一部分适合大学生“村官”开展工作的岗位,制定合理的轮岗计划,给他们定目标、压担子,使他们尽快成长为农村工作的多面手。

乡(镇)要制定大学生“村官”轮岗锻炼制度和计划,每月要向县委组织部报送大学生“村官”轮岗锻炼动态表。

第二十九条 典型示范通报制度。

要注重培养典型,起到典型带头示范作用。

要开展多种多样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专题片,事迹汇编报告等形式宣传他们在基层创业成长的先进事迹和经验。

建立大学生“村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表彰制度,对好的通报表扬,对差的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大学生“村官”任职村、乡(镇)对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事故要及时上报,由于不报、迟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和村委会担任大学生“村官”管理的责任人以及相关部门,在管理大学生“村官”工作中,不履行有关规定和职责,管理不力,造成大学生“村官”只领工资不工工作或长期外出另谋职业、人身安全受到伤害,在干部群众中反映强烈或对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大学生“村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和上级党委的领导和管理,严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树立务实的作风,与干部群众打成一片。

工作中要严格要求自己,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任劳任怨,做到不吃请、不受礼、不扰民、不增加农民负担、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

第三十三条 区涉农、金融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大学生“村官”致富项目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信息上搞好服务,在技术上加强指导,在资金上重点扶持,帮助解决大学生“村官”在工作和致富带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 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大学生“村官”健康成长。

第三十五条 把大学生“村官”培训工作纳入全区干部培训规划。

县委组织部对大学生“村官”进行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各乡(镇)要制定培训方案,精选培训内容,完善培训保障机制,每半年对大学生“村官”进行一次培训;每名大学生“村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三十六条 大学生“村官”应积极主动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做好学习笔记,写出学习心得。

要带头开展经常性学习,做“学习型”村干部。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 对大学生“村官”的考核,严格按照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际、绩效挂钩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村官”的年度考核分日常考核、督查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三十九条 大学生“村官”的日常考核由所在乡(镇)党委和村委会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每季度汇总一次,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大学生“村官”的督查考核是指县委组织部随机对乡(镇)、村的管理工作和大学生“村官”的日常工作进行督查检查的考核。

县委组织部对大学生“村官”的督查考核成绩作为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成绩之一;对乡(镇)和村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的日常督查结果作为乡(镇)责任制考核和农村先进党组织评选的依据。

大学生“村官”的年终考核由县委组织部会同乡(镇)党委进行,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条 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控制在总数的20%以内(或每乡(镇)一至二名)。

第四十一条 考核时填写《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作为大学生“村官”续聘、奖惩、晋升、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及岗位调整的依据,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大学生“村官”需符合以下标准:

(一)政治观念强。

能够模范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解放,忠于职守,廉洁勤政;

(二)工作能力强。

工作思路清晰,创新意识较强,超额完成年度各项考核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和各项临时性中心任务,能够妥善处理和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三)创新能力强。

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经营管理才能和创新思维,能够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积极为基层群众做好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在发展村委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建设上做出较好成绩;

(四)团结意识强。

注重维护班子团结,善于同村委领导班子成员协调配合、密切合作,参谋助手作用发挥较好;

(五)群众观念强。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等次大学生“村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一个月不参与村委工作的;

(二)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年度考核责任目标的;

(三)参与农村家族宗族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四)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超过30%以上的;

(五)因工作失误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个人品行、言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其它与大学生“村官”身份极不相符的行为,在群众中丧失威信的;

(七)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八)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 考核结果运用和奖励

(一)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为优秀的村干部,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优先评优评模;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村干部,当年不得评优评模。

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职务的,由乡(镇)党委作免职处理,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或依法选举为村委会副主任职务,要求其自行辞职,不辞职的依法罢免。

(二)考核奖励

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等次的,年终在基本工资外给予一次性工作绩效奖金: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每人按照300元/月发给一次性工作绩效奖金;考核为合格等次的,每人按照200元/月发给一次性工作绩效奖金。

奖金由区财政列支。

第四十五条 对个别虽然未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但工作能力差又不思进取、在村委不能发挥作用、群众不认可的大学生“村官”,经过考察确认后,予以辞退;大学生“村官”以正当理由提出辞职,由县委组织部和所在乡(镇)党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准予辞职。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党委对在村委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非党员优秀大学生“村官”,要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他们及时吸收到党组织内来。

第四十七条 对在村委工作三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仍在村委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参加全区事业单位招考,优先录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党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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