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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营管理办法.doc

中铁十经〔2012〕181号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子分公司、办事处:

现将《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1-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管理办法》(中铁十经〔2012〕173号)有关规定,为严肃营销纪律,明确经营责任,发挥集团公司资源优势,扩大经营成果,本着“区域经营、联合经营、有序竞争、滚动发展”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近几年区域经营模式运作,各子分公司在主责区域内发挥了强大优势,根据国内经济形势及建筑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结合集团公司各单位分布格局、专业和资源优势,再次划分确定各单位主责区的市场范围,各单位要集中精力和优势资源把主责区域内营销工作做细、做实、做大、做强,为建设强局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集团各子分公司要按照“讲大局、讲合作、讲纪律”的要求,树立“区域经营、运做市场,合作经营、运作项目”的理念,以全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大局为重,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协作配合,有序竞争。

第二章职责、管理与协调

第四条经营区域的划分,是集团公司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对各单位的区域、资源优势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的调查情况,经过多方比选、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后确定(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并在今后的市场运作中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五条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是区域经营工作的归口协调管理部门,对全集团经营区域进行统筹管理、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照分工,做好主责区域内的市场开发工作,规范市场行为。

第六条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划分的主责区域,落实本单位在该区域的责任人,加强对主责市场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工作,了解掌握主责市场的发展规划、市场形势和发展前景等情况,制定近、中、远期经营开发规划,做好相关的工作,集中优势资源,全力做好主责区域市场的开发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区域划分,在集团公司划定的主责市场区域内从事经营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越主责区域经营。

集团公司鼓励各单位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经营开发部负责组织开发与管理。

根据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技术能力、施工装备及专业定位,原则上由济铁公司、二公司、三建公司、西北公司及项目所在地的子分公司配合开发,具体分工按照附表2中规定执行。

第九条为充分发挥内部资源,各子公司资质均由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统一调配使用。

在各区域内经营投标时,同样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以集团公司资质办理的铁路工程相关交易证由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统一管理。

在非铁路区域内,以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资质办理的注册及备案、交易证、信用评价等资料,均由主责单位负责办理,报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备案。

日常使用、保管及维护由主责单位负责。

主责区域调整时,所有相关证照及时交至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管理,并协调给调整后所属区域主责单位。

所有证件及相关证照由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一条跨区域经营审批按《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管理办法》(中铁十经〔2012〕173号)办理。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组织,项目所在区域主责单位配合开发。

第三章考核与调整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主责区域经营开发工作的总结、分析,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经营思路、对策和方法,确保所属区域市场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对非铁路经营主责区域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各子分公司在主责区域内的经营情况及成果进行考核、调整。

长期在主责区域内经营成果不显著,或连续两年没有中标项目的,集团公司将对主责单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跨区域经营,将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由经营开发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分管经营副总经理同意、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集团公司的相关办法配套使用。

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铁十局集团公司非铁路经营区域经营规定》(中铁十经〔2007〕56号)、《关于规范济南铁路局辖区内结合部工程营销规定的通知》(中铁十经〔2007〕90号)、《中铁十局集团公司非铁路区域经营暂行办法》(中铁十经〔2011〕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铁路经营分工表

2.城市地铁及轻轨区域划分及分工表

3.非铁路(不含地铁及轻轨)区域划分及分工表

主题词:

经营区域办法通知

抄送: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指挥部(项目经理部)。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2年5月25日印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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