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重大火灾案件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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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重大火灾案件统计表

歷年重大火災案件統計表(80年至98年)

資料來源:

100年5月25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18次會議核定內政部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附錄1

項次

項目

內容

時間

80年1月20日20時14分

地址

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一段73號8至9樓

名稱

天龍三溫暖

用途

商業建築

傷亡

18死7傷

原因

人為縱火

災情概述

一、該建物為地下3層、地上10層鋼筋混凝土。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消防警察大隊勤務中心於20時14分接獲民眾報案稱,天龍三溫暖冒出大量濃煙,現場火勢猛烈,該中心並即通報轄區第二中隊人車前往搶救,及調派鄰近分隊支援搶救作業。

三、第一梯次人員及車輛於20時16分到達現場,發現現場為10層樓RC綜合商業建築物,由9樓窗口冒出濃煙並有居民待救,且火場時有爆燃之現象。

現場立即成立前進指揮所,並由高空作業車破壞火場樓層窗戶進行排煙,並救下43名於火場內近窗口待救災民,同時水線人員及搜救小組冒險深入火場內部展開人命搜救及滅火攻擊,共計引導125位災民逃生,另劃定警戒區範圍,嚴格管制週遭人車進入,避免影響救災作業。

經搶救後於21時51分控制火勢,並於23時34分完全撲滅。

四、經搶救及現場清理後,火警現場共計死亡者18人、受傷者7人。

檢討與

建議

一、內部隔間裝潢大部分被變更,並破壞防火區劃私設旋轉梯道,使用材料為易燃合板,以致火場產生大量濃煙易燃難救,無法立即深入內部有效救災。

建請權責單位建管處,對公共場所和室內隔間及防火區劃嚴加檢查,以符建築物原始設計防火防煙區劃得以發揮功能。

二、宣導業主對安全門梯勿任意封閉或加鎖,應採閉而不鎖之措施,並藉機宣導大眾消費者再進入公共場所時注意先行了解安全門梯是否暢通。

三、宣導業主不可隨意將原有外牆之開口封閉,以免在災害發生時造成搶救上之困難,並因煙與熱無法適時排出造成受困民眾無法即時獲救,並注意加強查報易燃材料裝修之場所,函請建管處儘速要求業主改善。

項次

項目

內容

檢討與

建議

四、該三溫暖時值三週年慶,現場賓客眾多,對地形不熟並缺乏安全意識及逃生觀念。

本於災害發生時應能正確有效應變,須對業主多加宣導,並要求場所內部員工成立自衛消防編組,並於平時多加訓練才能於災害發生時有效分工,並將人命及財產損失減至最低。

時間

81年5月11日2時56分

地址

臺北縣中和市中山路二段64巷30號

名稱

永暉育樂有限公司

用途

1樓為旺德生鮮超級市場、2樓施工中、3樓為自強保齡球館

傷亡

20死

原因

一、起火範圍位於2樓西南角一帶。

二、起火原因不明

災情概述

一、臺北縣警察局消防隊一一九於2時56分接獲報案後立即派遣人員及各型消防車輛馳赴現場搶救,共計出動各型消防救災車輛40輛、救護車1輛、警消128名、義消107人。

二、消防人車初抵現場時,發現2、3樓已陷入火海中,立即延伸水帶射水搶救,於7時30分控制火勢,8時30分完全熄滅。

三、搶救行動中,於3樓自強保齡球館走道發現19具燒焦屍體,於5月14日清理火場覆蓋之鐵皮時,在3樓中間走道再發現1具燒焦屍體。

檢討與

建議

一、檢討建築物使用管理:

(一)無專責違規使用查報管理人員,致使違規使用有其生存空間。

(二)公共安全聯合檢查一般分別於春節及十月慶典前各執行乙次,因檢查人力及時間限制,僅能針對部份對象實施,無法全面實施;除每年兩度公共安全聯合檢查外,並無其他建築防火避難設施檢查,致使業者有違規使用生存空間。

(三)法令中未課予建築使用者使用管理及設備維護責任,致使用者恣意變更使用而無法及時據以處罰使用者。

(四)建築主管機關對於違規使用場所,大都以書面要求業者限期自行辦理變更使用或處予罰鍰結案,惟違規使用情形未因限期改善或罰鍰而歇業。

二、檢討防火避難設施管理:

(一)住宅、辦公室防火避難安全顧慮與保齡球館不同,法規要求防火避難設備亦不同,業者將辦公室改為保齡球館用途,相關設備卻未相對加強,安全梯未加設,防火區劃變更破壞,致火災發生火勢迅速蔓延,民眾逃生受困。

項次

項目

內容

檢討與

建議

(二)防火避難設施與抑制火災及災民避難逃生關係至鉅,於諸多案例及本案一再顯示:

1.防火區劃之設計不當或失效,無法使火煙限制在起火空間,甚至反而造成火勢朝各項缺口快速擴展蔓延。

2.因逃生通道及安全門梯之設計不當或受阻,造成災民逃生受阻。

3.因室內裝修使用易燃性材料,促進火勢加速猛烈燃燒,更因裝修不當,阻斷災民逃生機會。

4.直通樓梯之設計並未設置安全門,除造成火煙朝該垂直開口往上層竄升外,更阻斷災民避難逃生。

5.多項防火避難設施,如樓地板、外牆之防火時效、防火區劃、防火間隔、防火門、安全梯、緊急進口、逃生通道等,與抑制火災及避難逃生有密切關係,建築管理機關應從嚴審核檢查。

(三)對於申請用途與建築設計圖及現場狀況顯有不符,或有違規使用徵象者,更應詳加審查,並定期檢查,以避免違規使用情形發生。

(四)建築主管機關對於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火間隔不合規定場所,大都以書面要求業者限期自行改善或逾限強制拆除,惟大都未執行強制拆除,不合規定情形仍持續存在。

三、檢討商業登記管理:

(一)自強保齡球館營利事業登記證於81年1月29日核發登記為保齡球器材買賣,實際卻經營保齡球館,明顯違反商業登記法及營業稅法。

(二)該保齡球館係以公司名義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唯以商業登記法第二條之規定,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方屬該法之規範範圍,對以公司名義提出申請之對象非屬獨資或合夥方式範圍,故無法以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八及三十三條之規定加以處罰。

(三)該保齡球館已依規定申請取得公司執照,且所經營之項目已包括保齡球館業,雖現場為違規營業場所,惟仍無法以公司法第十五條加以處罰。

(四)保齡球館目前尚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非22種行業檢查範圍。

惟仍可依建築法、消防法、營業稅法及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加強檢查。

(五)許多行業出入人多複雜且又重視裝璜,不但嚴重影響治安且成為建築防火安全之隱憂,故工商主管機關對於執照之申請應從嚴審核,並對於未申請營業許可或營業登記範圍以外,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之查核規定嚴加取締。

項次

項目

內容

檢討與

建議

(六)明訂應會請相關主管機關審(勘)查之申請對象,於檢查合格始予核發相關執照或登記證。

(七)工商主管機關對於違規營業場所,大都以書面要求業者立即停業或處予罰鍰結案,惟違規營業情形並未立即停業或予罰鍰而歇業。

四、檢討土地分區使用管理:

(一)該建築物於住宅區擅自經營大型保齡球館及超級市場使用,明顯違反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

(二)應設立專責違規查報處理人員,俾及時發現違規使用情形,並依法命令其立即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三)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對於不符土地分區管制無法合法化之違法(規)對象,大都以書面要求業者立即停業或或恢復原狀結案,惟違規使用情形並未立即停業或恢復原狀。

五、檢討消防安全管理:

(一)對於違法(規)使用場所,大都無法及時使其歇業,違法(規)情形持續存在,影響公共安全至鉅,在未能依法使其歇業前,使用場所之建築防火、逃生避難及消防安全設備實有加強之必要。

(二)各消防單位均已依法執行消防安全檢查作業,對於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之場所,均要求其限期改善並續依消防法之規定處分。

六、建議:

(一)對於已發現查報違規(法)案件,請各該主管機關應依法強制拆除或停止其營業或使用,以排除既存危害狀況。

(二)對於違規(法)行業應採取斷水、斷電及派員站崗之方式使其歇業,防止火災不幸事故發生。

(三)建請建築主管機關增列裝修完成後再核發第二次使用執照之核發規定,對於室內裝修材質亦請儘速研訂管理辦法。

(四)建請建築主管機關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從嚴審核檢查外,對於申請用途與建築設計圖及現場狀況顯有不符,或有違規使用徵象,更應詳加審查。

(五)訓練並成立違法(規)專責查報處理人員,並配置足夠專責檢查人員,俾便執行違法(規)行為之查報處理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檢查,並依法強制執行。

(六)對於違法(規)使用及營業場所之業主,建請於建築法、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明訂罰則,並以使用人及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項次

項目

內容

檢討與

建議

(七)建議於建築法修訂時建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安全設施,需定期委由專業技術人員檢修之制度;另對於協助設計違規使用場所之相關專業技師,建請經濟部能從嚴究辦或撤銷其證書。

(八)公司執照之申請審查係採準則主義,以書面審查為依據,故違法者均於取得公司執照後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此規避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之處分規定,建請工商主管機關尋求補救方式。

(九)建請財政部全盤考量現行無照營業稅收辦理,對無照營業者不再設籍課稅,以漏稅處理之,或研修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理第五條規定,改由商業單位收件,除審查商業登記要件外,並分送各主管單位審查,再移送稅捐稽徵單位綜合辦理,符合者始發予營利事業登記證。

(十)建議修正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十三條之規定,對命令停止營業不從者,得採取連續處罰,甚至移送地院強制執行,於強制執行期間亦可予以連續之行政罰,期能迫使停業或歇業。

時間

81年10月20日2時43分

地址

高雄市三民區河北二路50之3號

名稱

花旗大飯店

用途

飯店

傷亡

17死13傷

原因

原因不明

災情概述

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消防大隊於接獲火災報案後,立即調派轄區新興、三民分隊各式消防車輛前往搶救,第一梯次救災人員於2時43分抵達現場。

立即出水展開搶救作業,初期指揮官到達現場,發現火勢猛烈從3、4樓窗口竄出,濃煙密佈,多人受困,立即請求支援,呼叫勤務指揮中心調派人車支援。

二、本案共計出動救災人員85名(消防人員67人、義消18人)、交通管制員警44名,各式消防車輛22輛前往搶救,共救出受困民眾19人,分別送往醫院急救﹔另雲梯車於3至7樓窗口救出20多人,所幸均無大礙,於現場稍事休息後離開,火勢於3時13分撲滅。

但由於現場是飯店,住宿民眾多,又時值深夜、民眾均在睡夢中,因逃生不及遭濃煙嗆昏,造成17人死亡、13人輕重傷之悲劇。

項次

項目

內容

檢討與

建議

一、加強屋頂平台避難設施之查報、拆除:

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時,應設置樓梯通達可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其面積不得小於建築物面積之二分之一。

二、加強推動設置「防火管理人」之觀念:

特種營業場所,應設置「防火管理人」並進行場所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每半年實施訓練乙次。

三、防止人員縱火之措施:

(一)加強夜間場所定點巡檢勤務以達防止縱火之效能。

(二)勸導場所自行設置監視錄影系統,發揮嚇阻犯罪及蒐證之功能加強防火逃生宣導教育。

(三)加強特定營業場所宣導設置逃生避難器具。

(四)加強逃生避難器具使用要領宣導。

(五)加強防火防災宣導教育。

四、加強宣導劃線河北二路(6米)勿路邊停放車輛,以利消防救災車輛出入及佈署搶救事宜。

時間

81年11月21日3時2分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撫順街33號2樓

名稱

神話世界KTV

用途

KTV

傷亡

16死2傷

原因

人為縱火

災情概述

一、本建築物為9層樓鋼筋混凝土構造。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消防警察大隊勤務中心於21日3時2分接獲報案有嫌犯帶瓦斯桶打開瓦斯,手持打火機要縱火後,立即派遣各式消防車17部、救護車2部前往搶救。

三、當消防人員抵達現場佈水線上樓搶救時,發生瓦斯爆燃,現場消防人員配合水線掩護,冒濃煙及高溫的危險逐步往內部搶救,陸續發現1具焦屍及17名昏迷之民眾,消防人員迅速將災民送交在場醫生、護士急救,並用救護車載到各大醫院,雖經醫生竭力急救仍有15人不治死亡,2人受傷,消防人員並陸續救出3樓以上住戶24人。

檢討與

建議

一、由於縱火案件常造成無辜民眾重大傷亡,更需透過里民大會宣導,盡可能減少縱火之誘因,如建築物週遭之環境清理,騎樓勿擺放機車,同時宣導守望相助理念,建立民眾自衛消防組織,以防範縱火案發生。

項次

項目

內容

檢討與

建議

二、落實室內裝修材料之管理政策: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88條,雖對室內裝修材料不燃化的限制要求有明文規定,但基於認定困難及程序、技術上問題,以致於長久以來無法落實管理,因此對於擅自破壞隔間任意裝修者,應運用「二次發照」之管理模式防範,同時配合消防法之防焰制度,加強室內裝修業者管理與輔導,嚴格要求此類場所作好耐燃及防焰措施。

三、全防火管理制度:

神話世界KTV之各項消防安全設備雖符合規定,然而其在「人」之管理上卻出現不足之處,如其員工遇火災時現場混亂,無法立即疏散顧客,加上出入口不足,造成慘重傷亡,故應要求業者對防火管理人加強訓練,促使業者建立「自衛消防」觀念,使員工明瞭一旦遇到火警,能從容疏散顧客,以減少災害之損失。

時間

82年1月19日2時17分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01號2樓

名稱

論情西餐廳

用途

餐廳

傷亡

33死25傷

原因

人為縱火

災情概述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消防警察大隊勤務中心於2時17分接獲民眾報案稱,論情西餐廳冒出大量濃煙,現場火勢猛烈,該中心並即通報轄區消防分隊人車前往搶救,及調派鄰近分隊支援搶救作業。

二、該建築物為11層鋼筋混凝土住商大樓,2樓一半供西餐廳使用,一半作為辦公用途,3樓以上均為集合住宅。

三、該起火災之火源係由餐廳西北側入口處引發,經現場調查係一宗人為縱火案件。

火災發生後,火勢由該大樓1樓西北側安全梯往室內快速延燒,並往外延燒至防火巷之壁板,雖動用龐大救災、救護車組火速馳往現場全力搶救,但仍燒損面積達400平方公尺,並造成33人死亡,25人受傷。

檢討與

建議

一、易燃裝潢:

該餐廳由安全梯以迄內部,其裝潢均使用易燃材料,一但起火一發不可收拾,又以人為在單一入口處縱火,易燃材料加上汽油等易燃劑,以致火勢一發不可收拾。

二、不當隔間:

該棟建築物之設計,其每層樓原有4座安全梯,但2樓區隔為前後2個部分,前半部經營西餐廳,後半部作為辦公用途,而西餐廳僅使用此側之安全梯,以致形成單一出入口,又該安全梯恰為火流通道,因此造成通道受阻,在此情況下造成重大災害。

項次

項目

內容

檢討與

建議

三、未善用滅火器設備:

員工平時訓練不足,未能立即有效使用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等設備,以致未能有效撲滅初期火勢,復無適當之逃生避難引導,殊值借鏡。

四、加強建築物消防安全管理,協調市政府工務局等單位嚴格執行安全檢查,依規定作好防火區劃,保持逃生梯門常關閉狀態,確保逃生通道順暢。

五、加強員工消防組訓:

發揮防火管理人功能,俾作好平時災害之預防及災變初期之自救目的。

時間

82年5月12日18時33分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二段39號之1

名稱

卡爾登理容院

用途

複合建築

傷亡

21死11傷

原因

人為縱火

災情概述

一、該理容院設於華貴大樓地下1層,大樓為12層鋼筋混凝土構造,該場所領有本府工務局65年11月30日核發六十五建山南字第○七七號建築執照及69年1月17日核發六十九使字第○○八八號使用執照。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消防警察大隊勤務中心於當日18時33分接獲火災報案後,立即調派各式消防車輛前往搶救。

第一梯次救災人員於18時38分抵達現場,隨即於18時40分出水展開搶救作業。

三、本案火災共計出勤救災人員152名、消防車33部、救護車10部。

四、到達時,濃煙即已從地下室冒出,並得知地下室起火,且濃煙已上升整棟建築物,即以雲梯車升梯,救出市民35人;火災現場21人死亡,11人受傷。

五、經查詢得知,現場為人為縱火案件。

檢討與

建議

一、梯間安全門未管制妥當,導致地下室因人為縱火而起火燃燒,濃煙上升至地面各樓層,造成樓上災民逃生不易。

二、易燃材料裝修包括隔間、地毯等,均為易燃材料,因此造成延燒迅速,溫度高,搶救不易。

三、救災人員佈署水線是足夠的,但搜救人員可在加強編組。

 

項次

項目

內容

時間

84年2月15日19時20分

地址

台中市中港路1段52~56號

名稱

台中市衛爾康西餐廳火災

用途

餐廳

傷亡

64死11傷

原因

瓦斯外洩

災情概述

一、該建築物位於住宅區,西餐廳係加強磚造及鋼架構造建築,合計使用1樓及2樓面積約400平方公尺,3樓為儲藏室面積約194平方公尺,4樓為員工宿舍及辦公室面積194平方公尺;西餐廳旁之衛爾康KTV為3層鋼架結構鐵皮搭蓋之違章建築,1樓作停車場使用,2樓作KTV使用,3樓充當機械式停車場及KTV使用,使用面積約500平方公尺。

二、台中市台中港路1段52、54、56號之衛爾康餐廳,由於瓦斯又外洩迅速燃燒,同時引燃室內可燃性裝潢材料,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又適逢當時為用餐人潮聚集時間,而且起火位置又在靠正面的主樓梯旁,造成內部人員避死難逃生不及,共有64人死亡,11人受傷。

三、火災原因:

1樓吧台炊具附近的瓦斯管線破裂,瓦斯外洩遇火源瞬間引燃周圍可燃材料,一方面往1樓其他部分延燒;另一方面循往2樓之樓梯向2樓擴大延燒。

檢討與

建議

擴大延燒及重大傷亡原因

一、管理不善:

本次火災原因係吧台服務生,煮東西時無人監管,火苗燒及瓦斯軟管,造成瓦斯大量外洩,最後引起氣爆,顯示缺乏防火管理。

二、單一出口:

該餐廳只有一個樓梯,而該樓梯又是起火地點,因此一旦遭火煙阻斷後,民眾無逃生之通路,致2樓有57人喪生。

三、強化玻璃餐廳2樓外牆以強化玻璃裝修,形成密閉式建築物,未依規定留設窗戶或緊急進口,阻礙民眾避難及救災進入口。

四、材料易燃:

業者為求美觀,使用大量易燃材料裝潢,造成火勢快速蔓延,且濃煙密佈。

五、缺乏組訓:

餐廳員工遇有狀況,逕自逃命,對初期火災不知採取滅火(例如脫下外衣覆蓋),亦不知先關掉瓦斯開關。

2樓通3樓尚有一出口可赴臨棟停車場,但連員工亦不知情。

足見員工缺乏組訓,更不懂得避難引導,致顧客死傷慘重。

項次

項目

內容

時間

84年4月17日2時8分

地址

台北市萬華區漢口街二段51號

名稱

快樂頌KTV

用途

KTV

傷亡

12死9傷

原因

人為縱火

災情概述

一、該建築物為5層樓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頂樓加蓋鋼筋混凝土。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消防大隊於接獲火災報案後,立即調派各式消防車輛前往搶救。

三、第一梯次救災人員於2時11分抵達現場,隨即出水展開搶救作業,初期指揮官到達現場時濃煙密佈、火勢已相當猛烈,立刻請救指揮中心調派人車支援,並提昇指揮層級。

四、現場火勢在1樓入口處及西面2、3、4樓外牆猛烈燃燒,各樓層大量冒出濃煙,並有多位民眾待救,搶救人員立即展開人命救助及滅火攻擊,火勢於2時49分控制,3時5分撲滅,由各樓層救出民眾共38人,12人送醫後不治死亡,9人受傷。

五、本案火災共計出動救災人員155名、各式消防車輛22輛前往搶救,並救出38人,但由於時值深夜、該場所為營業場所營業中,建築物又屬單一樓梯、單一出口,而又事發突然,火勢堵住樓梯出口,以致逃生無門,造成13人死亡、10人輕重傷的悲劇。

檢討與

建議

一、檢討樓梯煙囪效應及安全逃生:

(一)檢討單一樓梯法規:

現行集合住宅剪刀梯及在一定樓地板面積(240m2)以下得設置一座樓梯,將參考國外規定,研擬有關強化規定與措施。

(二)檢討安全門法規:

研修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明定安全梯在避難層出入口處應設符合規定之安全門,俾便安全避難逃生。

二、加強業主及員工防火意識,實施門戶出入口警戒及人員清查,嚴防縱火,遇有火警迅速做好避難疏導及火警通報工作。

三、加強宣導業主勿任意破壞防火區劃,並注意保持安全門常關。

四、宣導業者加強可然物及裝潢施工之管理。

 

項次

項目

內容

時間

84年10月31日2時24分

地址

嘉義市中山路617、619號

名稱

嘉年華大樓

用途

複合建築

傷亡

11死8傷

原因

原因不明

災情概述

一、84年10月31日2時24分,嘉義市仁愛路429、431號東光電機行後側倉庫起火後,由於該倉庫與仁愛路435號香雞城、秀山園旅社及中山路617、619號財神世界大樓緊鄰,火焰燒破財神世界大樓1、2、3樓窗戶後往內擴大延燒成災。

本市119勤務指揮中心於接獲火災報案後,立即調派轄區分隊及各式消防車輛前往搶救。

初期指揮官到達現場時濃煙密佈、火勢已相當猛烈,立刻呼叫指揮中心請求嘉義縣消防隊派遣雲梯車支援。

二、本案火災共計出動救災人員355名(消防人員110人、義消245名)、各式消防車輛38輛前往搶救。

現場由消防人員組成搜救小組進入火場進行搜救,雲梯車迅速在仁愛路升起搶救受困民眾17名,搜救小組從光彩街由安全梯進入搶救受困民眾6名。

6時許為搶救14樓受困民眾(安迪夫婦等4名),洽請民間吊車支援後順利救出,並由救護車迅速送往醫院急救,合計救出受困民眾27名。

檢討與

建議

一、嘉義市消防局於84年7月19日、8月23日、9月29日、10月27日針對嘉年華大樓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二、財神世界大樓各層室內均使用易燃材料裝修,火勢發生延燒迅速,濃煙密佈,旅館旅客尚沉睡中,未能及時發覺逃生。

三、民眾對於火場逃生避難常識不足,有5人因受濃煙所困,跳樓死亡,又該大樓為綜合性商業大樓,出入人員眾多,對環境不熟悉,緊急時不易尋找正確逃生路線而受困罹難。

四、財神世界大樓1、2、3樓均有窗戶與起火之倉庫相鄰,其2樓因適逢內部裝修中,存放有大量易燃裝修材料,首遭延燒後火勢即擴大蔓延並產生大量濃煙,濃煙循其中2座安全梯往上竄昇(查該大樓有4座安全梯,因其中1座安全梯未關、1座只設鐵捲門且上方尚留有空隙,使煙得以竄入梯間),經空調將濃煙吸入風管送入各房間,終至整棟大樓籠罩濃煙中而導致重大傷亡。

建議:

一、檢討樓梯煙囪效應及安全逃生

(一)檢討單一樓梯法規。

項次

項目

內容

檢討與

建議

(二)檢討安全門法規:

研修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明定安全梯在避難層出入口處應設符合規定之安全門俾便安全避難逃生。

(三)宣導陽台逃生觀念:

加強宣導民眾陽台勿堆積易燃物品,以免影響逃生安全

二、加強推動各類場所使用附有防

焰標示之防焰物品。

三、加強防火逃生宣導教育

(一)宣導民眾購置逃生避難器具。

(二)加強宣導逃生避難器具使用要領。

時間

85年7月25日9時54分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74號

名稱

梅林婚紗攝影

用途

營業

傷亡

5死11傷

原因

電氣設備

災情概述

一、該建物為4層樓老舊建築物,頂樓加蓋違建;外表以鋁皮包封,內部重新整修,樓梯改造成螺旋式直通樓梯貫穿全棟建築物,且外觀為帷幕式玻璃,整棟樓呈封閉式設計。

內部裝潢及婚紗禮服等多為易燃物,旋轉式直通樓梯更破壞了防火區劃,致使火勢一發不可收拾。

二、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接獲火災報案後,立即調派各式消防車輛前往搶救。

第一梯次救災人員於10時1分抵達現場,隨即於10時2分出水展開搶救作業。

三、本案火災共計出勤救災人員138名、消防車30部、救護車9部。

四、轄區分隊到達時,已見2樓至5樓東側火焰從窗口冒出,因該場所為婚紗攝影,內存放大量易燃物品,且該場所為單一出入口,頂樓出口上鎖,雖經消防人員奮力搶救,仍造成5死11傷之慘劇。

檢討與

建議

一、婚紗攝影店法規無明顯之規定,列為列管場所,故造成公共安全死角。

二、雙節梯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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