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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补贴详解

天津市发放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相关政策答问

作者:

来源:

人民网2011-03-1613:

14:

49

  提要:

“发放三种补贴”是天津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指政府向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不同标准的租房补贴。

  “发放三种补贴”是天津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指政府向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不同标准的租房补贴。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房补贴称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房补贴称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房补贴称为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第一部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一、什么是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答:

我市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调整为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照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与其应自行负担租金的差额给予补贴。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

(一)市内六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或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待遇,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两人以上(含)家庭。

  

(二)市内六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变卖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在3年以上、同户籍家庭成员名下没有住房的两人以上(含)家庭。

  (三)市内六区非拆迁家庭中享受民政部门特困救助一年以上、符合“孤老、大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认定条件、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或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变卖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时间超过3年的两人以上(含)家庭。

  (四)将市内六区市级以上(保持荣誉)劳动模范家庭中上年年收入低于3.7(含)万元、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两人以上(含)家庭。

  (五)市内六区重残或双残家庭中上年人均月收入在600元(含)以下、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两人以上(含)家庭。

  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审核程序及人口、住房面积和收入认定方法有何规定?

  答: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审核程序仍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公示、核准、缴款或上交住房等操作程序执行。

  

(二)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认定方法以及配租标准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同。

  四、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如何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答:

(一)申请租赁。

住房保障机构通过媒体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公告后,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且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持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和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区(县)房管局对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

并注明配租标准(一室/二室)和可供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二)达成意向。

持有资格证明和《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的申请人,按照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与经营单位达成配租意向后,经营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申请家庭配租意向说明》(以下简称“意向说明”)。

  (三)复核资格。

申请人持《意向说明》到区(县)房管局进行资格复核。

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实物配租补贴资格。

  (四)缴款、签订代管协议。

各区(县)房管局向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发出《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存储通知书》或《签订原住房代管协议通知书》。

将原住房上交代管的家庭,在签订房屋代管协议时,应将房地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交区(县)房管局。

  (五)发放《摇号通知单》。

对在规定时间内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家庭、与区(县)房管局签订房屋代管协议的家庭及其他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各区(县)房管局在其《意向说明》右上角上加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章。

  申请人持已加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章的《意向说明》到公共租赁房经营单位领取《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通知单》。

  (六)摇号选房。

经营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廉租住房摇号、选房规则选房,并向已选定住房的家庭开具《选房确认单》。

  (七)签订合同、办理入住。

申请家庭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资格证明和《选房确认单》,与经营单位签订《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租赁合同》(乙类),办理入住手续。

上交原住房的家庭,还须携带代管房屋单位出具的原住房上交凭证。

  五、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自行负担多少租金?

  答: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承租家庭,其自行负担的租金标准为平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每套住房应负担的实际租金按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确定。

  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与承租家庭自行负担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给予租金补贴。

  六、哪些情况下,停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答:

(一)承租家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违规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

  

(二)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购买住房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住房准入条件的;

  (三)承租家庭违反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

  七、哪些情况下解除租赁合同?

  答:

(一)承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后,未在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合同自动解除。

  

(二)承租家庭连续或累计欠缴租金达到6个月的,合同自动解除。

  (三)承租家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营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住房,并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

  一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二是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三是无正当理由,将承租住房空置6个月的;四是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作为经营性用房的;五是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六是利用承租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七是其他应解除租赁合同情形的。

  八、在退出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

(一)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退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过渡期满后,收入超过当年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承租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停发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并通知租赁住房经营单位。

该家庭可退出租赁住房或按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续租。

  (三)对退出租赁住房的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将其缴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本金退还给承租人,或由房屋代管单位按照《房屋代管协议》将承租家庭上交的住房退还给承租人。

承租家庭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的,应在退出租赁住房时,一并补齐。

拒不补缴的,经营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配租,是否缴存租赁保证金?

  答: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配租,不缴存租赁保证金。

  提要:

“发放三种补贴”是天津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指政府向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不同标准的租房补贴。

  第二部分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一、什么是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答: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一定标准的租房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可以选择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也可自行租赁住房。

  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

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三、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武清、宝坻区和各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3元。

  四、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相当于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五、申请家庭每月租房补贴额如何计算?

  答:

月租房补贴额=月租房补贴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

  家庭应补贴面积按照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与租房补贴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

即,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面积保障标准(12平方米/人)×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现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六、享受租房补贴家庭,每月最低可申领多少补贴额?

  答:

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

市内六区每月45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410元、两区三县每月340元。

  七、如何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答: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2、家庭户口簿;3、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人员证》、《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件;4、现住房有关材料;5、其他须提供的相应证明。

  经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县)房管局和民政部门审核、区(县)房管局公示后,区(县)房管局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八、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如何领取租房补贴?

  答:

(一)租房。

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并需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申领补贴。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

同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选择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需持身份证、补贴资格证明和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

  (三)发贴。

经审核无误,市住保办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房补贴款划至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与补贴发放单位签订《委托代扣租房补贴协议书》。

  九、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

(一)对在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1年内未租房的和年审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计算租房补贴,并取消其租房补贴资格。

申请家庭重新申请租房补贴时不受1年期限的限制。

  

(二)对在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1年内办理租房备案的,可将申请家庭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至办理租房备案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间的租房补贴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家庭。

  (三)对所租赁住房到期后未再租房的,停止计发补贴。

申请家庭重新租房备案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从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当月开始计发补贴。

  十、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人口如何认定?

  答:

(一)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非农业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

家庭补贴人数指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人数。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其所持《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按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确定。

  (三)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按《特困救助卡》上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

  (四)市级以上劳模家庭,按市劳模本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组成的家庭人口确定。

  (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状况原则上以2008年5月1日《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户的人口为准。

除户主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其他迁入申请人户籍的家庭成员应在3年以上。

  十一、申请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如何认定?

  答:

(一)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1、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出售或置换时,申请人和配偶以及其他同户籍家庭成员他处另有住房的,两处住房合并计入申请人现住房面积。

  2、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出售或置换后,原同户籍家庭成员购买住房的,购买的住房计入申请人现住房面积,已拆迁、出售或置换的原住房不计入申请人现住房面积。

  

(二)申请家庭拥有自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多层楼房系数为1.4,高层楼房系数为1.6(以下条款中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为使用面积)。

  (三)申请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四)申请家庭将家庭拥有的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所出售或置换房屋的面积计算。

  (五)申请租房补贴之前,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目前没有其他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

  (六)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原先和现在均没有住房,申请家庭现独自居住近亲属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所居住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核定;如果申请家庭与近亲属合住近亲属住房,现住房面积按该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乘以该家庭申请租房补贴人口占该住房上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计算。

  近亲属是指申请租房补贴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在合住的住房上落有户籍总人口以《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日户口簿记载为准。

  1、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与近亲属合住近亲属住房的,经查实,在该住房上落有户籍且他处有住房的人员或家庭,可将其从落有户籍人口数中减除。

  2、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人近亲属现住房处,且申请家庭为独立户籍的,可以按落有户籍户数分摊现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七)申请租房补贴家庭成员离婚,由法院判决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协议离婚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离婚协议的履行结果为依据。

  1、申请人为离异或丧偶人员,户籍落在其近亲属现住房处,且他处无住房的,在现住房面积认定时,分摊其近亲属现住房面积;名下有住房的,按名下住房认定其现住房面积。

  2、离异家庭申请租房补贴时,其户籍仍在原住房处,法院判决或协议离婚有住房的,按其名下住房认定;对户籍仍在原住房处,未分到住房,且其名下他处没有住房的,现与近亲属、朋友合住或租房居住,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此类家庭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临时寄宿情况证明》或《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八)一处住房有2户及以上独立户籍的,在户籍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共同推举一户家庭先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其他家庭再申请租房补贴时,将已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从家庭总人口中减除后,再分摊认定现住房面积。

如户籍家庭成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作为一个大家庭共同申请,其他独立户籍家庭均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九)对申请家庭户籍落在近亲属住房处,原合住房屋已拆迁、置换、买卖的,申请家庭需提供原房屋拆迁协议、置换手续、买卖合同,分摊落户的近亲属原住房面积。

  十二、申请人租赁哪些住房不能享受租房补贴?

  答:

持有《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租赁与申请人父母、子女或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及已认定为其家庭现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

  提要:

“发放三种补贴”是天津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指政府向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不同标准的租房补贴。

  第三部分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一、什么是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答: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一定标准的租房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取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可以选择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自行租赁住房。

  二、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需要什么条件?

  答:

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上年人均收入低于2万元(含);

  (三)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

  三、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为:

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宁河、蓟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元。

  四、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是多少?

  答: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与廉租房租房补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相同,均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五、申请家庭月租房补贴额如何计算?

  答: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与廉租房租房补贴月补贴计算方法相同。

对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均按15平方米计算。

  六、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月可享受最低补贴额是多少?

  答:

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

市内六区每月24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210元、两区三县每月180元。

  七、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补贴人口如何认定?

  答:

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原则上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认定方法执行。

家庭人口以《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下发之日前落户的人口为准;下发之日后落户的,除户主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其他迁入申请人户籍的家庭成员应在3年以上。

  八、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住房面积如何认定?

  答:

申请家庭住房认定程序及方法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如何取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答: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家庭户口簿;(三)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相关证件;(四)现住房有关材料;(五)其他特殊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经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县房管局和民政部门审核、区县房管局公示5个工作日后,区县房管局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十、取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如何租房?

  答:

取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可通过市场自行租赁住房,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自行租房的,须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十一、自行租房的家庭如何领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答:

(一)申领补贴。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

同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发贴。

经区县房管局审核无误,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并于每月将上月补贴划至存折内。

  十二、管理部门如何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发贴?

  答:

申请人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租赁期限直接将租房补贴划转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或产权单位,租金差额部分由承租家庭负担。

  十三、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

申请人租赁住房实际租金超过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负担;低于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发放租房补贴。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自《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开具当月开始计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

  十四、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申报?

  答:

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期间,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向申领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并填写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变更登记表。

  十五、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时,是否需要申报家庭情况?

  答:

是。

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每年在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时,须提前30日向申领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本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未发生变动的,也须申报和填表。

  十六、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情况的,将承担什么后果?

  答:

对不按规定如实或及时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变化而多领取补贴的,暂停其租房补贴,待退换多领取的补贴款后,再按调整后的额度发放。

  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补贴家庭,区县房管局自补贴满整年次月起停发补贴。

补贴家庭补报本年度家庭变化情况,并经区县房管局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审核合格次月起恢复发贴,但停发期间补贴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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