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哈铁总47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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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哈铁总473号

普速铁路

行车组织规则

哈铁总〔2014〕473号

2014年11月1日零时起施行

 

哈尔滨铁路局

总则

020织规文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均不得违反本规《哈尔滨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普铁技规》)的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结合哈局技术设备状况、管理实践经验、运输组织改革调整,对《普铁技规》条文的细化和补充,是把《普铁技规》中有关规定落实到管理层和执行层的具体体现,是哈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

《行规》适用于哈局局内200km/h以下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局内普速铁路的行车工作,除执行《普铁技规》及上级有关文件外,均按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在铁路局没有明文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凡从事普铁行车工作或与普铁行车有关工作的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

  路局指定由局《行规》编制委员会代表路局负责对《行规》进行统一发布、统一修改和统一解释。

  各业务系统制定的涉及行车方面的技术规章、办法、标准等,凡涉及需要修改《行规》内容的,均须经局《行规》编制委员会同意。

自本规则施行之时起,原《哈尔滨铁路局行车组织细则》(哈铁总[2012]226号)同时废止。

用语说明

1.及(其)以上、及(其)以下,及(其)以内、及(其)以外:

均包括本数。

2.超过、不满、不足、以上、以下、以内、以外:

均不包括本数。

3.前方站、后方站:

列车开往的车站为前方站,反之为后方站。

4.信号机内方、外方:

信号机防护的方面为内方,反之为外方。

5.信号机前方、后方:

信号机显示的一方为前方,反之为后方。

6.隔开设备:

指安全线、避难线和有联锁的能起隔开作用的平行进路。

7.超过×׉坡道:

一般是指该线路指定长度内的各段坡道的平均坡度。

要求对停留车辆采取防溜措施的坡道和手推调车的限制坡道,是指该段线路的实际坡度。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下坡道,是指平均坡度加、减曲线、隧道阻力当量坡度的换算坡度。

8.道口:

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人行过道:

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不足2.5米,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其中:

城市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75~1.5米,乡村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4~1.2米,人行过道只准行人及自行车通过,禁止畜力车、机动车通行。

平过道:

是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9.重型轨道车:

系指车体自重在一吨以上,发动机功率超过16.2kw的轨道车。

重型轨道车运行时按列车办理。

10.车列:

按列车性质和编组计划编成并连挂在一起的若干车辆。

11.车组:

两辆及其以上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称为车组。

12.区段:

铁路线路在两个区段(编组)站间的线段。

13.区段站:

设有机务段或机务折返所的车站,主要办理无调中转列车的技术作业,机车的更换或整备,乘务组换班,区段摘挂列车编解,直通列车甩挂及部分列车的编解作业。

14.站段:

系指运输业基层站段及房建段。

15.一钩作业:

单机或机车连挂车辆,由一股道到另一股道并变更运行方向的调车作业。

溜放(或解散车列)作业中,溜出(或解散)车辆进入一股道为一钩。

16.枢纽及范围:

哈尔滨枢纽:

王岗、黎明、新香坊、呼兰、万乐及其以内各站。

齐齐哈尔枢纽:

红旗营、高头、虎尔虎拉、汤池及其以内各站。

牡丹江枢纽:

拉古、爱河、富江镇、海浪及其以内各站。

佳木斯枢纽:

兴莲、莲北、永胜、长发屯及其以内各站。

17.货物列车列尾装置:

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的简称。

由挂在列车尾部的主机和安装于司机室内的列尾控制设备组成。

作用:

①列车尾部标志。

②司机可随时检查尾部风压。

③司机可使列车尾部自动排风,全列制动停车。

18.客车列尾系统:

由列车防护报警设备(简称LBJ)和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简称KLW)两部分组成。

客车列尾系统通过在MMI输入KLW的ID号,建立本务机车与KLW的唯一对应关系,LBJ上显示KLW的ID号、KLW上显示机车号。

客车列尾系统的主要功能:

①具有列车尾部风压检测和数据传输功能;②具有辅助排风制动功能;③具有风压自动提示和供电电压欠压自动提示功能;④具有状态信息和风压数据存储功能。

19.轨道电路死区段:

轨道电路两钢轨绝缘应设在同一坐标处,当不能设在同一坐标时,其错开的距离,即为死区段。

20.侵限绝缘:

当某一道岔区段与相邻轨道区段的绝缘节到该道岔警冲标距离小于3.5m时,此绝缘节为侵限绝缘。

21.车载无线通信设备: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或450M通用式机车电台、具备录音功能的便携电台。

22.调谐区:

指无绝缘自动闭塞区间两闭塞分区间的电气绝缘节,ZPW—2000A自动闭塞调谐区的长度为29m,桥梁无砟道床、调谐区的长度为32m。

ZPW—2000R自动闭塞调谐区的长度为30m。

调谐区内不能检查有车占用情况,两端设有信号机或禁停牌。

23.特大桥梁:

指长度超过500m的桥梁。

24.长大隧道:

指长度超过3000m的隧道。

25.变更旅客列车固定走行径路:

指旅客列车因故变更《旅客列车走行径路固定方案》以及运行图文件或电报规定的径路。

26.股道表示器:

在非集中道岔上安装的,通过信号(股道号码)显示来确认道岔开通位置及密贴状态的调车保安全设备。

分为GDⅠ、GDⅡ型股道表示器。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1条提交行车设备资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9、35、236条)

新建、改建的铁路行车设备及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按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规定,提前30日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竣工图纸、技术文件等资料;设备管理(维修)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提前20日向使用单位提交有关资料:

1.工务段提供:

线路平、纵断面缩图(标明钢轨类型、坡度、曲线半径及起止点、道口、平过道、桥隧、车站的中心里程)、车站线路平面示意图(标明各股道钢轨类型、线路全长、线路有效长、线路有效长内纵断面坡度、曲线半径及起止点、线间距、股道编号、道岔编号及辙叉号、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逐段坡度)。

2.电务段提供:

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标明信号楼、信号机、道岔的坐标、道岔编号、车站联锁图表、正线及到发线有效长)及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3.供电段提供:

电化区段车站牵引供电平面示意图(标明分段绝缘器、分相、隔离开关、接触网终点的位置),接触网导线高度、支柱限界、变压器容量,照明灯桥、投光灯塔、电力管线等设备的数量、位置及距线路中心的距离。

4.房建段提供:

由房建段负责维修的候车室、天桥、地道、仓库、行车房舍、风雨棚、站台、水塔、修车库等建筑物的平面图,标明建筑物的长度、宽度、距轨面的高度和距线路中心的距离。

5.车辆段提供:

风管路、列车试验器、5T设备、固定脱轨器等车辆设备设置位置及走向限界图。

6.信息技术所、通信段、电务段等设备管理部门提供:

车站现车系统、预确报系统等车站运输生产信息系统布置图,设备技术资料、有关技术参数、完整的操作手册、车站旅客服务信息系统图,包括列车到发、综合视频监控、旅客引导、客运及站场广播等设备布置图。

7.其他有关部门提供:

各种新建、改建铁路设备的位置、距轨面的高度和距线路中心的距离。

8.相关单位还须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规则》的规定,向车站提供编制《站细》所需技术资料。

车站根据有关技术资料补充修改《站细》。

设备管理单位补充修改《段细》及《技术履历簿》,并摘录、分发给有关处所和单位。

设备变更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将修改后的资料分送各有关单位。

第2条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6、8条)

与行车有关的新技术、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铁路产品准入制度,具备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行政许可证书、认证证书、技术评审证书等),经路局设备主管部门同意,由研制(或施工)单位提供技术设备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竣工图纸、管理维护技术参数等技术资料,由设备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制定设备运用、管理、维修办法,并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条技术设备全面及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

铁路局每半年(春秋两季)由主管副局长组织按系统对技术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根据各系统反馈的问题,由局长组织各部门对重点问题进行联合检查。

铁路局技术设备专项检查办法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京哈、滨洲等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每十年不少于一次;对驼峰及调车场线路溜放纵断面复测,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线路平面、纵断面有变化时,由工务段书面通知有关使用部门。

登乘机车、动车组列车或其他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2.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每月不少于一次;使用电务试验车对管内干线场强覆盖测试每季度检查一次;支线场强覆盖测试每年不少于一次,测试结果应及时向相关站段公布。

3.对接触网质量动态检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接触网设备运行状态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管内接触网设备步行巡视每10天不少于1次;对行车指挥系统、信号、通信等重要负荷供电的电力设备巡视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4.由房建部门组织,工务部门及设备产权单位配合,对站台、雨棚限界检查每年两次;对站区内围墙、线间隔离栅栏检查每月一次;对“四电房屋”屋面检查每年雨季两次;对供热系统检查在供热期间每月一次;对其他为客货运服务的建(构)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检查每年春运前一次。

5.建筑接近限界检查,由路局限界管理委员会组织工务、电务、供电、车辆、房建等部门按规定进行。

如因施工等原因造成临时减小限界尺寸,影响原有最小尺寸时,应由施工单位报路局限界管理委员会,并抄送设备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

在施工结束时应及时恢复到原有限界尺寸,并通知路局限界管理委员会、设备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4条固定行车设备日常检查(检修)及故障登销记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02、403、404、406、407条)

1.由列车调度员、车站作业人员操作使用的固定行车设备,列车调度员、车站直接办理行车人员在交接班和使用过程中,应认真确认其使用状态。

发现或接到行车设备故障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及时签认,尽快组织修复。

设备故障暂时不能修复且具备行车条件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内容和影响范围并注明行车限制条件。

设备维修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影响使用时,除按规定进行防护外,还应立即通知就近车站、本单位工长或车间主任,并积极设法修复。

如不能立即修复,线路设备应封锁或限速运行,信号、通信设备应停止使用,并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2.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应立即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登记内容应包括:

日期、时间、设备名称及编号、项目、影响范围、起止时间,影响范围应明确具体设备及行车作业限制条件。

未经签认不得进行作业,作业结束具备开通条件时,方可销记。

3.区间岔线设备,应在管理站办理登、销记手续。

4.在天窗点外进行不影响设备使用的检查、日常养护等检修作业,且不需上线时,不办理登记和签认手续,但应与车站值班员或工务、电务、供电等部门值班人员联系同意后,方可作业。

对登记检修的设备需要使用时,车站值班员要提前通知检修人员,经检修人员同意,并将设备恢复正常状态,双方签认后,方准使用。

使用后还需检修时,须重新登记和签认。

登记和签认一次有效。

签认后不得变更有关内容,必须变更时,须重新登记。

5.集中联锁区的《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应设在相应的信号楼或行车室;非集中联锁区的《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设置地点以及登记范围和具体联系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站细》中规定。

6.工务部门在设有轨道电路的线路上作业时,有关养路工具(如撬棍、轨距尺、小车、轻型车辆等)均应增设绝缘装置。

7.电务更换钢轨绝缘、道岔安装装置及工务更换道岔、钢轨、钢轨绝缘夹板、螺栓时,须相互配合,由工务负责设置防护标志,人身安全防护各自负责。

电务与工务作业的具体时间由工、电部门与车站共同商定,预留配合方的调整时间。

8.信、联、闭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检修外,还应做到:

(1)当列车接近时,色灯信号机不得打开机构门。

(2)更换电锁器或电动转辙机时,禁止新旧设备同时使用;在失去联锁的情况下,禁止开放信号机。

(3)检修完毕,需试验闭塞、道岔、信号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

第5条救援设备及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条)

1.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较大的中间站成立事故救援队,救援队长由车站站长担任,副队长由相关单位站区负责人担任,队员由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供电、房建、公安等单位人员组成。

救援队长负责组建救援队,建立、完善救援相关制度,明确本站区救援队人员组成、职责分工、联系方式、召集办法等,保证在接到命令后30min内到车站或现场集合。

救援队应按《救规》要求配备救援工具备品,经常保持齐全良好。

救援队工具备品定量表见附件4。

救援队长应将救援队组织表填报后,分送各有关单位,揭挂在值班室内(遇有变化时及时修改)。

2.在救援列车所在地,由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供电、房建、公安等部门,分别组成事故救援班,救援班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各救援班的人数应为10—15人。

接到出动命令后,迅速到救援列车或事故现场集合。

各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3.救援列车所在地及担当救援区段:

见附件4。

4.铁路局应急指挥中心是路局出现行车突发情况时信息收集、综合判断、集中决策、调度指挥、信息传输的核心,应急指挥中心设在调度所。

(1)应急指挥中心各项通信设备和信息系统及设备的维护管理按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2)除已接入应急指挥中心的系统外,各部门还应将涉及到的基础信息录入应急指挥中心各部门专用办公微机内,并根据变化及时进行维护。

(3)影响正常调度指挥的调度通信系统、TDCS/CTC系统切换测试按维修天窗办理。

(4)路局管内出现突发行车情况需要在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行车时,通信段调度工区应尽快将行车调度通信系统切换到应急指挥中心,确保应急指挥行车需要。

(5)应急指挥中心日常照明、用电、卫生以及室内办公设备的管理由路局办公室负责。

日常消耗材料由局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6条扒掏、回填枕盒及清雪、清冰的规定(技规第25条)

无缝道岔及京哈线(兰陵至王岗)、滨洲线(庙台子至满洲里)、平齐线(榆树屯至齐南场)、榆红线(榆树屯至红旗营)正线道岔严禁扒掏枕盒。

其他道岔为便于清除冰雪,按站区道岔除雪分工,每年上冻前由负责除雪单位扒掏道岔枕盒,并于翌年春融前做好回填工作,由工务部门负责检查。

扒掏道岔枕盒仅限转辙部分,符合道岔标准几何断面,深度为轨底向下不超过90mm,除尖轨连结杆部分外,其他部分均不得掏成贯通式沟槽。

除雪工作按站区分工各负其责,大站场由于给水设备跑、冒、滴、漏造成的积冰应由责任部门清除。

第7条清灰及排污的规定(技规第27条)

1.从客车以及客、货站台上清扫的炉灰、垃圾污物、积雪应在指定处所倾倒,不得扫到线路和设备上。

车站、工务、客运、车辆部门应定期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者,由责任部门承担清理费用。

2.直属站或车务段每年要对清灰和站场清扫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保持站场整洁。

3.配属带有集便器客车的车辆段,排污办法纳入《段细》。

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第8条路基内埋设电缆的规定(技规第37条)

1.电缆不得埋设在路堤或路堑边坡上。

如遇过渡短经路从路肩或路堤边坡上通过时,应进行结构设计,并不得损坏原有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

2.电缆沿路堑埋放时,应在堑顶天沟边2m以外,如无天沟,应在堑顶边5m以外。

沿路堤坡脚埋设时,应在路堤坡脚lm以外,有护道时应在护道1m以外。

横穿线路时,应用钢管或混凝土管防护,埋入的管顶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4m。

3.埋放电缆前,施工单位必须与工务段联系,明确安全措施和责任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4.电缆埋设后,必须及时将电缆沟填满、夯实、整平恢复路基完好状态,并设置明显标志。

竣工资料应交工务段备案。

第9条在路基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邻近接触网支柱基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条)

路基范围内增设电缆和排水等设施时,须保证路基、接触网支柱基础稳定和坚固。

对可能危及接触网支柱、拉线基础稳定的取土、打桩、钻探等作业,需报路局专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准实施。

第10条道岔锁板安装及维修的规定(技规第49条)

需要安装锁板的道岔,由使用单位向工务段提报,工务段负责安装和维修,使用单位负责检查、清扫,发现不良,通知工务部门处理。

采用其他锁闭装置,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和维修。

第11条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0、51、52、350条)

1.道口的管理及是否需派人看守,由路局道口管理部门在审批道口时按规定确定。

2.无人看守的道口,应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由铁路与道口使用或受益单位密切配合,宣传落实道口管理有关规定,保持道口防护设施的完好。

3.在道口附近修建各类建筑物、设标志、做广告、栽种树木等,不得影响司机或道口员瞭望。

发现影响机车乘务员瞭望信号、道口的问题要及时反映,机务段要及时通知工务部门,由工务部门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4.道口设备的定期检查

工务段至少每半年组织车务、电务、房建、供电、车辆、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管内道口进行一次检查。

对不符合道口设置条件及未经审批设置的道口,应限期拆除,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时,有权立即封闭。

5.道口栏杆(栏门)的定位

道口栏杆(栏门)以开放为定位。

特殊情况下,需以关闭为定位时,由道口管理部门批准。

6.道口员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认真瞭望,按规定执行道机联控。

认真监视列车运行、调车作业及行人、公路车辆通过道口情况,保证道口交通安全。

7.道口用电应采用可靠电源,具备条件处所应由电力贯通线路提供电源。

8.动车组列车、特快旅客列车、特快货物班列通过车站的线路有平过道时,应设隔离栅栏或防护栏杆并加锁,防护栏杆以关闭为定位。

第12条道岔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55、237条)

1.区间内衔接正线的道岔,应设辅助所管理,并与该区间闭塞设备有联锁关系。

未设辅助所时,由指定车站管理(见附表1)。

工电设备的日常检修由所属工、电部门负责。

道岔以开通正线的位置为定位。

2.段管线及岔线内的道岔,设有扳道员的由扳道员负责管理和扳动;未设扳道员的由所属单位管理和清扫(应保证道岔扳动的灵活,符合使用要求),由使用单位扳动。

3.需要加锁的道岔及加锁方法在《站细》内规定。

4.漠河站的三角线机车转向时,必须岔前一度停车,由机车乘务人员扳动道岔。

其他不由机务管理的三角线道岔,由车站负责管理和扳动。

附表1:

区间内衔接正线的道岔位置及指定管理站如下表(未设辅助所)

顺号

线别

区间及位置

岔线名称

指定

管理站

区间闭

塞方式

锁闭

方式

道岔

表示器

1

汤林

伊春—双子河

116km177m

油库支线

双子河

半自动

锁盒

2

密东

虎林—迎春

102km057m

粮专线

虎林

半自动

电锁器

3

密东

虎林—迎春

102km099m

粮3线

虎林

半自动

电锁器

4

密东

虎林—迎春

107km263m

油库线

虎林

半自动

电锁器

5

密东

迎春—虎林

136km063m

机械厂线

迎春

半自动

电锁器

6

博林

石门子—新绰源46km

46km

石门子

半自动

无联锁

第三章信号、通信设备

第13条信号设备加封加锁的规定(技规第64、237条)

附表2下表所列信号设备(或专用工具),应加封、加锁或加装计数器。

设备名称

加封、加锁或

加装计数器

施封者

1

室外各种继电器箱、变压器箱

加锁

信号工

2

色灯信号机机构门

加锁

信号工

3

进路、发车表示器

加锁

信号工

4

转辙机、电锁器

加锁

信号工

5

各种操纵台、控制台的外箱盖

加锁

信号工

6

电动转辙机手摇把保管箱

加锁(加封)

电务及

车站

7

电气集中车站的总人工解锁、接发车人工解锁、区段人工解锁、引导信号、引导总锁闭、坡道解锁、总辅助、接车辅助、发车辅助、允许改方等按钮

加封或加装

计数器

信号工

8

驼峰集中的轨道故障按钮

加封或加装

计数器

信号工

9

非集中联锁设备的停电人工解锁、轨道故障、引导等按钮

加封或加装

计数器

信号工

10

半自动闭塞设备中的故障按钮及站间自动计轴设备的车站闭塞切换、计轴复零按钮

加封或加装

计数器

信号工

11

车站保管的电锁器钥匙

加封

信号工

1.车站使用的加封设备,应负责铅封完好。

每次启用时,均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使用完毕后须认真核对,并通知电务人员及时加封。

2.车站、电务部门对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的使用和管理,实行统一编号、统一装箱、车站保管制度。

保管箱设置在信号楼(行车室)内(设置在其他地点时在《站细》内规定),编号由电务负责,双方加锁(无电务人员值班的车站,电务加封,车站加锁),保管箱钥匙由加锁双方值班人员分别保管。

3.有电务值班人员的车站使用电动转辙机手摇把时,由使用方(车站值班人员、电务值班人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使用目的、起止时间、使用地点、使用范围以及数量和编号,经对方核对、确认,双方签字后方可开锁,取出电动转辙机手摇把。

使用完毕后,双方共同清点数量,核对号码,装箱加锁并销记。

无电务值班人员的车站,车站需使用电动转辙机手摇把时,登记时需由两人签字方准开锁破封取出电动转辙机手摇把,使用完后车站核对数量加锁并销记,车站应及时通知信号工区,电务人员须在24h内,会同车站人员共同清点数量,核对号码、加封并签认。

4.设有计数器的设备可不加封,但每次使用后,均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电务人员每次检修完毕后,应会同车站值班人员共同核对计数器数码,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签认。

为防止计数器循环动作,由电务部门负责在“9999”处加装止钉,当动作至此数字时,使用人员应通知电务人员复原至零位。

5.车站、电务每次使用设有计数器的按钮时,均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装设信号计算机监测系统及按钮记录装置的车站,监测系统和记录装置由电务部门负责安装和管理,电务部门配合车务部门根据需要随时调阅48h以内的有关记录。

第14条色灯信号机因特殊情况设为矮柱的处所(技规第70条)

附表3:

色灯信号机因特殊情况设为矮柱的处所

顺号

线别

车站

信号机名称

附注

京哈

哈西西场

XRF信号机

2

京哈

哈西西场

XR信号机

3

京哈

哈西西场

XL信号机

哈西东场方向

4

京哈

哈西西场

XL1信号机

哈西东场方向

5

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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