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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近期出台的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中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近期出台的十大产业振兴

规划中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继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船舶、电子信息、轻工和石化产业振兴规划出台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定,有色金属产业和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也于2月25日通过并正式公布。

至此,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已悉数出炉。

有些产业与两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纵览十个振兴规划,其着重强调的主要有减免税费为产业“减压”,扩大融资渠道为产业“松绑”,财政补贴鼓励创新等方面。

这意味着,税收政策将在提振行业信心,支持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

我局从有关税务网站、《中国税务报》等报刊中收集整理的现行税收政策及与十大产业振兴相关的内容,编制专辑,供领导决策参考。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要目

⏹汽车产业:

车到山前,规划指路

⏹纺织产业:

关键在于转型升级

⏹钢铁产业:

联合重组,铸钢铁强国

⏹轻工业:

承受就业之痛

⏹装备制造业:

挺起“中国制造”的脊梁

⏹船舶工业:

借规划东风扬帆远航

⏹有色金属:

产业振兴重在“调结构”

⏹电子信息产业:

自主创新,挖掘发展潜力

⏹物流业:

规划恰逢其时,产业前景可观

⏹石化产业:

迎来调整振兴新机遇

 

 

一、汽车产业:

车到山前,规划指路

(一)政策解读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着力于培育汽车消费市场、引导和推动汽车产业重组、支持企业自足创新等,为汽车产业振兴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培育汽车消费市场

  在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方面,从2009年1月20日~12月31日,国家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法定税率为10%,国家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5个百分点的车辆购置税,刺激了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从2009年3月1日~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同时,国家增加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

  引导和推进汽车产业重组

  在推进汽车产业重组方面,企业兼并重组时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契税,如果发生存货、设备等出售的,还会涉及增值税等,税收处理上比较复杂。

  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绝大部分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已经停止执行,企业兼并重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08年1月1日后发布的政策进行税收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上述规定仅是一般性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关于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以具体明确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资本结构调整、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重组活动中的税务处理办法,企业应给予高度关注。

  契税: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兼并重组可以享受契税优惠。

按《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在企业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在企业合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在企业分立中,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在企业出售中,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等。

  增值税方面: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支持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

  在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方面,国家一直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并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不分地域,只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就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即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其他税收鼓励政策

  在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方面,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人士认为可能在消费税、购置税等方面给予新能源汽车优惠。

  在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数据看点

统计资料显示,从2001年开始,我国的汽车产量由200万辆迅速攀升到2008年的接近千万辆大关,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0%。

2007年我国汽车工业总产值达15556.2亿元,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15%左右。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2008年我国汽车产销结束了连年高速增长的势头。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前不久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增幅双双回落,同比增长5.21%和6.70%,分别比上年同期回落16.81个百分点和15.14个百分点。

行业经济效益增速下滑明显,全国19家汽车重点企业利润出现了负增长。

(三)规划亮点

培育汽车消费市场。

2009年国产汽车销量要力争超过1000万辆,未来3年每年平均增长10%。

  推进汽车产业重组。

国家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支持汽车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

今后3年中央安排10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发展。

  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

推动电动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产业化。

中央财政安排补贴资金,支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在大中城市示范推广。

  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加快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完善汽车消费信贷。

二、纺织产业:

关键在于转型升级

(一)政策解读

我国是世界纺织大国。

纺织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传统支柱和重要的民生产业,在国际竞争上具有很大的优势。

但是,我国并不是纺织强国。

这表现在我国纺织业技术装备落后,新产品开发不足,纺纱、织造、染整等传统工艺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

大多数纺织企业还处于低端生产阶段,企业信息化程度低下,高素质人力资源奇缺,缺乏品牌经营理念,应对国际竞争手段不足。

国家出台纺织产业振兴规划,既是为了缓解金融危机下纺织产业的困难和矛盾,又是为了引导和助推纺织产业的调整升级。

 在纺织产业的振兴中,汽车产业适用的增值税转型、企业兼并重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纺织产业同样适用,在此不再重复。

  我国是纺织产品出口大国,出口退税政策对纺织产业振兴至关重要。

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家连续调整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有力支持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

  从2007年7月1日起,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形成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近年来的最低点,纺织产品出口遭受了严峻考验。

一年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3个月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通知,决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2009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决定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目前,有关再次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呼声不断,纺织产业期待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纺织产业需要收购大量的棉花、麻和蚕丝,而在棉花、麻和蚕丝的种植、收购、加工等方面,我国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政策为纺织产业建设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收购棉花、麻和蚕丝等农产品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数据看点

  受国际市场需求疲软、国内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影响,2008年我国纺织服装企业纷纷调整了生产节奏,以减产、削减存货等方式,来应对市场变化、缓解经营压力。

据统计,2008年我国规模以上纺织企业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34780.61亿元,同比增长13.73%,增速比上年下滑了8.84个百分点。

纺织行业经济效益出现了2003年以来的首次利润下滑局面。

2008年1月~11月,全国规模以上纺织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042.25亿元,同比下降1.77%,增速比上年同期下滑了38.76个百分点;利润率为3.45%,比上年同期下降了近14%。

(三)规划亮点

  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扩大国内消费,开拓农村市场;拓展多元化出口市场,稳定国际市场份额。

  加强技术改造和自主品牌建设。

中央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纺织行业技术进步,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有品牌。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国家支持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优势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困难企业。

  优化产业区域布局。

东部地区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纺织产品;推动和引导纺织服装加工企业向中西部转移。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国家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至1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解决纺织企业的融资困难。

三、钢铁产业:

联合重组,铸钢铁强国

(一)政策解读

钢铁,素有“工业粮食”之称,是几乎所有重工业的基础与支柱,也是建筑的必需材料。

一个国家如果钢铁工业不发达,经济实力必然不会强大,因此钢铁工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标志性工业部门。

在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其严重后果进一步显现的大背景下,国家出台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是继2005年颁布实施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之后又一个指导钢铁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汽车产业适用的增值税转型、企业兼并重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见第五版),钢铁产业同样适用,在此不再重复。

  我国是钢铁出口大国,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稳定国际市场份额对振兴钢铁产业至关重要。

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税收政策。

  出口关税方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36号)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

取消出口关税,降低了上述钢材出口成本。

  为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家提高了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关税税率。

比如对出口生铁、钢坯等实施25%的暂定关税税率,部分不锈钢产品的出口关税也由10%调至15%等等,对钢铁产品的出口形成很大压力。

取消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关税,表明国家已开始实施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

  出口退税是出口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些年来,国家为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降低了大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甚至取消了初级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在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的背景下,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也可能会进行调整。

  钢铁产业发展循环经济、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前景广阔,目前废钢废铁的回收利用已有一定规模。

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近期发生了较大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对于钢铁企业而言,购进废旧钢铁只有取得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即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数据看点

目前,我国拥有钢铁企业1000余家,钢铁产量居世界首位。

2008年,我国钢铁产业完成工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4%,实现利润占工业企业的9%,规模以上钢铁企业从业人员358万人。

钢铁产业对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008年下半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深入。

世界钢铁需求持续萎缩,国内钢铁产品出口受阻,整个钢铁行业进入近几年来最困难时期。

钢铁价格急剧下跌,成本难以降低,产量大幅下降,库存大量增加,行业陷入亏损。

2008年全国生产粗钢50091.5万吨,同比增长2.4%;粗钢净出口4763.16万吨,同比下降13.21%。

71户大中型钢铁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5650亿元,同比增长24.7%;但实现利润同比却下降43.32%;15户钢铁企业出现亏损,亏损面达21.13%,亏损额达84.64亿元。

(三)规划亮点

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

落实扩大内需措施,拉动国内钢材消费。

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稳定国际市场份额。

  严格控制钢铁总量,淘汰落后产能,不得再上单纯扩大产能的钢铁项目。

  发挥大集团的带动作用,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和特大型钢铁集团,优化产业布局,提高集中度。

  加大技术改造、研发和引进力度,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列支专项资金,推动钢铁产业技术进步,调整品种结构,提升钢材质量。

  整顿铁矿石进口市场秩序,规范钢材销售制度,建立产销风险共担机制。

四、轻工业:

承受就业之痛

(一)政策解读

在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中,与老百姓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是轻工业。

这个涉及行业最广泛的规划包括农副食品加工、家具、塑料、玻璃陶瓷、建筑装饰业等大约45个大小行业。

与重工业相比,轻工业的资本密集度一般较低,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多为中小企业,并更加依赖消费。

  据了解,全国轻工业从业人员超过3500万人,是我国解决就业的主要力量。

由于轻工业多数行业与农村关系密切,所以轻工业的发展不仅带动了相关的农业发展,还带动了相关就业超过2亿人。

目前我国就业形势的紧急,更赋予了轻工业这一“就业大户”振兴的关键意义。

  汽车产业适用的增值税转型、企业兼并重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见第五版),轻工业同样适用,在此不再重复。

  在轻工业中,中小企业较多,有些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修订的、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同时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政策将对众多的轻工业企业产生巨大影响,应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

  出口退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等等,对推动轻工业产品出口将发挥积极作用。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有关企业可以关注。

(二)数据看点

 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消费信心下降,消费市场萎缩,轻工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特别是出口依赖型以及原料对外依存度大的行业受冲击严重。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8年1月~12月,轻工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93898.04亿元,同比增长24.54%,增幅比上年同期减少4.67个百分点。

  轻工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08年1月~11月累计实现利税6278.15亿元,同比增长19.88%,增幅比上年同期减少12.35个百分点;实现利润3882.46亿元,同比增长18.53%,增幅比上年同期减少19.27个百分点。

在进出口方面,轻工产品进出口额增速双下降。

去年轻工业累计出口额3092.3亿美元,同比增长14.48%,比上年同期增幅减少4.74个百分点;累计进口额达到799.9亿美元,同比增长15.68%,比上年同期增幅减少5.39个百分点。

(三)规划亮点

积极扩大城乡消费,增加国内有效供给;改善外贸服务,保持出口市场份额。

  加快技术进步。

重点推进装备自主化和关键技术产业化,加快造纸、家电、塑料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建立产业退出机制,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推动产业转移,培育发展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

  进一步提高部分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进一步扩大“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加大对中小轻工企业的财税和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民族地区和地震重灾区的支持力度。

五、装备制造业:

挺起“中国制造”的脊梁

(一)政策解读

汽车产业适用的增值税转型、企业兼并重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装备制造业同样适用,在此不再重复。

  装备制造业是我国较早提出要振兴的产业。

2006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振兴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该意见决定调整装备制造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对列入国家发展重点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对国产装备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对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等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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