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性评价与衡量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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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方针、目标宣传环境法律法规和保护环境的意义,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教育。

公司制定环境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施工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定期考核环境运行绩效。

公司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公司识别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污染事故和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通过培训、演练提高控制能力,通过日常的检查加强防。

对储存、运输、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公司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领域,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制定材料定额并考核消耗量和能源使用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公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将中华人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列入执行文件的清单,并通过培训、宣传、沟通、考核等措施予以实施。

公司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施工中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采购建筑和装修材料时评价材料的供方,规定采购材料的标准,验证材料合格才能使用。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公司制定材料定额并考核消耗量和能源使用情况。

对施工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记录排放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公司建立《污水排放控制程序》制定环境控制目标,宣传水污染防治法和保护环境的意义,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教育。

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保留交费证据

公司在施工中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施工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公司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定点排放,并交纳排污费。

符合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告;

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目前没有发生水污染事故。

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国大气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

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公司收集了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施工中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施工中使用先进的工艺和绿色原材料,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及时检修检定机动车辆,确保在用机动车符合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施工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

施工中控制扬尘,在现场经常喷水防止扬尘,履盖松土和散料。

控制现场环境空气质量,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

确保颗粒物排放小于2mg(每立方米)

符合中华人民国大气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染防治法

工厂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围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围,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

公司制定施工噪声控制程序文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施工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限定施工作业时间,(早晨6点---晚上21点)在城市市区围施工时不准超越。

保质施工机械的完好态状,降低机械噪声。

对现场施工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

防止噪声超标准。

目前测量的噪声值为:

昼间小于55Db,夜间小于45dB

符合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染防治法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公司制定固体废物管理程序文件,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施工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公司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公司识别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污染的环境因素,制定环境管理方案,定点排放建筑垃圾。

分类排放固废

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人民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

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政府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公司制定能源管理控制程序文件,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节能降耗,定期考核环境运行绩效。

公司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原材料应进行定额管理。

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符合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公司制定消防管理程序文件,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施工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火灾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符合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书,上岗作业的。

按照中国华人民共国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公司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有相应持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的安全员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各分厂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由集团安质部对其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对新进厂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告之安全生产相关事项及其职业危害

对特种作业人员要求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复检相应书

符合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按照中国华人民共国国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公司按照规定自工人报名之日起建立人事、安全、职业健康等相关档案,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介绍、三级安全教育等工作,告知工作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险、安全生产状况、劳动以及入职员工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并签订劳动合同。

符合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

评价时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以保证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职工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氧气、乙炔等),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设备、设施,如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时,第一时间停止使用并上报本部门主管人员进行更换或其它方法处置。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1、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2、针对有职业危险的工作,将对职工进行全方位的职业健康体检,并每年进行复检。

符合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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