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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排烟技术规范

消防排烟技术规范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

2009年3月

目录

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符号    

3  防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要求    

3.3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的要求    

4排烟设计    

4.1一般规定    

4.2自然排烟方式的要求    

4.3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    

4.4排烟区域排烟时所需的补风要求    1

5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1火灾模型的确定和排烟量    

5.2  防烟系统设计计算    

5.3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6 进场检验    

7 系统施工    

7.1一般规定    

7.2主控项目    

8 系统调试    

8.1一般规定    

8.2主控项目    

9 工程验收    

10维护管理    

附录A防排烟系统设置部位表    

附录B防排烟系统施工记录表    

附录C防排烟系统工程验收记录表    

附录D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控制建筑火灾的烟气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展开,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防排烟系统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

1.0.3  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与施工应针对火灾时烟气流动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当防排烟系统的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并应经被授权的国家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或检验合格。

1.0.5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防、排烟系统  smokecontrolsystem

建筑内设置的用以防止火灾烟气蔓延扩大的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总称。

2.1.2  防烟系统      smokeproofsystem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等区域的系统。

2.1.3  排烟系统      smokeextractionsystem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排烟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2.1.4  机械加压送风  mechanicalpressurization

对楼梯间、前室及其它需要被保护区域采用机械送风,使该区域形成正压,防止烟气进入。

2.1.5  机械排烟      mechanicalsmokeexhausting

采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方式。

2.1.6  自然排烟      naturalventilation

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力作用,通过建筑物的对外开口把烟气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2.1.7  烟缕        smokeplume

火灾时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产生的混合烟气流。

2.1.8  储烟仓      smokereservoir

在排烟空间的建筑顶部由挡烟垂壁、梁、隔墙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

2.1.9挡烟垂壁      smokecurtain

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成的,下垂高度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2.1.10清晰高度      clearheight

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

2.1.11轴对称型烟缕  axisymmetricplume

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缕。

2.1.12阳台型烟缕    balconyspillplume

从着火房间的门梁处溢出,并沿着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的高大空间的烟缕。

2.1.13窗口型烟缕    windowplume

烟气从门、窗等墙壁开口处溢出的烟缕。

2.1.14墙型烟缕    wallplume

仅与单面墙壁或障碍物在烟层底以下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缕。

2.1.15  角型烟缕    cornerplume

仅与相邻的两面墙壁或障碍物在烟层底以下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缕。

2.1.16防火风管    fireresistantduct

通过《通风管道的耐火试验》GB17428方法检测,能满足一定耐火极限,用于送风或排风的管道。

常在穿越防火分区间使用。

2.1.17  排烟窗    exhaustsmokewindow

在火灾发生后,能够通过手动打开或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自动打开,将建筑火灾中热烟气有效排出的装置。

2.1.18  自动排烟窗  automaticnaturalventilator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可远距离控制的排烟窗。

2.1.19  手动排烟窗  manualnaturalventilator

人员可以就地方便开启的排烟窗。

2.1.20  临界排烟量  criticalvolumetricflowrate

每个排烟口允许排出的最大排烟量。

2.2符号

2.2.1风量、风速

——重力加速度()

——保持加压部位一定的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

——开启着火层疏散门时保持门洞处风速所需的送风量()  ——烟缕质量流量()

——门洞断面风速()

——排烟量()

——临界排烟量()

2.2.2几何参数

——排烟口的长和宽()

——每层电梯门及疏散门的总有效漏风面积()

——每层开启门的总断面积()

——所有进气口总面积()

——门的面积()

——每层送风阀门的总面积()

——排烟口截面积()

——窗口开口面积()

——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

——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

——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

——排烟窗(口)下烟气的厚度()

——排烟口的当量直径()

——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

——燃烧物至阳台的高度()

——窗口开口的高度()

——最小清晰高度()

——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

——烟缕扩散宽度()

——单扇门的宽度()

——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火焰极限高度()

——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

——开口的顶部到烟层之间的高度()

2.2.3计算系数

——火灾增长系数()

——窗口烟缕型的修正系数

——无因次系数

——排烟口流量系数

——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

——指数

2.2.4压力、热量、时间

——空气的定压比热()

——门的总推力()

——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

——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

——压力差()

——火灾的热释放率()

——火灾释放热量中的对流部分()

——排烟系统启动时间()

——烟气的绝对温度()

——烟气的平均绝对温度()

——环境的绝对温度()

——烟层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2.2.5其他符号

——漏风门的数量

——开启门的数量

3  防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烟方式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2  防烟系统的设置部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3.1.3  下列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可以不设置防烟系统:

1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或前室、合用前室设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

2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住宅建筑,前室、合用前室设有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可开启外窗时的楼梯间;

3  除3.1.6条外,防烟楼梯间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前室;

4消防电梯井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消防电梯前室;

5消防电梯井和防烟楼梯间均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合用前室。

3.1.4  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其楼梯间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5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6  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宜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7  当建筑的地下部分为3层或3层以上,或当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10m时设置的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当地下为1到2层,且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设置的封闭楼梯间,当其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时,其楼梯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8当封闭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当其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

3.1.9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应按保持加压部位规定正压值所需的漏风量或门开启时保持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设置的封闭楼梯间,当其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时,其楼梯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8当封闭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当其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

3.1.9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应按保持加压部位规定正压值所需的漏风量或门开启时保持门洞处规定风速所需的送风量计算。

3.1.1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要求

3.2.1  靠外墙的敞开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自然通风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并应保证该楼梯间顶层设有不小于0.80m2的自然通风有效面积。

3.2.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自然通风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的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m2。

3.2.4  设于高处的可开启外窗应配备方便开启的装置,开启装置距地面高度宜为1.6m。

3.3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的要求

3.3.1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3.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共用楼梯间,且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不具备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条件时,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宜设置独立加压送风系统。

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加压送风系统,但其送风量应按公式5.2.1的计算值增加30%。

3.3.3  当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的条件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超过15层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层。

2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比计算值或表3.3.11-1、3.3.11-2中的送风量增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首层。

3.3.4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联通;

2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

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上下设置时,进风口应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水平设置时,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3送风机应设置在风机房内(除排烟风机房外)或室外屋面上。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且围护结构底部应有喷淋保护。

4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保证阀门火灾时开启。

3.3.5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直灌式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合用一个井道的剪刀楼梯应每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合用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开启火灾层的送风口。

当前室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火门时,可设常开式加压送风口;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3.3.6  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应优先采用金属风道。

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3.7送风管道与排烟管道不宜贴邻设置。

当贴邻设置时,送风管道和排烟管道应采用无机材料风道,且均应达到2.0h的耐火极限。

3.3.8  非设置在独立管道井内的加压送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防火风管,但穿越疏散楼梯间、前室、避难间区域时可不限。

3.3.9  送风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3.10  当系统的余压超过最大压力差时,应设置余压调节阀或采用变速风机等措施。

最大压力差应由公式5.2.3计算确定。

3.3.11  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2.1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层数(层)大于六层时可按表3.3.11-1、3.3.11-2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二者中较大值确定;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2.1计算确定。

表3.3.11-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层)    加压送风量(m3/h)

7~19    25000~30000

20~32    35000~40000

表3.3.11-2    防烟楼梯间(前室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层)    送风部位    加压送风量(m3/h)

7~19    防烟楼梯间    16000~20000

20~32    防烟楼梯间    20000~25000

注:

1表3.3.11-1与表3.3.11-2的风量按开启2.0m×1.6m的双扇门确定。

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非该尺寸的双扇门可按面积比例进行修正;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

开启门时,通过门风速不宜小于0.7m/s。

2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3.12  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分段设计。

3.3.13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3.14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

3.3.15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2防烟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4排烟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4.1.2  排烟系统的设置部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4.1.3  下列场所可不设排烟系统:

1除旅馆外,走道的装修采用不燃材料,且室内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或房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20m的走道;

2当室内或走道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时,无可燃物或可燃物容量小于1kg/m2的独立防烟分区的中庭;

3设有日常通风的机电用房;

4走道或回廊设有排烟设施,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地上房间。

4.1.4多层民用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方式尚可采用设置固定的采光带、采光窗的方式。

4.1.5无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宜设置机械排烟系统;设有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无排烟系统时,其回廊应设机械排烟系统,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

4.1.6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等设施。

4.1.7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应大于60m。

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1防烟分区应采用当烟垂壁、隔墙、梁等划分。

2挡烟垂壁或梁的下垂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由公式5.3.1和5.3.6计算确定。

4.1.8当烟缕的质量流量大于150kg/s,或储烟仓的烟层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重新调整排烟措施。

4.1.9补风系统可采用机械送风方式或自然进风方式。

4.1.10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口或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具有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

4.1.11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12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排烟系统应分段设计。

4.2自然排烟方式的要求

4.2.1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窗应在储烟仓以内或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

2宜分散布置,除带型排烟窗外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2.5m;

3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

4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

5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办公楼,当办公室的面积小于300m2时,除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外,其余仍按上述要求执行。

4.2.2排烟窗的面积应由公式5.3.7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4.2.3当火灾被确认后,除采光带外,排烟区域的自动排烟窗、补风设施、自动挡烟垂帘等所有自然排烟系统设备应能在60s内完全处于工作位置,并在7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4.2.4室内净空高度大于6m且面积大于500m2的中庭、营业厅、展览厅、观众厅、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及类似公共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自动排烟窗或常开排烟窗。

除上述场所外,其他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时,可采用普通排烟窗。

4.2.5采用自然排烟的厂房、仓库的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侧窗应沿建筑物的二条对边均匀设置;

2顶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屋面斜度≤12°,每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屋面斜度>12°,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宜采用自动控制。

4.2.6固定采光带、采光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且每个需排烟的区域至少设置一组。

严寒地区采光带应有防积雪措施。

4.2.7厂房、仓库的可开启外窗的面积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厂房的排烟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一倍;

2采用手动开启方式时,厂房的排烟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一倍;

注: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排烟面积可减半。

4.2.8当建筑室内净高度大于6m,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1m,排烟面积可减少5%,但不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1%。

4.2.9固定采光带、采光窗的设置面积应达到4.2.7条第1款中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0%。

建筑物同时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固定采光带、采光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自动排烟窗时,自动排烟窗的面积与40%的固定采光带、采光窗的面积之和应达到4.2.7条第1款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2当设置手动排烟窗时,60%的手动排烟窗的面积与40%的固定采光带、采光窗的面积之和应达到4.2.7条第2款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4.3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

4.3.1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280℃排烟防火阀,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4.3.2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3.3.3条规定。

当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联动启动。

4.3.3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且围护结构底部应有喷淋保护,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

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3.4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风速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4.3.5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3.6当火灾确认后,同一排烟系统中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开启状态,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关闭状态。

4.3.7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

当合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

2当火灾被确认后,应能在60s内完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口)和排烟风机,并在7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3.8排烟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丙级防火门;水平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设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果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4.3.9排烟阀(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当层高低于3.6m时,可设置在1/2高度以上;

2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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