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如何管理财产和领导人员(共16页)10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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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管理财产和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企业财产即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第四条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旨在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监督机构的职责、企业的权利和责任,理顺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和企业经营的相互关系。

  第五条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第六条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第八条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九条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和制定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并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三)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制定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地方管辖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对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和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地方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建议,或者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三)商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会的人员组成;需报国务院审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审手续;

  (四)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第十四条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总公司对其所属企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二)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三)商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会的人员组成;

  (四)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第十五条除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监督的企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对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由其监督的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

  第三章监事会

  第十七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

  第十八条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对所监督的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其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委派和聘请:

  

(一)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

  

(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银行派出的代表;

  (三)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四)监督机构聘请的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和企业职工代表;

  (五)监督机构聘请的其他人员。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其成员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委派和聘请。

  第十九条监事会由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

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监事会主席由政府或者监督机构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有关业务,有10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者经厂长(经理)签署的企业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三)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机构提出对厂长(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四)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应厂长(经理)的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主席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监事记名表决,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对派出的监督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监事必须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不得泄露被监督企业的商业秘密。

  除被聘请担任监事的企业领导人和职工代表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

  第二十五条监事均为兼职。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派出的监督机构支付。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及其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

  第四章企业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七条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

  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

  对经营业绩显著的厂长(经理),由政府或者监督机构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当将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指标纳入承包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承租方应当依照有关租赁经营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租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租金,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须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须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企业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向境外投资的,须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等转让企业产权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十八条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或者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或者转让企业产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者对境外的投资及其收益状况,并及时足额收取应当分得的利润。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填报报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财产流失的总体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提出相应建议的;

  

(二)在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中,滥用职权,处罚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被监督企业财产流失的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三条审批企业产权变动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批准企业产权变动的;

  

(二)审批企业产权变动不当,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

  (三)在审批企业产权变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及其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改组监事会,免去或者解聘有关的监事: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事会或者监事职责的;

  

(二)超越监事会或者监事职权,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利用监事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以任何形式接受企业的报酬或者收受财物的。

  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厂长(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一)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二)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

  (三)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的;

  (四)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金融企业。

  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发布前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文件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1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任期规定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

  

(一)达到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

  (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委会或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决定任命或提名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

  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务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2年(含2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

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离职。

  第四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五)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三)党委会成员

  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

  3.符合《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任职经历和年龄。

  第二十一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选拔、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

  第二十四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

凡提拔委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凡提拔聘用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半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任职年限自试用期算起;不胜任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第六章教育和培养

  第二十八条加大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力度。

按照太仓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确定的计划,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

鼓励企业领导人员参与职业经理的培训和认证考试,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九条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考核。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档案。

按照《太仓市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并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成绩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企业领导后备人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当具备第十八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条件。

在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比较成熟、近期可使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素质测试、组织考察、企业党委讨论上报、市委组织部审定等程序。

  第三十三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由企业党委或董事会管理,应该制定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三十四条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统一调配使用。

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从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产生。

  第七章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

积极探索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进行。

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前,一般应进行年度经营业绩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

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包括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与范围;

  (三)考核的时限;

  (四)考核的主要依据及指标;

  (五)考核与奖惩;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企业领导层任期目标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董事会任期目标由市国资委确定,主要包括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实施民-主科学决策、培养使用引进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以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二)党委会任期目标由市委组织部确定,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介廉建设,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经理层任期目标由企业董事会确定,主要包括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任期目标进行调整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任期目标确定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第四十条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共同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由市国资委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

由企业领导人员分别述职述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职工代表听取述职述廉并参加民-主测评;

  (四)采取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开展民-意调查和实地考察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核组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审计评价报告、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提交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审定;

  (六)考核组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情况,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向被考核对象本人反馈。

  第四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给予免职、降职、交流或解聘。

任期考评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再续任。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激励和约束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依据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结果,按照市国资委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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