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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失败案例参考与分析

【新三板案例参考】挂牌失败的案例参考与分析

一、新三板挂牌失败案例总结

  

(一)存续未满两年

  2011年11月5日,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以经评估确认的2011年10月31日净资产折股变更为xx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11年10月31日有限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42,925,820.61元,折合成股份公司42,925,000股,剩余820.61元记入资本公积。

  分析:

如果股改时有限责任公司是按评估值折股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存续期间自股份有份公司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计算,此案例就是属于这种情形,故视同股份公司新设,未满两年。

如果按审计值折股,则自该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不突出,不具有持续性经营能力

  日本某会社目前是全球唯一的大批量生产非晶合金带材的企业。

2011年9月30日前,公司关联企业(2009年和2010年为公司的母公司,2011年股权转让后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属与公司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关联方)是日本会社在中国境内非晶带材的独家代理商。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非晶合金带材全部来源于其关联企业,公司原材料来源较为单一,存在对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依赖的风险。

2008年2月21日,公司关联企业与日本会社签订非晶带材供货协议,期限至2011年9月30日。

目前,供货协议已到期。

经证券商了解,由于中国市场发生变化,国内某上市公司正在研发自行生产非晶带材,日本会社一直未与公司关联企业重新签订供货协议,双方正在协商过程中,将来签订协议的期限有可能会缩短。

公司向关联企业的采购金额较大,2009年,2010年和2011年1-4月向关联企业的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8%,89%和97%,可以说,公司主要依靠关联企业取得非晶带材。

  分析:

一旦关联企业无法提供非晶带材,公司的生产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相关数据表明,公司今年收入和成本将达不到上年水平,而且目前存货也无法满足经营需要。

关联企业的库存非晶带材情况不详,在与日本会社重新签订协议前能否再向公司提供非晶带材也不确定。

上述问题直接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进而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建议公司原材料供应问题明朗后再挂牌。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

  XX公司控股股东A先生提供了一批电子设备和办公设备给公司无偿使用,同时其欠公司款项680,850元。

2011年4月,A先生以此批固定资产抵偿债务,此批资产经过辽宁正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680,850元。

但A先生并无此批资产的所有权证明。

A先生承诺如因此批资产所有权产生纠纷,相关责任由其承担。

此批固定资产金额占总资产金额的比重较小约1%,但占固定资产2011年末余额达到比重为94.45%。

  分析:

A先生用于抵偿债务的固定资产无所有权,因此,抵偿债务的行为存在法律问题,此相关会计处理不能成立。

要求股东A先生采取措施,偿还债务,处理相关固定资产,消除上述事项产生的影响。

(四)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不合法合规

  2011年4月,控股股东甲以3000元价格从公司购买三项专利(公司账面未计入无形资产,主导产品应用的核心技术);2011年8月,甲以购买的三项专利技术向公司增资,三项专利技术评估价值为204.67万元,其中98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增资后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加到198万元。

  分析:

对于一项资产,短时间内出现两个迥异的价格,该事项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公司将自有无形资产以3000元卖给公司股东,存在贱卖公司资产嫌疑,损害公司利益;二是公司在卖出无形资产4个月后,又接受股东以该部分无形资产增资,存在通过交易安排变相以自有无形资产高评增资的嫌疑,影响到股东是否足额出资。

股东甲应与公司补充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204.67万元,甲需要向公司支付专利转让价款204.67万元;甲通过上述转让获得专利后,将专利无偿赠与公司或长期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因此,公司还将拥有上述专利.通过上述交易,上述专利将不会在公司账上体现,而现金增加,并增加当期的利润(非经营性).

 (五)不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XX公司所属行业为广播电影电视业,XX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制作并发行电视剧作品;股东2名,各持股50%,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其中后者经营范围为电视剧制作、摄制电影(单片)、影视策划、影视咨询等,并投资其他多家影视制作公司。

XX公司与B公司合作拍摄多部电视剧,前期通过B公司申请发行许可证等。

B公司承诺“本公司作为XX公司股东,主要从事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和发行业务,与XX公司合作了《母亲是条河》、《只比永远少一天》、《爱的礼物》等多部电视剧,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由于本公司与XX公司同属于从事电影电视制作发行的公司,为了有效避免竞争,本公司承诺对于XX公司与本公司都有意向投资的题材和剧本,在不共同投资的情况下,则约定错开制作期间和发行期间,以避免直接竞争”。

  分析: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A公司明显存在同业竞争,且无实际消除措施。

二、新三板挂牌失败主要原因

  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的前期工作,70%的工作量都集中在财务规范上,挂牌不成功70%是财务问题,不少企业“卡壳”在财务规范的问题上!

(一)关于财税基础工作的几个主要问题

  财务和税务基础是否规范、资金流向和帐户管理混乱。

  1、业务不规范导致从采购到销售整个环节的业务循环失真。

  2、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对应性

  3、生产成本的归集和分配环节不规范

  4、收入确认规则混乱。

  5、资产管理严重滞后,直接导致资产负债表的不真实和业务资源不完整。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企业内部控制是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和审核时关注的重点,也是财务基础工作规范的核心。

  企业未按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要求进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工作,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根据本企业或行业的特点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有效地设计和规范研究开发、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或购置、生产管理、外协加工、销售管理的业务流程、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之间的运行控制。

(三)纳税筹划方案安排不妥当

  税收问题是中小企业挂牌前必须面对的一个大问题。

  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完全体现出利润的企业并不多见。

一般企业都有两套账:

内账和外账。

内账是记录企业真实情况的账务;外账则是应对税务的账务。

挂牌前,企业如果把真实的利润释放出来,必须面对补税的成本和政策性风险。

比如销售收入确认环节、股改过程中未分配利润量化转为股本的环节、房地产变更过户、固定资产重新入帐等环节,都涉及税务问题,需要系统地筹划、周密地安排和计算成本的大小,以确保既满足审计要求又满足税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隐性的“拦路虎”。

所以对想进入新三板的企业,必须对挂牌前的税收,结合盈利规划,提前进行筹划。

此外,对税收不够重视,未依法纳税,特别是一些小税种,如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存在不规范计税的情况。

  按照正常的程序,企业新三板挂牌只需要6到8个月时间。

由于以上问题的客观存在,企业在改制、挂牌的过程中,完全依靠内部的财务力量是不可能完全胜任的。

这时,需要引入外部的财务顾问,帮助企业梳理账务,解决企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全面提升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专业为企业进行财务梳理、诊断、内控等,为企业进行生命线设计,助力企业顺利挂牌!

 三、新三板挂牌过程中80%的人容易忽略的问题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的情况。

所以要特别关注国有创投公司投资公司时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创立时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情况。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如属于职务发明,则涉嫌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

  实践中,有些企业创始股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3)无形资产出资未过户至企业

  ①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拿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

  ②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③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3、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4、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早于改制基准日。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改制动用资本公积的问题

  大部分情况下的改制,公司注册资本都会有所提高,由于动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需要缴纳所得税,公司通常更愿意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股本,通常只有“资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而像资产评估增值记入的“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以及“接收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则不可以转增股本。

  2、改制时所得税缴纳问题

  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自然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因为新三板并不未对拟挂牌企业提出利润要求,但是实践中挂牌的企业基本上都实现了盈利,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做成盈利而虚构部分业务合同。

建议公司不要为了做盈利而虚构合同,得不偿失。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创业型企业,部分企业在报告期存在核定征税问题。

  1、尽快根据会计师的意见调整为查账征收。

  2、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

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拟上新三板的企业公司治理相对较弱,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主要为家族成员。

  建议在股改的时候规范公司的三会一层,存在家族成员控制董事会情形的,适当引进公司管理层或者外部董事。

  重视公司三会治理制度,公司经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提早适应挂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2、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①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②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③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凡是被罚款以上的处罚,均需要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关注税务处罚、工商、环保处罚。

董监高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失信行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设立过其他公司或者在其他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可能因为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董监高被列入黑名单而不能在拟挂牌企业担任董监高及法定代表人)。

  3、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归还,并出具规范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等。

  4、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如存在股权代持,核查股权代持的原因,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还原股权代持,并要求相关股东签署不存在股权纠纷的承诺函等。

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是否存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持股的情况。

  (3)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4)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2、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②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3、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五)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虽然新三板可以容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存在,但是

  1、同业竞争如果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很难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需要实际控制人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因此,应当避免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问题。

  2、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例如,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方交易、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

  如存在关联交易,需要论证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

 (六)其他有关历史上出资不规范的情形

  1、历史上增资存在代验资问题或者涉嫌抽逃出资情形

  对于拟挂牌企业历史上存在代验资的问题,应当由相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补足,不应当再继续采用挂账方式处理。

  2、对于大股东出资后将注册资本挪作私用的,涉嫌抽逃出资,应当尽快归还,并适当计息。

  专业机构助你清除障碍顺利挂牌。

虽然新三板上市标准不像创业板、中小板那样严格,但企业仍需规范化,需借助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劵商等多家机构辅佐,才能顺利挂牌上市。

  企业完成挂牌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挂牌前后如何利用资本杠杆实现产业升级,把品牌影响力发挥到极致,这个资本优势不只是融资渠道,更是增加了像券商、战略投资者这样的资本智囊,企业的股权结构、内部管理机制、财务制度等都得到了全面优化,新三板融资功能激发企业融资活力。

很显然,中小企业需借助外力方可实现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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