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_1篇(共5页)3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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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总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XX年)10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低(XXXX年)223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对象

  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下列困难群众,均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

  (三)重度残疾人(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一、二级);

  (四)特困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

  (六)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参与违法犯罪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斗殴或酗酒的;

  (四)蓄意违章的;

  (五)其它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救助标准

  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当年自负额超过XXXX年元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已经社会互助帮困的,应在其自负额基数中予以减除,具体救助数额每年由各区和相关部门按照救助资金总量具体确定。

  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在救助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应逐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努力扩大救助面。

  医疗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艾滋病、肺结核、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血吸虫病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治。

  第四条救助机构

  城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牵头,卫生、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筹措医疗救助资金,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城乡医疗救助的人员和救助额,以及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卫生部门参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负责利用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并积极扩大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

  (三)劳动保障部门参与医疗救助制度的制定,负责利用现有的医疗保险机构,承担城镇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并积极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覆盖面。

  (四)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医疗救助制度并牵头制定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好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做好审批核拨工作。

  第五条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在区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当年度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

  3.医药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4.经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

  5.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审核。

经村(社区)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等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报区社会发展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报区民政局。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复核审批。

区社会发展局、区民政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复查审核结果报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公示。

区民政局、区社会发展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复核批准后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在其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通过乡镇(街道)发放医疗救助金。

有异议的,应进行核实。

对经复核或公示有异议核实后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资金筹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本级每年按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资金管理

  建立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市、区财政预算内筹措的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纳入市、区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救助资金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结余救助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内。

  第八条救助服务

  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救助对象一般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遇到疑难杂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条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救助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湖政发(XXXX年)90号)文件同时废止。

  城乡医疗救助

  为保证困难群众真正看得起病,通知首次明确了医疗保险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共四类救助的最低标准。

上半年内,各区县将按照这四类标准,再出台等于或高于这一标准的救助线,且同一区县实行城乡统一的救助标准。

  通知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包括七类: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1、2级)残疾大学生;其他低收入人员。

  办理医疗保险救助不用特别跑路。

每年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期间,乡镇(街道)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都要设立困难群众参保受理窗口,救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参保,由民政办对参保资助对象进行现场认定,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规定收取扣除资助资金后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保,凭相关证明材料在所在学校办理,缴纳扣除资助资金后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

   

  &;对于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在具体报销费用时,只需划一下医保卡,能报销多少,自己负担多少,一目了然。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已有20多个区县实现一体化管理,年内所有区县将全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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