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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索引号:

009298157-2018-00015

信息分类名称:

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30日

标题: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文号:

北碚府办发〔2012〕152号

主题关联词:

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一)公开文件全文 

1.《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北碚府办发〔2012〕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城乡困难居民解决就医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和谐发展。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

区民政局是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卫生、人力社保、残联、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研究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机构的确定,对提供城乡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和医疗救助金的审查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卫生院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牵头研究拟定医疗保险报销优惠政策。

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残疾人的相关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区监察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过程及区有关单位履行相关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救助对象的审核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的范围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范围扩大到以下低收入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乡孤儿;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七)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第三章  医疗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第六条  资助参保。

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从201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全额给予资助;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参保标准的5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负责通知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门诊医疗救助。

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限额”救助和“普通”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

(一)限额门诊医疗救助。

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3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二)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

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100元。

第八条 住院医疗救助。

取消临时医疗救助,规范住院医疗救助。

(一)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

年救助封顶线6000元;

2.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及城乡孤儿普通疾病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90%,年救助封顶线9000元。

(二)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

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及城乡孤儿按90%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

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10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

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6万元。

上述医疗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适时调整。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资助体系资助。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门诊医疗救助实行年度审批制,具体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除需提交《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有效证件之一的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⒈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⒉属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残人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⒊属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需提供必要的病史资料复印件、镇(街)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入户调查材料;

⒋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提供上述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指定专人对复印件签注署名验讫意见。

(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3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镇、街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三)镇、街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再次张榜公示3天,群众无异议的,登记造册并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镇、街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四)区民政局对镇、街上报材料进行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里审核确认,并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在居务或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3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五)城乡门诊医疗救助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一人一卡,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

门诊医疗救助采取一年申报一次的办法,救助对象每年12月份申办享受次年门诊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条  符合住院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在治疗期间内提出救助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

救助对象患病需住院治疗,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符合住院治疗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住院通知书》。

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镇、街在2个工作日内对其身份等情况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出具《重庆市北碚区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通知书》并签注不予救助的原因,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医治过程中,应注意掌握费用总额,超过住院医疗救助核定救助额度的部份,由救助对象自付,否则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五章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救助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及标准参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北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北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由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扣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机构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已补偿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

(四)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第六章  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三条  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

结合我区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增加功能模块,同步建设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第十四条  扩大“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网络。

将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机构均纳入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承担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设立定点服务机构并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

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全部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医疗救助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实施。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救助对象参保手续,只收取扣除资助标准后的个人应缴纳费用。

普通疾病门诊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镇(乡)民政部门申报备案。

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由救助对象在出院结账前凭住院通知单到户籍所在镇(街)提出申请,镇(街)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第七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医疗救助基金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多方筹集。

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上级拨入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当年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市级下拨补助资金总额的15%;

(三)区留存的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四)区残疾人联合会安排的残疾人保障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

(七)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只能用于医疗救助,不得提取管理费和列支任何其他费用。

当年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区财政局在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救助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

(一)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参保情况,参保资助资金经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后,由同级财政局于每年年初直接划拨到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区民政局定期审核无误后,属救助对象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由区财政局直接划拨到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属救助对象在本区外市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通过市医保结算平台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各镇、街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台账和个人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

 

第八章   临时救助和慈善援助

第二十一条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学校资助体系资助和医疗救助后,其自付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担,或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要通过临时救助制度或慈善医疗援助给予及时救助和帮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对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查实,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收回已拨付的救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配合调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申报资格。

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同步推进施行,原《北碚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北碚府办法﹝2011﹞121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2.《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碚民发〔2016〕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民政医疗救助协议定点机构,有关社会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2012年修订版)》(北碚府办发 〔2012〕152号)实施以来,我区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为切实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4号),对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提出了新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渝府办发〔2015〕174号文件精神,在继续执行北碚府办发 〔2012〕152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扩大救助范围,合理界定救助对象

拓展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北碚府办发 〔2012〕152号文件规定的八类对象的基础上,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

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一)重点救助对象。

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

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即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二、提高救助标准,规范实施分类救助

按照北碚府办发 〔2012〕152号文件规定,继续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实施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救助。

为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医疗救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资助参保标准。

从2016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参保标准的5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二)普通疾病“限额”门诊封顶线。

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300元内给予全额救助。

(三)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

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由原100元/年·人调整到200元/年·人。

门诊医疗救助封顶额度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四)调整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对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人员除外)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70%,对其他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60%。

三、突出救助重点,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继续执行北碚府办发〔2012〕152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

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一)开展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的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50%的比例救助。

(二)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就医用药范围。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区(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

对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救助。

(三)加强制度衔接和监督管理。

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

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按照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给以严肃处理。

     

北碚府办发 〔2012〕152号文件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北碚区卫计委

2016年6月7日

 

3.《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碚民发〔2016〕96号)

各镇街民政办、社保所、财政所: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以及《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2012年修订版)》(北碚府办发〔2012〕1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

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

二、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救助标准。

对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80%;对其他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70%。

三、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

完善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将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等费用较高,需长期治疗的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救助。

细化重性精神病救助病种,将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肇事肇祸精神病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60%。

四、加强制度衔接和监督管理。

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要加强与人力社保、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动员困难群众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参保资助;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控制医疗费用,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发生。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16年12月12日

 

 

4.《关于做好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碚民发〔2016〕104号)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

重庆市北碚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做好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民政办,社保所,经发办,农林服务中心: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推进扶贫攻坚工作,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社〔2016〕281号)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因病致贫扶贫对象)。

2015年以来脱贫人口在脱贫攻坚期内,可继续享受。

2、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城乡孤儿(含困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9类城乡困难群众。

二、救助范围及标准

1、救助范围。

上述政策对象中,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对其医疗目录外自负费用予以救助(超过30%的,对自负费用30%以内的费用予以救助)。

2、起付及封顶线。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单次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享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3、救助比例。

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政策。

分段

重点救助对象

其他救助对象

3000-10000

25%

20%

10000-30000

30%

25%

30000-50000

35%

30%

50000及以上

40%

35%

注:

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和孤儿(含困境儿童)。

三、办理流程

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必须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实施。

农村建卡贫困对象由区扶贫办确认,民政救助对象由民政局确认,利用现行医疗救助系统,采用“一站式”结算。

具体救助办法,统一按市级办法执行。

四、执行时间即要求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镇街及时做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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