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共4页)24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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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

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省直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统称省直行政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补偿赔偿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收入包括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省直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无偿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处置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清理费用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

  第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缴纳情况。

  第八条省直行政单位已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在收入抵扣后3个工作日内,采取如下方式上缴:

  

(一)实行省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省直行政单位,其国有资产收入应通过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收缴。

  

(二)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纳税和抵费后,凭执收单位有关缴款通知书,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余额缴入省财政,并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省直行政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用以下收入科目:

  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XXXX年XXXX年1)&;科目;

  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XXXX年XXXX年2)&;科目。

  第十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当记录和反映国有资产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统计报告。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收入有关收支统一纳入部门预算,支出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维护、管理性支出及统筹安排用于省直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

原则上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国有资产收入资金的省直行政单位,应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按下达的项目使用,年终将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省直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五条省直行政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直行政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施行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施行

  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全文共十八条。

《办法》明确了国有资金的收缴办法,强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办法》还明确了税费的扣除方式,并规范了收入的使用方向。

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行政单位的责任。

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财政部表示,《办法》的发布施行,加强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入管理,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进一步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规范了各环节的管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杜绝&;小金库&;、擅自发放津贴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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