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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实习日记20篇

  司法局实习日记20篇

  10月22日

  今天是到司法所实习的第一天。

我实习的XX司法所一共只有两工作人员——许所长和杨小姐。

我这之前我也了解到基层司法所人员配置少,但怎么也没想到只有两个人,他们的工作量可想而知。

在了解了司法人员、环境等基本情况后,许所长向我介绍了司法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司法所的主要工作职能:

一、人民调解;二、矛盾排查;三、普法宣传;四、行使帮教(对刑释解教人员);五、展开基层法制工作等。

其中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是其中的主要工作。

庞大的工作量,有限的人员,看来我今后的实习将会很艰苦。

同时,会有更的机会,让我检验自己的所学,为以的工作积累更的经验。

我会努力的。

  10月23日

  实习的第二天。

经过昨天的实习基本了解了司法所的工作。

在去司法所的路上不禁地想像:

自己手持法律的光茫宝剑,维护世间的公平与正义,让法律的阳光普照世间。

望着拥护、敬慕自己的世人自是洋洋得意,呵呵。

可可事实却往往不尽人意。

刚上班,所长就指着电脑桌上的大摞文件吩咐,我今天的工作就是整理一桌子的资料。

一天的工作就在密密麻麻的文字和“哒哒”的键盘敲击声中度过。

或许是内容太多,在整理完资料后竟想不起有什么内容了。

只记得好像有很多案例。

这么好学习机会就这样错过了。

看来在以后的实习工作中得处处留心才行。

要加油哦!

  10月24日

  “XX,你把这些资料打印6份出来,今天所长说要带你下乡。

”今天刚一进司法所就听见杨小姐的交代。

这不是我昨天整理资料中的一部分吗?

太好了,这回我可得用心看清究竟是什么再说。

原来昨天准备的是给调委会成员学习的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学习资料(里面包括了很多详尽的案例分析)还有人民调解卷宗的归档工作的学习资料。

我们今天下乡就是把这些资料都送到全镇的6个行政村去并组织学习。

虽说第一次下乡有些兴奋,但全镇6个行政村跑下来即使配备了摩托车还是很累。

不过当看到调委会成员的那份热情和迫切、渴望学习的精神,也就为自己的辛劳感到欣慰了。

  10月25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是把昨天下乡带回来的人民调解卷宗实行整理。

调委会成员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中大都是村民日常生活中的小矛盾、小摩擦。

“这么锁碎的调解也要归档吗?

”我不解的问“虽然这大都是锁碎事,但如果没有调解员的从中调解就有矛盾激化以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

再有,产生矛盾的双方存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对调解往往很难听得入耳,不是你讲点大道理或说两条法律条文就能得到解决的。

调解员的工作不是那么容易的,即使是锁碎事要调解成功也很困难。

调解员要做到耐心,不温不燥,努力在双方矛盾中找一调解停的平衡点,挺难的。

你在以后的工作中就会体会到了。

”杨小姐的一翻话让我明白了调解工作的意义、难处,也明白了实际工作并不像在学校时想的那么简单,把学识用到工作中还需要很多的技巧,工作经验的积累只有从实践中来。

  10月26日

  今天是实习以来较为轻松的一天,没有多大的工作量。

倒是我今天实习的时候碰到的一个案例,让人深思.昨天傍晚的时候,王某工作下班骑摩托车回家时,李某不足8岁的小儿子突然从出现在路中央,王某因为车速较快,将李某的小儿子撞倒在地,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因为粉碎性骨折需入院治疗.王某也未逃避责任,表示愿意承担医药费,但他同时也认为事故的责任并不完全在他自己,李某也负有监护不当的责任,他不能放任自己的儿子在明知有危险的街道上乱跑.

  我们历来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总是将着眼点放在肇事这身上,尤其是机动车驾驶者,而对于行人的责任没有作过多的考虑.虽然,基于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理当予以保护,即使有时事故的责任完全在于行人方,驾驶司机往往也要承担大量的医疗和赔偿费用。

但是,法律讲究公平、正义同时法律体现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当我们在保护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的权利同时,是否理应强调其在交通行为上的义务。

再者,.例如上面的事故中,李某在可遇见的危险情况下,放任自己的小还在车来车往的街道上奔跑,本身是否也应是一种责任的欠缺呢?

所以,对于事故发生的纠纷问题,一味的指责车辆驾驶人是否明显是有失公允呢?

这都值得我们去探讨。

.

  10月29日

  今天许所长和杨小姐都得去参加镇政府办公会议,我理所当然的成了留守司法所的“看家人了”。

第一次独自上班,会遇到什么情况真让人期待。

可过了大半天,也没什么事,连电话都没响一下。

闲来无事,将司法所以前的人民调解卷宗出来翻阅。

发现大都是相关:

婚姻家庭、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矛盾。

看到这些时我在想农村需要怎样的法律?

而我们在谈到送法下乡时应该问送什么样的法到农村去。

送刑法?

送经济法?

送最需要的法——与人民群众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0月30日

  许所长向我传达昨天会议的内容是关于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检查的,并安排我和杨小姐一组协助计生办人员下乡检查计划生育工作。

下乡检查计生工作实行的很顺利,效果也不错。

同时还利用这个时机宣传了相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在宣传中一位老太太的话让我触动很大,她说:

“法律还管生仔?

这能够传宗接代的事,法律还让不让人活?

”在农村宣传法律,单宣读法律条文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

改变其思想意识才是关键,法律和思想道德都在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做用,所不同的是法律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

老太太正是遵守着“为人不孝,无后为大”的道德观才会说出这翻话。

农民的法律意识应该怎么样去培养?

中国农村是具有几千年农村文明的地方,其固有的农村道德能够起到像法律一样作用,特别是在应付家族式的人际关系上。

如果在普法宣传中对农民实行一场思维传播,从其思想理解入手,让法律成为农民思想上固有的道德规范,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0月31日

  下乡的第二天,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一农妇怀有计划外身孕。

计生办工作人员劝说其前去做人流。

我们也努力地从法律层面做其思想工作。

希望她能理解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以及将为此而必须承担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理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虽然劝说工作最终了得成效,但其的她的一句却让人深思。

“有钱人交得起罚款就能超生,这不是明摆着欺负穷人吗?

”在贫富差别进一步拉大的今天,如果我们的法律将其强制手段只简单的设定为经济上的惩罚的话。

这势必会因为财富的不均衡而造成法律的天平出现倾斜,立法上的缺失,却有失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这已成为我们法律工作者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11月1日

  今天的计生检查工作实行提很顺利。

在下乡过程中发现村民对计生工作检查队的态度很友好,对检查工作也都很理解和配合。

同时发现此次下乡检查计生工作的计生工作人员不只对强调对违反计生政策的村民实行处罚。

更多的是实行计生政策的教育。

增大计生政策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对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政策的宣传。

一改计生工作人员已往只知罚款动不动“上房揭瓦”粗暴行为。

政府工作人员这个执法观点的转变,让我们看到了我们的政府正逐步由只知强制手段的粗暴型政府向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法治型政府迈进。

这里面饱含了司法工作者的很多辛劳,“组织展开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工作职能。

从司法所往年的工作总结中我知道他们为此做了很多努力。

基层司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11月2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是为下星期到学校举法制宣传准备资料。

下星期要去做法制宣传的对像是在校初中生,为此主要准备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针对青少年一方面好奇心重、渴望步入社会;辨别事非的水平相对较弱,容易为社会上的各种表象所蒙骗的情况。

精心准备了相关犯罪构成的资料,让青少年认清楚罪与非罪的界线,从而明让其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达到让其远离犯罪的目的。

  二、青少年遇事易冲动,凡事不能冷静思考,容易受人唆使,其中很多不良社会青年常以“未成年犯罪不用判刑”为理由实行唆使。

为此特别准备了刑法中相关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年限的规定的资料和相关法律责任的资料。

希望能让他们明白并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都不被判刑;明白除了刑事责任还有民事责任不判刑也不意味着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当把准备好的资料交给许所长得到他的赞许时,心里得意洋洋的。

  11月5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展开普法宣传活动。

上午主要工作,书写法制宣传标语。

标语因其具有通俗、易懂、方便、经济、宣传时效持久等特点而在各式的宣传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

可在准备好书写标语的材料后我却犯了愁,压根不会写毛笔字呀。

没办法只能请所长亲自出马了,看着许所长尽情挥毫泼墨咱也不能干站着吧。

用大头笔写,看到办公桌上的大大头笔让我灵机一动。

用大头笔写标语虽不怎么样,但还能凑合着吧。

毛笔字,国粹呀,到我们这个代怎么就...唉!

真让人汗颜。

  中午利用休息时间完成了,司法所内每月一期的普法宣传墙报。

  下午到学校展开普法宣传。

昨天精心准备的资料取得了良好效果,还得到了校领导的夸奖,真不错。

  11月6日

  因为上次准备的资料受到好评,许所长交代今天我的工作就是再准备一份,不过这次的对象是小学生了。

对小学生的法制讲座资料叫我怎么准备呀?

正向杨小姐抱怨着。

“小学生呀很单纯,可能犯什么罪?

不成为犯罪的牺牲品就不错了”杨小姐的一名话激发了我的灵感。

法制宣传并非只预防犯罪呀,如果能培养人的法律意识,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不也很好吗?

尤其是小学生这样的弱势群体,国家还专门针对性的出来了像《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保障其权益的法律。

培养小学生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法律中保护儿童的相关规定,让他们学会用法律的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等成为了我准备资料中的主要内容。

也许并没法达到预见性效果,但我认为这种法律意识的从小培养对我们构建法治社会意义长远。

  11月7日

  刚一上班就有位阿姨找到司法所望人民调解能够为她保障权益。

这是一件财产归属纠纷案件,因为女方没有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立案。

她找上男方家去,被棒打出门,打电话过去,男方故意不接。

因为无法以诉讼手段解决争端,只能冀望人民调解能够为她保障权益。

  不过她所理解的人民调解却有失偏颇。

她认为调解和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一样的,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甚至提出要让调解员上门帮她评理,把一直躲着她的男方揪出来。

她还认为,在调解中理应和诉讼一样,只有是与非的概念,既然她是有理的,那就必须按她的要求,把事情解决,一点也不实行让步。

  其实象这位阿姨一样,对人民调解有所误解的人还是挺多的,这也和我国长期以来,对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未到家的有一定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单纯的诉讼解决纠纷的模式已经在我国人民心中扎根,这些因素无疑使更多的人民愿意直接用诉讼这种更具有强制力的手段来解决纠纷。

  11月8日

  主要工作是检查在全镇6个行政村中展开的“民主法治村”的创建工作。

并在此基础上协助各行政村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通过创建“民主法治村”的工作,各村的法治情况有了很的大的改观。

村民各谐相处,尤其民主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健全和完善极大的减小了村民之间的纠纷与摩擦,增强了村民的法律意识。

村规民约源息农村千百年来形成的道德观,它对解决应付简单的人际关系,特别是这种家族式的人际关系往往行之有效。

要完善我们的法治工作,传统道德在其中起到相当的作用。

只有将法律与道德更好的结合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合谐。

  11月9日

  行政村调委会来电话要求司法所协助调解一债务纠纷,于是和杨小姐一同前往。

具体纠纷是:

韩某两年前借给陈某2000元,因为韩某一直外出打工未曾主张过自己的权利。

最近韩某持借条(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向陈某追讨债款,却遭陈某以债务已满两年已过诉讼时效不怕打官司为由拒不还债。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能够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也就是说本案中,韩某是第一次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诉讼时效从“最近”才开始计算,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有说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后调解成功:

欠债还钱。

  11月12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

整理全镇2007年11名刑满释放人员的个人档案。

整理中发现他们当中绝大部分都是本分人,仅仅在遇到问题时不懂诉诸于法律至使在处理问题过程中行为过激才犯下罪行。

其实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村民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烈,在很多地方依然存有着刑事案件私了等等一些情况,还有就是不知道问题怎么样去诉诸于法律,遇到问题就想到武力解决和选择忍气吞声。

总体来讲就是法律问题基本没有,法律意识淡薄。

经过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人民生活水平是提升了不过法律意识并没有得到相对应的提升。

农民的法律意识应该怎么样去培养?

经济发展了,法律意识才能上去吗?

这更显示了层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普法教育的迫切性。

要改变这个现状还得靠司法工作的不懈努力。

  11月13日

  根据档案逐个落实检查帮教工作,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年度帮教考察记录。

通过帮教人的实施帮教使刑释人员更快地融入社会。

个别帮教人不但在心理上认可,还在资金上支持、技术上帮扶。

通过协助刑释人员学会种养技术,承包荒山通过其自身的努力走上致富之路。

刑释人员在“回归”社会后掌握致富的本领就能安下心来生产、生活。

刑释人员的即时融入社会能有效的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这个切需要我们做的有很多,消除你歧视的眼光,给他们一个机会,在必要是拉一把、帮一把。

这都是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

在此要特别感谢各位具体的帮教人所做出的努力。

  11月14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是采用电话形式对外出打工的刑释人员落实帮教考察。

虽说在前两天的工作中对刑释人员的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但第电话落实帮教考察心情还是很紧张。

可他们的热情很缓解了我的紧张,只要听到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时,他们都很热情、很健谈。

谈话中他们说得最多的就是“总之谢谢你们”从他们的话语中我能够感觉到他们对重新融入社会的渴望,更渴望得到人们的关心。

我们一句寻常关心的话语却能使他们的“回归之路”变得更平坦。

在谈话中还了解他们的打工生活,向他们讲解些法律知识尤其是相关新劳法的咨讯。

从他们连声的谢语中我觉得我今天的工作完成的还不错。

  11月15日

  今天许所长和杨小姐都有事外出,留我在司法所说有人会来咨询些法律问由我负责接待。

快中午时王某来到司法所讲明他所要咨询的问题:

王某在2007年元月在某地甲房地产公司新开发的商品房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的一套113m2的住房。

房产公司承诺2007年5月交付使用。

2007年4月,房产公司通知王某,房屋能够交付使用,但因为相关工作人员出差,王某元月已卖过的房屋却被售于李某,李某是在2007年3月一次性付款购得。

该公司表示,这是因为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他们能够让王某在他们下一期房屋中挑选一套并给与100元优惠。

对于王某已从元月到4月承担了4个月的贷款利息,房产公司则表示不承担。

王某找到李某说明请况,李某以自己已全部交清房款为由不答应王某要求让房的请求。

王某现想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挽回损失。

但因为对法律相关的规定不了解,不知道这个官司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所以来咨询。

听完这个事件,我想起了最近刚看到过《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中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能够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能够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这个规定所指的具体由以下两种情形: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有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有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

王某的情形正好符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相同。

看来书本的学的知识和实际工作还是有一定和差别,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持续的学了充实自己。

尤其是要注意法律最新动态。

  11月16日

  为构建和谐社会把村民的矛盾纠纷解决在村,把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

司法所决定组织一次年底矛盾排查工作进入乡村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

今天第一天入村排查发现一纠纷陷患:

甲年幼是时曾过继给没有成亲的叔叔乙,按村里规矩过继后甲是要给乙养老送终的。

但甲乙之间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现行《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

“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在甲年幼时乙也没有抚养过甲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现甲取媳妇后在其妻的鼓动下不愿瞻养年迈的乙。

  虽然甲没法律上的瞻养义务,但无论道德还是亲情上甲对乙的瞻养却在情理之中。

经调解甲表示以后愿意尽瞻养的义务;同时,通过民政部门为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事情虽得到完美解决,但这却是一个让人深省的教训。

有法治社会的今天,要保障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千百年来形成的传统并不能起到保障作用。

  11月19日

  没想到在排查的第二天就遇上棘手的事:

赵某(男)与李某(女)俩人未婚同居。

一日龙某(男)与李某在李住所处私通被赵某当场抓获。

赵某逼龙某写下“认罪书”,并提出私了还是公了。

龙某表示愿意么了并写下5000元的欠条,并将身上近1000元现金给了赵某。

事后赵某害怕自己的行为构成敲诈罪,特到司法所实行咨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赵某提出私了视为有索要财物的意思表示,其中更逼龙某写下“认罪书”显然使有威胁的方式。

赵某的行为符合敲诈罪犯罪构成。

但赵某事后已理解错误码主动到司法所寻求协助,且在这事件中龙某也有过错在先。

调解后:

赵某退回已收取龙某的现金和欠条、“认罪书”。

至于龙某的行为,因为赵某与李某不是夫妻关系,其同居关系在现行法律中并不受到保护。

龙某和李某的行为属道德作风问题,对此予以警告处分。

  事情至此完结,但它折射出一个问题:

在讲究法治的今天,人们以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本无可非议。

但如果一切只求不违法,对于社会公俗良德便肆意践踏。

使得我们不得不去反思法律道德的关系,在我们大力宣传法制的同时是否应增强公民思想道德的教育。

在法律求涉及的地方我们就更需要道德来维持我们的社会秩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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