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劳动法》-浙江省平湖市总工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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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工会法劳动法辅导讲座,中国劳动法学会理事北京明德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浙江省劳动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凌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现行的工会法,我们称之为修改后的工会法。

之所以这样称,是因为1998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修改而列入人大立法规划,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16票赞成,14票弃权,1票反对,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92工会法废止了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了92,工会法(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92工会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小修改)。

所以,新中国首次立的三部法之一工会法,可以说前后经历了三次立法上的大调整和大修改,一次小的修改。

(两部工会法,50工会法和92工会法。

92工会法的两次修改,即2001年10月27日和2009年8月27日的修改)四部宪法和四次修改.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29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施行(共26条)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共42条)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共57条)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以下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介绍:

一、修改后的工会法主要特点;二、修改后的工会法主要内容解读。

幻灯片14,一、修改后的工会法主要特点,特点之一,修改后的工会法打破了所有制的界限,是工会更加广泛和普遍地开展维护职工权益工作。

修改后的工会法打破了按企业性质规定基层工会权利义务的形式,废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等字样和相关条款。

除民主管理问题对国有和集体企业做了特殊规定外,修改后的工会法适用于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工作不再局限于公有制企业,工会在各类企业、事业和机关中都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权利和义务及组织、干部、经费财产的保障都是平等的。

特点之二,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维护职能,使工会更加直接、鲜明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权益。

修改后的工会法突破了工会工作四项职能并举的格局,明确了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地位,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应当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

”同时,明确了工会突出维权的两大机制,即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在突出维护职能的前提下,工会也应积极履行其他职能,如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使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

特点之三,修改后的工会法强化了职工的结社权,是工会更加广泛和有效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10条第1款规定:

“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特点之四,修改后的工会法增设了一类工会组织,使工会更加深入和灵活地开展组织和维护工作。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浙江省的实施办法还增加了新的规定,即“企业较多的村和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特点之五,修改后的工会法提出了三方机制建设,使工会更加及时和有效地参与劳动关系宏观决策。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又称三方格局、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依照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三方性原则,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根据一定的议事规则,就调整劳动关系(有些国家扩大至产业关系)方面的问题以会议形式进行协商谈判的一种制度。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变化及其协调的迫切需要,我国也十分重视三方机制的建设。

1990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144号公约,承诺三方代表就国际劳工组织活动的有关事宜进行有效协商。

特点之六,修改后的工会法加强了工会干部保护,是工会干部更加具有维护职工权益的勇气和信心。

体现在:

规定了罢免的限制性程序问题,如修改后的工会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如修改后的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浙江省的实施办法在最后一句上还增加了新的规定,即:

“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和本人不愿意延长的除外。

”,特点之七,修改后的工会法强化了民主管理制度,是工会更加明确和灵活地组织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35条第1款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2款规定: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36条规定: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37条规定: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特点之八,修改后的工会法加强了经费收缴力度,使工会经费的收缴更加具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保障。

体现在:

扩大拨缴面,如修改后的工会法第42条第

(二)项的规定,打破了所有制的界限;使用支付令,如修改后的工会法第43条规定。

特点之九,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使工会工作更加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和保障性。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49条至第55条规定,完善了工会法的法律体系。

二、修改后的工会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工会的基本职责和活动准则(第一章)1、关于工会的基本职责。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6条第1款又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是法律对工会职责的定位,赋予了工会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法律地位。

2、关于工会的活动准则。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4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规定了工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它包含了三层意思:

第一、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二、工会必须以党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工会要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工会章程的制定或修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二)、工会组织建设和干部保护(第二章)1、工会组织建设工会的入会权得到保障。

工会法第3条对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作了硬性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

小企业职工有了组建工会权。

工会法第10条规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乡镇、街道建工会得到法律认可。

工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浙江省的实施办法还增加了新的规定,即:

“企业较多的村和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规定了不得随意撤并工会组织。

工会法第12条第1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

”在理解该条款时应注意: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也包括不应把工会的工作机构合并到党政的工作机构之中去。

加强了上级工会指导帮助的责任。

工会法第11条第2款: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

”(上代下)重申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问题。

对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还要领取代码证。

提出了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回避的问题。

工会法第9条第2款: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保证了基层工会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的时间问题。

工会法第40条第2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2、关于工会工作者的法律保护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上。

第13条规定: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浙江省的实施办法还增加了新的规定,即: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事业单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可以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工会工作者劳动合同的保障上。

第18条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最后一句是限制性规定。

浙江省的实施办法在最后一句上还增加了新的规定,即:

“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和本人不愿意延长的除外。

”工会工作者职务的法律保障上。

第17条第2款“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对罢免程序的限制性规定有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即:

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

对侵犯工会工作者权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52条对因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和因履行工会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两种处罚措施:

责令恢复工作,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责令给于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照付。

(三)、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四章)1、请求权和建议权。

如第20条第2款“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第27条要求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合理要求,然后协助行政做好工作。

2、职工代表大会适用范围扩大。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20条第2款: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这里作了隐性修改,泛指企事业单位。

3、强化集体合同制度,明确了手段。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20条第4款: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对劳动法的补充。

4、在工会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代表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方面:

一是“小三方机制,“工会法第28条关于“工会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二是“大三方机制”,工会法第34条第2款“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5、在工会参加劳动关系的协商协调,维护决定权利,争取合理利益方面:

一是工会法第20条第1、2、3款分别表示三个意思,即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是工会法对劳动法的又一补充。

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可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带有选择性,而工会法有更多的规定,如修改后的工会法第6条第2款、第20条第2、3、4款,特别是第53条第4项“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上级工会应当支持帮,助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二是工会法第27条(包括第28条第1款)要求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合理要求,然后协助行政做好工作。

6、在工会进行法律法规的检查与监督,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方面:

一是工会法第19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二是工会法第21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相当于给了工会一个审查权;三是工会法第22条对于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五种情况(克扣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规定了工会有调查、交涉、起诉权;四是工会法第23条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的“三同时”实施依法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五是工会法第26条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调查处理权,而且是必须参加全过程。

7、在工会组织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服务,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职工权益方面:

一是对职工的法律服务,工会法第29条的规定是“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二是第20条1款“工会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三是第21条3款“支持、帮助职工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四是第28条“参加处理影响较大的劳动争议或集体劳动争议”等等。

(四)、工会财产经费的保护(第五章)对于这一章节,应掌握五个问题:

1、经费财产的所有权性质。

工会财产(工会资产)动产、不动产是工会法民事权利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2%的拨缴经费在民法通则中属于原始取得,只要得到工会法中规定来源的经费,所有权就属于工会。

2、工会经费。

来源与标准。

第42条第1款规定了工会经费的五个来源,其中第二项来源明确了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要按2%的工资总额拨缴经费;税前列支。

第42条第2款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是国家对工会的支持。

工会经费的税前列支意味着列支的经费性质应是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使用和管理。

工会经费分级使用;工会经费管理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第44条)。

3、工会经费收缴的司法保护。

工会法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要掌握两个问题:

一是申请支付令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基层工会,另一个是上级工会(包括各级工会);二是支付令的申请程序问题,申请支,付令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特殊程序(督促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工会法司法解释,就此程序增加了询问程序,即法院在启动督促程序时,可以先询问被申请人,如被申请人承认部分欠缴的,可以先就承认部分予以执行。

申请认为异议无效,支付令即生效,6个月内有效。

申请强制执行需在有效期内进行,超过有效期,则需重新申请。

4、工会财产。

主要要明确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工会经费、专项补助经费)。

理解时应把握三个问题:

工会财产有两大部分组成:

一部分为国有资产,另一部分为工会资产。

工会对工会资产拥有四项权能,即: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工会资产主要是通过2%工会经费的拨缴和会员交纳的会费原始取得。

5、关于国家监督的问题。

工会法第44条第4款: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五)、工会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修改后的工会法共有七条。

主要掌握三个问题:

1、什么是法律责任自然人和法人违反法律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分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2、工会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救济渠道。

工会法第49条规定: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有关条款法律责任的性质。

一是第50条对“阻扰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自者阻扰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这不是处罚,而是处罚的前置条件,本条款只承担行政责任;二是第51条“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这里只涉及民事侵权责任,将产生赔偿问题,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对调动问题没有行政处罚,直接进入赔偿;三是第52条对解除合同的处罚有两种形式(前面已经讲述);四是第53条对妨碍行使,民主权利的、非法撤并工会组织的、妨碍工会参加工伤事故及侵权问题调查处理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的四种情况,要分别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五是第54条对侵占工会经费财产拒不返回(包括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主要是负民事责任;六是第55条对于“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法律授权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进行赔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幻灯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世界各国劳动法立法情况通常认为,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最早的一部劳动法规,这部法规适用于英国纺织业的童工,它规定了童工的年龄不得小于9岁,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这个法规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本家的剥削作了一定的限制,故被认为是“工厂立法”的开端,视作劳动法产生的一个标志。

这是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

最早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于1918年在列宁直接领导下制定了苏俄劳动法典。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起始于1922年,是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并发出了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

1922年5月由劳动组合书记部发起,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中央苏区于1931年11月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从1932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

一、劳动立法及劳动法的基本理论

(一)、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劳动法所研究的劳动,并非人类所有的劳动现象,而仅指劳动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所从事的一种职业性的有偿劳动。

从狭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实施的综合性的劳动法典。

目前我国立的是劳动基准法。

从广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调整特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除上述狭义理解的概念外,还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两类社会关系):

一是特定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二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点有三:

参与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特;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特征。

劳动关系本身所兼容的上述特性,使之成为一种与行政关系、民事关系、经济关系有差异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关系形态,从而使劳动关系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模式呈现出新的趋势,劳动关系统一化、企业化、自主化、契约化(合同化)和法制化。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适用范围与理论概括不尽一致,从某种程度上说是较为狭窄的,正面看,有两类劳动关系适用本法;从反面看,有一部分劳动者及其他人员(如公务员、农民、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法。

(二)、劳动法的组成体系劳动法就其法律渊源来看,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劳动基本法:

即劳动法典。

2、劳动法律:

劳动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公布,现已颁布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

3、劳动行政法规:

劳动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其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办法”等,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

行政法规是我国当前劳动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

4、地方劳动法规:

地方劳动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享有省级立法权的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劳动法规的立法权仅限于地方权利机关享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地方人大常委会公告的形式公布。

如: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等等。

5、劳动规章:

劳动规章是指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政府发布的劳动行政规章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特别是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政府令、部长令的形式发布,劳动规章是我国目前数量较多的一种法律规范,劳动法颁布以来,劳动保障部已制定颁发了50多个劳动规章。

如:

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等。

6、国际劳工公约(我国劳动机关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之间缔结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协议,条约一旦生效,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条约共有18个,这些公约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组成部分。

在劳动立法方面,我国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劳动法立法规格偏低:

单行劳动法律奇缺;劳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过多过杂;批准参加的国际劳工公约偏少。

(三)、劳动法的职能和地位:

劳动法就其实质而言,既不是劳动职能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律,也不是有关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的法律,而是对公民劳动权这一基本人权的保障法。

劳动法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宗旨,首先是出于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需要,其次是维护劳动关系中“对等契约”的需要。

劳动法在立法体制上打破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做法,是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是劳动关系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结果平等的关键。

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是为了维护社会劳动关系、分配关系的公平和契约正义。

因此,劳动法的职能主要表现为: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我国现阶段的各种劳动关系;促进我国劳动体制的全面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的地位,是指劳动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换言之,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怎么样的层次?

一个法律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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