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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结构专业技术问题

结构布置

目录

1、结构体系

2、结构规则性

3、砌体和底框结构

4、框架结构

5、剪力墙结构

6、框架-剪力墙结构

7、异形柱结构

1、结构体系

1.1、在结构体系设计审查中,《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5.2条规定过于概念,无具体说明和量化,难于掌握。

如,框架结构体系中的端部,采用砖墙加构造柱承重是否合理?

再如,住宅框架柱因功能要求经常出现柱轴线不能对齐问题,但计算机计算能解决,是否合理?

答:

体系本身就是一个概念,是建筑结构类型的集合。

具体工程的结构类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ll-2001)的第六章到第十二章中列出了各种具体的类型,如设计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没有规定的结构类型,属于超规范、超规程设计,应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执行。

第一例,框架结构的端部,采用砖墙加构造柱承重,属混合结构体系,不应采用。

第二例,是框架柱网不对齐形成的单跨框架与半框架,这仍然是框架结构。

1.2、关于混凝土结构与钢结构的混合型结构,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未明确不能使用,仅在条文说明读到,审图中如何正确掌握?

答:

可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CJ3-2002)第11章混合结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为了提高框支梁柱的承载能力和控制框支层的刚度、上下刚度比和变形,允许在框支梁、柱中采用型钢混凝土梁柱或钢管混凝土柱等混合结构形式。

如果底部为混凝土结构,上部为钢结构,这种类型属超限设计,应报抗震专项审查。

1.3、同一种结构单元中既有框架结构又有排架结构,如底下二三层为框架,屋面为钢梁轻钢屋盖,或端部山墙采用框架结构,中间跨采用钢梁排架结构等,有没有规范条又明确不允许用此种结构?

使用时有何限制或构造要求?

答:

同一结构单元一般来说最好是同一的结构体系。

当必须采用多种结构体系时,应遵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5.2条的规定,同时有满足第3.5.3条和第3.5.4条的要求,重点是平面和竖向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变化均匀连续,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问题中前一个例子有时不可避免,须加强下部框架的刚度和整体性,尤其是顶层周边梁的刚度;后一个例子应尽量避免。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9.1.1-7条中有明确规定,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第9.1节、第9.2节对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钢结构厂房也有较详细的要求。

1.4、对底部为多层框架,顶层为排架的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进行抗震设计时,有何要求?

答:

对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若顶层出设置大房间的要求,局部采用网架、屋架等大空间的屋盖形式,部分框架柱顶部变为排架柱,仍可按框架结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计算时,屋盖系统可采用有限元杆系模型、或简化为连杆与排架柱铰接。

抗震分析时振型系数应增加,充分考虑高振型的影响。

对于下部到顶层全部为排架结构的多层工业厂房,应参考其他规范、规程,如《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96)等进行设计。

1.5、《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结构)中第9.1.10条和施工图审查要点(结构专业)第3.6.1条(结构布置):

“抗震设计时,框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承重的混合形式”,《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6.1.6条是有强制性要求的,多层框架没有明确提出,设计者都以多层框架为由不执行此项要求,又无相应规范条文说服设计人,如何处理?

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可以混用吗?

答: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6.1.6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承重之混合形式”,条文说明指出“框架结构与砌体结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体系,其抗侧刚度、变形能力等相差很大,将这两种结构在同一建筑物中混合使用,对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将产生很不利的影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员对多层没有明确规定,但设计概念、设计原则是一致的,审查时应坚持抗震设计不允许混用结构体系的原则。

若设计人员不接受,可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l)表6.1.1无此结构形式,应按《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于超出抗震规范适用范围的结构设计应报抗震专项审查。

钢筋混凝土结构与钢结构的混用应遵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CJ3-2002)第十一章的规定。

1.6、排架结构(混凝土柱、钢梁)中附有混凝土框架结构是否可行?

此种结构是否可在端部不设屋面梁而采用山墙承重?

答:

排架结构中含有部分框架结构当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l)第9.1.7条的计算条件时是允许的,结构计算应按实际的结构形式建模计算。

此类结构不应采用山墙承重,详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9.1.1条第7款规定。

1.7、多跨排架结构,边柱为混凝土柱,中柱为钢柱,是否属超限范畴?

答:

多跨排架结构,边柱为钢筋混凝土柱,中柱为钢柱。

抗震设计时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执行。

非抗震设计,按弹性理论设计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构造措施应保证与理论计算一致。

1.8、底部三层为混凝土框架结构,上部一层为钢结构,这种结构是否成立?

四层为加层,有无超规范设计问题?

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何处?

答:

底部二层为混凝土框架结构,上部一层为钢结构,可分为两种情况: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不包括下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为钢结构的有关规定,两种结构的阻尼比不同,上下两部分刚度存在突变,属超规范设计,应按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执行,且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或报省抗震办中请抗震专项审查。

(2)非抗震设计时按弹性理论设计是可行的。

1.9、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顶层局部为钢结构,钢结构图纸后出,审查时遇此情况如何处理?

答:

对于钢结构图纸后出的问题,施工图审查可分期审查,但要求:

顶层钢结构与主体结构梁体建模进行抗风、抗震计算,如系非结构构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13.2.5条进行计算;在整体计算的前提下,钢结构独立计算分析满足要求;主体结构与钢结构的连接节点构造要统一考虑。

1.10、高层建筑中主楼和裙房什么情况下必须脱开?

如果必须连接成一体,有何原则性要求(假如计算均能通过)?

答:

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4.3.9条规定,高层建筑中主楼和裙楼如果连在一起,使得整体结构的平面与体型出现特别不规则或设计不合理的情况,应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若主楼和裙楼连接成一体,需要注意:

(1)处理好主裙楼之间的不均匀沉降;

(2)裙楼与主楼相连的屋面梁需适当构造加强;(3)按建质[2006]220号文附录,判定是否需要抗震专项审查。

1.11、如果一层地下室的项板上有几栋高层建筑,在主楼部分地下室顶板做成粱板结构,纯地下室部分做成无梁楼盖.请问是否可以把地下室项扳作为嵌固点?

另外,一般上述这种结构体系在地下室顶板处有1m多高差,形成错层,有错层处不能作为嵌固点,那么地下室底板作为嵌固点,这种结构按多塔楼考虑?

答:

如果地下室顶板的设计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6.1.14条规定,那么主楼部分地下室顶板可作为主楼结构的嵌固部位,上部几栋高层建筑可作为独立的结构单元,不必按多塔楼设计。

如以地下室底板作为嵌固部位,则应按多塔楼设计计算。

1.1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6.0.8条的规定,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舍等建筑,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

但当地建设局于08年12月发出通知,要求本市上述建筑“不应低于7度设防”。

请问:

上述建筑若为多层框架时,应按“6度,乙类,三级框架”、“7度,乙类,二级框架”,还是“7度,乙类、三级框架”设计?

当地相关部门口头解释,按后者执行,是否满足GB50223-2008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

答:

根据GB50223-2008第3.0.3-2和GB50011-2001表6.1.2条,乙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多层框架结构,应按照7度加强抗震措施,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

如按照当地建设局的规定,烈度再提高一度,则应为:

乙类、7度、抗震等级二级,设防地方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是允许的。

1.13、抗震设防为7度的地区,中小学建筑中,剧场、体育馆等大跨度建筑的抗震等级该如何确定?

答:

GB50223-2008第6.0.7条: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中小学校的剧场、体育馆可视为教学用房,抗震设防类别为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

根据该规范3.0.3-2条,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查GB50011-2001(2008版)表6.1.2,抗震设防烈度8度,大跨度公共建筑的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为一级。

1.14、某“青年公寓”工程:

1、其每层(10层)层高均为5.2m,并且预留了加层(夹层)手段(夹层花篮梁及卫生间板做到位,其余夹层板住户自理),是按10层还是按20层进行结构计算。

2、该“公寓”具备住宅所有的套内空间,是否属“公寓式住宅”,并按住宅予以审查。

答:

这种情况目前设计市场上不是个别情况。

由于各层各户对夹层的位置、大小和装修时间的选定均不确定,容易造成结构平面和竖向的不规则,对结构安全造成很大影响。

因其使用功能不明确,结构计算无法符合实际工作状况。

此类潜伏设计理应禁止。

建筑专业对公寓的定义为,公寓属于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

公寓可不按照住宅相关规范审查。

1.15、两幢建筑物之间用连廊相连成整体(未设缝),这样结构方案是否可行?

答:

要视具体工程及具体设计处理方法而定。

1.16、单跨框架在一些特殊性低层建筑(一~三层)中确实难以避免,如要求设置剪力墙,形成框架-剪力墙结构,对于6度区低层建筑是否要求过高?

可否根据具体条件和设防要求,对6度区低层建筑适当放宽要求?

是否可以这样控制?

1)低烈度区(6度)从宽掌握,高烈度区(7度以上)从严控制。

2)抗震分类乙类建筑不得使用

3)按建筑层次分:

一、二层建筑从宽考虑;

4)三层以上建筑从严控制。

答:

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多层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

特殊情况下,非乙类建筑、一、二层建筑,尤其单层开敞式走廊确需作单跨框架时,应有加强措施。

1.17、单层厂房周边的车间辅房(二、三层)单跨框架怎么处理?

答:

厂房周边的车间辅房,一般以抗震缝和厂房分开,处理方法同上。

1.18、楼梯间梯梁下小立柱未作箍筋加密,是否按违反《抗震规范》6.3.8-2条?

如此判定是否合理?

答:

楼梯间作为主要疏散通道,宜加强抗震计算和构造。

楼梯平台处小立柱宜加强配筋,加密箍筋。

但中间平台下梁柱不是框架梁柱,其构造规范没有条文规定,如箍筋未全高加密,不应判为违反《抗震规范》6.3.8-2条,可从提高安全性、设计合理的角度给予建议。

1.19、GB50011-2010第14.1.4条“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四级。

6度、7度时抗震等级没有区别吗?

如果有区别,如何区分?

答:

按规范执行。

1.20、抗震分类设防标准GB50223-2008第6.0.5条文中“一个区段”如何理解?

请看下面两个相关问题:

1)高层与裙房虽然设缝,但1-3层与裙房相通,裙房为乙类建筑(大卖场),高层3层以上为住宅,1-3为大卖场的仓库,问高层1-3层设防类别要提高吗?

【仓库无密集人流,可不提高。

】2)另一个工程:

高层与裙房虽然设缝,但1-3层均为商铺,且相互连通,裙房为乙类建筑,问高层l-3层设防类别要提高吗?

答:

区段指:

1)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

2)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3)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包括商住楼或综合楼,其划分区段按比例原则确定。

例如,高层建筑中多层的商业裙楼(不设缝分开)或下部的商业区段,商业区段建筑面积超过17000m2或营业面积超过7000m2,下部商业区段为重点设防类,而上部区段可以不提高设防类别。

问题1)该建筑分为三区段;设缝分开的裙房,主楼三层上、下。

高层1-3层为商场的仓库设防类别无需提高。

问题2)该建筑分为三区段:

设缝分开的裙房,主楼二层上、下。

高层1-3层为商场若该区段建筑面积超过17000m2或营业面积超过7000m2,该区段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

1.21、设防区为7度、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Ⅲ类场地,地震加速度0.15g,在确定抗震构造措施时,按《抗规》第3.3.3条宜按8度,此时是否需要考虑其为乙类设防,再提高至9度构造?

答:

该问题2009结构专业疑难问题问答中已有回答。

7度、乙类抗震设防的建筑按8度采取抗震措施中,己包含了Ⅲ类场地,0.15g区提高至8度的抗震构造措施,故不需重复提高至9度。

2、结构规则性

2.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1条中的“严重不规则”如何界定?

几条不规则算严重?

条文说明中“某一项大大超过规定值”如何界定?

答:

对不规则程度要给出具体量化指标是很困难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4.1条有一些规定。

条文说明已比较清楚,也强调了要依靠设计经验、抗震知识的素养等,关键是分析是否形成薄弱环节、产生变形集中利应对集中等,应按说明来衡量具体工程。

扭转不规则的指标还与整体变形有关。

对扭转严重不规则参见《房屋建筑抗震设计常见问题解答》中《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答疑部分的第3.7条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四章。

2.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3.4.2-2中侧向刚度不规则界限值,该层小于上层侧向刚度有无最大限制?

答: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3.4.2-2为竖向不规则的界限值,界限值只有下限,不会给出上限。

2.3、结构平面布置及竖向不规则的判定及加强措施难以掌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4.1条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具体掌握的尺度如何?

答:

平面及竖向不规则的判定与相应的加强措施,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节执行,对不规则应进行区分:

“一般不规则”指超过表3.4.2-1和表3.4.2-2中一项及以上的不规则指标;“特别不规则”指的是超过多项或某一项超过规定指标较多,具有明显的抗震薄弱部位,将会引起不良后果者;“严重不规则”指的是体型复杂,多项不规则指标超过第3.4.2条上限值或某一项大大超过规定值,具有严重的抗震薄弱环节,将会导致地震破坏的严重后果者。

对“一般不规则”,须按第3.4.3条采取有关措施;对“特别不规则”,须作抗震专项审查;对“严重不规则”,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50011-2001)第3.4.2条、第3.4.3条及条文说明执行,并请参阅《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四章的有关内容要求,调整方案和修改结构布置。

2.4、判为严重不规则的设计,超限高层设计,设计院往往多方托辞,难以处理。

此类设计颇多,希望统一标准,令行禁止,此要求合理吗?

答:

关于特别不规则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文有明确规定。

对于“严重不规则”问题的判定,施工图审查应慎重下结论。

2.5、当房屋高度为A级时,而房屋的高宽比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4.2.3条规定时,是否需要专项审查?

(在相当多的工业建筑中,结构的高宽比一般都较大)

答:

高层建筑的高宽比并非超限高层建筑的判断指标。

不作为是否需要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依据。

工业建筑可按相应的行业规范执行。

2.6、《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4.3.6条对楼板开洞后的净宽度有明确要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中不管是高层还是多层均有此规定,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没有,对多层建筑,审图时是否应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中要求控制楼板开洞后的板净宽度值?

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板开洞率达到80%-90%,采用“SATWE”设计软件进行计算是否合适?

答:

多层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执行,一般不控制,但计算应有合理的计算模型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2条的要求进行设计。

楼板开洞面积大于该楼面面积30%,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3.4.2-1属楼板局部不连续,是平面不规则的一种类型,当开洞率达到80%-90%,表明结构不合理,应调整结构平面布置,开洞率过大首先是体系问题,计算还在其次。

SATWE程序可以考虑楼板开洞对刚度影响,采用弹性板计算。

2.7、宿迁8度区,框架的位移比按1/550,为了满足位移比柱截面太大,轴压比仅0.2~0.3,是否可以放宽位移比控制?

答:

位移比控制是抗震设计规范里应执行的条文,不能随意放宽标准。

框架柱作为框架结构的主要抗侧力构件,在8度区断面增加是必然的。

如想减小柱截面,应采用其他综合措施,如通过适当设置抗震墙进行调整,或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

2.8、GB50011-2001(2008版)第3.4.1条中,特别不规则建筑较为常见,审查时如何掌握“专门研究和论证”?

答:

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不属于建设部令111号文件中的高层建筑,可不进行初步设计阶段抗震专项审查。

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对此如何执行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具体操作可根据各地方的政策规定执行。

我们的理解是不论谁来组织和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论证,设计人员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设计存在的不规则(超限)隋况、针对工程的不规则之处采取了哪些有效的抗震措施,报施工图审查时应报送相应的计算分析资料和抗震构造措施,供审查之用。

2.9、有些25层~28层的高层住宅,实际采用了多层的户型,致使在一个抗震单元楼二端,宽度有楼长的将近一半,其高宽比达8.0以上。

审查中提出,回复中说高宽比规范中末明确作为超限,有的回复用广东规范的高宽比,高宽比是否用加权平均高宽比计算比较切合实际?

答:

高宽比的确未列入“超限”指标,但高宽比过大对结构稳定性有影响,所以还是要适当控制,JGJ3-2002第4.2.3条控制高宽比仍然是强标。

计算高宽比不应以平面最宽处计算,应以平面换算宽度为准。

2.10、GB50011-2001第3.4.3,不规则的建筑结构除了内力调整外,还应对薄弱部位采取哪些有效的抗震措施?

从计算书看楼层承载力及层间位移均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可以不再采取加强措施?

例如:

由于底层柱较高,平面布置不对称、不均匀等形成平面扭转不规则,但层间位移角均符合要求,是否可以不再采取加强措施?

如需采取措施则没有定量的标准,采取何种措施?

达到什么程度?

答:

原则上应采取加强措施,GB50011-2001第3.4.3条作了基本规定,设计人员应根据具体工程存在的不规则性和薄弱部位采取针对性的抗震构造措施。

(含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措施)

2.11、GB50011-2010第3.4.1条中要求:

对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

其中“专门研究和论证”指什么?

高层是否可以理解为抗震专项审查通过即可?

那么对多层,如何执行?

答:

GB50011-2010第3.4.1条中要求:

“对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

“专门研究和论证”是指针对特别不规则的建筑进行研究,多程序分析比较,提出比规范更严的措施与对策,确保结构安全。

高层建筑可以理解为国家、省抗震办组织的抗震专项审查。

多层建筑可由市级抗震办(根据各地规定)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研究、论证,施工图送审时必须送审相应的资料和设计内容。

2.12、多层框架结构,楼面开洞面积>30%,是否需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

答:

楼面开洞面积>30%仅为结构布置不规则中的一项,是否需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应综合判别。

2.13、GB50011-2010第3.4.3-3条“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能否给一个量的数值。

同样第3.4.4-1-1)“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制”。

答:

详抗震规范GB50011-2010的条文说明。

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GB50011-2010表5.5.1规定限值的0.4倍时,该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1.6。

2.14、高层建筑高宽比超规范要求,如何控制适度超限,以及补充结构措施?

答:

按相关设计规范,根据设计经验控制。

建筑的高宽比是对结构整体刚度、整体稳定、抗倾覆能力以及经济合理性的综合评定,新高规已经不再强调“最大高宽比概念”,对于高宽比超过规范的高层建筑,主要需要控制其整体稳定及抗倾覆计算。

2.15、多、高层建筑结构计算-总信息文件中上下楼层间偏心率E0x、E0y,应控制偏心率多少?

答:

各层偏心率EOx、E0y与上下楼层间无关。

当偏心率达20%时应注意扭转位移指标,控制其扭转效应。

2.16、GB50011-2010第3.4.2条中只规定了侧向刚度不规则的条件,但没有规定层刚度比值的下限,对底层层高较高的框架结构或框-剪结构宜给出层刚度比值的下限,一般控制不小于上一层的1/2,是否妥当?

答:

妥当。

(条文说明)

3、砌体和底框结构

3.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7条第4款“楼梯间不宜设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如设计违反了该条文,如何处现?

因为该条不是强制性条文且是“宜’

答:

“楼梯间不宜设在房屋尽端和转角处”,在条文说明中已讲清楚理由,如一定要设,应采取特殊的加强措施。

3.2、砌体结构内局部可采用框架,那么,类似多层砌体结构住宅底层为车库的形式,对纵墙能合采用框架?

答:

砌体结构内部可采用框架的条件为:

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7条中结构体系的要求,且框架柱长细比大于4,不参与地震剪力分配。

问题中底层车库不能满足上述条文规定。

3.3、砖混结构下部一侧全部为汽车库,另侧为自行车库,其纵墙二侧刚度相差较大,怎么处理合理?

砖混结构件宅,底层车库,南沿墙(纵墙)门洞尺寸较大,不能满足规范关于窗门墙宽度大于等于1000mm及洞口边缘至墙尽端大于等于1000mm的要求,如何解决此类问题?

答:

该方案不合理,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7条第2款的规定。

当因建筑功能要求不能满足规定的墙段最小尺寸时,可采取加强措施,如适当加大构造柱(不大于300mm)等,但不允许将整个不满足要求的局部墙段改为钢筋混凝土墙(墙段最小长度不小于l/4层高且不小于800mm,且应验算地震作用下抗剪承载力,尽端承重墙处可设置边长不大于300mm的L形构造柱)。

如仍不能满足需要,则应改变结构体系,如采用底框结构等。

3.4、砌体结构外走廊房屋(例如,学校教学楼、宿舍),教室内楼面和走廊大多采用钢筋混凝土柱结构,是否属体系混用?

如砌体墙承担水平力,梁柱承担重力是否可行?

答:

此类结构中混凝土柱不得参与水平地震作用的分配,否则,属体系混用。

在砌体结构房屋整体刚度确有保证前提下,可局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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