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巴里坤在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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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调营业税起征点。

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尽快将该政策落实到位,让惠于民,基层税务机关建议如下:

一、扩大起征点政策适用范围。

目前起征点政策仅适用于个人。

若个人开一个饮食店,工商登记为个体经营业户的能享受到起征点政策,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则不能享受该政策。

同一行业由于企业注册类型的不同带来税负的不公,纳税人难以接受。

政策的力度还不够。

建议总局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将起征点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型、微型企业。

起征点适用范围扩大以及金额调高后,可能会对一些地区的财政收入产生一定影响,但我们应当看到在起征点政策鼓励下,培育税源,个体经济、小型、微型企业的“蛋糕”做大后,其将来对税收的贡献远远超过目前税收收入的影响。

二、改起征点为免税额。

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指营业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且仅指个人)达到征税数额量的界定,也就是说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就不征税。

若营业税起征点定为20000元,那么月营业额19999元的个人,将达不到起征点,不征收营业税,月营业额20000元的个人,若以5%的税率计算,将每月缴纳1000元的税收,一年将缴纳12000元税收,显然处于营业税起征点临界点附近的纳税人税负是不公平的。

若营业税起征点调得过高,不利于纳税人特别是农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培养,税负不公,容易诱发征纳矛盾,造成一定的管理混乱,引起税收流失。

鉴于营业税起征点存在的“先天不足”,我们建议改起征点为免税额。

月营业额25000元的个人,20000元为免税额,超过的部分5000元按规定征税。

三、明确按期纳税、按次纳税。

按期纳税、按次纳税适用不同的政策,但现行税收政策对什么情形适用按期纳税,什么情形适用按次纳税未有明确规定。

如个人出租房,月租金10000元,出租户一般在税务机关门临开票,若适用按次纳税,每月缴纳营业税500元,若适用按期纳税,则免征营业税。

税负差异较大。

类似的还有保险公司、安利营销员的代理收入等。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一是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二是未办理税务登记在门临开票的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能同时提供按期取得收入证明(或合同、协议注明)、付款方证明、身份证明都适用按期纳税政策。

四、其他税费随同主体税种一并免征。

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其主体税种营业税已免征,其他税费如何处理未有明确规定。

如对广告业、娱乐业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征收?

适当调高营业税起征点,可以避免分散征管力量,“抓大扶小”,集中力量加强对经营规模较大、营业额较高的纳税人的管理,有利于节约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若营业税作为主体税种已免征,再花费征管力量来抓一些其他小税种、费的征收,有本末倒置之嫌。

建议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其所有税费一并免征。

来源:

本站原创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15日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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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巴里坤在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高到20000元。

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调整到20000元,仅指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其他如租赁等不包括在内。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到500元。

此项政策的出台是国家为了积极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促进和帮助经营规模较小,特别是对下岗再就业、自谋职业、返乡农民工创业、待业大学生创业而出台的。

现就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对巴里坤县地方税源和征收管理带来的影响,分析如下:

一、政策调整后的巴里坤县个体工商户管理现状

截至到2011年11月27日巴里坤县地税局共管理1074户个体工商户,其中营业税个体纳税人户数222户,双定户852户,分别占个体纳税人总数的比例是20.67%和79.33%,其中核定营业额在3000元以下个体工商户898户,占个体纳税人户数的83.61%,营业额在3000-5000元个体工商户56户,占个体纳税人户数的5.21%,营业额5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120户(其中双定户:

80户,占66.67%,餐饮业27户,占22.5%,服务业8户,占6.67%;

其他服务业5户,占4.17%)。

通过对管户进行摸底调查和收入测算等工作发现,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后,受益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是餐饮业、服务业等。

大多数经营店铺较小,且是家庭唯一生活来源,月营业额在2500-3500元。

二、政策调整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主要影响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

调高营业税起征点,巴里坤县有113户个体工商户受益(其中县城个体户108户,农村个体户5户;

营业税户38户,双定户75户)。

预计2011年后两个月免征营业税1.5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056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027万元、教育费附加0.032万元,个人所得税0.76万元,合计2.45万元。

1-10月个体税收入库24.89万元,后两个月免征税额约占1-10月个体收入总量的9.84%,全年个体工商户税收约占该局自治区级税收计划任务13600万元的0.2%。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定额在5000-7000元个体工商户是我县个体纳税的主体,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对个体税收收入影响较大,对我局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影响较小。

三、政策调整后税收征管出现的问题

目前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征管主要采取是核定征收的方式,依据地段、行业、利润、规模大小等综合因素核定应纳税额。

由于个体工商户分布范围广、税源零散,涉及行业又多,个体税收征管一直是个难点问题。

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调高后,享受税收政策免税的个体工商户将会更多,给个体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一)起征点调高后,巴里坤县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达1067户,占个体经营者总户数的99.35%,这一部分个体经营者是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后的直接受益者。

但是,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多数是生产经营规模小、生产经营项目单一,登记、变更、停(复)业、注销变动频繁,由于享受政策免税,久而久之纳税申报的意识就会淡薄,就会出现不服从税务管理的现象,最典型的体现在办证、变更、申报等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时间内办理,认为自己反正也不缴税,什么时候去办理都可以,这样就加大了税务机关管理的难度。

(二)此项政策的出台对营业额高于起征点的纳税人,特别是稍高于起征点(定额21000---25000元)的纳税人产生影响较大,纳税人认为同样都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相差不大,营业额就差千余元却有着天壤之别,一个纳税一个免税,这一征一免心理上很不平衡,这部分纳税人会找种种理由、提出各种各样困难来达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有的不配合税务机关的管理,有的甚至是不达目的不罢休,给正常的个体税收征管及定额核定带来很大的影响。

(三)现行的定额核定方法不够规范、统一,人为因素较大,使得核定工作不能完全公正公平。

经营者之间的相互攀比,一部分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认为自己的定额定的高,不合理,要求调整定额,并要税务部门拿出其它个体工商户不征税的依据,给核定工作提出难题,同时,也容易造成税务人员执法的随意性和不廉行为的发生,影响定额核定的公正和公平。

四、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一)做好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的宣传工作。

地税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宣传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并通过外部网站、短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让社会了解,让纳税人充分感受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自己的身上体现出来,通过这一段时间我在个体征收岗位上的所见所闻,强烈的感受到个体纳税户对此项政策的拥护。

此项税收政策的落实会使生产经营规模小、收入低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到实惠,相信这部分纳税人通过税务部门的扶持,经营规模将会不断壮大,达到起点的户数也会增多,同时也会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执行到位。

应对现有及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额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核定,特别是对核定营业额5000-2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准确采集经营面积、经营商品种类、用工人数、水电费成本等个体户的生产、经营信息,拿出合理、准确的核定依据,科学核定定额,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要及时调整,准确划分出征免对象,同时也应考虑到县城与乡村存在差异较大,对经营价格、季节性经营的不同,应区别对待、合理负担。

(三)做好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规范管理工作。

一是在未达到起征点户的认定过程中,要加强内部制约,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为提高未达起征点户认定工作的透明度,对已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在办税服务厅公示,实行公开办税,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是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正常的信息交换制度,开展户籍清理工作,通过户籍信息的管理和漏征漏管户的实地清理,摸清底数,健全户籍档案,巩固管理基础工作;

三是严格纳税申报管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应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未达起征点户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也应当按规定办理申报,做到“免征”不“免管”,对不按规定申报的、逾期申报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罚。

(四)强化发票使用管理。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发票作为监控营业收入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其作用将更加突出,管好了发票就等于管住了税源。

因此要把“以票管税”与核定征收有机地结合起来,规范发票使用管理。

对营业额在3000-5000元原申请领购发票的个体纳税人,一方面按规定继续供应发票;

另一方面要对其发票的领购数量和开具金额控制,同时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

在发票缴销时,如发现连续开具发票金额较大、数量较多时应及时将信息传递税收管理员,建议重新调整营业额。

(五)落实责任追究。

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工作,组织人员定期深入纳税人中进行暗访,严厉查处人情税、关系税现象,发现擅自调高营业税核定定额、未按规定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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