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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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1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甲
<10%(体积)
乙
≥10%(体积)
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表3.2.11
图4.4.9 可燃气体排气筒或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注:
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第4.4.10条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4.4.11条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第4.4.12条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第4.4.13条 装置内火炬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二、火炬的高度,应使火焰的辐射热不致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三、火炬的顶部,应设常明灯或其他可靠的点火设施;
四、距火矩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第5.2.1条 储罐应采用钢罐。
第5.2.2条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宜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以下简称内浮顶罐),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
第5.2.3条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设施。
第5.2.4条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二、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三、液化烃的储罐,不应与可燃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第5.2.5条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二、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
第5.2.6条 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单罐的容积均小于1000m3的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第5.2.7条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5.2.7
注:
①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②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③高架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m。
④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第5.2.8条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第5.2.9条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5.2.7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第5.2.10条 罐组应设防火堤,但位于丘陵地区的罐组,可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而不设防火堤。
第三节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第5.3.1条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
第5.3.2条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全压力式或全冷冻式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罐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二、每组全压力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2个;
三、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6000m3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总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m3。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1个一隔。
全冷冻式储罐组的储罐,应每一个一隔。
隔堤应低于防火堤0.2m;
四、不同储存方式的储罐不得布置在一个罐组内。
第5.3.3条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5.3.3
注:
①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②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和较大值。
③液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与液化烃烃罐相同;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
④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执行。
第5.3.4条 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第5.3.5条 相邻液化烃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第5.3.6条 液化烃压力储罐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
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第5.3.7条 低温的液氨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第5.3.7A条 成组布置的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应设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应为储罐最高液位高度与防火堤高度之差;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二、防火堤应设置人行台阶或梯子;
三、防火堤及隔堤应为非燃烧实体防护结构,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第5.3.8条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第5.3.9条 液化烃储罐的承重钢支柱应覆盖耐火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5.3.10条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第5.3.11条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
第二节 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第6.2.1条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
隔油池应设非燃烧材料的盖板,并应设蒸汽灭火设施。
第6.2.2条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
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第6.2.3条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3的规定。
第6.2.4条 循环水场冷却塔的填料、收水器,当采用聚氯乙烯、玻璃钢等材质时,应采用阻燃型,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表6.2.3
注:
可燃液体较多的其他水池的防火距离与隔油池相同。
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 表7.3.6
注:
化纤厂房的消防用水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计算。
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第7.3.7条 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二、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罐时,着火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三、当邻近立式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第7.3.8条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7.3.8的规定。
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 表7.3.8
第七节 灭火器设置
第7.7.1条 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第7.7.2条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7.7.2选用。
灭火器的规格 表7.7.2
第7.7.3条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二、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
三、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第7.7.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分别设置一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第7.7.5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第7.7.6条 灭火器的配置,除本章已有规定者外,其他有关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一 名词解释
续 表
附录二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表2.1
附录三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表3.1
附录四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表4.1
附录五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一、炼油部分 附表5.1
二、石油化工部分 附表5.2
续附表5.2
续附表5.2
三、石油化纤部分 附表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