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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消费者维权难点和对策精选5篇修改版

第一篇:

举例说明消费者维权难点和对策

消费者维权的难点和对策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保护消费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任务,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还是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

切实保护消费者,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广大老百姓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七到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九项重要权利:

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索赔权;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批评监督权。

此外,我国目前己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由此可见,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

然而,我国的消费者在维权时出现很多的问题及阻碍,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取证技术以及对维权途径的不了解,不少消费者期待“讨说法”时遭遇“维权难”,极少数的消费者会动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选择默默忍受,导致这现象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

法律制度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让不法商家钻了法律的空子;违法成本过低,使一些不良商家一直没有绝迹于市场;有关执法部门对一些商家违反诚信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不够;一些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不科学,助长了一些惟利是图的商家忽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消费者缺乏正确的维权意识,不懂得运用现有的法律手段为自己争取正当的利益。

很多业主在利益受到侵害时,由于怕麻烦、不当“出头鸟”等原因,多数选择忍气吞声,自行抱怨了事,没有想到真正站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三,消费者缺乏有效的组织,是业主维权难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集体行动的困境”,这是美国著名教授奥尔森做出的解释。

简单来说,社区中肯定有一些是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问题,如果问题得到解决,这种收益是公共性的,也就说整个社区中的成员都会共同而且均等的分享他,不管是否为之付出了一定的成本。

而那个为之付出成本的成员并不会有额外的受益。

于是,从成本与收益关系考虑,大家都不愿意当那个“付出成本者”,而只愿意充当单纯的受益者。

这种“搭便车”的人越多,业主组织起来也就越难。

第四、维权成本过大。

在采取一定的行动之前,业主们也会有成本的考虑。

一方面,业主们自己有正常的工作和家庭,没有那么多的精力和时间从事维权。

另一方面,自

己损失的,单个来说可能是几千、几万,但是如果一旦坚定的选择维权,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还有资金,很可能要大于原本的损失,而且这种损失不见得就一定会有挽回的余地,不是无人理,就是石沉大海,或者推来推去,踢皮球,折腾你,弄得你筋疲力尽,总之使人感到这样维权没有多少希望。

第五是资源的悬殊差距。

开发商在财力上的优势是业主无可比拟的,很多情况下,单纯的财力又会与其他资源进行交换,换取的有时候是政府的照顾和保护,有时候是黑社会性质的暴力镇压。

形象一点地说,开发商和物业在黑白两道,都要比业主们“吃得开”的多。

针对上述原因,提出些许个人意见:

首先保护消费者,需要在宏观层面形成相应的制度、理论及社会氛围。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此方面还有待完善和改进。

加强消费者维权制度建设,全面系统的保护消费者的制度规定是保护消费者的依据。

这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复杂工作:

一是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诸多部门,其中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保护消费者认识的加深,需要对那些已不适应新情况的内容进行修改;三是我国已全面参与世界经济活动,应该从更广阔的视角制定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的保护消费者的制度规则。

我们可以在法律容许的基础上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

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

仲裁庭成员可以从消协、律协、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人数可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较及时地得到仲裁。

仲裁的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

甚至可以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

总之,消费者有效的维权,要从自身做起,改变不良的消费习惯和处事方式;增强群体意识,消费者群里进行维权活动,共同维护自身的权利同时更好的完善消费者维权制度,以便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自身的利益。

第二篇:

论文举例说明消费者维权的难点和对策

举例说明消费者维权的难点和对策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但是我们也要清晰的认识到,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消费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现阶段经济生活中,侵害我们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的方面也比较突出。

一.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的新情况

1.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新兴的事物也悄然走进人们的生活,从而带来一些非传统类型投诉热点。

转基因食品悄然走进了每一个人的生活,但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尚未得到科学界的一致认可。

此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购物日趋增多,交易的整个过程打破了面对面交易的传统。

这种方式给不法商贩带来了可乘之机。

例如,市民小蔡在某购物网站上买了一件名牌女装,收到货物时发现做工粗糙,明显是仿制品。

提出退换时,商家拒不承认。

因为采取的是竞拍后网下交易的方式,也无法从购物网站获得赔偿。

由于只有汇款单,没有足够的证据到有关部门投诉,最后只能自认倒霉。

2.食品安全问题大量出现。

谁来保卫“餐桌安全”似乎已经成为中国的头等大事。

近年来,“多宝鱼”事件、“福寿螺”事件、“红心鸭蛋”事件、“苏丹红”事件、“劣质大米”事件层出不穷,几乎让人对食品安全失去信心。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

27%的人认为,他们“经常会遇到”食品安全问题。

很多读者还在来信中提到了发生在自己身边的食品安全隐患。

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最令他们感到担心。

其次是“假冒知名品牌的食品”,选择这一项的人达到了21%。

另外,还有16%的人最担心“过了保质期还在销售的食品”。

3.新的投诉难点不断涌现。

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人们的消费也同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相应的标准、规定滞后等原因导致投诉难点发生转移,新的投诉难点不断涌现。

具体表现为:

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解决率明显偏低,从1997年中消协开始受理商品房投诉以来,这方面纠纷的解决率大约为80%,是所有商品投诉中解决率最低的;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如手机行业,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另外,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给消费者维权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很大不便。

4.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显著上升。

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服务类的投诉也明显呈上升趋势,主要体现在:

(1)物业

管理投诉上升快。

主要表现在对开发商遗留的问题无法解决,提供的安全、卫生服务不到位,加价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等方面。

(2)电信投诉居高不下。

2006年电信服务投诉数量41583件,同比增长20.7%,占服务类投诉的四分之一。

(3)网络消费投诉增长。

(4)一些地方的商场、服务场所仍然发生对消费者无故搜身的问题。

天津市、太原市等城市一些商场甚至在消费者付完款后出门前,还要重新验证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策建议

1.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行为。

一是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够。

二是加强执法力度。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不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三是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作。

四是普及、推广相关法律知识。

2.提升经营者的诚信观念。

“诚信”,就是要求经营者及市场中介机构在市场活动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的商业道德标准和根本的行为准则,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全面、充分履行与消费者的约定义务,守诺践约,反对规避自身义务及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促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市场监督机制。

从诚信经营到放心消费,实际上是形成了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有利局面,也会使我们的市场秩序步入一个良性循环的态势。

3.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

一是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要逐步普及全民族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

二是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

应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消费者掌握维权、投诉、诉讼等相关程序、内容和要求,增强自身权益保护能力。

4.为消费投诉、解决消费纠纷问题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是消保委的工作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应当真正树立“以消费者为本”的思想。

二是在程序上做到简便、快捷

5.做好全方位监督工作

一是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

(1)政府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一般消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业即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

(2)单个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经验加以鉴定,而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

因此,政府必须制定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二是加强新闻监督。

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

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

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消费,事关国民经济,事关民生百计。

在新时期,我们要不断发现新问题,积极正确的找出相应的对策,切实提高维权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三篇:

举例说明

比如,lim_{x->0}[lim_{y->0}(yx/(x^2+y^2))]=0,lim_{y->0}[lim_{x->0}(yx/(x^2+y^2))]=0。

但,lim_{x->0,y->0}(yx/(x^2+y^2))不存在。

因为,如果lim_{x->0,y->0}(yx/(x^2+y^2))存在的话,那么(x,y)沿任何可能的路径逼近(0,0)时,极限都应该存在而且极限都应该等于0。

而(x,y)沿直线x=y逼近(0,0)时,(yx/(x^2+y^2))恒等于1/2,不等于0。

所以,

lim_{x->0,y->0}(yx/(x^2+y^2))一定不存在。

其实,2元函数的二重极限和二次极限之间的关系有点像1元函数的极限和左右极限的关系。

2元函数的二重极限存在,则2个二次极限都存在且都等于二重极限。

1元函数的极限存在,则左右极限都存在且都等于极限。

若2元函数的二次极限中至少有1个不存在,则,二重极限一定不存在。

若1元函数的左右极限中至少有1个不存在,则,极限一定不存在。

若2元函数的二次极限都存在但不相等,则,二重极限一定不存在。

若1元函数的左右极限都存在但不相等,则,极限一定不存在。

即使2元函数的二次极限都存在且相等,也不能保证,二重极限一定存在。

若1元函数的左右极限都存在且相等,则,极限一定存在且等于左右极限。

只有最后一条不同,因为在1维的时候,1维动点的所有可能的逼近路径只有2个,从左边逼近[左极限]和从右边逼近[右极限]。

所以只要左右极限都存在且相等了,就保证了所有可能的逼近的路径的极限都存在且相等了。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极限就存在且等于左右极限了。

但,在2维的时候,2维动点的所有可能的逼近路径都非常多了,可以从上面逼近,可以从下面逼近,可以从左边,从右边,从左下,右上等等不同的方向逼近,而且逼近的路径也有很多变化,可以沿直线逼近,还可以沿曲线逼近。

所以,在讨论2元函数的极限时,就不能像1元函数那样用穷举的方式[只要判断左右极限]来进行了。

因为2维动点的所有可能的逼近路径有无穷多个,无法穷举。

反过来看,这也有好处。

当要肯定一个结论非常困难的时候,可能否定它就相对容易一些。

2元函数的极限的这种特点,用来判断二重极限不存在就很方便了。

只要找到1条可能的逼近路径,极限不存在,就可以认定二重极限不存在。

或者只要找到2条可能的逼近路径,他们的极限不相等,也可以认定二重极限不存在。

第四篇:

金融消费者维权的难点分析

金融消费者维权的难点所在

Thedifficultyoffinancialconsumerrightsprotection

(一)金融消费的特殊性

(a)theparticularityoffinancialconsumption

金融消费与传统消费相比,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产品。

金融产品是通过服务来获得的,消费者几乎无法通过视觉、触觉、嗅觉来感受产品,很少知道金融产品的实际运行情况,很难对其质量和使用做出正确预期;二是金融产品具有专业性强、复杂性、收益性和风险性等特征;三是“霸王条款”较多,“议价”能力较低金融产品几乎是使用格式合同,弱化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Financialconsumptioncomparedwiththetraditionalconsumption,hasacertainparticularity,mainlyembodiedinthefollowingthreeaspects:

oneisproduct.Financialproductisobtainedthroughservice,consumerscanhardlyfeelproductsthroughvisual,touch,smell,seldomknowthepracticaloperationoffinancialproducts,itisveryhardtoitsqualityandusetomaketherightexpectations;Second,financialproductshavestrongprofessional,complexity,profitabilityandriskcharacteristics;Threeis\"overlordterms\"more,\"bargaining\"abilitytolowerfinancialproductsisalmostuseformatcontract,weakenthefinancial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ion.

(二)缺乏健全的金融消费维权法制

(2)thelackofasoundfinancialconsumerrightsprotectionlawsystem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金融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法律基础,但是该法比较侧重于实物产品消费进行的保护,对金融产品的保护没有涉及。

现阶段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两种,一是《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律,二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储蓄管理条例》等。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多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只是原则性触及,很少有直接规定,使得其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

Atpresentourcountryisnotspecificallyforfinancial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ionlaw,theconsumer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ionactisChina'sfinancialconsumerrightsandintereststhelegalbasisformaintenance,butthemorefocusonphysicalproductconsumerprotection,theprotectionoffinancialproductsisnotinvolved.Financialrelatedlawsandregulationsatpresentstage,therearetwo,oneis\"thepeople'sbank\",\"commercialbanklaw\"andotherbasiclaws,2itisthepeople'sbankofChina,theChinabankingregulatorycommissionandotherregulatorstoformulaterulesandregulations,suchasthe\"regulationsontheadministrationofsavings\".Buttheselawsandregulationshavecertainlimitation,morejusthitaprincipleoffinancialconsumer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ion,therearefewdirectregulation,makeitsprincipledstrong,weakoperability.(三)缺乏专门的维权机构

(3)thelackofspecialrightsprotectionmechanism

目前我国金融体制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没有一个专门独立的部门或机构来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务。

银监会主要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管,没有足够的认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证监会仅有一套信访制度,只是处理投诉、解决纠纷、进行调查的机制。

消费者协会比较侧重于对传统消费的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在金融领域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Atpresent,China'sfinancialsystemimplementationof\"onelinethreewould\"differentiatedregulatorymodel,notaspecialindependentdepartmentsoragenciestoresponsibleforthefinancialtransactionsof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Bankingregulatorycommission(CBRC)ismainlyresponsiblefortheriskofbankingfinancialinstitutionsandnormativeregulation,notenoughunderstandingofbankprotectionoftherightsandinterestsofconsumers;CSRChasasetoflettersandvisitssystemonly,just,resolvedisputes,toinvestigatethemechanismfordealingwithcomplaints.Traditionalconsumerassociationisfocusedontheconsumerrightsandinterestsofconsumerprotection,basicallyinastateof\"absence\"inthefinancialsector.(四)信息不对称

(4)asymmetricinformation

信息的不对称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

首先,金融产品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不断地推陈出新,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其次,由于金融企业普遍采取业绩与收入挂钩的薪酬激励方式,加之销售手段的专业化和多样化,使得金融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普遍存在采用诱导式和劝诱式的销售方式,提高了金融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难度。

Informationasymmetrymainlyembodiedinthefollowingtwoaspects:

first,financialproducts,strongtechnicalandspecialized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financialindustry,financialinnovationemergeinendlessly,constantlyinnovation,aggravatetheinformationasymmetry;Second,asthefinancialenterprisesgenerallyadoptperformancelinkedtoincomecompensationincentives,combinedwiththediversificationandspecializationofsalesapproach,hasresultedinawidespreadfinancialproductsinthesalesprocessbyusinginductionandinducedtypewayofsales,improvethefinancialdifficultyofconsumerinformation.

二、金融消费维权的博弈分析

Second,thegameanalysisoffinancialconsumerrightsprotection

在依托博弈论分析金融消费维权各方的博弈战略之前,对博弈相关要素进行理论性拟定。

为了简化金融维权博弈过程,本文拟将维权博弈定性为完全非完美动态博弈,定性的出

发点在于:

一是对于维权双方的收益,具有理性思维能力的双方均有相当维度的判别能力,对于不用博弈战略的实施,双方收益维度的高低应具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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