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粮食应急预案草案松江粮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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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粮食应急预案草案松江粮油

松江区粮食应急预案简本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总体评估

2.1粮食供需风险现状

2.2应急状态成因

3组织指挥体系

3.1领导机构

3.2应急联动机构

3.3职能部门

3.4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及职责

3.5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6成员单位职责

4预警监测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5.2应急响应措施

6响应程序

6.1区商旅委、区粮食局应急响应程序

6.2区有关部门应急响应程序

6.3街(镇)政府应急响应程序

6.4应急终止

7应急保障

7.1粮食储备

7.2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7.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7.4通信保障

7.5培训演练

8后期处置

8.1及时总结

8.2加强审计

8.3应急资金管理

8.4应急能力恢复

8.5奖励和处罚

9预案管理

9.1预案解释

9.2预案修订

9.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粮食市场稳定直接关系到松江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保证在发生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粮食(指大米、面粉、食用油,下同)有效供给,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全区粮食安全,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发生粮食应急状况下,对粮食及其成品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粮食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区长负责制的粮食工作责任制。

(2)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区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建立粮食预警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负责全区粮食应急措施的实施。

(3)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政府互相配合,协调行动,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2总体评估

2.1粮食供需风险现状

松江区域人口众多,粮食消费量大。

目前全区常住人口169.84万(其中:

户籍人口58.8万),粮食年消费量超过42.98万吨,市场供应的粮食主要来源外采。

全区全年粮食产量在10.5万吨,其中:

晚粳谷9.84万吨,自给率为24.4%左右;食用油年消费量超过3.58万吨,市场供应的食用油均为外采和进口。

近年来随着本区人口持续增长,粮食消费量呈刚性增长趋势,供需缺口逐年增大,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体系和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零售网点布局有待完善,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容易出现粮食紧缺和市民抢购现象,本区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存在不确定因素和一定风险。

2.2应急状态成因

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全区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库存急剧下降,供应短缺、价格暴涨,群众集中大量抢购的现状。

3组织指挥体系

3.1领导机构

《松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3.2应急联动机构

根据《松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3.3职能部门

区商旅委(粮食局)是本区处置粮食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综合协调本区粮食应急管理工作。

3.4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粮食突发事件后,区政府根据区商旅委(粮食局)建议,视情况成立区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领导确定,副指挥长由区商旅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建交委、区物价局、区工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政府宣传部门、农发行松江区支行、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领导组成。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区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并组织实施。

(2)指挥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并进行监督。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根据需要,向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或驻地军队和武警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5)完成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3.5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鉴于粮食应急工作有其特殊性,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商旅委(粮食局),由区商旅委(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行动意见。

(2)按照区政府或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协调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拟办有关文件;协同有关部门编制预案各项费用开支预算及实施。

(4)完成区政府和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6成员单位职责

(1)区商旅委(粮食局)、区发展改革委:

加强全区粮食市场调控、监测和预测,及时收集掌握本区及国内外粮食供求信息,分析市场趋势,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预警意见;组织实施粮食应急保障供应措施,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建议;组织协调粮食采购工作。

(2)区民政局:

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应急救济款和灾民生活所需的粮食发放,并及时通报灾民受灾情况。

(3)区公安局:

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4)区财政局:

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有关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区建交委:

做好交通运力组织调度,优先保证本区范围的粮食调运交通运输。

(6)区物价局:

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当出现Ⅰ、Ⅱ、Ⅲ级中的不同状况时,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市重要主副食品价格干预预案》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7)区工商局: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区质量技监局:

对粮食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9)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粮食餐饮环节中违反食品卫生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0)区统计局:

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1)区农委:

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

(12)区政府宣传部门:

协调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单位搞好宣传报道。

(13)农发行松江区支行:

落实粮食应急所需资金贷款。

(14)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执行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

4预警监测

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信息系统,加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预警,确实做好国内和本区粮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信号。

市场监测要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本区粮食应急状态按照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

Ⅰ级(特急状态)、Ⅱ级(紧急状态)、Ⅲ级(紧张状态)和Ⅳ级(波动状态)。

5.1.1Ⅰ级(特急状态)。

全区粮食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及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5.1.2Ⅱ级(紧急状态)。

全区粮食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及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5.1.3Ⅲ级(紧张状态)。

全区出现超过一半以上的镇(街道)粮食市场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以上。

  5.1.4Ⅳ级(波动状态)。

本区部分区域出现粮食供应紧张,群众开始争购粮食,或部分粮食批发市场出现商贩集中抢购粮食;主要粮食品种价格3天内持续上涨20%以上。

一旦达到上述粮食应急状态等级之一,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Ⅰ级响应(略)

5.2.2Ⅱ级响应(略)

5.2.3Ⅲ级响应

当出现Ⅲ级(紧张状态)时,除实施Ⅳ级所述措施外,还应当实施以下措施:

(1)启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系统。

立即组织指定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配送到指定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投放市场。

(2)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源调配。

组织本区粮食企业和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搞好街(镇)区域粮食调配安排,落实运输路线和工具。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及时收集和上报粮食市场信息,并分析情况,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5)及时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5.2.4Ⅳ级响应

当出现Ⅳ级(波动状态)时,实施以下措施:

(1)区政府及区粮食局及时安排粮食货源投放市场,稳定粮食市场供应。

同时,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和报送粮食市场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动态。

(2)区粮食局会同区物价、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加强对粮油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3)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加强舆论宣传导向,防止虚假信息的发布和传播误导市场,稳定群众心理预期。

5.2.5价格干预

当出现Ⅰ、Ⅱ、Ⅲ级的不同状态时,由区物价部门实施的相应价格干预措施。

6响应程序

6.1区商旅委、区粮食局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粮食紧张情况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作出正确判断,确认应急状态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作出应急响应,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

经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后,立即向区政府报告,请示启动本预案。

(2)本预案启动后,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街(镇)、市粮食局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并及时组织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3)及时向区有关部门和有关街(镇)政府通报情况;及时由区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做好下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6.2区有关部门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区政府指令后,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安排,区级储备等地方储备粮存储企业负责执行和实施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上报重点调拨安排;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运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6.3街(镇)政府应急响应程序

(1)本预案启动后,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面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区粮食局,必要时发出紧急报告。

(2)按照区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在本街(镇)范围内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3)迅速执行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6.4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7应急保障

7.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粮食安全,提高应对粮食市场风险能力。

7.1.1落实粮食储备规模与资金。

按照市政府和区政府的规定,落实本区地方储备粮规模。

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必要的应急所需资金,确保应急情况的资金需求。

7.1.2粮食经营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承担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

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7.2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组织、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本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组织实施。

7.2.1建立和完善粮源应急保障网络。

建立相对稳定的粮食产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根据粮食应急要求,完善区级储备粮库存结构和库点布局,根据应急需要安排军供成品粮库存,优先确保军供粮源。

根据街(镇)区域的不同情况,采取应急状态下的粮源组织应对措施。

7.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根据实际,指定一批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协调应急加工的组织和布局。

7.2.3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配送网络。

根据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制定粮食应急配送方案,确保粮食运输需要。

7.2.4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零售供应网络。

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缺粮农民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零售供应网点和军供网点。

指定一些信誉良好的粮食零售网点作为应急零售供应网点,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同时,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部队和武警的军粮供应。

7.2.5区有关职能部门要与指定粮食应急加工和零售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

粮食应急加工和零售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市粮食局备案。

本预案启动后,指定粮食应急加工和零售供应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供应的需要。

对粮食应急加工和零售供应指定企业,政府根据应急情况,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

7.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增加区财政投入,加强本区粮食储藏、加工、零售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7.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区有关部门要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7.5培训演练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8后期处置

8.1及时总结

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实施本预案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8.2加强审计

  区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对实施本预案各项支出的审计。

8.3应急资金管理

8.3.1在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下,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区有关部门的规定,单独设列台账,加强财务管理,以便审核监管和补贴。

  8.3.2对应急动用的区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贷款的银行及时向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结算和收回贷款。

8.4应急能力恢复

在半年内,按照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区级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8.5奖励和处罚

8.5.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5.2区有关部门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4)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供应企业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8)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9预案管理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商旅委(粮食局)负责解释。

9.2预案修订

区商旅委会同区粮食局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并报区政府审批。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商旅委(粮食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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