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奖励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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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引荐机构引荐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不设最高奖励限制;
引荐中坚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引荐“四上”企业,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引荐机构奖励资金为税前奖励,获得奖励资金后需按国家既有相关税费缴纳政策办理纳税业务。
第三章引荐备案及奖励申报流程
引荐机构向光明区引荐项目及申报奖励的全流程为:
引荐机构提交引荐项目落户前备案申请——引荐机构提交被引荐项目落户报备——引荐机构申报奖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并初审——审定拟奖励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具体流程为:
第五条【引荐机构提交引荐项目落户前备案】
(一)引荐机构应在在协助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被引荐项目首次对接洽谈一周内向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光明区招商引资引荐项目备案表》(附件1)及其他备案佐证材料,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备案存档并公示告知。
(二)其他备案佐证材料包含:
被引荐项目副总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名片、协助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企业会谈照片、与企业往来沟通推动落户的聊天记录。
(三)已在光明区完成商事登记或已在光明区租赁(购置)物业的项目,不予备案。
(四)备案过程需在引荐项目在光明区完成商事登记前完成。
首次备案有效期为一年(自交齐备案材料之日起算),到期后如需重新备案,引荐机构需重新向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所有齐全的备案材料。
第六条【引荐机构提交被引荐项目落户报备】
作为引荐行为成功的标记和奖励申报的判定标准,引荐机构应在被引荐项目在光明区完成商事登记后一个月内,提交以下资料至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被引荐项目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引荐机构公章);
(二)被引荐项目的股权关系材料,佐证被引荐项目与引荐机构间无实际关联(加盖引荐机构公章)。
第七条【引荐机构申报奖励】
引荐机构在已完成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步骤的前提下,被引荐项目自在光明区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2年内达到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或四上企业的条件的,可在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放引荐奖励受理时间内申报奖励。
每个被引荐项目仅可申报一次,不作重复申报。
(一)申报材料
1.《光明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2.《光明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附件2);
3.申报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企业奖励的,需提供被引荐企业项目主投资方入选榜单佐证材料。
(二)存在未办理备案手续、未备案成功、逾期申报、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等现象的,不具备奖励申报资格。
第八条【受理审核】
(一)本奖励常年受理、集中申报、集中审核。
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展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及奖励拨付工作,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展本辖区引荐机构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对引荐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
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审核工作,采用项目审计和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引荐机构与被引荐项目之间的引荐关系的真实性、引荐机构身份认定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决策审定后,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流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必要时,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引荐机构奖励认定以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议认定情况为准,申报主体应无条件同意奖励认定结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责任追究】
(一)引荐机构需在备案及奖励申报过程中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虚报数据、提供伪造及不实申报材料骗取政府资金资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资金资助的引荐机构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被取消申报资格。
(二)专业机构及政府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奖励资金将全部收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引荐机构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奖励受理单位追缴已发放的引荐奖励资金;
违反法律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出处理。
第十条【名词解释】
(一)企业类型
1.头部企业(满足一项即可):
(1)“世界500强”企业在辖区设立的全球总部、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2)“中国500强”在辖区设立的总部;
(3)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50亿元(含)以上或年度财力贡献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2.骨干企业(满足一项即可):
(1)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或年度财力贡献6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2)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
(3)将总部迁入光明区的境内主板上市企业。
3.中坚企业(满足一项即可):
(1)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年度财力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并将总部迁入光明区的企业。
4.“四上”企业(满足一项即可):
(1)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
(2)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
企业具体认定标准以《光明区支持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及其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为准。
(二)本办法中“世界500强”,是指企业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
“中国500强”,是指企业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
(三)财力贡献指企业在光明区税务局实缴入库的各类税费(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和解释权】
本措施自2020年X月X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光明区招商引资引荐项目备案表
2.光明区招商引资引荐项目奖励申报表
附件1
光明区招商引资引荐项目备案表
备案编号:
备案时间:
年月日(引荐机构提交备案表日期)
一、项目基本信息(引荐机构填写,在对应项打勾)
项目名称
产业类别
□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
□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金融□商贸流通□高端服务□现代物流□军民融合□优势传统产业□其他
投资方基本情况(投资主体名称、来源国别/地区、主要业务、规模、行业地位等)
拟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拟投资内容、主要产品或服务、规模、项目意义等)
拟投资额
万元
预计投产运营后可实现年营业收入
万美元
投资方
对接人
职务
电话
二、引荐机构信息(引荐机构填写,在对应项打勾)
引荐机构
□机构/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企业)
联系方式
姓名联系电话
职务单位地址
三、项目引荐情况(引荐机构填写,在对应项打勾)
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对接人
首次提供项目信息的时间
年月
对接洽谈情况
(简要说明引荐机构促成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投资者对接洽谈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洽谈内容等)
四、备案确认
本人填写信息均真实有效,特申请备案。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案部门
情况属实,同意备案。
(印章)
注:
1.备案编号按“〔年度〕+区简称+顺序号”格式填写,如“〔2020〕光明001号”。
2.本表格正反两面打印,一式三份,备案完成后项目引荐机构、投资方、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光明区招商引资引荐项目奖励申报表
一、引荐机构信息(引荐机构填写,在对应项打勾)
机构/企业名称
身份证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企业)
申请奖励
□引荐头部企业□引荐骨干企业
□引荐中坚企业□引荐四上企业
二、被引荐项目信息(引荐机构填写,在对应项打勾)
被引荐项目
名称
备案编号
落户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日期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主要投资方
投资方合计持股比例
引荐机构引荐、推动项目落户的情况
(简要说明,不超过300字)
引荐机构意见
我方充分知晓《深圳市投资推广项目引荐机构奖励措施(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填写信息和提供材料均真实有效,请予审核。
(签名/印章)
奖励收款银行
账号
三、落户企业确认信息(落户企业填写)
落户企业简介
(包括投资额、产值营收、纳税、发展规划等,可另附文件)
联系人
落户企业意见
我方提供信息真实有效,且承诺为本项目的唯一项目引荐机构。
四、受理部门确认信息(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填写)
受理材料
□光明区招商引资引荐项目奖励申报表
□光明区招商引资引荐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项目引荐机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引荐机构公章)
□被引荐落户企业项目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引荐机构公章)
□被引荐落户企业项目的股权证明材料
□《财富》世界五百强榜单材料
□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