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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第102中学校园绿化项目

郑州市第102中学校园绿化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郑财招标采购-2017-569号

 

招标人:

郑州市第102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二○一七年七月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货物及伴随服务。

2.概念

采购人:

“投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集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

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进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2.3合格投标人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报告;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人应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峻违法失信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中查询“政府采购严峻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加盖公章;

7)、提供苗木种植基地证明或租赁合同;

8)、投标人须到单位注册地人民检察院开具无行贿犯法档案结果告知函(报名时留复印件,原件随投标文件递交)

9)、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4中标人:

接到并同意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5投标文件:

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

2.6供给商:

有能力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伴随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7货物:

指除咨询服务之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括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类似服务的供给。

3投标费用

3.1无论投标进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预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数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形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组成

4.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货物和服务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份组成:

第一卷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章合同大体魄式

第四章投标文件通用格式

第二卷

第五章招标公告

第六章投标项目资料表

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

第八章招标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以实际内容为准)

4.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条款、格式和技术规范等所有事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并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数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不然,将承担其投标被拒绝的风险。

4.3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要求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致使不被同意。

4.4招标文件包括第一卷和第二卷,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应充分完整理解招标文件的整体要求。

若是第一卷和第二卷对同一事项的描述有冲突或矛盾,除非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有解释,均以第二卷为准。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任何对招标文件以为有需要澄清的疑问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在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且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原件,下同)通知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在规按期限内提交的疑问将以书面方式予以回答,同时有可能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回答函发至所有潜在投标人。

在规定的时刻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完全认可。

开标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同意任何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15)日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以上修改或延长投标截止时刻和开标时刻的通知将在招标公告所述投标截止日期三(3)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到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份,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6.3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即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6.4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刻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份进行研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7投标的语言

投标文件和投标人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件均应利用中文。

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8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中还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利用中国公制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份:

(1)依照本须知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报价表和供唱标时利用的、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等;

(2)依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

A.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C.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D.投标人资格申明信

E.投标人资格申明

F.投标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G.投标人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近期纳税证明材料;提供近期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资料。

H.制造商或其指定总代授权书

I.证书

上述文件应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依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依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9.2招标文件中的每一个分包,是项目招标不可拆分的最小投标单元,投标人必需按此分包编制投标文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拆包投标将视为漏项或非实质性响应不予同意。

投标人犹如时投标多包,可提交一套资质证明文件。

10投标格式

投标人应依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技术规格和误差表,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格式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依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

若是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不同,评标以单价为准。

投标人必需无条件同意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钱调整,不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1.2投标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址交货的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类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和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

总报价分解为:

设备和附属装置、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报价、采购人派员参加技术联络和工厂监造、查验、技术培训费用、运保费、各类税费及验收检测费,各项报价应准确填入投标报价表相应栏内。

11.3投标人按照上述规定所作分项报价的目的只是为了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的方便,但并非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利。

11.4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归并所规定的分项。

11.5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同意有任何选择性报价的投标。

11.6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此改变。

任何包括价钱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最低投标报价并非意味着必然中标。

12投标货币

12.1除非还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均应用人民币报价。

12.2投标人提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和服务应同时提供相应的CIF/CIP美元价钱,该价钱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对约定投标货币产生影响。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依据“投标项目资料表”中的要求按第四章投标文件通用格式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份,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

本项目不同意联合体投标。

13.2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对有约定的货物,则必需有制造商出具其制造货物响应本次招标的正式授权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除招标文件还有规定外,必需有货物制造商出具响应本次招标的投标货物的正式授权书。

13.3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服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13.4投标人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给备件和培训等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

13.5投标人知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的证明文件。

14证明投标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份。

14.2在主要设备(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合格出厂证明。

14.3招标文件中为简述货物品质、大体性能而标示的品牌或型号仅供投标人选择货物在质量、水平上的对照参考,不具有限制性。

投标人可提供品质相同或优于同类产品的货物。

14.4证明文件能够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应提供:

14.4.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14.4.2保证货物正常和持续运转期间所需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钱和供货来源资料;

14.4.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招标文件条文的误差和例外。

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投标人必需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按“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数额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但不得超过所投分包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二。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避免因投标人的行为带来的损失。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按照第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5.4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但投标人必需向采购代理机构交回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开具的财务单据。

中标公告发布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即可至采购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

15.6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和中标人签定合同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扣除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服务费后无息退还差额。

15.7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3)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刻内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4)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足额中标服务费。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之日起,在“投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时刻内维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6.2在特殊情形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其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回答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能够拒绝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再也不有效。

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形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17.1投标人应预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项目资料表”规定数量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的地方,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需是打印件,封面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必需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需由投标人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隔壁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有效。

17.4电报、电传和传真投标文件一概不同意。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便于开标和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在投标文件之外另行制作一份,单独密封并粘贴在正本的密封袋外边,并在单独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所投包号、投标人名称”字样并加盖公章。

若是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之间有不同,以“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为准,投标人应同意评标所进行的修正,并承担一切无益于投标人的后果。

18.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别离装在密封袋中,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文档”字样,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

18.3密封袋上均应:

(1)注明“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名、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及“在年月日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2)写明投标人的名称。

18.4若是密封袋上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保密性、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对拆标后未装订成册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承担可能被拒绝的风险。

18.5投标人应清楚招标文件必需直接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取得,未经购买仅按照复制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名称与购买招标文件时记录的名称不一致的投标文件,均将被拒收。

19投标截止期

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刻将投标文件依照“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19.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能够按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

在此情形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刻之前能够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需在投标截止时刻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不然其投标保证金将依照第15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刻和地址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

22.2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钱、折扣声明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为必要的内容。

22.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依照第21条递交的修改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2.4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情形做详细记录。

22.5开标时,因投标人没有在投标文件封签处注明所投包号而被公开唱标各包投标报价,但评标时发觉其中有包因投标人数不足三家而废标的,由此造成的风险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代理机构对唱标内容和进程不承担责任。

23评标工作

23.1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主持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评,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或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出“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23.2评委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经济、技术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除采购人代表之外的外聘专家很多于三分之二,并按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从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委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

投标人有责任依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刻、地址、方式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答疑和澄清。

24.2重要澄清的回承诺是书面的,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4.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份。

24.4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不是完整、整体编排是不是有序、文件签署是不是合格、投标人是不是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5.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式更正: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若投标人不同意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5.3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5.4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委会将肯定每一投标是不是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

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产生重大或不可同意的误差,或限制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任何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5.5评委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靠外部证据。

25.6投标报价超出采购人预算的投标将会被拒绝。

25.7评委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若是肯定投标人无资格和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5.8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的地方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投标。

25.9评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知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的;

(3)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处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或没有被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投标报价超出预算金额的;

(6)不知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实质性)参数和超出误差范围的;

(7)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同意的条件;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6投标的评价

26.1评委会只对已判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抵达采购人指定的目的地交货价为标准,其中已包括各类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和伴随的其它服务费。

26.3评委会在评标时,除按照第11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外,还将考虑量化“投标项目资料表”和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其它评标因素。

27评标价的肯定

27.1按照第2五、26条计算出的评标价为最终评标价。

28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28.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

28.2评委会将遵循规定的评标方式,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8.3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形,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不然,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28.4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开标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互换意见。

28.5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形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标情形扩散出评标人员之外。

28.6评委会和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

六.授予合同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除第32条的规定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肯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评标价最低或评分最高的投标人。

30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和服务数量的权利

3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范围内,对招标文件第二卷中规定的设备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货物、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且增减数量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百分之十。

31评标结果的公告

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依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给商顺序肯定中标人。

31.2自采购人按规定肯定中标供给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以中标公告形式在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发布,同时向中标供给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31.3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能够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质疑函接收日期作为受理时刻。

超期提交或未依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32同意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2.1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因此原因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同意或拒绝任何投标、和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3中标通知书

33.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

33.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定合同的依据。

34签定合同

34.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刻、地址,与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

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应作为签约的合同文本的基础。

34.3如采购人或中标人拒签合同,则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规定对违约方做出行政惩罚。

34.4如中标人不按第条约定谈签合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报请取消其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候选中标单位中按顺序从头选定中标单位。

35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应依照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或采购人能够同意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6其他

36.1本招标文件第一卷由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

1.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份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概念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肯定。

1)“需方”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供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付款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向供方支付合同货物资金款的单据台头单位或部门。

4)“合同”是指供需两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两边所达到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中提到的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5)“合同价钱”是指按照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

合同价钱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钱。

6)“货物”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或其他材料。

7)“服务”是指按照本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运输、保险和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实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8)“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查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实验和技术指导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类文字说明、标准、各类软件),和用于合同项目正确运行和保护的文件。

9)“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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