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法律文书》机考案例分析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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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法律文书》机考案例分析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参考答案如下: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拘字(2000)×

李×

,男,28岁,(出生),民族:

汉族,原籍×

县人,现住址×

村,职业:

农民。

简历:

村小学读书;

中学读书;

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年至案发时在×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

,×

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

并在李×

家炕席下提取了李×

的蓝布男西服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某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

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王×

2004年2月×

  2、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2001年9月9日下午三时许,在×

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发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

接着,在同一河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而且这些部位均被从关节处断离。

在打捞尸段时,发现小孩连衣裙一件,塑料拖鞋一双,裤头一条,藤条提包一只,左上肢经多次打捞未获。

经法医对各尸段拼接鉴定后,确认是同一女性童尸,年龄6至7岁。

检查认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后是用一较锋利刀分尸,抛尸于河中,因此×

市公安局确认该案是一起杀人分尸案。

  调查发现,9月4日晚8时,×

路×

街居民许×

曾向×

街派出所报告,其外孙女章×

于当晚6点多钟在×

电影院门前玩时被人抱走。

经核对被人抱走的这个小孩的性别、年龄、衣着特征,与打捞的尸体相吻合。

经章×

的母亲辩认,打捞起来的托鞋肯定是章×

的;

同时提供了章×

因左腿骨折而在医院拍摄的“X”光片,与打捞的左腿“X”光拍片对比,证明相同部位均有骨折的痕迹。

因此确定被害者是章×

无疑。

章×

,1994年9月13日出生,父亲章×

部队干部,母亲李×

铁路电力段电话员。

自小即随其外祖母许×

生活。

  此案发生后,各级领导都很重视,指示要及时破案。

经过三天紧张的侦查工作,侦查人员于9月13日下午在重点嫌疑对象孙×

住房内发现4块挂在墙上的异样异臭生蛆的肉。

侦查人员将肉取回检查缝合,确认是人肉,而且是章×

下肢被剥离的肉。

由于孙×

有杀害章×

分尸灭迹的重大嫌疑,×

市公安局当天即将其刑事拘留。

在对孙×

的住处进行搜查后,又获取了大量罪证。

  孙×

,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

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

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

号,家有父母及弟妹。

孙自小读书,1984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

此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

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

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9月17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关押在×

市公安局看守所。

  经过×

市公安局侦查和预审,孙×

的犯罪事实被证实如下:

  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

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

透露:

“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的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孙×

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

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为有机可乘,顿起邪念。

当章×

到×

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

即尾随其后,趁周围无人即走到章×

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

引向×

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

路到附近的×

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

吃。

一直在郊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

才把章×

抱回自己的住处。

在进门时,孙×

用双手将章×

掐死,然后把章×

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

9月5日中午,孙×

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

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

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43×

63厘米)上面予以肢解。

当夜,孙×

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各尸段抛入河中。

9月6日早晨,孙×

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

6日中午、7日早上、8日、9日,孙×

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

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

9月10日,孙×

去×

县城×

家中过中秋节。

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归案。

  认定孙×

犯罪事实的证据和理由是:

  

(1)从河中打捞的被害人章×

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

住处楼板上、草席上的血型,经检验均是“AB”型。

本人血型为“O”型。

之妹(原住孙×

的房间)的血为“A”型。

  

(2)孙×

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盘,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发现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起来的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扎提包口的带子,经孙×

母亲、姐姐、妹妹辩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是放在孙×

住处的。

  (4)据孙×

供认,在孙×

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解尸体的凶器,并说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

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

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

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

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作定性、定量分析,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

供认相符。

  (6)孙×

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

口袋内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

经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

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

当天确带有小刀。

  (7)孙×

供认,抱走被害者至×

食品门市部买烧饼和糖给章×

吃,经检查,发现章×

胃内有面粉颗粒,而章×

中午在家没有吃过面粉食品,以后也未吃过零食。

经专门调查,×

食品门市部当晚营业室遇到的情况,与孙×

供述相符。

  (8)孙×

供认,在肢解尸体和朝阴沟倒血水的时候,恰遇其妹闯来,其妹已证实。

吃肉等犯罪情节也有大量证言、证词在卷。

  (9)经过司法鉴定,孙×

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

市公安局认为,孙×

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因此,×

市公安局根据《刑诉法》第129条的规定,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连同预审卷宗3卷10册,将些案移送×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意见书

检刑诉[2001]第×

被告人孙×

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

号,孙×

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

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

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

2001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01年9月13日被×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

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

被害人章×

,女,住×

号,1994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

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

于2001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

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

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

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

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

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

掐死然后把章×

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

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

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

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

9月6日,早晨,孙×

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

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

在杀人分尸之前,孙×

曾向好友李×

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

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

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

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

的血型为“O”型,孙×

的妹妹血型为“A”型。

2、孙×

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

经孙×

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

住处。

4、据孙×

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

5、孙×

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

6、孙×

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

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

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

7、经法医鉴定,孙×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

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应追究孙×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2004年10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

现羁押于×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3、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立案决定书。

  根据群众举报,×

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初步审查证实,1999年10月至2000年1月间,该市公安局户政科长叶×

(男,38岁)受其在×

派出所工作的朋友委托,从×

市为徐某等6人买得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后,违反国家关于仅有迁移证不允许迁入和落户的政策,指令户籍员将这6人分别落户为×

镇与×

乡的非农业户口,收取了徐某等6人所给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认为,叶×

身为公安局户政科长,违反规定,非法为他人购买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并办理落户,收取徐某等6人所给的感谢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7条、第385条、第280条之规定,于2000年4月9日决定对其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立案侦查。

立案决定书为两联填空式文书。

正本联应写明:

  1.首部。

写明制作机关的名称、文书名称及文号(×

检×

立〔×

〕×

号)。

  2.正文。

写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和决定事项(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立案侦查)。

  3.尾部为“检察长”及其签名或盖章,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加盖人民检察院院章。

  4、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刘×

,男,×

县人,19×

年×

月×

日生,汉族,×

公司勤杂工,住×

公司平房3排13号。

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

公司当勤杂工。

刘×

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

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1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1999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00年2月,公司发1997年度奖金,刘×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0年5月10日,被告人刘×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后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

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

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

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刘×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

正在休息,于是刘×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的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刘×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

经理颅骨粉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

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即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月11日,×

市公安局以×

公捕字(2000)第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

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

市公安局对刘×

执行逮捕。

5月20日,×

市公安局×

公诉字(2000)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

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

经审查,×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6月×

日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现押于×

看守所。

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

、侯×

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

亦供认不讳。

  参考答案如下:

起诉书

检刑诉[×

现刘×

涉嫌故意杀人罪,2000年5月10日晚8时许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被害人许经理,×

公司经理。

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现查明:

上述犯罪,有朱×

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

本院认为:

故意杀人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院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2000年6月×

(院印)

5、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2001年4月6日晚5时许,故意杀人犯张×

(后被判死刑)将×

厂工人陈×

杀害后逃至其朋友李×

家,告诉李×

,自己开车不小心把一个人撞伤了,现已送往医院抢救,但自己手头钱不够,想向李×

借2000元钱去医院交住院费,然后自己去自首,并告诉李×

,自己身上的血是抢救被撞伤的人时擦上的。

当时虽然半信半疑,但还是拿了2000元钱给张×

,张×

拿到钱后随即离开。

张×

临走时,李×

提出与张×

一起去,但被张×

拒绝。

第二天,李×

得知张×

杀人的事后,即向其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

在车站被堵截的公安人员抓获,交代了向李×

借钱的之事。

4月8日,×

市公安局以李×

涉嫌窝藏罪将其拘留,4月10日,李×

被取保候审。

4月20日,×

涉嫌窝藏罪将案件移送×

4月22日,李×

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高×

担任其辩护人。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

虽然借钱给李×

,有窝藏资助犯罪嫌疑人之嫌,但其主观上并无资助窝藏犯罪分子的故意,且在得知真相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其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310条的规定,且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第15条第1项的规定,于4月25日决定对李×

不起诉。

的基本情况:

男性,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籍贯:

县,住×

厂宿舍×

栋×

单元×

号,系该厂工人。

高中毕业后即入厂工作。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

,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

县人,系×

厂工人,住×

工厂×

号。

2001年4月8日因涉嫌窝藏被×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

高×

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1年4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李×

的朋友张×

(被判死刑)杀人后向李×

借款2000元,欲逃走,但其谎称是撞伤人借钱交住院费,被不起诉人李×

半信半疑还是借给陈×

2000元钱。

得知事情真相后即向张某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

张某在车站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张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李×

亦供认,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

虽然借钱给张某有窝藏资助犯罪嫌疑人之嫌,但其主观上并无资助窝藏犯罪分子的故意,且在得知真相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情节显著轻微,其行为没有触犯《刑法》三百一十条规定,不应认定为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李×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人民检察院

2001年4月25日 

(院 

印)

6、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1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

公安局接到报案:

村村民徐×

,(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

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二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忱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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