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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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自有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公开出让的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和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

第三条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指的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包括:

重要地区是指拱北口岸广场及周边区域,市政府周边区域,出入境关口、港口、机场、车站、码头及周边区域,吉大百货广场周边商业街区,珠海商厦周边商业街区,拱北莲花商业街区等区域。

重要路段是指迎宾路、九洲大道、情侣路、景山路、人民路、石花东路、凤凰路、明珠路、梅华路、三台石路、珠海大道、港湾大道、机场路等主干道。

第四条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包括:

(一)交通信号设施;

(二)交通指路牌;

(三)交通标志牌;

(四)交通执勤岗设施;

(五)人行道隔离栏;

(六)人行天桥护栏;

(七)城市高架道路护栏,城市道路桥梁护栏;

(八)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九)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包括:

(一)下列设施5米范围内:

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无候车亭的公交站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

(二)下列设施10米范围内: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

(三)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五)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包括:

(一)重要党政机关、部队、医院、出入境关口所在地的建筑物;

(二)各类学校的教学区域;

(三)珠海市标志性建筑物主体部分;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内或载体上。

第七条《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包括: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二)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

(三)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四)在市区内建(构)筑物和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布幅广告或“刀旗”广告的;

(五)在建筑物外墙设置遮挡窗口或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的;

(六)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窗间墙、窗肚墙设置的;

(七)在建筑物坡屋顶上设置的;

(八)在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10米范围内设置的;

(九)在玻璃幕墙外设置的;

(十)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十一)占用绿地插设或者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十二)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

(十三)在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的;

(十四)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按照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分为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集中展示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实行分区管理的原则。

(一)禁止设置区主要包括:

重要党政机关、部队所在地的建筑物;各类学校的教学区域;珠海市标志性建筑物主体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沿山沿海)的建筑控制地带;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内或载体上。

(二)严格控制区主要包括:

居住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旅游度假用地、高层建筑顶部和外墙面,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以及部分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市政公共设施和交通工具。

(三)适度控制区主要包括:

文化娱乐用地中的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等。

这几类用地区域人口密度也较大,上下班人流较集中。

分布路段:

适度设置区具体分布于珠海大道、九洲大道、迎宾北路、港湾大道、105国道各路口及沿线左右80米区域、人民路、南湾大道及其它类似路段;

(四)集中展示区主要包括:

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其中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用地归入适度设置区)和体育用地。

这几类用地区域往往是人流密集、商铺兴旺的地方,多位于老城区,往往构成城市的中心商务区(CBD)。

分布区域:

拱北商业街区、吉大商业街区、香洲商业街区;

分布路段:

迎宾南路,莲花路步行街,景山路,吉大路,紫荆路,凤凰路,人民西路,梅华路,三台石路,柠溪路等;

对于上述分区管理的设置原则:

(一)禁止设置区

禁止设置商业等各类广告;招牌禁止设立在建筑物顶部。

(二)严格控制区

谨慎地考虑户外广告设置,尽量少地设置户外广告,保持景观的原生性,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媒体。

(三)适度设置区

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适宜的区域适度地设置户外广告,以不影响绿化景观、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为宜。

(四)集中展示区

集中设置高科技,灯光亮化的户外广告设置,充分利用广告位资源,使广告与商业设施充分融合。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防止户外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造成损坏。

户外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当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作、安装。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当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面积在50㎡以上的,为大型户外广告。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及楼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必须由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安全证明,对广告设施的自身及对所依附建筑物的安全性作出说明。

第三章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人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除提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场地所有权(使用权)人书面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该场地上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所得收入和非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空间资源利用费,由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户外广告规划及政府公益广告支出等。

第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其设置权出让应当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统一进行,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为两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大型立柱等户外广告设施造价较高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后,应当在10日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原许可的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市不同区域的非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空间资源利用费收费标准,由市建设局按照该区域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使用权平均出让价格的百分之三十予以确定,并报请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依法转让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双方应当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转让合同、设置许可文件、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包括正本和正本复印件)到原许可的市建设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转让后,受让人对该设置权的使用期为剩余的设置权期限。

原设置人已缴清设置权出让金或者空间资源利用费的,受让人不再缴纳。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设置期未满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市建设局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设置人,同时就有关补偿事宜与设置人进行协商。

十五日期满,由市建设局组织拆除,承担相应拆除费用,并对设置人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款项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立的专项账户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尚未设置的,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取消申请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取消申请;已经设置的,原则上不得取消申请;确须取消的,必须缴纳相应的户外广告空间资源费后,再行取消。

第四章公交车身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建设局和市车辆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交车辆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车身广告内容的核准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共交通企业设置公交车辆车身广告,须按照程序先到车辆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再到市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公共交通企业设置公交车辆车身广告,在市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可每年集中申报两次(6月下旬、12月下旬)。

公共交通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供的资料:

1、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2份);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3、车身广告发布的A4设计样稿;

4、工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登记证》;

5、车身广告发布合同(含成交价格);

6、过去半年时间企业发布车身广告统计报表。

7、法律、法规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8、所有复印件都要由提供人加盖红色公章。

第二十六条车身广告空间资源利用费的收取,按照车身广告实际成交价的30%核定,核定的空间资源利用费由市建设局每年分两次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设置车身广告鼓励使用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珠海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二十八条设置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车灯、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等车辆安全设施,且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车身广告设置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头、车尾部应当保留原车颜色及结构,车头、车尾部(含前后挡风玻璃内外)、车身两侧车窗、车门、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

(二)车身广告应该设置在车身两侧前后两个车轮之间,车窗玻璃高度以下范围。

第三十条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以下景观要求:

(一)车身广告色彩应协调美观,并与车身原有颜色相协调;

(二)车身广告的画面应保持固定、完整,画面设计不应动感过强,使人在视觉上产生眩晕和刺激感;

(三)车身广告的内容应当健康合法,符合社会公德;不应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内容;

(四)车身广告的画面、文字应比例协调,文字部分的字体高度不得超过广告版面高度的1/3。

第三十一条车身广告设置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保证车身广告设置安全、牢固、整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

第五章户外招牌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户外招牌广告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电话、地址、经营范围、标识,并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

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在单位名称招牌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招牌内容中经营范围所占版面面积不得大于招牌面积的1/2。

第三十三条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招牌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招牌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

招牌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牌匾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三十四条单位名称招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

在建筑物顶部除建筑物名称招牌以外,不得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招牌。

单位名称招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墙体上的招牌,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2、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招牌,其高度、大小规格等应当谐调有序;

3、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其媒体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4、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规格;

5、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招牌,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1)10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载体高度限定在1米至1.5米之间;

(2)10米至24米之间建筑物顶部设置载体高度限定在1.5米至2米之间;

(3)24米至60米之间建筑物顶部设置载体高度限定在2至3米之间;

(4)60米以上高层建筑物顶部设置单体字高度不得超过4米,且仅限于建筑物名称;

(5)单体字底部到建筑物顶部的垂直距离应控制在单体字本身高度的二分之一以内。

第三十五条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招牌。

但单位所在建筑有多个不同朝向出入口的,可在每个不同朝向的出入口各设置一处该单位的名称招牌。

第三十六条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招牌;

2、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招牌,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招牌;

3、大型商场除商场名称可作为招牌外,其余在大型商场橱窗位置及其他位置设置的宣传经营品牌的户外广告按照商业广告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名称招牌(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经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第三十八条招牌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牌匾标识出现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九条招牌的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招牌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保证其牢固安全。

因设置单位维护管理不善导致招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招牌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新设招牌应先到管理部门办理设置申请。

第六章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四十一条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统一设置。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建设局会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

第四十二条户外公益广告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禁止改变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

第七章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

第四十三条申请与受理

(一)户外广告审批性质: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珠海市建设局

审批事项分类:

城市管理

审批部门级别:

市级

审批项目依据: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收费情况:

招牌不收费,商业广告按标准收取户外广告空间资源费。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并备齐相关资料到市建设局户外广告办事窗口(红山路23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联系电话:

2538379)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以商业广告为例):

1、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2份);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3、户外商业广告彩色设计图(包括广告外廓尺寸长、宽、高)(4份);

4、户外商业广告彩色效果图或照片,要求效果图文字、图形清晰,效果图要反映周围建筑物的概况(5份,A4大小);

5、户外商业广告或者建(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图(3份);

6、场地证明

①在楼体墙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提供墙面的场地所有权人产权证明及同意设置证明(若属共用的,提供业主大会同意设置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证明)(2份);

②设置落地户外商业广告的,提供产权单位证明、红线图、同意设置证明(或场地使用合同)(若属共用的,同上①)(2份);

③楼顶或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的,提供产权单位证明及同意设置证明外,还要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建(构)筑物安全证明材料(若属共用的,同上①)(2份);

④以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提供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证明书、中标合同(或中标通知书)(2份);

7、法律、法规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8、所有复印件都要由提供人加盖红色公章。

(三)公示: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事窗口公示,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四)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窗口于当日内将受理资料通知或移交承办科室,并建立交接登记制度。

交接时对受理资料要进行核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承办科室不予接收。

第四十四条审查与决定

(一)勘察设置现场。

从受理申请之日(以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准)起3个工作日内,由市容环卫处组织两人以上专职人员按照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到现场逐项进行实地勘察后,提出对申请事项的拟办意见。

(二)做出许可决定。

1、审批依据: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珠海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07-2020)》、《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2、招牌广告、非公共场地设置的商业广告(独立式广告、建(构)筑物楼顶广告除外),由市容环卫处市容管理科勘察现场,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分管处领导加具意见做出许可决定。

3、独立式广告、建(构)筑物楼顶广告

(1)初审:

市容环卫处勘察现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建设局。

(2)复审:

市建设局城管科根据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并报分管副局长;情况较复杂,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城管科召集相关部门现场勘查或开会研究,并将会议决定报分管副局长。

(3)终审:

分管副局长根据复审意见决定最终是否予以许可,或上局长办公会讨论后以局长办公会意见决定最终是否予以许可。

4、所有审批决定送返窗口,由窗口统一告知申请人。

5、对涉及减免户外广告空间资源费、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招投标等重大事项须报请市建设局批示。

第四十五条告知。

窗口应当在接到审批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同意设置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批准文书、缴纳有关费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来办理相关手续的,作放弃申请处理),并告知户外商业广告申请人凭批准文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对不予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依据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备案(归档)。

窗口应当将审批结果抄送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并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办事承诺

(一)规范受理。

严格按照受理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个接洽的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解答不了的,负责指引到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回答。

(二)依法审查。

坚持依法勘察核审,严格执行审核程序,避免个人批件,越权批件。

(三)限时办结。

市容环卫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殊情况下经处主管领导或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公开出让。

对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设置权,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第四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满前一个月内到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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