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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3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

申请书

注册号:

企业名称(盖章)

敬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在申办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申请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

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网站,或拨打电话“1601315”工商登记咨询热线查询相关内容。

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7、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ADMINISTRATIONFORINDUSTRYANDCOMMERCE

BEIJINGADMINISTRATIONFORINDUSTRYANDCOMMERCE

(2006年第一版)

 

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下事项的变更(改制)登记或备案。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实收资本(金)□认缴的出资额□认缴的出资时间□认缴的出资方式□实缴的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方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投资人(股东、发起人、合伙人)□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公司章程□董事□经理□监事□公司增设分公司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

□隶属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

□取消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

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全体合伙人、清算组负责人)

签字注:

年月日

注:

1、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的,由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营业登记单位变更登记的,由其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

登记事项

原核准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

名称

住所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负责人等)

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万元)

(万元)

实收资本(金)

(万元)

(万元)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投资人

(股东、发起人、合伙人)

企业类型

(经济性质)

从业人数

其中:

安置下岗失业人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注:

1、“原核准登记内容”应按《营业执照》核准内容填写。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的,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栏内填写。

3、“营业期限”仅供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填写。

4、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

5、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

出资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

1、“出资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名称。

2、“住所”栏只需填写省、市(县)名。

3、“法定代表人”栏,投资者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填写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4、“营业执照注册号”栏填写出资企业的注册号,其他法人组织不填。

5、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

姓名

性别

国籍

户籍登记住址

证件名称及号码

备注

注:

1、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2、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

名称(或姓名)

认缴情况

变更时实际缴付情况

变更后分期缴付情况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

(年月日)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

货币出资

注:

1、“认缴情况”填写变更后投资者出资总额的情况,公司制企业应在合计的出资额中填写货币出资的数额,其他企业无需填写货币出资数额。

2、“变更后分期缴付情况”按照章程约定的期次填写。

3、“出资方式”栏,公司制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劳动积累”的表述方式填写。

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协议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的表述方式填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如以个人财产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出资方式”栏内注明。

投资人若以多种方式出资,应按每种方式分行填写。

4、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时,由主办单位在“名称(或姓名)”栏内加盖主办单位财务章,并在“变更时实际缴付情况的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拨款。

5、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均填写本表,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时填写此页)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登记表

企业名称

一寸免冠

近照

粘贴处

姓名

性别

证件名称及

号码

国籍

户籍登记住址

个人简历

注:

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填起至今,并不得间断。

起止年月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任命(委派)出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免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盖章

年月日

注:

1、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应在盖章栏填写被任免人员的姓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2、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在盖章栏填写被任免人员的姓名,并加盖任免单位公章。

3、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时填写此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

本人出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

签字:

年月日

注:

主要负责人包括: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涉及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人员变更时填写此页)

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

姓名

亲笔签字

性别

国籍

任职期限

职务

证件名称及号码

户籍登记住址

产生

方式

注: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填写此表,其他类型企业不填写。

2、“亲笔签字”栏内应由各成员本人签字,如不能在表中签字的,应另提交记载新任职人员签字的有关文件。

3、“职务”系指董(理)事长(执行董事)、副董(理)事长、董事(理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的独立董事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4、“任职期限”按照章程规定填写。

5、“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董事(理事)、监事填写“选举”或“委派”;经理填写“聘任”。

6、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7、请将新任董事(理事)、经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下页。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注:

如本页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名称

住所

(经营场所)

北京市区(县)(门牌号)

房屋提供

 

者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m2(建筑面积)的房屋提供给该企业使用。

 

房屋提供单位盖章:

房屋提供者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月日

需要

证明

情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5)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备案通知书)情况

发照(通知书)

人员签字

发照(通知书)

日期

年月日

领执照(通知书)情况

本人领取了执照正本一份,副本份。

本人领取了备案通知书一份。

 

签字:

年月日

 

缴费发票粘贴处

 

备注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月日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月日

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的登记注册手续。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代表或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请在以下选项前划“√”)

1、不得修改申报文件中的任何内容;

2、授权修改申报文件中的错误文字;

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请详细注明)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填写本《指定(委托)书》,请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

(2006年第一版)

 

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

应粘贴本人代表证或雇员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

办理设立登记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

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

2、“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成员签字。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办理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

办理独资企业设立的,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3)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加盖本企业公章。

3、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设立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拟设立机构的职工或隶属企业职工,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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