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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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表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表

生产系统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

1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2

矿山安全设施由具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安全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

3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符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五落实五到位”有关规定。

 

 

4

建立并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下列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出入井人员登记和检查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

 

 

5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6

依照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7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相关技术人员或和有关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8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9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0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11

职工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12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要求,有关记录、台帐齐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环管理。

13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应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4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责任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5

制定防治职业危害具体措施,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每年委托具备资质技术机构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员工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16

危险性较大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安全标志,其中井下特种设备(提升机、空压机及安全阀等设施)还应经有资质单位出具合格检测检验报告。

17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评审、备案;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保留演练档案材料。

18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和邻近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9

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要求。

20

生产能力、生产强度、生产定员符合设计要求。

21

及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2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23

实际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不存在弄虚作假、标准化体系和实际运行体系“两张皮”等现象。

24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5

民爆器材库应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自行实施爆破作业应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受委托单位应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6

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器材管理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27

排土场满足下列要求:

1.由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2.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专门地质勘探;3.排土场安全度为正常级,有符合规定防洪措施和监测系统;4.每5年由有资质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5.有可靠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措施;6.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28

采矿方法及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9

安全出口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应不小于30米;2.每个生产水平(中段、采区)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安全出口相通;3.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4.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保障行人安全梯子间。

30

井巷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方向。

31

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加强顶板管理,设计中规定留设岩(矿)柱在规定时间内不得破坏或开采,对顶板不稳固采场、掘进巷道实施有效监控和处理。

32

采空区按设计要求及时处理。

33

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井架、井口建筑物、主要风机房、压入式辅助风机房、风硐、井下机电硐室、炸药库、油库等应采用非可燃材料建筑,室内配备灭火器材。

34

井下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防火措施。

35

木材场、防护用品仓库、炸药库、氢和乙炔瓶库、石油液化气站和油库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36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选型和数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37

水害严重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38

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和现有生产井中积水层、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39

对积水旧井巷、老采空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应留设防水矿(岩)柱。

在上述区域附近开采时,应事先制定预防突然涌水安全措施。

40

加强水害隐患治理,对接近水体地带或可能和水体有联系地带,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编制探水设计;探水、防水工作,应由有经验人员根据专门设计进行。

41

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42

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矿井风量、风速、风质满足实际需要。

43

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44

开采和煤伴生、共生或有自然发火倾向矿井应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和煤伴生、共生非煤矿山通风条件,还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45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机,采用阻燃风筒,风筒口和工作面距离和风筒出口风量符合要求;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46

一级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

47

井下供电系统过电流保护、接地保护符合要求;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48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向井下供电;供电设备和线路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49

矿山各个供电电压等级和供电系统防雷保护装置符合规程要求。

50

向井下供电断路器、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51

作业场有人员坠入危险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水仓、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等,应设护栏(栅栏)和盖板(格筛),并设置明显标志;有夜间作业或光线不足区域还应设置照明装置。

52

按规定设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53

提升运输系统相关安全设施符合规程要求。

54

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检测,并做好有关记录。

55

设备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

56

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风险公告。

57

员工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存在“三违”现象。

58

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59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符合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规定。

60

绘制和实际相符合图纸:

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线路图。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检查组成员:

备注:

1.检查结论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或“缺项”;

2.对“不合格”项目和检查过程发现其它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列出存在具体问题;

3.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表

生产系统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

1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2

矿山安全设施由具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安全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

3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符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五落实五到位”有关规定。

 

 

4

建立并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下列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等。

 

 

5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6

依照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7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9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0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11

职工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12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要求,有关记录、台帐齐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环管理。

13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应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4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责任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5

制定防治职业危害具体措施,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每年委托具备资质技术机构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员工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优先采用湿式凿岩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16

危险性较大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安全标志。

17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评审、备案;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保留演练档案材料。

18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和邻近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9

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要求。

20

生产能力、生产强度、生产定员符合设计要求。

21

及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2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23

实际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不存在弄虚作假、标准化体系和实际运行体系“两张皮”等现象。

24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矿区边界设置可靠围栏或醒目警示标志。

25

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器材管理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其中露天矿山爆破作业未经批准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饰面建材矿山除外),需在爆破影响区内起爆,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安全避炮设施。

26

民爆器材库应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自行实施爆破作业应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受委托单位应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7

排土场满足下列要求:

1.由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2.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专门地质勘探;3.排土场安全度为正常级,有符合规定防洪措施和监测系统;4.每5年由有资质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5.有可靠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措施;6.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28

按设计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掏采,不存在欠剥离现象;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9

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

30

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采场上方应设截水沟,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措施。

31

应每年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露天采场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防洪措施。

32

矿山各个供电电压等级和供电系统防雷保护装置符合规程要求。

33

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检测,并做好有关记录。

34

设备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35

卸矿平台宽度、挡车设施设置满足要求。

36

平硐、溜井运输和斜坡卷扬运输有关安全设施符合规程规定。

37

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险性大矿山还应满足:

1.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地段采取有效防治措施;2.每5年由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勘测和稳定性分析。

38

工作帮和最终边坡坡面不存在危石、浮石和伞檐现象。

39

作业场有人员坠入危险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水仓、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等,应设护栏(栅栏)和盖板(格筛),并设置明显标志;有夜间作业或光线不足区域还应设置照明装置。

40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风险公告。

41

员工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存在“三违”现象。

42

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3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符合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规定。

44

绘制和实际相符合3种图纸:

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检查组成员:

备注:

1.检查结论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或“缺项”;

2.对“不合格”项目和检查过程发现其它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列出存在具体问题;

3.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表

生产系统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

1

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2

尾矿库安全设施由具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安全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

3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符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五落实五到位”有关规定。

 

 

4

建立并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下列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5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6

依照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7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9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0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11

职工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12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要求,有关记录、台帐齐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环管理。

13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应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4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责任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5

制定防治职业危害具体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员工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16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评审、备案。

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保留演练档案材料。

17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和邻近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8

尾矿库周边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要求。

19

生产能力、生产强度、生产定员符合设计要求。

20

及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21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22

实际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不存在弄虚作假、标准化体系和实际运行体系“两张皮”等现象。

23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4

尾矿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25

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坝面按设计设置排水沟、覆土、植被,无沼泽化、裂缝和冲沟。

26

排洪设施能力满足设计要求且无堵塞、裂缝。

27

三等别以上尾矿库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四等别以上尾矿库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28

库内水位标尺、坝体沉降和位移观测桩、浸润线观测管等设施设置齐全,并保留观测记录。

29

尾矿库在最高洪水位时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要求。

30

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设计方式进行尾矿排放和筑坝,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31

未经安全论证和审批,库内不得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若有回采必须符合“三同时”有关规定。

32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进行专项岩土工程勘察和稳定性专项评价。

33

每3年由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一次现状评价。

34

在坝头醒目位置设置尾矿库简况牌。

35

建立并落实县乡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挂钩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

36

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检测,并做好有关记录。

37

设备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38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风险公告。

39

员工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存在“三违”现象。

40

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检查组成员:

备注:

1.检查结论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或“缺项”;

2.对“不合格”项目和检查过程发现其它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列出存在具体问题;

3.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说明:

检查表依据《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通知》(闽安监管一〔2016〕38号)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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