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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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顺利开展和规范运行,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要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与日常管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资金监督管理;金融代理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到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资格确认

第三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

一、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第四条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为: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第五条对于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特别扶助制度对象,按照本制度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后,仍继续执行本制度规定,不在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确认程序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确认程序是:

(1)本人申请。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家庭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村(居)委会评议。

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对象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召开村(居)代表会进行民主评议。

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

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拟扶助对象,依据扶助对象条件和有关材料原件,通过走访群众、入户核查和核对公安户籍等相关资料方式进行初审。

对初审符合扶助条件者,在本人所在村(组)、社区、单位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档案(包含:

①本人书面申请、②公安户籍复印件、③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伤、病残证明复印件、④《审批表》)。

(4)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

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表》个案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后,在新闻媒体公示7天拟确认扶助对象名单。

根据社会举报情况最终确认扶助对象名单,并在《审报表》(县、乡、村级存档表)中加注审批意见和加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以正式文件(附《审报表》乡、村级存档表)批复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每年4月3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

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据扶助对象《审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并以正式文件并后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附件3),上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6)每年5月10日前,报送信息。

市(州)人口部门每年5月10日前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确认扶助对象按50%的比例人数进行抽查,并将各县(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附件4)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报省级人口部门备案。

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7)省、市(州)人口部门要及时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第四章资金来源和分级负担

第七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地方财政负担的20%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负担10%,市、县级财政负担10%。

第八条各地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安排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第九条为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发放到户到人,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运行,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另行制定0《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

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专户。

人口计生部门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扶助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建立将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及时向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反馈制度。

第十条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经省财政厅和人口委公开招标确定的中国农业银行甘肃分行代理发放,并签定代理服务协议。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农业银行以个人账户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手中,并在扶助对象银行个人账户存折上加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字样,便于核查。

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特别扶助证和个人账户存折)到当地农业银行营业网点领取扶助金。

第六章实施原则

第十一条统一政策,严格控制。

严格确认扶助对象的条件,不得擅自扩大特别扶助范围和随意降低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十三条直接扶助,到户到人。

委托公开招标的金融机构作为扶助金发放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到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以扣代罚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民政、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要向特别扶助家庭倾斜,为他们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服务等,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帮助有再生育意愿和能力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各级要成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确保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要与国家现行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和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和活动紧密结合,逐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

第八章 评估与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纳入各级党政部门和各相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列情况要进行严肃查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贪污、克扣、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政策把握不严肃,执行政策不公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借发扶助金之机,抵扣计划生育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或向当事人索取好处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骗取扶助资金,或为亲友谋利益的;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扶助金的要立即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省人口委、省财政厅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年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实施特别扶助制度,要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

第二十二条各级宣传、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积极做好特别扶助工作的社会宣传和审计监督工作。

要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严格按照信息管理规范(试行)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反映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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