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参考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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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参考资料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试参考资料

考试小抄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关系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4、行政法律事实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5、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6、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行政法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8、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9、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0、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1、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2、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等内容。

13、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条件。

包括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14、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15、行政组织有两种含义。

(1)指一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综合,是行政机关体系的总称。

(2)指各个行政机关本身的构成。

16、行政机构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

17、中央行政机关指活动范围涉及于全国的行政机关。

18、地方行政机关指活动范围及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19、行政机关组织法就是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国务院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中央人民政府。

21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22、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3、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4、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25、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6、被授权组织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

27、被委托组织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2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9、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30、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3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2、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3、行政执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34、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

35、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生效的行为。

36、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37、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38、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9、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而无须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即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40、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1、单方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无需取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

42、双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采取的行政行为。

43、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44、职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45、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46、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做出的具体规定。

47、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48、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49、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0、行政许可证即由许可机关向申请人发放的一种证明性文书。

51、行政许可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

52、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5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54、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55、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56、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57、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58、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59、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60、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6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62、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63、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64、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65、行政监督就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通常,前者称为“一般行政监督”,后者称“专门行政监督”。

66、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8、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69、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不合理。

70、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7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它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72、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74、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75、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间。

76、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

77、行政赔偿又称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78、行政赔偿请求人指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9、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就是负有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主体。

80、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人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的原则。

81、行政追偿就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82.行政赔偿费用——是指国家机关赔偿受害人损失所需的费用。

83、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84、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5、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准则。

86、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8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8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89、级别管辖就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0、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1、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9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受诉法院的管辖。

又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两种。

9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个人民法院管辖。

94、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95、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96、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

97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以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98、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了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99、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00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00、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01、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行为的人。

102、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103、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行使亲权或者监护权的人。

104、委托代理人即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105、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06、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107、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108、受理是指原告起诉,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109、诉讼阻却指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发生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情形。

110、撤诉是指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

111、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112、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113、第二审程序就是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

114、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改变第一审裁判的诉讼行为。

115、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包括再审程序和提审程序两种。

11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117、训诫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实施了轻微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采取口头的严肃批评或者警告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和违法事实,并责令不许再犯的强制措施。

118、行政判决就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所作出的实体裁判。

119、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120、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二、填空

1、行政关系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3、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5、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6、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8、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法的其他渊源)等形式。

9、根据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不同,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不同,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的作用不同,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1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的特殊性)的特点。

12、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而行政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13、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4、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

15、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16、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和(职权与职责统一性)三个基本特征。

17、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同时履行(行政职责)。

18、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

19、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所辖区域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按照工作权限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

20、我国行政机关应当遵循适应需要、(精简)、(高效率)和依法设置等原则进行设置和调整。

21、我国行政机关分为(国务院,即中央政府)、(省政府)、(县政府)、(乡或区)四个层次。

22、行政机关的体制主要有(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和(职能制)、(集权制)和(分权制)等几种形式。

23、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4、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

25、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享有制定地方规章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26、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27、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8、公务员是指在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国家公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9、公务员具有(公民)和(国家的公务员)双重身份。

30、行政职务关系是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1、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主要有(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四种方式。

32、公务员被降职时引起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

33、行政授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34、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

故行政授权又被称作行政职权的转移。

35、被授权组织包括三类,即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6、被授权组织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37、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38、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39、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40、以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

41、以其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

42、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

43、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4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45、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46、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47、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47、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48、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49、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50、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51、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52、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53、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54、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和(法律效果条件)。

5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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