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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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评审标准

第一条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以下简称本专业)研究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

本专业研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

本专业研究员必须具备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具有对本专业某一学术领域独立开展深入研究的能力,能够担任本专业学科带头人;熟练掌握本专业某一应用领域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和研究前沿,具有一定开拓创新能力,能够参与行业政策、规则和标准制定;精通专利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能够带领团队开展国内、国际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和谈判。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

本专业研究员应具备丰富的从业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可以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重点研究课题和项目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培养和指导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全国范围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条业绩成果标准

本专业研究员应当主持并承担过本专业高水平或重大研究项目,业绩显著;主导解决过本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或涉外问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专业某一领域具有独到见解,提出的建议被纳入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政策、标准,具有较大影响力;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专业水平和业绩成果业内公认。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本专业研究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适用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条件,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专利代理、审查、管理和情报分析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学风严谨,在行业享有较高声誉。

取得知识产权专利专业副研究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知识产权专利专业副研究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1.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

2.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且处分期不计算资历。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4.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该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并记入诚信档案;如评审通过,取消其评审结果,并予以通报。

5.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副研究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者。

(二)可突破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的情形:

1.担任国家、省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满3年者。

2.入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

3.具有本专业副研究员资格,入选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

第十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我省有关规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指导中级以上本专业研究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效果显著;或培养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本专业助理研究员以上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专利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掌握专利代理理论与实践技能,能够独立解决专利申请、复审、无效或其他代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行业内工作成绩突出,累计代理发明专利申请获授权500件以上,授权率90%以上,代理专利复审案10件以上,代理专利无效案10件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专利纠纷案件提供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代理及咨询服务2次以上。

3.代理专利纠纷案件累计挽回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

4.作为主要负责人为2项以上标准必要专利提供申请、复审、无效、转让的代理服务。

5.主持完成本专业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6.主持省级以上本专业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7.负责国际条约、国家专利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制订修订工作。

(二)从事专利审查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掌握专利审查业务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解决专利审查、复审、无效及其他审查业务中的疑难问题,具有主持和指导专利审查业务部门工作的能力和经验,累计审查专利申请案及复审案500件以上。

2.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3.主持省级以上专利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4.负责国际条约、国家专利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制订修订工作。

(三)从事专利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2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全面掌握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交易、运用、转化、投融资和专利联盟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担任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负责人期间,本单位专利成为国家或国际标准必要专利2项以上,或累计实现专利许可、转让收益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完成专利质押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专利成果应用转化项目2项以上,实现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4.主持省级以上专利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5.负责国际条约、国家专利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制订修订工作。

(四)从事专利情报分析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专利分析评议工作2项以上。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产业专利导航、专利预警研究报告2项以上,对行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创造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4.主持省级以上专利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负责国际条约、国家专利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三条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代理的发明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2项以上,或广东专利金奖4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应对337调查或代理重大专利纠纷案件胜诉2件以上。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代理的专利案件入选国家、省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或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项以上。

(四)在本专业工作领域获的国家或省(部)级嘉奖2次以上。

(五)撰写本专业研究报告或专利信息分析报告对政府决策提出创新性、建设性意见,被国家或省(部)级政府或同级部门采纳2次以上。

(六)在工作中创新解决了本专业疑难问题,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经验或做法,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国或全省范围推广1次以上。

(七)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项目,研究成果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经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本专业专家书面鉴定,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第十四条学术成果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第一作者)。

(二)在本专业或相似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3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4篇以上(宣读的论文须收入到论文集)。

(四)为解决复杂、疑难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专利研究报告4篇以上,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五)在本专业或相似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并结合本专业岗位实践,撰写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企事业单位专利发展规划或战略布局、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章程或操作规程、专利信息分析报告、专利审查研究报告、专利撰写或代理研究报告、专利法律业务研究报告等3篇以上,被单位采用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的。

(六)申报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2名)累计获得2项以上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或累计获得3项以上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申报人累计取得4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排名第1名)的。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资格级别为正高级,名称为“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分设“知识产权专利代理研究员”、“知识产权专利审查研究员”、“知识产权专利管理研究员”和“知识产权专利情报分析研究员”。

第十六条本资格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第十七条本资格条件自2017年12月29日起试行实施,试行3年。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评审标准

第一条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副研究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

本专业副研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

本专业副研究员必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并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练掌握本专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流程,了解国际规则;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和研究前沿,并能够将新理论和新知识应用于工作实践。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

本专业副研究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为复杂和疑难的问题,具有主持完成本专业研究课题和项目的能力;具有培养和指导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条业绩成果标准

本专业副研究员应当主持并承担过本专业较高水平或较为重大的政府基金项目或研究课题,业绩较为显著;主导解决过本专业领域较为重大、疑难或涉外问题,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参与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定;公开发表、出版过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本专业副研究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适用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条件,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专利代理、审查、管理和情报分析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学风严谨,能胜任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取得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连续4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1.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

2.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且处分期不计算资历。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4.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该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并记入诚信档案;如评审通过,取消其评审结果,并予以通报。

5.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专业助理研究员或相近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者。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者。

(三)可突破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的情形:

1.担任国家、省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2.入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并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者。

(四)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与本资格相对应的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有关规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指导中、初级以上本专业研究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效果显著;或培养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本专业研究实习员以上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专利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熟练解决专利申请、复审、无效等复杂业务问题,具有主持业务部门工作的能力,累计代理发明专利申请获授权300件以上,授权率85%以上,代理专利复审案10件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为1项以上标准必要专利、中国专利金奖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广东省专利金奖的发明专利提供申请、复审、无效、转让代理服务。

3.作为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专利纠纷案件提供过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代理及咨询服务1次以上。

4.代理委托人处理专利纠纷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提交法院的案件代理律师排序前2位)。

5.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6.参与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或国家行业性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参与起草涉及本专业的相关内容。

7.主持市(厅)级以上本专业规章、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二)从事专利审查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熟练解决专利审查、复审、无效及其他审查业务中的复杂问题,具有主持专利审查业务室以上审查部门工作的能力,累计审查专利申请案及复审案300件以上。

2.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3.参与国际条约、国家专利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

4.主持市(厅)级以上专利规章、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从事专利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2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熟练掌握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交易、运用、转化、投融资和专利联盟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担任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负责人期间,本单位专利成为国家或国际标准必要专利1项以上,或累计实现专利许可、转让收益500万元以上,或通过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累计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累计完成专利质押融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专利成果应用转化项目1项以上。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4.参与国际条约、国家专利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

5.主持市(厅)级以上专利规章、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四)从事专利情报分析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创新项目的专利检索、申报和信息分析工作2项以上。

2.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查评议工作2项以上。

3.担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业务主要负责人期间,主持建立专利信息运用机制,运用专利信息解决创新关键问题;或通过专利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为企事业单位节约研发成本或创造收益5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5.参与国际条约、国家专利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

6.主持市(厅)级以上专利规章、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第十三条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代理发明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1项以上,或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累计2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应对337调查或代理重大专利纠纷案件胜诉1件以上。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代理的专利案件入选国家、省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或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四)参与处理专利纠纷案件胜诉40件以上,并主持制订修订2项以上企事业单位专利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社会和经济效益较为显著。

(五)主持推动本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优势示范或省级示范称号;或推动本企事业单位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并连续通过2次年审。

(六)主持建立专利信息库、专利情报分析系统或专利管理体系,解决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和专利运用问题,社会和经济效益较为显著,经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本专业专家书面鉴定,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七)在本专业工作领域获得市(厅)级以上嘉奖2次以上。

(八)撰写本专业研究报告或专利信息分析报告对政府决策提出创新性、建设性意见,被市(厅)级以上政府或同级单位采纳2次以上。

(九)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项目,研究成果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经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本专业专家书面鉴定,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第十四条学术成果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

(二)在本专业或相似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宣读的论文须收入到论文集)。

(四)为解决较复杂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利研究报告3篇以上,报告经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五)在本专业或相似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并结合本专业岗位实践,撰写有较高实践作用的专利发展规划或战略布局、专利管理章程或操作规程、专利情报分析、专利纠纷处理等本专业相关研究报告2篇以上,被单位采用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六)申报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2名)获得1项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或累计获得2项以上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申报人累计取得3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排名第1名)的。

第三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资格级别为副高级,名称为“知识产权专利副研究员”,分设“知识产权专利代理副研究员”、“知识产权专利审查副研究员”、“知识产权专利管理副研究员”和“知识产权专利情报分析副研究员”。

第十六条本资格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第十七条本资格条件自2017年12月29日起试行实施,试行3年。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评审标准

第一条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

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

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必须掌握专利及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了解国际规则;了解本专业新的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

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基本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处理一定难度的专业问题;能够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业绩成果标准

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应当主持或参与完成本专业一般性研究项目;解决过本专业一般性问题,参与地方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发表、出版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论文、论著。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适用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条件,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专利代理、审查、管理和情报分析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学风严谨,能胜任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取得知识产权专利专业研究实习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连续3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实习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1.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

2.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且处分期不计算资历。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4.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该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并记入诚信档案;如评审通过,取消其评审结果,并予以通报。

5.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本专业研究实习员或相近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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