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设立申请书模板及范文两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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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设立申请书模板及范文两篇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模板及范文两篇

篇一: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关):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基金会。

该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

该基金会将以

为宗旨,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

特此申请。

受理序号

发起人:

(签名)

发起组织:

(盖章)

年月日

(由自然人发起的基金会,请填写:

发起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请填写详细的申请理由:

申请理由

 

章程草案

(本页可以复制)

 

验资证明

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

(请在此处粘贴证明文件)

 

住所证明

基金会,住所地址为:

住所来源:

基金会自有租赁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

说明:

基金会住所为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的,由住所提供者填写下表;基金会住所由“个人无偿提供”的,还要将房产证书复印件粘贴于下页;基金会住所为基金会“自有”,或“租赁”的,请将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粘贴于下页。

(登记管理机关):

基金会,住所地址为:

,由本单位/本人提供。

特此证明。

(房产部门盖章/产权所有者签名)

年月日

 

理事/监事名单

说明:

本页应当根据理事和监事人数复制后填写。

每位理事/监事填写一页。

理事/监事姓名:

国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请将身份证明(中国居民:

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外国、港、澳、台居民:

护照、居留证明复印件,有关公证、认证文件)

粘贴于此处:

 

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说明:

本页应当根据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复制后填写。

每位负责人填写一页。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姓名:

国籍:

工作单位及职务:

简历

自至

自至

自至

自至

自至

自至

自至

自至

自至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经审查,同意基金会设立,并由我单位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同意该基金会如下登记事项:

名称:

住所:

类型:

宗旨:

业务范围:

原始基金数额:

法定代表人:

(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说明:

如果业务主管单位不能在此处盖章,可以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基金会设立的文件粘贴在下页。

 

编号:

01

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基金会名称

英文名称及缩写

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登记时间

基金会类型

法定代表人

原始基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理事数

监事数

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及邮编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受理意见

审核

批准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请以A4纸正反两面打印)

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名单(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基金会职务

发放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记录:

年月日

登记公告记录:

年月日

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帐户备案记录:

年月日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基金会名称

机构代码

登记证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第次(届)理事会会议

表决形式

时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赞同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

基金会盖章:

年月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审核

批准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试用)

说明

一、根据20XX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基金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基金会。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2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公募基金会〗

第3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第4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来源于。

第5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基金会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6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7条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

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8条理事的资格:

(一);

(二);

(三);

……。

第9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应注明: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应注明: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10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二);

(三);

……。

第11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2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至少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13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第14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15条本基金会设监事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16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17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18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19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20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21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22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24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本条适用于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

第25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26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款适用于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27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三);

……。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28条本基金会为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二);

(三);

……。

〖可选项:

组织募捐的收入(公募基金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

非公募基金会可以注明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姓名或名称。

第29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非公募基金会无此项〗、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30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本条适用于公募基金会。

第31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32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33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二);

(三);

……。

第34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二);

(三);

……。

第35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36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37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38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39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40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41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42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43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44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45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其他情形)。

第46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47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48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二);

(三);

……。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49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50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51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二: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四川××教育基金会。

该基金会为

∨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

该基金会将以支持教育发展为宗旨,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

奖励优秀教师,支助贫困学生,开展多种支教活动等。

特此申请。

受理序号

发起人:

(签名)

发起组织:

(盖章)×××教育局

年月日

(由自然人发起的基金会,请填写:

发起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请填写详细的申请理由:

申请理由

一、政策鼓励设立教育基金会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提倡和鼓励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建立教师建立基金,“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

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建立教师建立基金,“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明确规定: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会组织捐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

二、发展壮大教育基金会有广阔的前景

……。

 

四川××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四川××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四川省。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为教育发展提供服务奖教、助学。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10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教育厅。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四川省××市××区××路××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奖学、奖教;

(三)资助困难学生和救助特困教师;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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