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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爆破管理制度

矿井爆破管理制度

1、爆炸材料购买、装卸、运输制度

为了保证爆炸材料购买、装卸和运输环节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购买、装卸和运输必须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1、亨健公司物资供应部采购员持“民爆信息系统代为IC卡”、本人证件、凭“民用爆炸材料申请表”到物资供应和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购买数量不得超过库存核定量,到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开具《爆炸材料购买证》、《爆炸材料运输证》,到指定的生产厂家购买。

2、从爆炸材料生厂家到亨健公司的运输,由集团公司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专车运送。

3、装卸和井下运输

(1)爆炸材料到达井口时,由供应、公安、安监、通风部门现场交接,保证万无一失,安全转运。

(2)装卸人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未经培训不懂装卸知识的人员,不准装卸。

(3)装卸爆炸材料人员,必须按装卸安全规定进行装卸,必须轻装轻卸,严禁野蛮装卸。

(4)雷管、炸药必须分车装运,严禁混装。

(5)装卸现场必须公安部门设置警戒岗哨,严禁无关人员靠近现场。

(6)井下运送爆炸材料的专用罐车必须封闭严密并加大锁,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押运工必须按规定押运。

(7)雷管、炸药不得使用同一列车运送,如果用同一列车运送,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

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每秒。

(8)爆炸材料到达爆炸材料仓库后,按爆炸材料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用手持机读取入库雷管信息,押运人员与装卸人员认真检查爆炸材料无异常情况后,将爆炸材料安全卸入库房并登记上帐。

2、爆炸材料储存、保管制度

1、爆炸材料仓库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和公安局验收合格后,发给《爆炸材料存储许可证》的专用仓库、未取得存储许可证的仓库一律不准使用。

2、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做到帐目齐全,登记清楚规范,帐卡物相符。

各类帐目、记录保管二年备查。

3、爆炸材料仓库储存爆炸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安部门核定批准的容量。

井下爆炸材料库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本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4、爆炸材料仓库实行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验收登记制度;实行爆炸材料信息管理;收存和发放爆炸材料应进行登记,上帐上卡、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严格进行交接班制度。

5、爆破器材的保管必须分规格、品种分别存放并设置标志牌,品种包装要完整牢固,必须做到无潮湿变质现象。

6、库内物资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地面无杂物、库内周围无垃圾、通风良好。

严禁库内乱放其它杂物。

7、保管员不管每天是否办理入库手续,必须进入仓库检查盘点,发现丢失、被盗或其他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矿主管领导和公安分处。

公安分处要在案发30分钟内上报公安部门。

8、失效雷管和炸药要全部集中,单独保管、存放,建帐、建卡分别登记。

9、库管员和所有接触爆炸材料人员,必须穿棉布或防静电衣服,不准穿化纤衣服。

3、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为了保证爆炸材料销毁处理安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制度:

1、对井下交回和导通的瞎雷管、失效雷管和炸药分别集中管理,单独存放、建帐、建卡分别进行登记。

2、对集中保管的瞎雷管、失效雷管和炸药,要按《规程》要求及时销毁,保存雷管数量不得超过500发,炸药不得超过100公斤。

3、销毁前,应登记造册,由物资供应部报告中提出书面销毁报告,应说明被销毁爆炸材料的名称、数量、来源和销毁原因,报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安排专人、专车送往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4、爆炸材料防火、警卫制度

1、井下火药库必须采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电压不得超过127伏,严禁在储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内装灯,任何人不准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火药库。

2、井下火药库要有足够沙箱、消防锨、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灭火器两个。

库管员对消防器材的使用、保管必须做到应知应会。

3、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实行现场交接班电话汇报制度,24小时不准离岗。

交接班时要共同检查,填写火药库管理台帐,确认无误后相互签字。

4、井下火药库必须建立严格的来人登记制度,库门必须始终加锁,检查人员持相关证件或有关领导陪同,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库,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登记记录至少保留一年。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禁任何人将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易燃易爆材料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进行非业务活动。

6、所有进入库房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防静电衣服,不准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衣物,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5、井下爆炸材料领退

1、爆破工领取爆炸材料时,必须持本人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本人IC卡和由使用单位值班区长或技术员签字并加盖代为公章的领料单,库管员认证检查所带证件,证件不全时,不予发放。

2、爆破工领取雷管、炸药必须使用专用箱子并加锁。

雷管、炸药不得混装,发现管药混装的、箱子未加锁的、证件与本人不符的,停止爆破工工作并严肃处理。

3、领取雷管前,库管员按爆炸材料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读取所发雷管信息和个人信息。

领取炸药时,爆破工领取必须与背药工一起到炸药库,由背药工审查领退用登表上登记的领取数量,并签字。

否则不予发放炸药。

从爆炸材料仓库往工作地点运送雷管、炸药,实行人工背运,雷管炸药分别由爆破工和背炮工背送,且需两人以上同行。

严禁爆破工一人运送雷管和炸药。

4、爆破工必须坚持执行领退制度,使用好放炮员原始记录,不带原始记录不予发放,当班组长要在爆破工下班时核实领取数,实耗数和应退数并签字。

5、爆破工的雷管箱、炸药箱要加锁。

下班时把所剩余的爆炸材料全部交到爆炸材料仓库(下班不交到仓库爆破物品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罚款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库管员要认真核对原始记录数量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库管员对箱子要认真保管,严禁出现丢失或乱用箱子。

6、爆破工必须按规定亲自作好放炮及有关工作,其它人不准代替,瞎炮爆炸材料要及时收回,不得乱扔、乱放、丢失和私藏爆炸材料,对于不负责任造成丢失爆炸材料的爆破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7、强化爆破工领用退制度。

清退爆炸材料时,爆破工必须审查领退用登表上登记的领取、使用、清退爆炸材料的数量,库管员要认真审核放炮员原始记录的消耗栏,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方可办理退库。

8、放炮员原始记录登记不全者,要追究爆破工责任,领退用登表上签字不全,要追究库管员责任。

6、电雷管编号

1、雷管拆箱前,按爆炸材料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采集雷管信息后,方可拆箱投入使用。

2、电雷管使用前,必须在专用房内逐个进行电阻检查或导通。

并有导通记录。

导通记录内容包括导通日期、导通数量、雷管编号、导通出瞎雷管数量及编号、导通员签名。

3、对电雷管电阻检查或导通,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严禁弄虚作假,违者严肃处理。

4、按照雷管生产企业的统一编号,实行雷管编码信息化管理,雷管在使用前,必须将雷管编码信息和爆破工及保管员的个人信息捆绑在一起,实现“全程监控,终身跟踪,户籍式管理”的目标。

7、监督和处罚制度

1、公安、安监、通风等部门要经常对储存、使用爆炸材料的单位进行检查,堵塞漏洞,加强安全管理。

2、所有接触爆炸材料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无证上岗人员停止工作并罚款100元。

3、库管员、押运工要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库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发现一次对库管员罚款30元。

4、库管员给无证或手续不全的爆破工发放爆炸材料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库管员要认真核算帐、卡、物,发现帐、卡、物一处不相符的,罚款10元。

6、爆破工要尽职尽责,严格按《规程》规定操作,发现一次箱子不加锁按三违处理,发现一次爆炸材料乱仍乱放,罚爆破工每卷炸药20元,每发雷管30元。

7、爆破工要严格按《规程》处理瞎炮,本班有瞎炮必须在本班处理,本班不能处理的必须现场交给下班爆破工首先处理,发现瞎炮未按《规程》处理的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8、爆破工装药、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的罚款100-200元,一炮三检情况未填写在放炮员原始记录的罚款50-100元。

9、爆破工要认真填写放炮员原始记录,每次剩余爆炸材料必须退库,发现一次领退手册填写不符合规定的或弄虚作假罚款10-50元,发现一次不退库罚款10-50元。

10、爆破工不负责任,造成爆炸材料丢失或本人偷盗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11、爆炸材料储存和使用单位的领导,首先要执行制度和《规程》规定,对不负责任,不按制度和《规程》执行的领导由矿爆炸材料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处罚。

8、放炮停送电制度

1、井下所有煤巷掘进工作面和综采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放炮停送电制度”。

2、施工单位班组长是工作面执行“放炮停送电制度”第一责任人。

3、切断电源和开关打到零位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严禁其他人员随意恢复供电。

4、工作面在打好炮眼进行装药前切断工作面至回风口内一切动力电源,将工作面至回风巷口内的所有开关打到零位。

5、工作面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检查未留残爆,瓦斯员检查没有瓦斯浓度超过0.5%的区域,方可通知当班班组长恢复供电。

6、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放炮停送电制度”执行记录。

9、放炮警戒制度

1、井下需要井下放炮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爆破截人点。

2、生产单位必须在措施规定的截人点配置放炮警戒牌和警戒绳。

3、需要放炮时,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长,班长每个截人点安排两名职工进行截人,到达截人点后拉好警戒绳,并悬挂警戒牌,完成后,一名职工在截人点警戒截人,另外一名职工回到起爆地点汇报截人情况。

4、当所有人员到达截人点以外,放炮影响范围内无人后,班长将检查牌交给瓦斯员,瓦斯员确认瓦斯正常后将爆破牌交给放炮员进行放炮。

5、放炮完成后,确认工作面不存在安全隐患后,班长安排人员通知各各放炮截人点,结束警戒,完成放炮截人任务。

6、负责警戒的职工在离开截人点前将警戒牌和警戒绳靠帮吊挂整齐。

10、井下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必须按照矿井瓦斯等级和爆破作业地点的煤(岩)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要检查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是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爆破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瓦斯检查牌交给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煤尘浓度不超限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命令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人连锁”爆破制的职责按以下规定执行:

(1)瓦斯检查工负责检查爆破前后的通风、瓦斯,煤尘情况,处理局部瓦斯、监督检查技术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2)爆破工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工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检查瓦斯和煤尘,进行爆破操作,检查和处理爆破前后局部通风机、风筒的通风情况;

(3)采掘班组长负责检查和安排人员,处理爆破前后支架存在的问题,供应炮泥、水炮泥、洒水降尘、撤人站岗、安装使用喷雾和爆破断电等。

4、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爆破说明书的编制内容如下: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高度和打眼范围、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爆破说明书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爆破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

5、放炮时,站岗警戒的位置、爆破工距离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采掘工作面爆破前,爆破工必须首先检查炮眼角度、深度。

炮眼角度、深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爆破工严禁装药、爆破。

7、从成束电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装配起爆药卷的工作只能由爆破工本人进行。

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只有在了解炮眼布置情况,清点爆破工具后方可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应根据爆破实际需要的数量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起爆药卷做好后应装在专用的药箱内或爆破工随身携带的软质炮兜内,严禁将起爆药卷乱扔乱放。

严禁从已做好的起爆药卷中取出电雷管。

需使用半个药卷时,由爆破工使用小刀、锯条等专用工具进行截割。

已装配好的起爆药卷严禁进行截割。

8、装药操作中的向眼内装药、掏煤粉、装填和捣实炮泥、扭结脚线等操作可由班组长指定专人进行,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爆破网络电阻测量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9、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每个炮眼可装1~2节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分,应用软硬适中的粘土炮泥封满、封实。

粘土炮泥可用粘土和砂子按3;1的比例配制而成,封泥长度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岩石巷道中采用光面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无瓦斯涌出的岩巷工作面,炮眼内允许有空气柱;

(2)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工作面,炮眼内空气柱必须用不燃性充气袋充填;

10、高瓦斯矿井应采用正向装药。

在上述区域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2)必须全断面一次爆破,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瞎炮)需要二次爆破时,必须在二次爆破前,检查工作面风流及凹槽内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能进行第二次装药爆破;

(3)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和煤矿许用炸药,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4)毫秒雷管不准跳段使用,相邻两段的间隔时间不得大于50ms。

电雷管在出库前,必须事先进行全电阻检查。

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5)炮眼封泥必须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炮泥填满封实,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6)炮眼的布置方式、炮眼深度、装药量、起爆顺序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施工;

(7)爆破前后,爆破地点30m范围内必须进行洒水灭尘。

11、矿每半月必须对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技术性能指标和防爆性能不符合规定时严禁进行使用。

发爆器充电电压达不到额定电压时,必须更换发爆器或电池。

发爆器起爆能力必须有一定的富余量,防止因发爆器起爆能力不足,影响爆破效果。

12、爆破工爆破前后必须对爆破母线及专用线缆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完好无破损。

接头、破口必须用绝缘胶布包裹严实。

每星期必须对爆破母线的导电性能进行一次检测,不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严禁使用。

采煤工作面爆破母线长度不小于50m,接头不超过一处,直流电阻不大于10Ω;开掘工作面爆破母线长度不小于100m,接头不超过两处,直流电阻不大于20Ω;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采用专用爆破线缆,线缆电阻不得超过100Ω。

不符合规定严禁使用,严禁用雷管脚线代替爆破母线使用。

13、炮眼深度小于0.6m的卧底、刷帮、挑顶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每孔装药量不得超过150g;

(2)炮眼内炮泥必须填满封实;

(3)爆破前,必须在爆破地点附近30m围内洒水降尘,并检查瓦斯,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

(4)认真检查并加固爆破地点附近支架;

(5)装药爆破时,必须有班组长在现场指挥,并派专人在距爆破地点规定距离(直巷100m,拐弯巷道75m)以外各通路站岗警戒;

(6)严禁放糊炮和明炮。

14、用爆破方法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使用专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需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1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爆破,并立即报告区、班长及时进行处理:

(1)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落后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大于0.5m时;

(2)装药前和紧接爆破前,瓦斯检查工、爆破工必须检查瓦斯,如果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或局部瓦斯积聚大于0.5㎡浓度大于⒉%时。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5)爆破地点30m范围内未进行洒水降尘时;

(6)发现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风筒折断,在未进行处理前;

(7)炮眼深度、角度、位置、方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发现炮眼缩小、坍塌、裂缝等变形时,

(9)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炮泥质量不合格或充填长度不足时;

(10)瓦斯检查工、爆破工和采掘班组长缺一不在现场时。

16、井下爆破连线方法由作业规程规定,雷管脚线接头处不应有锈蚀或脏污,雷管脚线之间及脚线与爆破母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连接紧固、牢靠且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相接触。

17、采掘工作面装药前、爆破后、出完煤(砟)后,班组长、爆破工和瓦斯检查工都必须共同巡视、检查爆破地点,对每个炮眼爆破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确保装药前和爆破后无残留的电雷管和炸药。

工作面装煤、渣时,班长、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是否有瞎管、残炮;

采掘工作爆破后,煤或渣必须当班出完。

特殊情况不能当班处理时,必须经放炮员和生产单位值班人员同意,且当班组长、爆破工必须同接班的班组长、爆破工在现场进行详细交接,交由下一班处理。

工作面打眼前必须将前头积水、煤、渣等处理干净,工作面前头如有积水、煤、渣等不能确认是否有残留的电雷管和残炮时,不得打眼。

18、爆破后出现拒爆、不完全爆破、残管、残炮时,要立即查找原因,在班长和爆破工指导下,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

做到有疑必探,严禁冒险作业。

特殊情况下不能当班处理时,必须经放炮员和生产单位值班人员同意,并由班组长和爆破工在现场向下一班班组长、爆破工交接清楚,交由下一班处理。

19、爆破作业时,爆破母线与发爆器连接前,爆破工必须在安全地点做爆破网路全电阻检查,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值相符(允许误差±5%),且小于发爆器的最大负荷电阻,保证爆破网路能够达到雷管爆炸所需的准爆电流,否则,不得爆破,应及时排除爆破网路的电阻故障。

20、严禁用发爆器放电、母线碰头的方法检查、检测爆破网路是否导通。

严禁一次装药分次爆破,严禁放连珠炮。

一次装药爆破的眼数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和发爆器允许的个数。

21、每次装炮数量,雷管、炸药使用数量都必须详细记录,做到一炮一记录,并由班组长签字确认。

22、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

掩护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煤工作面不小于30m;采高小于1.3m时,不小于20m(顺帮眼时,不小于30m);

(2)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必须使用专用线缆做爆破母线。

(3)放炮、躲跑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3、煤仓或溜煤眼发现堵塞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采取放炮处理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不得超过450g。

(3)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煤仓或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8%。

(4)每次放炮前,必须洒水降尘。

24、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并应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爆破工现场交接清楚。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放炮不响时,要先用导表导通检查线路,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连线放炮,放炮时可采用分组并联的方法,直到找出瞎炮为止。

(2)至少距瞎炮0.3m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禁止在该地区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25、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11、爆炸材料“五防”预案

为了认真搞好我矿爆炸材料防抢、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事故工作,确保我矿爆炸材料安全,特制定如下预案:

1、对新购爆炸材料进矿后,公安分处、安监科负责对运输爆炸材料车辆进行警戒,通风区、供应部要对爆炸材料进行清点、办理交接手续,接受后必须立即装罐入井入库。

严格按我矿《爆炸材料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炸药与雷管必须用专用罐车分装分运,并加盖落锁。

3、炸药与雷管在井下运输途中,通风区的押运人员必须持有狼牙棒,加强防范、如遇有人抢劫、丢失或其它危险情况时,立即报矿调度室或矿公安分处。

4、井下药库平时将库房门插住,发放雷管和炸药必须用专用发放窗口和台桌,严禁打开火药库门发放雷管和炸药,发放雷管和炸药的窗口在发放、回收时打开,平时关闭插紧插销。

5、井下火药库每班设保管员不得少于2人,保管员必须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杜绝违章操作。

6、井下火药库一旦发生问题,相关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公安分处汇报。

7、严禁非爆炸材料保管人员进入井下火药库内。

其他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内,必须经过通风区值班人员和公安分处值班人员同意,由通风区出具进库证明或派人带领,上级领导及公安人员除外,否则保管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进库。

8、爆破工和背炮人员必须妥善保管雷管和炸药,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自己的雷管,严禁将雷管交给他人,如遭遇抢劫炸药、雷管,爆破工和背炮员要积极与其斗争将其抓获,并立即报矿公安分处,通风区值班室及矿调度室。

12、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爆炸材料在购买过程中丢失处理办法

1、爆炸材料在购买过程发生丢失时,由购买人员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和通知厂家,厂家在厂区内寻找,防止爆炸材料丢失在厂区。

2、购买人员在确认爆炸材料没有丢失在厂区时,必须向所在地公安局报案,防止有人拾起爆炸材料进行犯罪活动。

3、购买人员沿着运输路线进行寻找,防止爆炸材料丢失在运输途中。

爆炸材料在井口装卸时丢失处理办法

1、由公安分处立即封锁现场,禁止一切无关人员通行。

2、装卸现场负责人汇报矿调度室,调度室在接到汇报时、立即汇报矿爆炸材料丢失事故处理指挥中心。

3、矿爆炸材料丢失事故处理指挥中心,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现场进行排查,防止爆炸材料丢失在现场。

4、所有装卸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严格验身,防止有人将爆炸材料带离现场。

5、如果没有找到爆炸材料,矿爆炸材料丢失事故处理指挥中心必须给所在地公安局进行报案,防止有人拾起爆炸材料进行犯罪活动。

爆炸材料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处理办法

1、爆炸材料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电机车立即停止运行,由电机车司机通过无线电话汇报到矿“信、集、闭”调车室。

调车室汇报矿调度室。

2、调度室在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矿矿爆炸材料丢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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