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重要名词解释及解答题完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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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
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修宪:
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宪法解释:
是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宪法监督: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法渊源:
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
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条约和学理等。
但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究竟采取哪些渊源形式.则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
宪法控诉:
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附带性审查:
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进行审查的行为。
事先审查:
又称预防性审查。
这种方式一般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修改、纠正或者中止制定程序的进行,以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事后审查:
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宪政:
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基本法律:
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度的法律。
这些法律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调整国家政治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宪法规范:
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权分立:
一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行使。
二是在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平衡与制约的关系。
爱国统一战线: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政治联盟。
政党:
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政党制度:
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
多党合作制:
指一个国家中有一个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执掌国家政权,其他合法存在的政党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的新型政党制度。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也称临时约法,是1912年3月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临时约法记载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果,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国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这部宪法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性,是我国历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选区:
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进行直接选举以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的基本单位。
选举:
是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差额选举:
也叫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选举。
选举制度:
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无记名投票:
指选民在投票时只需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下以符号形式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无需署名,并且在填写选票后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
国家结构形式:
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单一制国家:
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所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如中国、日本等
复合制国家:
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特别行政区:
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行政区划:
全称行政区域划分,是指国家把自己的领土依据一定的原则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领土结构。
一国两两制:
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是指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
言论自由:
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集会自由:
是公民有为共同目的,临时集合在一定露天场所,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和平的方式聚会、行进、静坐,以表达其强烈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和平的方式聚集在一起,以显示决议和力量的自由。
结社自由:
是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长久分享共同观点或利益而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申诉权:
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判决或裁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批评权:
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据点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建议权:
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人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性意见的权利。
劳动权:
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参加劳动的机会,并切实保证公民具有按照劳动的质量,数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质帮助权:
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的权利。
国家机构:
是国家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要受到集中的制约,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能够造成和实现正确集中的民主;另一方面,集中也要受到民主的制约,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始终包含着民主成分和因素的集中
责任制:
是指我国的每一个国家机关行使职权,都要承担责任。
国家元首的军事权:
是指元首对本国的海、陆、空军及其他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权。
军事权包括统帅权和宣战权两个方面。
紧急命令权:
指国家元首具有的在非常时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颁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命令及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的权力。
这是国家元首以发布命令的方式来进行补充立法的一种主要形式。
大赦:
既可施行审判机关判决后,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施行于审判机关判决前,免除其刑事追究。
特赦:
是指对特定的人的赦免,只可以在法院判决确定之后免除刑罚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代议机关:
又称代表机关、立法机关,指建立在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之上,主要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并组成的以行使国家立法权为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
委员长会议:
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职权。
代议制:
是一个与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公民并不直接参与决策国家事务,而通过公正、公开、定期的选举,选派代表组成民意机关,代表其参与国家决策。
法工委: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双重领导下专门负责立法工作的机构。
下设研究室、国家法室、行政法室、民法室、刑法室、经济法室、法规备案审查室和办公室。
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辅助机构:
是为领导机关和职能机关实现行政目标服务的行政组织,在行政机关内部担任必不可少的辅助性的工作。
按照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及性质不同,行政机关中的辅助机构又可分为综合性的辅助机构、专业性的辅助机构和事务性辅助机构。
军事领导体制:
是国家或政治集团领导军事建设,指挥和管理武装力量的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是各级军事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的统称
司法制度:
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司法独立:
作为一项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对案件的事实如何认定,对法律如何适用,法院既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
审检合一式:
是指检察机关附设在法院内,自己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也即审检合署。
司法原则:
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正、陪审制度等四个方面。
自治条例:
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机关:
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
地方性法规:
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法规。
.单行条例: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机关:
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国家标志:
又称国家象征,是指一般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
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
宪法学简答题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内容: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它不仅规定国家政体以及公民同政府之间的关系等原则,而且规定了国家的阶级本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等内容,而一般的法律往往只规定某一方面或者某个领域的制度和政策。
宪法的效力: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规范:
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
虽然其他的一般法律也都是行为准则,但宪法乃是各政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法和法律都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但是,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则更加全面、更加集中的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包括居于首要地位的阶级力量;与阶级力量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的力量;与阶级力量既有若干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的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2、宪法规范本身的特点?
最高性效力高于其它法律。
广泛性:
总体涵盖了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原则性:
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
概括性:
提供了一大致范围。
适应性:
3和4决定了5。
无具体惩罚性。
3、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同宪法的内容保持一致。
(2)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就必须修改。
否则,相抵触的部分无效。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枳和全体公民的根本的行为准则。
4、传统的宪法分类主要有几种?
A.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B从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的简繁而作的分类。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C这是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5、我国宪法修改的法定程序?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6、简述新中国的修宪方式?
第一种是全面修改、重新拟新的宪法文本的方式。
我国1975年修宪、1978年修宪和1982年修宪,都采取这种方式。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的方式。
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的部分内容,并将修正案按顺序列在宪法文本末尾的方式。
我国采用第三种,即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为宜。
7、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宪法。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方式:
A事先审查。
B,事后审查。
C附带性审查。
D宪法控诉。
8、宪法的一般基本原则及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各有哪些?
一般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2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分权制衡原则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以人为本原则3依法治国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
9、宪法的作用及其作用发挥所必备的条件?
作用:
1巩固和规范国家权力2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推动三大文明协调发展。
必备条件:
1宪法的充分实施。
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10、宪法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⑴维护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度,确认统治阶级权力的合宪性,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巩固统治阶级政权;
⑵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的发展。
⑶为法制的统一、完整奠定基础。
⑷保障公民权利。
11、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A.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的确立与扩展是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
B.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创立的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三权分立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C.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封建主义政权转变为资本主义政权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12、1954年《宪法》的特点:
(1)既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又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在规定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制度的方法和步骤上,不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反映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2)既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又总结了5年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结合;
(3)既规定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的所有权,又规定要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消灭剥削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些都反映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度时期的特点.
13、现行宪法对土地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答:
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
(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4)任何组织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5)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4、社会主义建设的途径有哪些?
.
(1)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实行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3)实行企业的民主管理。
15、为什么说工农联盟是国家的阶级基础?
作为国家的阶级基础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表现在1是建立、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2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力量。
3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
4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可靠保证。
5是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国家性质P52
16、议会内阁制的特征
议会内阁制又称议会制,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
主要特征是:
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
B政府即内阁,它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C.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家无首。
17、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是什么?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差额选举原则。
(5)无记名投票原则。
(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18、议会制政府的主要特征?
(1)政府由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多数党领袖或政党联盟推选的议席较多的政党领袖担任政府首脑(或总理);
(2)政府首脑提名政府各部部长,交由国家元首任命;(3)政府(或内阁)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政府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4)国家元首是虚位元首;(5)内阁成员通常也是议会议员。
19、简述行政区划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区别。
(1)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管理的形式之一,而行政区划则是一个国家领土结构;
(2)国家结构形式主要解决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问题,而行政区划则是依法确立地方行政区域层次和地方行政管理权;
(3)国家结构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而行政区划则为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的需要,而时有增减
20简述我国行政区划的原则。
(1)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2)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3)便于管理的原则;(4)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的原则
21、简要说明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
两者合称为国家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从政权体系纵的方面,即同领土结构相适应的上下层次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的,而政权组织形式则是着重从政权体系横的方面,即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的。
国家政权离不开上述的任何一种形式,否则就无法实现其职能。
22、简述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征。
答:
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联邦的主要特征是:
(1)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除有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各自的宪法。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还设有各自的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
(3)从联邦与各成员国的职权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对所谓剩余权力的归属问题,有的规定归于联邦,如加拿大;有的规定归于各州,如美国。
无论哪一种归属,都是在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财政等主要国家权力的同时,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较大范围的自治权。
(4)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还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23、单一制国家的特征是什么?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征有:
A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B从国家机构组成看:
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C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
地方政府的权力由国家以法律规定或认可。
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行政区域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存在的权力。
D从对外关系看: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2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1)国家统一与民族自治相结合;
(2)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3)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
25、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A享有高度的自治权,B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C实行港人制港、澳人治澳的原则。
D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26、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的含义是什么?
A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B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
C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D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27、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相比,有哪些共性和特性?
.它们的共性是:
(1)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2)都是我国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自身的特点是: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28、国务院有权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有哪些?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驻地的迁移。
B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政府驻地的迁移;C,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理。
D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29、一国两制的内容与意义?
内容:
A坚持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B国家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
C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
D在特别行政,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这,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E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此提出,是中华民族政治智慧的伟大创造,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最佳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A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案,有利于保持港澳台地区稳定、繁荣。
B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
C为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他可供参考的一种思路和办法。
30、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会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宪法这一项规定表明,居民委会员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我国城绣在居民自己组织真情煌,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特征:
A基层性。
B群众性。
C自治性。
D独立性。
31.与前三部宪法相比,1982年的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有何发展变化?
A.结构顺序有所变动,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由第三章改为第二章。
比较合理的处理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协调关系。
B.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
C.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必须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
32、公民的特征:
四个特征:
A公民是特定人的一种身份或资格;B公民反映了特定人与国家间的关系,即公民享有该国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C公民概念表明了一国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即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有何差异,都是具有平等资格的公民,法律上不承认“特殊公民”D公民资格的取得与丧失,随着国籍的变化而变化。
我国与大多数国家均不承认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
33、如何理解现行宪法规定可给予外国人以受庇护的权利?
答:
庇护权亦称“政治避难权”、“居留权”。
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