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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员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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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资料管理概述

第一节术语

1、工程资料: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等。

2、基建文件: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分为工程准备文件和竣工验收等文件。

(1)工程准备文件: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竣工验收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3、施工资料: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4、竣工图: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5、工程档案: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6、立卷: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也称立卷。

7、归档: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节工程资料管理职责

一、通用职责

1、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规定。

2、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4、工程资料应实行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5、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施工单位职责

1、应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2、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

第三节工程资料的管理

1、施工资料应实行报验、报审管理。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按报验、报审程序,通过相关施工单位审核后,才能报监理单位。

2、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应有时限性要求。

工程相关各单位宜在合同中约定报验、报审资料的申报时间和审批时间,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当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移交套数、移交时间、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等。

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按约定移交。

第四节工程资料分类与编号

一、工程资料分类

1、应按收集、整理单位和资料的类别的不同进行分类;

2、施工资料应根据类别和专业系统划分;

3、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分类、整理和保存应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地方有关规定。

例如:

A类:

基建文件

B类:

监理文件

B1监理管理资料:

规划、细则、月报、纪要、日志、总结

B2监理工作记录:

各类报审表

B3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报验单、竣工验收证书、质量评估报告

B4其他资料:

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

C类:

施工资料

C0施工管理和验收资料:

质量事故调查记录、事故报告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等级核定申请表、质量综合评定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工程竣工报告

C1施工管理资料: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企业资质及相关人员岗位证书、见证记录、施工日志

C2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C3施工测量记录:

工程定位记录、基槽验线记录、建筑物垂直度、标高记录、沉降观测记录

C4施工物资资料:

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材料试验报告、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复试报告

C5施工记录: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预检记录、施工检查记录、交接检查记录

C6施工试验记录:

试验记录、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建筑类的试验包括地基承载力、桩检测报告、回填土实验报告、钢筋连接工艺评定报告、钢筋机械连接形式检验报告、钢筋连接试验报告、配合比、混凝土(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强度统计、评定记录、超探报告(记录)、高强螺栓抗滑移系数检测报告、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报告、钢结构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二、工程资料编号

九个分部工程的代码。

8位数的数码编号:

前2位是分部工程代码;第3、4位是子分部工程代码;第5、6位是分项工程代码;第7、8位是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顺序号。

第五节工程资料编制与组卷

一、质量要求

1、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实际的状况,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和系统。

2、工程资料应使用原件,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

3、工程资料应保证字迹清晰,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签字必须使用档案规定用笔。

计算机形成的工程资料应采用内容打印,手工签名的形式。

4、施工图的变更、洽商绘图应符合技术要求。

凡采用施工蓝图改绘竣工图的,必须使用反差明显的蓝图,竣工图图画应整洁。

5、工程档案的填写与编写应符合档案微缩管理和计算机输入的要求。

6、工程档案的微缩制品,必须按照国家微缩标准进行制作,主要技术指标(解像力、密度、海波残留量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保证质量,以适应长期安全保管。

7、工程资料的照片及声像档案应图象清晰,声音清楚,文字说明或内容准确。

二、组卷要求

1、基本原则

(1)建设项目应按单位工程组卷。

(2)工程资料应按照不同的收集、整理单位及资料类别分别进行组卷。

(3)卷内资料排列顺序应依据卷内资料构成而定,一般顺序为封面、目录、资料部分、备考表和封底。

组成的卷案应美观、整齐。

(4)卷内如果存在多类工程资料时,同类资料按自然形成的顺序和时间排序。

(5)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mm。

案卷内不应有重复资料。

2、具体要求

(1)施工资料组卷应按照专业、系统划分,每一个专业、系统再按照资料类别从C1到C7顺序排列,并根据资料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2)对于专业化程度高,施工工艺复杂,通常由专业分包施工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单独组卷。

如有支护土方、地基(复合)、桩基、预应力、钢结构、木结构、网架(索膜)、幕墙、供热锅炉、变配电室和智能建筑工程的各系统,应单独组卷子分部(分项工程并按顺序排列,并根据资料数量的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3)文字材料和图纸材料原则上不能混装在一个装具内。

(4)总案卷超过20卷的,应编制总目录卷。

第二章施工验收规范概述

第一节施工验收规范的演变过程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在借鉴原苏联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统一到逐步统一、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

由于缺乏大规模建设的经验,因而就把学习苏联经验作为一项工作任务。

当时使用的标准、规范是依据苏联规范或翻译或编译制订的。

“一五”时期,使用这些标准和规范,建成了一大批质量优良、国民经济所需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959年,原国家建委在杭州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工程质量会议,总结了执行标准、规范的经验和教训,会后组织力量陆续对这些或翻译或编译制订的施工标准、规范,根据我国的工程实际需要,结合国内建设中积累的经验和一系列科学试验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1965年5月由建工部批准试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22-66)只有16个分项,每个分项分为“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评定”三个部分。

“文革”十年,我国的建筑标准、规范工作受到严重的破坏,多年来经实践检验的科学规定被歪曲为是对工人进行管、卡、压的紧箍咒,标准化工作基本陷于停顿,由于不执行标准、规范,房屋倒塌、地基下沉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人身伤亡。

因此,原国家建委于1972年在湖北襄阳召开了全国第二次工程质量会议,会议决定组织力量对《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修订。

1974年6月由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了重新修订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适用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管道工程、电气工程、通风工程、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容器工程、工业管道安装工程、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工业炉窑砌筑工程及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等。

建筑工程的分项工程也增加到32个,每个分项工程是通过主要项目、一般项目和有允许偏差项目来检验评定其质量等级。

其中主要项目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采用“必须”、“不得”用词的条文;一般项目应基本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采用“应”、“不应”用词的条文;有允许偏差的项目,及抽查的点数中,有70%达到本标准的要求为合格(1966年标准为80%),有90%达到为优良。

一个分部工程中,有50%及其以上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为优良,且无加固补强者,则该分部工程的质量应评为优良,不足50%者,评为合格。

1978年,国家建筑工程总局组织了八十多个单位,对原有的施工验收规范又进行全面的修订,于1988年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编号GBJ300-88,并和建筑工程GBJ301-88,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GBJ302-88、建筑电气安装工程GBJ303-88、通风与空调工程GBJ304-88和电梯安装工程GBJ310-88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成一个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系列。

经试用,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标准的贯彻执行,对推动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了监督手段和依据,配合了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宏观控制,促进全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改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标准是一项大家普遍关心和影响力度较大的标准。

1993年由建设部推荐参加了亚太地区工程技术标准交流的三个标准之一。

国内80多项的同类标准也程度不同地参照标准的体例,进行了修订和制订。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施工活动的主体主要是施工单位,最初标准化体系的建立也主要是围绕施工单位建立起来的。

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体系的主要对象是施工单位,围绕施工单位的活动,从施工操作的工艺流程开始规定如何进行施工,然后规定施工单位的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如何对项目组织验收,最后交付使用,由于各个企业生产施工的差异,最终的工程质量存在差异,为了表述这种差异,分出优劣,便引入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目的是使工程具有可比性,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的结果不同分出工程的“优良”、“合格”,采用了施工单位的班组自检、施工队评定、施工质量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机制,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属于国家的企业,通过内控、内部监督是有效的。

但是,企业走向市场以后,仅仅依靠内控、内部监督是有缺陷的,缺乏第三方的监督是难以保证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的。

1988年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后,将质量的核定等级外延到质量监督机构,使得质量监督走向第三方。

同时,我国对建设活动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引入了监理制度,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活动中第三方作用突现,成为质量活动的主体之一。

这样,施工活动需要的标准体系就不能单纯建立在施工企业需要制定的标准层面上,而是各个方面需要共同遵守的标准

1998年建设部下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标准》的修订任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质量管理提出的要求,按照建设部“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技术标准中适当增加质量管理内容的要求等,于1999年4月提出了统一标准的修订大纲;1999年6月制订了统一标准的框架;1999年11月完成了统一标准的讨论稿;2000年3月完成了征求意见稿;2000年9月完成送审稿;2000年10月通过审定;2001年4月完成报批稿;2001年7月批准发行,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标准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修订背景

1、原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

(1)从88标准开始修订已近20年,标准使用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原标准修订的背景是改革开放初期,还是计划经济时期,管理上的指导思想是政企不分,共同搞好工程质量,责任不明,全过程贯彻一管到底;技术上是以多层砖混结构住宅为模式。

存在两个不适用:

一是不利于责、权、利的落实,不同利益方的定位不准,影响了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影响了监督工作机制的形成和建筑市场的发育;二是不利于新技术、新结构的推广应用,不利于高层建筑和大体量建筑的质量管理工作。

(2)与相关规范不协调。

验评标准修订的思路是与各施工规范、标准配合使用,内容交叉较多,当时的指导思想是按规范操作,按标准评定。

验评标准迟迟不进行修订,致使一些规范已修订,内容有了很大的改动,而验评标准的内容依然是旧的,新技术的发展缺项也日益增多,执行中交叉多、矛盾多,有的企业就低不就高,影响了有关规范的全面贯彻执行。

(3)“验评标准”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定性较多,检测手段较少,定量不够,观感评定较多,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掌握起来差别较大;二是与有关规范交叉重复太多,很难做到同步修订,协调一致,造成了长时间的不同步;三是在一定程度上评定工作量太大,也有些烦琐,且内容、项目上的评定也过于统一,对一些特殊项目的评定就比较勉强等。

(4)与国际惯例不接轨。

质量标准通常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的通用语言,ISO组织对此专门制订了ISO9000标准,在许多国家开展了认证。

按ISO对质量的定义,质量包括功能、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时间性,重点强调内在需要能力的特性。

验评标准反映内在质量的内容较少,多以外观质量来区分合格与优良。

应该指出,工程质量标准只是企业提高信誉而用的,不是判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依据。

特别是加入WTO后,工程质量标准应有一定的前瞻性。

(5)现行的施工规范与验评标准,对检测手段应用较少,使工程质量的评定工作,受到人的专业水平及人为因素的干扰,因而工程质量评定中常常是科学数据少。

2、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技术标准提出新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发布对工程质量管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是建国以来最高形式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投资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负责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选用重要的材料、设备,并具有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权力,是确定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建设方要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遵守工程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提出合理的质量目标;通过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来实现质量目标;做好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备案工作。

勘察单位是从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等工作的单位,其任务是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按规范的程序查明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地质及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要的勘察文件,为工程建设和设计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为其提出的勘察报告及数据负责。

设计单位是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的任务和目标,依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提供的工艺资料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制订方案,论证优选,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技术先进,深度符合要求。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

施工单位,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等施工。

经过精心组织,从选择材料、构件、设备到组织有序施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有序地完成,保证其施工质量,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修。

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各项验收,对工程的验收质量负责,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工程建设过程的过程控制,施工前制订好施工方案、操作工艺,对原材料进场验收和检查;施工过程中加强检查,不符合程序和质量要求的要随时发现,随时纠正,加强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

原材料不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签证,不得用于工程;上道工序不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签证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强制性标准条文,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必须满足强制性标准条文,首先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得到了保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也必须贯彻强制性标准条文,也要达到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为落实《质量验收规范》创造了好的条件。

3、建设部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对于质量管理工作在最近的政府机构改革中给予了强化,以此制定的质量方面的标准规范也应当是强制性标准。

为此,提出了对现行的验收标准进行“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设想。

a、验评分离:

是将现行的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与质量评定的内容分开,将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的内容分开,将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与施工规范中的质量验收衔接,形成质量验收规范。

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施工工艺部分作为企业标准,或行业推荐标准;验评标准中的评定部分,主要是为企业操作工艺水平进行评价,可作为行业推荐性标准,为社会及企业的创优评价提供依据。

b、强化验收:

是将施工规范中的验收部分与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内容合并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是建设工程必须完成的最低质量标准,是施工单位必须达到的施工质量标准,也是建设单位验收工程质量所必须遵守的规定。

C、完善手段:

主要从三个方面改进:

一是完善施工工艺的检测手段:

二是完善检查验收方法的内容;三是将新的施工技术成果及时纳入规范,减少或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d、过程控制:

是根据工程质量的特点进行的质量管理。

包括建立过程控制的各项制度;在各项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基本规定和一般规定中设置的控制要求;从检验批、分项、分部到单位工程验收中,按照上一道工序没有验收就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原则,达到从控制工序到施工过程全控制的目的。

二、验收规范本身修改的主要内容

1、验收规范的技术标准中增加了一定比例的质量管理内容。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由施工单位现场主管人员填写,实际上是提醒施工人员核查施工管理的软件情况,不能像以往那样盲目上马施工。

该表由总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目的是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监理单位开工的首要工作就是检查表中规定的内容,为监理工作开好头,也为今后的继续监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上,增加了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和检验批。

增加子单位工程主要是结合建设工程的单位工程的规模大和施工单位专业化的实际情况,为了大型单位工程能分期分批验收,及早形成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提高社会投资效益,一个单位工程可将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验收。

只要能满足使用要求,一个单位工程可以分为几个子单位工程分期验收。

同时,由于工程体量的增大、工程复杂程度的增加,参与建设的专业公司不断增多,增加了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就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能形成验收质量指标,对工程质量做出评价,既及时得到质量控制,又给承担施工单位做出评价。

在子分部工程评价指标中,增加了资料核查和观感质量的验收,并将竣工质量的抽查检测工作,凡能在分部(子分部)中检测的尽量放在分部(子分部)检测。

这是对该施工单位的总体评价。

实际上是将竣工验收的一些内容提前了。

检验批的提出,原验评标准中只有分项工程,但一个分项工程分为几次的分批验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致使在叙述时,经常发生混淆。

如一个六层砖混结构的主体分部工程有砌砖分项、钢筋分项、混凝土分项、摸板分项等,但砌体分项,每层验收一次,每次都是砌体分项工程。

在原验评标准只好将前边的砌体分项工程称为分项工程名称,后边的5个验收批叫分项工程。

这次修改,将分项工程就确定为分项工程,对分层验收的明确为检验批。

就是将一个分项工程分为几个检验批来验收,这样层次就分清了。

3、检验批只设两个质量指标: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原验评标准的分项工程设有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三个指标,其重要程度依次降低,由于允许偏差项目排在最后,就认为是最不重要的检验项目。

执行中有的将其不重视,有的又将其作为合格、优良的重要依据。

实际情况是允许偏差项目中,有重要的,也有次要的,如柱、墙的垂直度、轴线位移、标高等,对工程的结构质量有重大影响,应严格控制。

检验批改为两个指标后,可将重要的允许偏差列入主控项目,必须达到规定指标;多数放在一般项目,给予控制,并列入极限指标,一般为1。

5倍,且只能有20%的检查点超出,不能无限制超标。

对一些次要的项目,可放入企业标准去控制,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

4、增加了竣工项目的见证取样和检测资料核查及结构安全和功能质量的抽查项目。

对竣工抽测项目是新的开展,在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中进行核查和抽测,项目由各分部(子分部)工程提出,有的在分部(子分部)验收时就进行了检查和抽测,到单位(子单位)工程时就是核查了,个别项目也可到单位(子单位)工程时抽查。

这些措施是增加工程质量验收的科技含量,提高验收的科学性,也是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必要验收手段。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这是强制性标准的一条规定,其范围是: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其比例数是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的范围是:

(1)国外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采用的钢材;

(5)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5、增加了施工过程工序的验收。

以往对一些过程工序质量只是进行一般查看,由于其不是工程的本身质量,不列入验收内容。

这些项目在以往的验收中,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弱化。

实际这些项目对工程质量影响很大,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但其影响都很重要,这次“质量验收规范”都将其列入验收的分项工程或子分部工程,应该按规定进行验收。

其主要是:

土方工程的有支护土方子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排桩、降水、排水、地下连续墙、锚杆、土钉墙、水泥土桩、沉井与沉箱、钢及钢筋混凝土支撑等,作为基础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来验收。

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模板工程,也作为分项工程来验收。

电梯工程的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等项目也作为分项工程来验收。

对保证工程质量有重要作用,施工单位必须把这些项目的工程质量搞好。

对这些项目的验收,也有利于分清质量责任。

6、在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落实了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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