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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事务办事流程图

办事流程目录

第一节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流程····························44

第二节项目开工建设流程·································47

第三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50

第四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51

第五节特殊困难对象殡葬费用补贴流程·····················52

第六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流程·····················53

第七节高龄补助申请流程·································55

第八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流程·····························56

第十节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申请流程·························58

第十一节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工作流程···············59

第十二节申领、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流程·······59

第十三节申领《生育证》工作流程··························60

第十四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办理、查验流程··········61

第十五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流程···························62

第十六节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62

第十七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办理流程····64

第九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流程···················57

 

办事流程

第一节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流程

(一)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2008)》。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围

1.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

2.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的,一般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

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缴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三)报送材料

党组织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户口簿或居住情况证明、本人。

(四)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办法和步骤

1.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程序:

组织关系由外省、市、县区单位转入街道的党员,办理程序是:

(1)党员自己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出);

(2)到组织关系转出地市委组织部进行转接;(3)到奎文区委组织部转接;(4)到街道组宣办转接;(5)到基层社区党组织转接。

2.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程序:

(1)组织关系转往外省、市、区县的党员,办理程序是:

①到街道组宣办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②到区委组织部进行转接;③交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2)组织关系转往奎文区围的党员,办理程序是:

①党员到街道组宣办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②直接交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不必经过奎文区委组织部)。

(五)几种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说明

1.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保存在区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组织关系由以上安置部门接收。

安置部门不能接收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党组织,但其父母、配偶居住地党组织应出具该党员在其父母、配偶居住地长期居住的证明材料。

待其落实工作单位后,将党组织关系转往工作单位。

2.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区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组织关系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收。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确不能接收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

但其父母、配偶居住地党组织应出具该党员在其父母、配偶居住地长期居住的证明材料。

待其落实工作单位后,将党组织关系转往工作单位。

3.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

因年老体弱,不方便回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要求将组织关系转往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的离退休党员,应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证明材料到街道组宣办办理转接手续。

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辞职党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党员要求转往现居住地的,需经现居住地党组织调查了解,并出具在现居住地长期居住(6个月以上)、无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证明材料,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和证明材料,到街道组宣办办理转接手续。

(六)转接党组织关系的要求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的有效期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市的为10天,市外的为30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党员必须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限办理接转手续,并到转入单位党组织报到,因特殊情况超期的,需由党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方能办理。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对责任人和当事人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其中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以上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组织生活或缴纳党费的,应按党章规定作出自行脱党处理。

2.党员需持组织介绍信报到。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如确系本人不慎,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

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3.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一人一份介绍信。

属于多名党员集体从一个单位党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单位党组织的,可在介绍信栏填写“××等××名”,并另附党员,应包括党员、性别、年龄、民族、是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居民、联系方式、党费缴纳情况等容。

第二节项目开工建设流程

(一)项目建议书的批准

1.项目单位需向发展和改革局报送《关于×××项目的建议书的请示》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简述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及容、投资额及来源等。

2.编制《关于×××项目建议书》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3.相关附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步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的意向意见;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

1.项目单位需向发展和改革局报送《关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简述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及容、投资额及来源等。

2.编制《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3.相关附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的证明材料(贷款合同);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

1.项目单位需向发展和改革局报送《关于×××项目的初步设计的请示》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2.编制《关于×××项目的初步设计》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3.相关部门对《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意见。

4.相关附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许可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的证明材料(贷款合同);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项目开工报告的批准

1.项目单位需向发展和改革局报送《关于×××项目的初步设计的请示》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2.相关部门对《关于×××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意见。

3.审计部门对《关于×××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意见。

4.相关附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工程许可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使用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建设资金到账单(银行对账单);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三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

(一)受理条件

1.未成年城镇居民,指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2.老年城镇居民,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

3.一般城镇居民,指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4.空挂户口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在城区生活居住的外来人员,由公安部门出具暂住证明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资格审核

1.需提供参保人的户口簿、。

2.低保、重残人员,需提供低保证、重残证原件及复印件。

低保证需复印证号页、家庭成员情况页、动态管理记录页;残疾证需复印证号页、个人信息页。

(三)缴费领卡

到建行任一网点缴费,到社区领取医保卡。

(四)续保手续

携带医保卡或缴费单据、或户口簿到建行续费。

(五)退保手续

转职工保险时,携带招工证明、、医保卡到区社保中心城镇医疗窗口办理;办理退保手续时,携带、医保卡到区社保中心城镇医疗窗口办理。

第四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

(一)受理条件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奎文区居民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

(二)资格审核

参保人初次参保时携带户口簿原件及索引页、参保人单页及A4复印件各两份、原件及A4复印件各两份等相关材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残疾人(一级、二级)需要携带第二代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由社区居委会协办员进行参保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

(三)填表登记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并填写《参保登记表》,无能力填写者社区协办员帮其代填,但必须经本人签字及指纹确认。

(四)信息录入

填表登记核实无误后到信息录入员处办理信息录入手续。

(五)参保缴费

1.正常缴费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年度缴纳,一年收缴一次,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应缴的保险费到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由指定银行收缴保费。

2.补缴保费

参保人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但累计不能超过15年。

(六)领取流程

参保人到达领取年龄当月由奎文区社保中心确认并计算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领取额,指定金融机构开立养老金发放存折。

每月的25-30号进行养老存折的发放。

领取人持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养老金存折。

(七)退保流程

1.提供参保人的;

2.提供退保原因的有关材料(如社保缴费凭证或缴费手册复印件、死亡证明或户口变迁的证明等);

3.填写奎文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表,由街办、社区和本人签字盖章;

4.携带好所有的材料到奎文区社保中心城镇居民养老窗口办理退保。

第五节特殊困难对象殡葬费用补贴流程

(一)实施对象条件

1.当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2.城市“三无”人员。

依有关政策已由区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殡葬事宜的不再重复享受殡葬补贴;

3.建国前无退休金的老党员。

(二)申请殡葬费用补贴所需相关材料

1.奎文区特殊困难对象殡葬费用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经办人本人有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亡者已加盖死亡章(户口专用章)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亡者的特困对象证件或证明。

(三)补贴程序

1.自2011年12月1日起,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在市殡仪馆、第二殡仪馆、第三殡仪馆办理火化,凭规定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登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报街道审核;

2.街道审核后于上半年6月15日,下半年于12月15日报区民政局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民政局按规定发放殡葬补贴金1000元/人;

3.经复核发现冒领、骗领补贴金的,责令退还,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流程

(一)条件

1.持有本区户籍并在本区常住的城市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现行城市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现行城市低保标准。

(二)向社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家庭申请书一份;

2.户主近期1寸照片3;

3.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赡养、扶(抚)养人的,提供其家庭收入证明;

5.有配偶死亡的、离婚的、残疾的、在校的、大病的、无工作的,分别提供死亡证、离婚证、残疾证、住院病案首页原件和复印件及在校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求职证明等。

(三)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

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奎文区申请城市低保入户调查表》,经评议同意后榜公示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三份,评审表一份,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于前一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5日报街道审核。

(四)街道审核

街道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于前一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接到审批材料后,按一定比例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七节高龄补助申请流程

(一)申请条件

1.奎文区常住户口,且在本区居住满三年;

2.年满九十周岁以上;

3.没有离退休养老金。

(二)申请人向社区申请须提供的材料

1.本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近期1寸彩色照片三。

(三)社区审查核实无误,公示无异议后,将下列材料报街道民政办公室审核

1.户口簿、本人复印件各一份;

2.社区公示一份;

3.奎文区9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审批表三份。

(四)街道审核无误后,将下列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1.户口簿、本人复印件各一份;

2.奎文区90周岁以上老年人增减表;

3.奎文区90周岁以上老年人汇总表;

4.奎文区9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审批表三份。

(五)民政局审批

经过街道民政办公室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于每年6月初和12月初送区民政局审批。

第八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流程

(一)申请

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一份(写明救助原因、家庭困难状况);

2.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资折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病历原件及因病支付的医疗费发票原件(参加医疗保险的须附医院结算清单)或其他致困原因证明;

6.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查评议

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经过社区评审小组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不少于5天)。

对群众没有异议、符合条件的,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书、公示一份、评议一份、和户口簿及病历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原件、收入证明等有关材料上报街道民政办公室。

(三)审核审批

街道民政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九节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携带、户口簿、三近期1寸免冠照片、退伍证或有效档案材料及退休时军龄未折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未视同缴费年限的社保证明,到户籍所在社区书面申请,填写《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无书写能力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社区居委会、亲属或其他居民代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应当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在本辖区围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

(三)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应及时核实;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将评议结果和有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以及评议和公示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区民政局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自批准之日的下季度起发放。

第十节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工作流程

(一)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在登记结婚当月持男女双方、结婚证、户口簿、房产证、两夫妻新婚照片(二寸合影)及时到所属社区居委会或正式工作单位进行登记并上报新婚。

(二)到奎文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优生优育健康检测查体。

(三)持《已婚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到街道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表》,并缴纳50元的母婴平安保险。

(四)持加盖男女双方单位和所在街道计生办盖章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表》及结婚证、一夫妻新婚照片(二寸合影)、《已婚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手册》,交到计划生育关系管理单位计生干部,由其统一到街道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一节申领、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流程

(一)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1.带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奎文区计生服务站出具的育龄妇女落实长效避孕措施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向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申请。

3.经街道计生办审批同意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1.男女双方申请各一份。

2.男女双方单位计划生育证明,所在单位计生干部签字盖章。

3.男女双方、结婚证、户口簿(主页、索引页、单页)复印件。

4.40岁以下育龄妇女持有奎文区计生服务站出具的落实长效避孕措施证明。

5.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即时办理。

第十二节申领《生育证》工作流程

(一)再婚申领《生育证》所需的材料:

1.男女双方书面申请,签名摁手印;

2.男女双方单位计划生育证明同时加盖所在街道计生办公章;

3.女方单位10人以上群众签名摁手印的群众评议;

4.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离婚证、判决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三份、一二寸三人照片,填报正式表格一式三份;

5.街道计生办审核合格后再去奎文区计生服务站查体。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申领《生育证》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书面申请,签名摁手印;

2.男女双方单位计划生育证明同时加盖所在街道计生办公章;

3.女方单位10人以上群众签名摁手印的群众评议;

4.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三份,一二寸三人照片,填报正式表格一式三份;

5.男女双方父母单位计划生育证明同时加盖所在街道计生办公章;

6.男女双方父母独生子女证(如丢失需男女双方父母单位开独生子女证丢失证明同时加盖所在街道计生办公章);

7.街道计生办审核合格后再去奎文区计生服务站查体。

第十三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办理、查验流程

(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拟赴高新、潍城、滨海经济开发区、坊子、寒亭、峡山、保税区七区以外,务工、经商或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18-49周岁育龄妇女,凭有效、户口簿、结婚证、两1寸免冠照片、社区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到街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流动人口中已婚妇女到流入地后,在5个工作日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管理合同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纳入管理,并与管理单位签订流入合同。

纳入管理后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在社区或单位介绍信到街道计生站办理相关的验证手续。

(三)在我辖区的流动人口每个季度到奎文区计生服务站进行免费查体,查体后要将其节育情况报告单(原件、复印件一份)送到管理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由管理单位报送街道计生站统一录入流动人口管理平台。

第十四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持夫妻双方和户籍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职工情况证明,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申请救济住房的,还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失去工作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证明或工会出具的特困家庭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

(二)房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完成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各区房管部门要将登记结果报送市房管部门确认。

(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城镇廉租住房、救济住房家庭,应当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救济住房居住合同。

第十五节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并由出具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住房情况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并由出具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

委托他人办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的,代理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委会受理申请登记后,应在3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完成相关情况的调查。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其所在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确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各区(开发区)房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在10个工作日对初审结果予以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购房资格确认。

(五)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和具备购房资格家庭的排序情况,确定入围供应对象,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0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监察部门、公证机关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依法公证。

(六)房源供应时间确定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入围供应家庭发放《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持《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开发建设单位按序选房,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缴纳购房款。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售。

市房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预)售前将销(预)售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等相关房源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六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流程

(一)减免对象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房屋空置3个月以上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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