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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作协议书本

普通合作协议书本

参考须知:

  一、制定合伙协议前,全体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及全体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共同委托的合伙企业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协议样本是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合伙企业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

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企业协议。

  三、申请人借鉴本协议样本时,除《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绝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合伙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

但是,所增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后去掉所“注”容。

  普通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围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目的:

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围:

  (注: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合伙人的(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企业由个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自然人合伙人个,法人合伙人个,其他组织合伙人个。

(提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或名称住所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

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于年月前办理。

  经评估或协商,合伙人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单位:

万元

  或名称出资额比例出资方式缴付期限

  (注:

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每年结算一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委托个合伙人(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

此办法可另作约定,如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

本条可另作约定)

  第十五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五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事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股东合作协议书本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

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围

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其它合伙人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

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

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

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

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

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

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

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

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

务;⑤______.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

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

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

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

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

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

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

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

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

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

改的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

份.

合伙人:

____(盖章)

(略)

__年__月__日

合伙协议书二

合伙协议

1.格式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

甲(),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

×市(县)×

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

乙(),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

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

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

例在十日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

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

日起生效.

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

(责任编辑:

冰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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