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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之一:

税务登记与发票

国地税征管范围

一般来说,国地税征管范围如下,个别地区略有差异

一、国家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1、增值税、消费税

2、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3、各银行总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

4、中央固定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外资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所得税

6、证券交易印花税

7、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车辆购置税

9、国税局征管税收的滞、补、罚收入

二、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以及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储蓄存款个人所得税);

4、资源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土地增值税;

7、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8、房产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

9、车船使用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

10、印花税;

11、屠宰税;

12、筵席税(全国大部分地区未开征);

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

14、地方税务机关还负责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15、社会保险费。

 

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地税机关的要求到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室)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1、设立登记(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个体工商户持工商营业执照、营业场所有关合同或证明、业主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及其他合法证件和3张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准备好上述需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到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后交回。

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如符合登记条件,当场发给《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退回纳税人限期补正。

对企业所属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且税款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的所属企业,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非独立核算的证明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办理程序与设立登记相同。

  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如果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纳税单位名称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登记表、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原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后交回,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如符合规定,当场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纳税人限期补正。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户需要暂时终止纳税义务的,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发票准购证》及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停业手续,并到发票管理窗口、申报纳税窗口办理发票缴销和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手续,对符合停(歇)业登记要求的,连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发票准购证》和其他税务证件转综合服务窗口收存,当场可办理停(歇)业登记手续,发给《停业通知书》。

纳税人停(歇)业期满,仍继续申请延期办理停(歇)业登记手续的,应向综合服务窗口申请,综合服务窗口经严格审核无误后,当场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延期停(歇)业手续,发给《停业通知书》。

纳税人停(歇)业期满,需办理复业税务登记的,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到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复业单证领取表》,如实填报,综合服务窗口审核无误后,当场办理复业税务登记手续,并退还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发票准购证》和其他税务证件。

  4、注销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后,税务机关内部传递,由综合服务窗口反馈给纳税人。

企业注销的,经登记、征收、发票、税政、稽查等部门审核检查后,符合注销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凭各环节加注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登记表、《发票准购证》(专用、普通)、《纳税检查表》、《发票使用情况检查表》(专用、普通)及未使用完的发票、IC卡和其他税务证件,到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缴销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的,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发票准购证》及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分别到发票管理窗口、申报纳税窗口办理发票缴销和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手续,连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发票准购证》和其他税务证件转综合服务窗口收缴,当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领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经综合服务窗口审核完毕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有效期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

在进行生产经营之前,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到《外管证》注明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并可申请购领发票。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6、办理迁移税务登记程序

(1)、外区迁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持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办理登记。

办理程序同开业登记。

(2)、迁往外区的纳税人,办理程序同注销登记。

税务登记办理人员给纳税人开具一份“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纳税人资料由户籍科于受理五日内送到迁入税务机关。

7、遗失税务证件补办程序

(1)、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税务证件遗失申请补办审批表》。

(2)、纳税人持填写好的《税务证件遗失申请补办审批表》及刊登遗失广告复印件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有关补办事项。

8、办理非正常户解除的程序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人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应在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程序同办理开业登记程序相同,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9、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理程序 

一、认定范围

(一)认定标准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2.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除第7点列明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本条所称“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3.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

4.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在30-100万元的小规模工业企业。

5.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6.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7.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

8.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9.从2002年1月1日开始,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无论年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年”按累计12个月计算。

新办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预计销售额。

(二)申请时限

1.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若预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或三个月内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将视作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申请,办理正式认定。

3.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商贸企业暂认定期应在半年以上,工业企业暂认定期按实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认定标准的时间计算。

暂认定期满提出申请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在暂认定期超过半年且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法定标准的次月内申请;工业企业在实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认定标准的次月内申请。

4.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5.由于销售额未达到标准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已开业的企业办理,在取消后,往前计算连续12个月实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当月提出申请。

6.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可直接申请正式认定。

(三)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理由;4.法定代表人、办税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等);5.固定资产目录;6.所有开户银行帐号;7.经营场地资料(经营场地如属自有的,附房地产复印件;如属租赁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8.最近一期已办理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新办企业除外);9.近期会计报表一份(新办企业应提供同销售额预测相关的资料及说明);10.防伪税控机申购表(已购机企业除外);11.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及总机构确定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12.盐业批发企业、进出口企业、粮食收储企业、政府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从事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1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上述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指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填写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后,审阅填报表格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并通知纳税人在30日后到税务机关领取有关税务证件。

对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补正。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受理经审核无误后,应开具《税务文书传递卡》及《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连同有关资料传递给管理环节。

(二)审核和录入主管税务机关稽核岗根据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派至少2人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在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连同《税务文书传递卡》及《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报县级(含)以上税政部门税政岗审批,提出初审意见:

1.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满后,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开业后一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可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对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限最长为一年)。

4.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核准县级(含)以上税政部门税政岗核准管理环节的初审意见,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上加具意见并录入电脑。

1.批准为认定或正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注明暂认定期限。

2.对不批准的,将不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和报送的资料退还管理部门稽核岗,转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退给纳税人。

同时由税政部门税政岗在核准后对其进行工业或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具体操作见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3.对暂认定的纳税人不批准正式认定的,通知纳税人收到通知的次日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IC卡,同时由税政部门税政岗在核准后对其进行工业或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具体操作见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对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征管软件在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认定标准的2个月内自动对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税政部门税政岗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数量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传递给票证管理部门。

5.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商贸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由税政部门税政岗将认定资料上报审批部门审批。

(四)发证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核对纳税人《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收回《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发票领购、代开的一般程序 

1、《发票领购薄》的办理。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向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发票发售)窗口,提出购票申请并领取《领购发票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表列项目如实填写后交回发票管理窗口。

经审核批准后,由发票管理窗口发给《发票领购薄》以及有关发票账簿。

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还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办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发票的领购。

纳税人持《发票领购薄》、当月完税凭证(双定户)、发票专用章以及使用完的发票存根,经税务机关验旧审核后,到发票管理窗口购领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代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后,征收税款。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4、发票认证。

推行防伪税控,使用安全卡和金税卡,办理加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程序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的核发。

①纳税人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审批、出售窗口领取《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申请书》并填写,同时携带下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审核。

1)《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申请书》

2)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②经审核无误后,由发票审批、出售窗口填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注明准购发票名称、种类、数量限额、购票方式、保管方式等。

同时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号码,最后向纳税人发售《发票登记薄(分类出纳帐)》、《发票登记薄(分户明细帐)》。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变更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人的,应提出申请,经发票审批、出售窗口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中相关内容。

纳税人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审批、出售窗口收缴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重新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

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携带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

②购票人的《办税资格证》

对资料齐备,手续齐全,符合条件而又无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发票审批、出售窗口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发票工本费,同时开具收据交纳税人。

(4)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前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首次领购发票的免验),由发票审批、出售窗口审核发票使用情况;如发现违章行为,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普通发票领购程序 

(1)初次购票应办理程序①办理初次购票审核后,携带下到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3)购票人的办税资格证;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②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审批、出售窗口领取《普通发票领购薄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将上述资料、证件和填写完的《普通发票领购薄申请审批表》到发票审批、出售窗口接受审核。

③经审核后,将核批的《普通发票领购薄申请审批表》一份、《普通发票领购薄》、《发票登记薄》,交办税人员。

(2)日常购票应办理程序①日常购票须携带下列资料:

1)《普通发票发票领购薄》;2)购票人的《办税资格证书》;②纳税人到发票审批、出售窗口领取《普通发票领购单》一式二份,并按要求填写。

③经发票审批、出售窗口审核无误后,由审批人员交购票人一份《普通发票领购单》,并向纳税人发售普通发票,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将发票和开具工本费收据交购票人。

(3)普通发票《发票领购薄》变更纳税人需变更纳税人名称、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员时,提出申请,携带《普通发票领购薄》、办税员资格证、上次购买的普通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发票审批、发售窗口审核后,按初次购票审核规定办理,收缴旧的《普通发票领购薄》,重新核发《普通发票领购薄》、《发票登记薄》、《发票登记薄》。

(4)普通发票实行“验旧供新”、“交旧供新”制度。

实行“验旧供新”方式,领购发票的,提供前次领购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到发票领购窗口验旧,核对无误后,按日常领购办理。

对市场业户实行“交旧供新”方式售票,在领购发票前,要求提供前期领购的发票存根联,查验后封存,对未使用的发票办理缴销手续。

 

企业自印发票的办理程序 

企业办税人员首先到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填写齐全后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携带票样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审批,审批后由企业持《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到规定的审批机关(一般为市局机关)办理自印手续。

 

办理退货折让证明程序 

1、办理退货、折让证明的范围购货单位收到货物并已验收入库申报抵扣的,发生退货、折让,按规定到主管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索取折让证明单》。

(1)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填报《〈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和证件:

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②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税资格证)③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2)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审核后经主管科长、局长批准,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交纳税人。

(3)购货方收到销货方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一个月内持红字抵扣联及复印件到开具证明单的税务机关核销。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程序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填报《代(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代(监)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并随表附送的资料和证件: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②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税资格证》;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2、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审查合格后,开具发票和工本费收据交纳税人,同时纳税人交纳发票工本费。

3、到办税服务厅的银行专柜窗口办理税款预存事宜,次月申请进行税款结算。

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程序 

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填写《代(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查验的资料和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②经办人《办税资格证书》;③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④法人身份证明原件。

⑤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经审核合格后,开具发票和工本费收据交纳税人;纳税人第二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领取填写《代(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审核期合格后,开具发票和工本费收据交纳税人。

发票担保的管理程序

发票担保的管理是指异地前来本地经营,需领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收取保证金的管理。

1、发票担保管理的范围是异地前来本地经营需领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2、发票担保办理程序①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填报《发票担保书》、《发票担保财产清单》。

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购票人、保证人、主管税务机关三方在《发票担保书》上签字盖章。

③用票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交款后方可购票。

④用票人未按规定使用管理发票的,税务机关依法向保证人追究关联责任或用发票保证金抵缴罚款。

⑤用票人在担保期内按规定使用管理发票,到期解除担保或填写《发票保证金退保申请书》并附交保证金的收据。

发票的缴销程序发票缴销是指对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发票的缴销。

1、发票缴销的范围①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②改版、换版的发票。

③次(残)版的发票。

④丢失、被盗的发票。

⑤超期限未使用的发票。

⑥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的发票。

⑦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专用发票。

2、发票的缴销程序①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审批、出售窗口领取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

②将需缴销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或《普通发票领购薄》交至窗口办理。

③窗口税务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或《普通发票领购薄》及《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或《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上登记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章交纳税人。

发票违章处理程序1、发票违章的范围:

(1)在“验旧供新”、“交旧供新”环节中,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及领购发票的;

(2)在发票缴销环节中,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3)纳税人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普通发票领购薄》等证件的;(4)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违章行为,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2、违章处罚办理程序: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接受处罚等有关手续。

(1)纳税人在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中有违法、违章行为的由发票审批、出售窗口人员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纳税人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到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缴纳罚款。

(2)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普通发票领购薄》时,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重新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或《普通发票领购薄》。

(3)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领购薄”的。

(4)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立即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①《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②《丢失、被盗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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