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进出口贸易实务》第3版课后习题参考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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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字说明、样品

(2)规格、等级、标准、牌号

(3)F.A.Q、大路货

(4)卖方样、买方样

(5)G.M.Q

(6)规定范围、规定极限、规定上下差异

(7)良好平均品质、上好可销品质

(8)内在质量、外观形态

(9)来样成交、来样制作

(10)质量机动幅度、品质公差

2.选择题

(1)C

(2)C(3)B(4)C(5)C(6)C(7)D(8)B(9)C(10)AB

3.判断题

(1)ⅹ

(2)ⅹ(3)√(4)ⅹ(5)√(6)ⅹ

4.问答题

(1)主要有:

按货物的主要用途命名、按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命名、按货物的主要成分

命名、按货物的外观造型命名、使用褒义词命名、以人物名字命名、按货物的制作工艺命名。

(2)品名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规定货物的名称;

适合货物的特点;

采用外文名称时,要做到译名准确,与原名意思一致,避免含糊不清或过于空洞。

(3)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双方首先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品名,才能进一步确定货物的质量。

而货物的质量不仅关系到价格的高低、销售数量,而且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

因此,品名条款和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件。

(4)样品应该是足以代表商品质量的实物。

样品一经确认便成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

因此,当凭卖方样品买卖时,需复样或留样;

当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卖方需回样。

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质量争议,必要时可使用封样。

(5)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有多种,具体包括:

文字说明和样品。

其中,文字说明的方法主要有规格、等级、标准、商标或牌号、产地等。

在使用时应该根据货物的特点、市场习惯、实际需要和交易的具体情况选用。

5.案例分析题

(1)不相同。

在第一种规定情况下,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水分超过8%,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既可以要求撤消合同,也可以要求卖方给予赔偿。

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水分低于8%,则没有违约。

而在第二种规定情况下,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卖方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品质是要件条款,买方既可以要求撤消合同,也可以要求卖方给予赔偿。

(2)买方有无拒收。

因为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卖方违约。

(3)买卖双方原来订立的合同,本来是一个凭规格买卖的合同,但由于签约后卖方又确认所交货物与签约前寄送的样品相似,这可以理解为对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补充,从而改变了此笔交易的性质,使其变为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成交的交易。

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和惯例的解释,凡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约定的规格,又必须与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减价、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通过本案。

我方应当吸取下列教训:

第一,要正确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办事。

本案合同系规定凭规格买卖,履约时,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及时交货就行,根本没有必要再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这是多此一举。

此举改变了成交的性质,并增加了卖方承担的责任,给履约造成实际困难,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凭样成交的做法。

凭样成交时,要求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

故履约时容易产生争议,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法,特别是与其他表示品质的方法同时并用时,更应慎之又慎。

当采用凭样成交时,应保存好样品,以利对照。

如只是为了宣传商品而寄送样品,则对成交前寄送的样品应明确表示仅供参考,以免对方产生误解。

第三,合同条款应当完备。

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当发生合同争议后,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致使解决争议遇到一定的困难。

6.操作题

绿色产品销售合同中的品质条款的规定,最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如规格、等级、产地等能说明其达到了绿色产品的标准。

第2章货物的数量

(1)溢短装百分比、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和溢短部分的计价方法

(2)收取;

拒收多交的全部或部分货物。

(3)重量单位、容积单位、个数单位、长度单位、面积单位、体积单位

(4)公制、美制、英制、国际单位制

(5)按实际皮重、按平均皮重、按约定皮重、按习惯皮重

(1)C

(2)C(3)A(4)C(5)ABCE(6)B(7)B(8)C(9)C(10)ABCD

(1)√

(2)ⅹ(3)ⅹ(4)ⅹ(5)√(6)ⅹ(7)√

(1)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四种:

公制、美制、英制、国际单位制。

(2)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一般使用溢短装条款,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在合同中做相应的规定。

(3)国际贸易中重量的规定方法有:

毛重、净重、公量、理论重量、法定重量等。

(4)这是溢短装条款。

最多可装1050箱,最少应装950箱。

如实际装运1040箱,买方应付货款156000美元。

(1)有区别。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About表明数量可有上下10%的伸缩,因此,“About500m/t”的交货数量可在450~550m/t之间,而“5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最多可交525m/t,最少可交475m/t,多交或少交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价。

(2)该公司做法不妥。

因为买卖合同中确定成交的数量为200公吨,每公吨按500美元CIF东京条件成交,合同中并未指出是以净重还是以毛重计价,按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应以净重计价,因而我方公司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是不妥当的。

(3)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ⅹⅹⅹ公吨,卖方溢装或短装ⅹ%。

第3章货物的包装

(1)运输包装;

销售包装

(2)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包装费用的负担

(3)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

(4)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690、691、692”

(5)中性包装

(1)ABCD

(2)C(3)AB(4)C(5)AD

(1)ⅹ

(2)ⅹ(3)ⅹ(4)ⅹ(5)√(6)ⅹ(7)√(8)ⅹ(9)√

(1)包装有两种类型,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运输包装的作用有:

保护货物;

方便搬运、储存和运输。

销售包装除了保护商品外,还有美化商品,宣传推广,便于销售和使用,提高商品价值等作用。

(2)包装标志分为:

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以及其他标志四种。

运输标志包括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件号等内容。

(3)条形码(UPC或EAN),就是在商品包装上打印上一组平行线条,下面配有数字的标记,一般是由一组黑白、粗细间隔不等的条纹所组成。

这些线条与间隔空间表示一定的信息,通过光电扫描设备,准确地判断该商品的产地、厂家及商品的一些属性。

条形码在零售商业中,对于结算打单,缩短顾客等待时间,加快服务,以及盘点存货,提高管理效益等方面,都有着良好的功能。

采用这种技术,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和实现现代化经营管理。

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和实现现代化管理,我国于1991年4月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该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691、692”。

凡标有“690、691、692”条形码的商品,即属我国出产的商品。

(1)责任在我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

(1)款明确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显然是我方违反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我方应主动向对方道歉,以求得买方的谅解。

(2)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典型案例。

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转口贸易。

(3)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

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

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走私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

CODANCO.

95BF01DK03

KOBENHAVE

NO.1-2500

第4章贸易术语

1.名词解释

(1)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是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的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费用、手续等责任及风险的划分。

(2)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通商往来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或先例解释。

它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国的法律,它们对买卖双方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只有实际的效力,是否采用完全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决定。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在法国巴黎提出的一套国际性的解释贸易术语的统一规则。

而且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进行了多次修订和补充。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全球发布会,又正式推出完成修订的《INCOTERMS2010》,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单项选择题

(1)A(2)A(3)B(4)B

3.多项选择题

(1)ACD

(2)ABDE(3)ABCD(4)BCDE(5)BCE

4.判断题

(1)×

(2)×

(3)×

(4)×

(5)×

(6)√(7)×

(8)×

(9)√(10)√

5.问答题

(1)FOB、CFR、CIF贸易术语与FCA、CPT、CIP贸易术语主要不同之处如下:

①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只限于船公司。

而FCA、CPT、CIP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多式联运经营人。

②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和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上,风险均以在装运港装上船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而FCA、CPT和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可以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的卖方的送货工具上。

至于风险,则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

③交货时间不同

FOB、CFR和CIF的交货时间就是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即提单上载明的日期时间。

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中,交货时间(TimeofDelivery)与装运时间(Timeofshipment)是同一概念。

而在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下,其交货时间与装运时间则不能等同看待。

④投保险别不同

仅就CIF与CIP进行比较。

CIF一般都是投保海洋运输险,而CIP则需买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事先进行商定,必要时应投保海、陆、空中的有关险别。

⑤费用责任划分不同

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

而在FCA术语下,如卖方在其货物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

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在其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不负责卸货。

在CPT、CIP合同中,卸货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项费用包括在运费中,由卖方负担。

⑥货运单据不同

在FOB、CFR及CIF贸易术语下,卖方一般需要提供船运公司出具的已装船单据交给进口方;

而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下,卖方将货物交到堆场和货运站后,立即可收到码头收据(DockReceipt),或称“场站收据”,并能据此向船运公司换取提单(对于待运提单,必要时也可要求船运公司装船后在待运提单上加签装船日期)。

如果货物是交给了联合运输承运人,则可取得一种证明从起点到终点的全程运输单据。

(2)答:

国际贸易惯例是长期实践中产生的为人们承认接受的习惯做法与规则,但它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国的法律,他们对买卖双方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只有实际的效力,是否采用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决定。

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在他们订立的贸易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该项惯例才适用于该合同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与惯例完全相反的约定或条款,只要这些约定和条款是合理的,与本国法律不相矛盾,那么它就能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承认和保护。

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既不排除,也不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惯例,则当发生争议而提交诉讼或仲裁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引用某些公认的或影响较大的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案件的依据。

(3)相同点:

①同是装运港交货类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的划分都是以装运港装上船为界,都是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②都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③都是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凭单交货,进口方凭单付款。

不同点:

①三种贸易术语下的商品价格构成不同。

FOB=C(成本)

CFR=C+F

CIF=C+F+I

②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FOB术语由买方办理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由买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CFR术语下,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进口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CIF术语,由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

③所要注意的问题不同。

④FOB术语后注明(装运港),CFR和CIF后注明(目的港)。

6.案例分析

(1)我公司与进口商所签订的合同是CIF合同,而CIF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因此我公司只需要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完毕就意味着完成了交货任务。

同时CIF合同是典型的单据交易,只要我公司提供了齐全的、正确的单据,进口商没有理由拒绝付款。

所以我公司对客户的要求完全有理由拒绝。

(2)该笔业务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不妥,因为我方是出口交易,应该采用CIF或者CIP术语成交,这样由卖方办理保险,如果万一货物受损还可以找保险公司。

第5章货物的价格

1.名词解释

(1)指币值较稳定且趋势上浮的货币。

(2)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而收取的报酬。

(3)卖方给与买方的价格减让。

(4)出口换汇成本又称换汇率,指商品出口后净收入每1美元所耗费的人民币成本。

(5)指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率。

(6)指每单位货物的价格。

(7)指外贸企业为出口商品而支付的国内总成本,包括进货成本及出口前的一切费用和税金。

(8)指出口商品的FOB价所得外汇收入按当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的数额。

2.选择题

(1)D

(2)C(3)A(4)C(5)C(6)C(7)B(8)C(9)A(10)D

3.判断题

(3)√(4)√(5)√(6)×

(7)×

(8)√(9)√(10)×

4.计算题

(1)解:

卖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含折扣价—单位货物折扣额)×

200

=(780—780×

2%)×

200=152880(美元)

答:

卖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152880美元。

(2)解:

应付的总用金额=含拥价×

佣金率×

数量=450×

2%×

200=1800(美元)

答:

卖方应付的总用金额为1800美元。

(3)解:

①利用公式:

CIF=CFR/[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得:

CIF[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350(1—110%×

0.6%)=347.69(美元)

②CFRC5%=CFR/(1—佣金率)=347.69/(1—5%)=365.99(美元)

我方应将价格该报为365.99美元。

(4)解:

已知公式:

CIF=FOB+运费+保险费,将已知条件代入公式:

CIF=FOB+运费+保险费=480+480×

3%+480×

0.8%=498.24(美元)

我方应报的价格为498.24美元才使FOB净值不变。

(5)解:

①已知:

FOB=CIF—运费—保险费

所以:

FOB=60—60×

2%—60×

1%=58.2美元

则:

FOBC3%=FOB/(1—3%)=58.2/(1—3%)=60美元

②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

=(380+15)/58.2=6.79(元人民币/美元)

③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

100%

=[58.2×

6.85—(380+15)]/(380+15)×

100%=0.93%

答:

该笔业务中,应改报的FOBC3%价应为60美元/打;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为6.79元人民币/美元;

出口商品盈亏率为0.93%。

(6)解:

①CIF=FOB+I+F=200000+3800+400=204200美元

②该批货物的进口总成本

=RatelxCIFx(1+A+D+V+DxV)+P+F1

=6.85x204200x(1+0.02+0.2+0.17+0.2x0.17)+600+1500

=1398770x1.424+600+1500

=1993948.48(元人民币)

该批货物的进口总成本为人民币1993948.48元。

(1)按作价方法可分为固定价格,待定价格,暂定价格和滑动价格。

(2)基本原则:

①按照国际市场上同类货物的价格及其走势制定价格②结合国别地区的具体营销战略制定价格;

需综合考虑的因素有:

①结合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制定价格;

②考虑贸易条件和支付条件;

③季节性因素的影响;

④汇价变动的影响。

(3)如美元(US$)、欧元(€)、英镑(£

)、瑞士法郎(SF)、日元(¥)、港元(HK$)等。

(4)首先要考虑货币是否可自由兑换,选择可兑换货币,有利于转移汇价风险。

其次,对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币值而言,又存在硬币(HardCurrency)与软币(SoftCurrency)之分。

一般而言,出口采用硬币计价较有利,而进口采用软币计价较有利。

如果在出口业务中不得不选用软通货,就应该考虑适当加价,或者订立保值条款。

(5)佣金通常于出口商收到全部货款或进口商收到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的货物后再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人。

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客户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使合同得以圆满地履行。

基于这种考虑,进出口商应与中间商就佣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达成书面协议。

否则,若中间商于交易一达成即要求商家支付佣金,而对于合同能否得到切实执行并无绝对保证,易引起争议。

佣金可于合同履行后逐笔支付,也可按一定时期(如月、季和年等)汇总计付,由双方依据事先订立的书面协议执行。

折扣的支付方法一般是由买方在支付货款时从货价中予以扣除。

折扣也可以不从货价中

扣除,而由卖方按协议另行支付给买方,这种做法通常在给“暗扣”或“回扣”时采用。

(6)①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商品盈亏额/出口总成本)×

100%

其中,出口商品盈亏额=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而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是指出口商品的FOB价按当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的数额

②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

出口换汇成本=

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③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辅料外汇成本

出口创汇率(外汇增值率)=×

原辅料外汇成本

(7)货物的进口成本=进口合同的成本价+进口费用

=FOB合同价+运费+保险费+进口货物国内总费用+关税+消费税+增值税+佣金

=CFR合同价+保险费+进口货物国内总费用+关税+消费税+增值税+佣金

=CIF合同价+进口货物国内总费用+关税+消费税+增值税+佣金

 

进口的费用包括很多内容,如果以FOB条件从国外装运为基础,有如下内容:

1、国外运输费用2、运输保险费3、卸货费用4、进口税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包括代征)的税种有:

关税、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及地方附加税、盐税、进口调节税、对台贸易调节税、车辆购置附加费等5、银行费用6、进口商品的检验费和其他公证费7、报关提货费8、国内运输费9、利息支出10、外贸公司代理进口费。

11、其他费用,如杂费等。

(8)①规定双方都同意的有关价格制定的国际惯例。

如:

用《INCOTERMS2010》的价格条件和解释来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②合理地确定商品的单价,防止偏高或偏低。

③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出口时争取使用“硬币”;

进口时争取使用“软币”,必要时可加订保值条款。

④根据船源、货源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出口尽量使用CIF(或CIP)价,进口使用FOB(或FCA)价。

⑤单价中涉及的计价数量单位、计价货币、装卸地名称等必须书写正确、清楚,以利合同的履行。

⑥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和折扣的运用。

⑦关于品质公差、数量短溢装等,其机动部分的货物在订定价格条款时,需要审慎考虑。

⑧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尽可能避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

此案例中S公司应注意的问题和应总结的教训有如下几点:

第一,根据《INCOTERMS2010》,在FOB条件下,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的义务是由买方来承担的,而卖方的义务则只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双方的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以后转移。

因此,在本案例中,S公司按照FOB术语的规定本来是没有义务租船订舱的,现实中有的公司会援引这一规定拒绝代替买方在本地租船订舱,但若从长远经济利益和友谊并重的原则考虑,对于买方因租船订舱的确有困难时,卖方应该给予适当协助,帮助对方顺利装船发货。

第二,在买方因租船订舱的确有困难时,卖方应该给予适当协助,帮助对方顺利装船发货。

但应当注意:

卖方的租船订舱只是代办性质,其风险和义务仍然由买方承担,这包含有三层含义:

①相关费用和运费由买方事先交卖方代自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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