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知法守法做健康快乐好公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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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知法守法做健康快乐好公民

学法、知法、守法做健康快乐青年

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非常高兴有机会能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交流,首先作个自我介绍,我叫黄芳,是孝昌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台上座的还有我的领导和同事们。

今天是五四青年节,借此机会我代表孝昌法院全体干警祝大家节日快乐!

同学们知道少年审判庭是干嘛的吗?

同学们应该知道什么是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都是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指14周岁以上,而少年审判庭就是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庭。

同时我们还担负着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矫正以及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的帮扶、矫正工作。

今天我将结合一些青少年(下面特指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讲一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与大家共勉。

我讲课的题目是:

“学法、知法、守法做健康快乐青年”。

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课,同学们能够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对照一下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的行为,能够利用法律更好地保护自己。

我要向同学们介绍的第一个问题是:

 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

青少年犯罪为什么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深陷犯罪的泥潭?

其中有三个突出的内因。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通俗的说法就是无知,不知法又不学法,很多青少年犯罪的时候都不知道他自己犯了法,以为是好玩。

有的人认为,我只是跟着去凑了个热闹,我又没有具体动手偷、抢,我又没有打伤别人,我怎么就犯了法呢。

这里就要谈到一个概念,什么是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即两人有共同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行为。

从字面上很好理解,难理解的就是刚才提到的,没有具体动手实施的情况下,为什么认定为共同犯罪。

因为共同犯罪首先有个意思的共谋,不管是积极的共同谋划、赞同还是默认,这种共谋是影响行为的原因,也就是说如果你当时不同意一起去偷、去抢,去伤害别人等等,可能就不会有犯罪事件发生,要么你就是诱发了同案犯的犯意或者为其出谋划策又或者坚定了同案犯的犯意,这种共谋的行为对实施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

打个简单的比方,甲乙俩人关系好,甲叫乙去偷东西,乙害怕说不敢去,这时候呢甲就会觉得一个人去很害怕就不了了之,如果甲一个人去了,那只能是甲一个人犯了盗窃罪,而乙就不构成盗窃罪,因为乙没有犯罪意图。

如果这个时候乙说好一起去,甲就会觉得胆子大了,两个人就一起去了。

尽管去了之后乙没有动手,不管是望风也好,还是跑到一边看热闹去了,乙都构成了共犯,因为他为甲坚定了犯意,为甲壮了胆。

下面我讲一个案例,是去年少年审判庭审理的一起案件,被告人宁某某、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事情的起因是东城中学的学生肖某某和几个同学到花西中学去玩,被花西中学的学生打了。

肖某某等人回来后不服气就找到两名被告人和一帮同学包括有镇中的学生,一行十几人持铁棍和弹簧刀跑到花西中学报仇。

到了花西中学后,肖某某、两被告人和几个人冲进学校去了,还有几个人因为被保安阻拦没有冲进去。

冲进去的几个人就和打肖某某的几个学生打了起来,最后造成花西中学的两个学生轻伤。

这起案件的邀约者不是两名被告人是肖某某,实际造成两个学生轻伤的也不是这两名被告人,是另外一个学生邹某某。

但是这两个人都没有达到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不满16周岁,一起参与其他人也都没有达到年龄,因此他们都不负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年龄又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谈到刑事责任年龄,我说一下,我国刑法规定:

已满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出于哥们义气、争强斗狠帮朋友报复他人,不顾阻拦强行冲进校园,持械积极参与斗殴,破坏了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其中一名被告人陈某某认为他没有持械,只是用拳头打别人,不应该在三年以上量刑(刑法292条第1款第4项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不管你本人是否持械,只要其中一人持械,都对积极参与的其他人产生效果。

虽然这十几个学生逃过了一劫,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受到处罚,自己担惊受怕不说,自己的家庭恐怕都受到了不小的惩罚,这就是不学法、不守法的后果。

谈到法律意识淡薄,这里还有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去年我院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武汉的出租车司机。

同学们大概会觉得诧异,我为什么拿一个成年人的案例出来,因为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不知法同样很可怕、很可悲,因为不知法,他稀里糊涂的就犯了法。

这名出租车司机平常奉公守法,一直表现很好。

有一天呢,几个年轻人要求租车,车费几百块钱,从武汉到孝昌。

他同意了,走到了快到陡山一个僻静的地方,让他停车几个年轻人下车去了,他们去干嘛呢?

去偷电缆线了,几个年轻人偷到电缆线之后拖上了车又回武汉去了,给了司机车费。

过了几天,这几名年轻人又找到了这名司机,仍然去偷电缆线。

第一次的时候这名司机是不知情的,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第二次的时候司机已经知道了这几个人是干什么,但他还是出车就构成了盗窃罪的共犯。

这名司机始终认为他是开出租车,他没有偷电缆线,只是收了几百块钱的车费,但是法律规定,明知他人是犯罪行为,还为别人提供运输工具、提供方便那就是构成共犯。

所以当法庭当庭宣布他犯盗窃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的时候,他和他的母亲、妻子都嚎啕痛哭。

这就是一个典型不知法的悲剧。

青少年犯罪的第二个内因是贪图享受、自控力差、意志薄弱。

现在的青少年大多是独生子女,无兄弟姐妹,他们在父母的过度呵护和严格的监控下,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紧张的学习,接触社会少,自我认知能力、辩别是非能力尚不健全,讲究吃喝玩乐,追求享受,心理状态十分不稳定,易受外界的诱惑影响而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滑入犯罪歧途。

多数青少年从小生长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优越家庭环境里,他们不知父母的艰辛,不知创业的艰难。

不知挣钱的不易,不知节俭,养成了坐享其成,好吃懒做、自私任性以及鄙视劳动、厌恶劳动的不良品格。

他们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大,他们的物质享乐欲望不断膨胀,他们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不能满足他们贪得无厌的需要时,便会漠视法律,寻求刺激铤而走险,就会用违法犯罪行为去维护好逸恶劳的习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例如我庭去年审理的徐某等七人犯抢劫罪一案。

同学们,这7个人都是我县一个高级中学的在校学生呐,学习成绩都不赖呀,有的人考上高中考了600多分呐,家庭环境也都可以。

但是他们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上网呀、K歌呀,吃宵夜呀等等,爸爸妈妈给的钱挥霍完了,怎么办呢?

他们就在下完晚自习后相互邀约在一起,持两把刀抢劫了两个学生,拿刀在两个学生面前晃了晃。

你们猜一猜他们抢了多少钱,7块钱,人民币7块钱。

有的同学会认为这么点钱也构成犯罪?

是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不管你抢到了没有或者是抢了多少,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就构成抢劫罪。

最后的结果是什么,这七个人均被判处刑罚,同时均处以2万元及以下罚金。

虽然是缓刑,但对这七个人来说就是留有了案底,上学、就业都会受到影响,影响一生呀。

大家不要小看缓刑,虽然不被关押,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青少年犯罪的第三个内因是交友不慎。

俗话说的好: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交际朋友,寻求友谊本是青少年的共同特点。

我们接触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是结伙作案,很多人交友不慎,为了哥们义气,稀里糊涂就一起犯了罪。

很多青少年走上歧途都是从结交上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开始的,在他们的薰陶下,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差,只关注自己的需要,很少考虑别人的感受和社会的利益。

当自己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就结伙盗窃、抢劫,当自己得不到别人尊重时,便相互对立,仇恨,大打出手,甚至报复、伤害、故意杀人等。

(如被告人罗某、黄某等四被告人犯抢劫罪一案)。

被告人黄某曾是初中在校学生,上到初二后便对学习失去兴趣辍学在家。

又因年龄太小无法打工,劳动法规定不满16周岁是不能被雇佣的,雇佣童工是违法的。

所以黄某就天天在家玩,又不学习一门生活技能为将来打算,就天天泡在网吧上网,结识了社会不良青年罗某,拜罗某为老大,黄某还拉来了仍在学校读书的同学石某和罗某某。

社会青年罗某比另外三名被告人大四、五岁,已是成年人,当然他就率领其他三人,其他三人就唯他马首是瞻,都听他的,叫干什么就干什么,叫怎么干就怎么干,结果在短短的七天时间内,三名青少年在罗某的指挥下抢劫作案三起,抢劫财物达2000多元。

这一起案件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因为他们作案的对象是学生。

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三次以上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最终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因为他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另外三名未成年被告人黄某被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其他两名被告人考虑到他们一是从犯,二是未成年人,三是在校学生具备帮教条件,对他们适用了缓刑。

这一个案例就充分说明了交友不慎的后果,也希望同学们少去网吧,那不是什么好地方,那里鱼目混杂,社会闲散不良青年较多,容易受他们利诱,也容易引发冲突造成自己伤害。

下面我们介绍第二个问题:

犯罪的后果。

一是对自己来说,有了可耻的犯罪记录,档案中有了记录,难免对人生的发展会有影响,刚才已经说到过,对求学、就业都会有影响,当兵是更不可能的了,虽然法律规定对被判处过刑罚的人应当与普通人一样一视同仁,但是现实社会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会用异样的眼光来看待你。

自己所承受的压力是巨大的,甚至得用一辈子的辛苦来弥补年少时的荒唐。

二是对家庭来说,有一个犯了罪的孩子,父母难以在亲戚朋友中做人,感到羞愧。

对于判处坐牢的孩子的家庭来说,长年要忍受着骨肉分离,相互思念,倍受煎熬的痛苦。

对于判处非监禁刑孩子的家庭来说,父母亲们要严加看护,如履薄冰,不仅时刻担心孩子会再出什么差错被收押了,还要担心孩子会不会就此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

有的家庭为了弥补孩子的过错,赔偿受害人损失,付出了昂重代价,有的赔偿几万块,有的赔偿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乃至上百万。

刚刚审结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唐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为了在同学面前显摆,把别人的小汽车开出去玩,还带着他的两个同学。

结果呢,手艺不佳,将在公路左侧的行人撞倒致人死亡,结果他的家人为了赔偿受害人损失,债台高筑,赔偿受害人23万元现金,对于一个家庭来说这是一笔多大的经济损失呀。

三是对社会来说,因为犯罪行为而破坏了社会秩序,国家专政机器必须启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随之履行各自的职责,虽然这是我们的职责,但是我们希望以后不要再履行这种职责,这不是什么好事,我宁愿转行当民事审判法官,如果没有违法犯罪活动,那世界就太平了,那简直就是完美和谐,我乐在其中。

像陶渊明写的世外桃源一样,夜不闭户。

另外对受害者来说,犯罪行为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痕。

有的丢失财产,有的造成伤残,还有的丢掉了性命,给他的家人造成沉重打击。

以上,我们讲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内因和后果,也列举了很多青少年犯罪的案例,同学们听了以后,心情肯定非常沉重,又或许有些同学不以为然。

感觉这些都离自己比较遥远。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青少年违法犯罪并非是一朝形成的,而是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都是积小错成大错,都是从一些不良行为开始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下面我们就介绍第三个问题:

怎样避免犯罪和不被犯罪所侵害。

首先一个就是要对未来有自己的追求和规划,要有一个奋斗目标,学习名人的精神,鼓励自己上进。

我们敬爱的周恩来总理在青少年时期就以为中华之崛起为人生目标而发奋读书,他的刻苦精神和对自己负责任的人生态度是值得我们每一个同学学习的。

二是遵纪守法,不要和一些品行不好的不良青年交往,不要认为那些规定是约束自己的,人是有理性的, 自我放纵的行为永远是受人谴责的。

也不要以为朋友是互相帮忙打架的,真的出了事,那些所谓朋友是管不了你,也救不了你的,还是得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的九种不良行为,只要有了这几种不良行为,就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

即: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等等,这些大家都已经学习过了。

我这有一个小故事:

美国有一个重量级拳王,在拳击台上威风八面,所向披靡,但有一次竟然被几个街上的小混混打的鼻青脸肿。

警察局的警察认出了被打的竟是拳王,非常惊讶,说:

你是拳王,怎么能打不过他们呢?

拳王说:

我下班了,而且我没有带拳击手套。

拳王的回答非常幽默,但更令人敬佩。

无疑,如果拳王出手,小混混肯定不是对手,而且可能会遭受重伤。

拳王宁肯自己受伤,也不愿意伤害他人,他赢得的尊重比打倒对方要更多。

在九种不良行为中我强调两点①、旷课、夜不归宿(旷课、夜不归宿往往是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的起点。

学生的天职就是学习,旷课不仅耽误了学习,而且肯定是从事了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学生旷课,就容易与社会上的不良少年和违法犯罪团伙厮混一起,最后走上犯罪的深渊。

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到深夜还不归家,很容易受坏人引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也往往由于孤身无助成为犯罪者的攻击对象。

②携带管制刀具。

因为青少年性格不稳定,情绪易激动,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容易引发事端。

不是伤害到他人就是被他人所伤害,这两种情形都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

对于未成年人来讲,要严格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要求,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古语云: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远离违法犯罪。

3、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同学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也要谨防来自别人的伤害。

根据实践经验,同学们如果在遭遇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时,切记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

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求助成年人。

不提倡你们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处事不慌,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者打110报警;②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

如:

向学校、家人和公安机关报告,有他们解决不法侵害。

总之,同学们如遇到不法侵害时,不要怕,一定要沉着。

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

不能以恶对恶,以暴制暴,这样的后果只有是自己吃亏。

例如我院2007年审理的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发时被告人胡某某是王店中学初二年级学生,他受到同学的欺负被打了,他既没有向父母反映也没有向老师反映,而是选择了携带一把水果刀,他认为水果刀能保护自己。

但是,当两位同学再次欺负他时,他拿出了刀刺向两位同学,造成两位同学重伤,一人左肾破裂,一人肝脏破裂。

而他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他的家人为了他能轻判向两位受害人支付了数万元的经济损失。

本来他受到侵害时完全可以选择向学校、老师反映情况,或者拿起法律这个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他选择错了,以错误的方式来惩罚对方,结果使自己受到了更大的惩罚。

我记得我在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书的判后语中这样写道:

时代在进步,法制在健全,拳脚已经不能解决任何问题,那只是莽夫之勇。

要想获得他人尊重与首肯,必须通过不懈的学习和付出艰辛的劳动,运用聪明才智和法律武器,以人格魅力征服他人。

 同学们, 孔子说:

如切如磋,如琢如磨。

就是说,君子对待自己要像对待一块玉石那样,不断打磨,使之完美。

上面我啰嗦了这么多,是希望同学们逐步树立法制观念,远离违法犯罪。

今天你们是在校的学生,明天就是是祖国的栋梁,祖国的建设需要你们,祖国的强盛需要你们,正如梁启超先生曾说过: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希望同学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做健康快乐好公民!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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