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协议书范本通用版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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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协议书范本通用版简版

编号:

_____________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_(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它适用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_________,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本合同另有定义外:

  关联公司是指:

  

(1)就甲方而言:

从事建设业务的甲方的股东公司,在本合同签署时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就乙方而言:

(i)从事建设业务的乙方的股东公司,在本合同签署时即:

___________;

(ii)乙方持有股份的任何公司。

  适用法律:

指任何具有适当管辖权的中国政府机关颁布颁发的任何适用的法规、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规章、条例或任何规定、公告、指令或任何执照、同意、许可、授权、特许权或其他批准。

  审批和登记机构:

指一切根据适用法律确定的具有适当审批和注册级别的负责颁发有关授权和/或办理有关登记的主管的中国政府机关。

  联系公司:

就本合同任何一方而言,指受该方控制、控制该方或与该方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其他公司,此处控制指

(i)直接或间接持有该方或其他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决权或类似权益,和

(ii)有权推选该方或其他公司的多数董事,视情况而定,且该等权利的行使无须经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股权:

指各方持有或拥有的所有认缴的且已全额缴清的股权或作为向合营公司资本出资的对价而发行的其他形式的权益。

  欧元或EUR:

指欧洲货币联盟的法定货币。

  不可抗力:

指第59.1条所列之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应作相应的解释。

  合营公司: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股权式合资经营公司。

  合资法:

指1979年7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不时修改的文本。

  合资法实施细则:

指1983年9月2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改的文本。

  营业执照日:

指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颁发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

  终止通知:

指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根据第五十三条(提前终止)发出的要求提前终止合营合同和解散合营公司的书面通知。

  中国政府机关:

指中国政府,或中国或中国任何政治分区内的任何立法机关、部委、部门,或任何性质的司法机关、行政或军事机构(包括任何法院),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地方政府和由中国的任何一个或数个授权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法人、公共组织、公众信托或其他法律实体。

  RMB或人民币:

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体系:

指_________用于斜拉索和悬索结构的体系。

  区域: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第二条 释义

  

(1)本合同中,除非出现不同的意图,否则,本合同提及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a)每次提及的资产均包括财产、收入和权利;

  (b)月指自公历月的某一日起截止于下一公历月与前述某一日数字相同一日的期间,但若该期间结束的有关公历月没有与前一公历月的某一日数字相同的一日,则该期间应截止于其结束的那个公历月的最后一日;

  (c)日即指公历日;

  (d)任何条、段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某一条、某一段或某一附件,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e)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协议亦包括经允许的对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协议所做的不时修改或补充;及

  (f)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2)若上下文要求,词语使用的单数形式应包括其复数形式,反之亦然。

  (3)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之用。

  第三章 合资公司各方

  第三条 合营合同各方

  本合同各方为: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在中国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邮编:

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

_________;法定代表:

_________,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合同;国籍:

中国。

  _________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依据_________国法律正式组建并存续的公司,邮编:

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

_________;法定代表:

_________,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合同;国籍:

_________国。

  第四条 声明及保证

  每一方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

  

(1)该方系为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根据其向另一方提供的、且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其各自的营业执照、章程以及确认其正式成立、权力和授权的正式文件中所述的其他类似的公司组织文件,具有全权经营其业务;

  

(2)该方具有全部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

  (3)该方为获准签署本合同采取了所有必要的行动,经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之后,本合同依据其条款的规定产生该方的有效权利和可对抗该方且可执行的义务。

  若因任一方的上述声明与保证不准确或不属实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该方须赔偿另一方。

  第四章 合营公司的成立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成立

  甲方和乙方根据合资法、合资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适用法律,同意在中国_________市建立一个股权式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营公司)。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及法定地址

  合营公司的英文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商标仍然是乙方的专有财产,合营公司仅在乙方是合营公司的多数股东的情况下根据附件二商标许可协议被授予使用_________商标的非独家权利,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_____________商标仍然是甲方的专有财产,合营公司根据一商标许可协议被授予使用_________商标的非独家权利,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

  第七条 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适用法律。

  合营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享有合法权利及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 组织形式

  根据合资法第四条和合资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合营公司为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的责任仅以其各自根据本合同第六章的规定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包括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所决定的此后任何增资中各方的出资额。

  第五章 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九条 成立合营公司的目的

  各方成立合营公司的目的在于根据各方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在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领域取得富有竞争力的市场地位,以便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盈利,使合营公司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

  第十一条 生产规模

  合营公司在最初_________年里的生产规模预计达到_________元人民币。

  上述数字仅是预计。

该预计将由合营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投资总额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

  第十三条 注册资本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_________)美元,相当于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一(71%)。

  在这笔数额中:

  甲方认缴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三(33%);

  乙方认缴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七(67%)。

  第十四条 各方的出资

  14.1 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如下:

  甲方:

以相当于_________万美元(USD_________)的人民币现金出资。

甲方现金出资时人民币和美元之间所用的汇率应为甲方的银行转帐之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买卖中间价来计算。

  乙方:

以_________万美元(USD_________)的现金出资。

  14.2 在符合下面第14.3条规定的情况下,各方根据下列日程分期并根据上面第14.1条的规定支付其各自的出资: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15%)应当在营业执照日之后三(3)个月之内全部付清;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其余部分应当在营业执照日之后十八(18)个月之内全部付清;

  14.3 各方同意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应当在下列所有前提条件得以满足或由各方书面放弃之后才能进行:

  

(1)由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的本合同以及各方为合营公司成立和运营而准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审批和登记机构全部批准;合营公司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已经取得营业执照;

  

(2)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商标许可协议和作为附件三的技术许可协议已经被合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一致正式批准,其形式见附件;

  (3)各方在上面第四条中的声明和保证自作出之日起一直真实、准确。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上述每一个文件和批准应当符合各方已经决定的形式和实质。

  如果上述任何前提条件在营业执照日之后三(3)个月之内仍不能得以满足,而且如果各方未能以书面同意:

(i)放弃该未能得以满足的前提条件,或

(ii)在取决于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将该条件的最后期限延长另外三(3)个月,则任何一方应有权通过向其他方送达一份终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其他方

(i)向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或

(ii)向其他方提出索赔,且应当适用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前终止)。

  第十五条 出资证明和注册资本的变更

  15.1 各方实际缴付的每次出资均须由一家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合营公司收到满意的验资报告后,须向各方颁发由董事长签字的出资证明,以证明各方在合营公司中的股权。

验资报告的费用均由合营公司承担。

  15.2 在得到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的前提下,合营公司可依据本合同第30.2条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

各方有权根据其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认缴或缴纳注册资本的增资,但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

  15.3 合营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并依据本合同第30.2条的内容和条件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额外融资

  16.1 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即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以下简称债务融资),相当于投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须通过各方根据其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提供股东贷款(以下称为股东贷款)和/或金融机构贷款筹措。

  16.2 各方在此同意,为了筹措债务融资资金,合营公司可能需要以其自己的固定资产,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下称担保)。

  16.3 除按上述规定以合营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外,各方确认如果金融机构要求合营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则应当根据各方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16.4 若董事会确认合营公司在债务融资之外还需要额外融资,董事会须根据第30.2条通过决议批准注册资本增资并须向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申请批准各方依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的股权比例认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资。

  16.5 一经获得全部所需的授权和完成全部所需的备案和登记,各方须立即向合营公司提供或责成他方提供注册资本增资项下的资金。

  如果一方未能就金融机构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贷款提供担保,或未能根据上述第16.4条和第16.5条规定认缴注册资本增资,则另一方应有权提供未能提供方的担保和/或对资本增资出资,而未能提供方的股权须相应减少。

  第十七条 股权的转让

  17.1 只有经董事会事先批准后,一方方可有权就其在合营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地或间接地设置质押或义务(下称质押)。

  17.2 在不影响第53.2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欲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转让、转移或交付(下称转让)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下称待转让股权),必须得到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以及审批和登记机构的批准。

任何向第三方的转让须遵守第17.3条至第17.8条的规定。

  17.3 若任何一方(转让方)有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方须将其意向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下称非转让方)和董事会(转让通知)。

转让通知须包括以下信息:

欲受让方(受让方)的全称和地址,受让方的章程及其经正式审计的前三(3)年的资产负债表;建议价格、付款方式和任何其他与转让有关的内容和条件;受让方不可撤销地书面保证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和条件以及以转让方为一方的有关合营公司管理、经营和融资的任何性质的所有协议。

  

(1)非转让方须在收到转让通知的四十五(45)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转让方

(i)其同意所提议的转让,或

(ii)其有意就全部(而非部分)待转让股权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2)如果非转让方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四十五(45)天内未作出答复,则转让方须发出与第一份转让通知内容相同的第二份转让通知。

如果非转让方在收到第二份转让通知后的十五(15)天内未作出答复,则所提议的转让应视为已被接受,且非转让方须责成其任命的董事投票赞成该转让。

  (3)如果非转让方通知其同意所提议的转让,则该方须责成其任命的董事投票赞成该转让。

该转让须按转让方发给非转让方的转让通知中所列明的价格和条件进行且须由转让方在上述四十五(45)天期限届满后的六十(60)天内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同时提交受让方同意受以下第17.6条提及的所有协议约束的承诺。

  (4)如果非转让方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四十五(45)天内通知其有意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方),则该方有权按以下两个价格中较低者购买待转让股权:

(i)转让通知中规定的购买价格和

(ii)在优先购买权方要求确定资产净值的情况下,根据第17.7条确定的购买股权时待转让股权的资产净值。

转让方须责成其委派的董事投票赞成该转让,待转让股权的购买价格须按第17.7条之规定支付给转让方。

若根据本第17.3(d)条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在优先购买权行使通知日或根据第17.7条确定资产净值之日(依何者合适而定)后的九十(90)天内因转让方的原因而未依法完成,则该未完成须被视为转让方的实质违约,且须适用第57.2条的规定。

  (5)在任何情况下,非转让方均可要求合理满足其以下要求:

股权是以根据诚信原则出售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的,转让价格是转让通知中规定的价格,没有任何折扣、退款或减让。

如果不能(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任何相关付款单据等方式)令非转让方在合理程度上满意,董事们应拒绝批准转让。

如果转让方未按此等诚信原则实施转让,非转让方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

  (6)任何一方提议的任何转让须以受让方做出以下安排为前提,即:

(i)由转让方转让和/或向转让方偿还(依何者合适而定)转让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现有的股东贷款,或由转让方所安排的股东贷款和

(ii)向受让方转让转让方提供的任何担保。

该转让或还款应在任何所提议之转让之前足额完成。

  17.4 当乙方有意将待转让股权转让给一家联系公司时,在以上第17.3(a)条中规定的转让通知已正式送达后,甲方须被视为已放弃行使其在以上第17.3条项下的优先购买权、已作出以上第17.2条项下的同意,且须责成其向董事会委派的董事投票以使董事会一致通过批准转让的决议。

向联系公司进行的任何转让须遵守第17.5条至第17.9条项下的规定。

  17.5 各方同意协助合营公司向审批和登记机构申请批准根据本第十七条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

  17.6 联系公司或受让方(视情况而定)应接替转让方承担其与待转让股权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转让方在转让日之前发生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本合同、其附件以及所有以转让方为一方的有关合营公司管理、经营和/或融资的任何类型的其它协议中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7.7 任何准备转让的股权的价格应当基于转让方在合营公司资产净值中的相应比例(价格)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所指定的在中国的国际公认的审计事务所(评估师)确定。

评估师应当在被指定后三十(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上述经评估师确定的价格,应当在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转让后三十(30)日内支付给转让方。

有关评估报告的费用由各方平均分担。

  17.8 根据本第十七条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只有在

(i)受让方签署本合同及以上第17.6条所述之所有协议,且

(ii)审批和登记机构对转让予以批准和登记之后,方为有效。

 

  转让方须在合营公司的协助下,负责在合营公司董事会批准转让之日起三十(30)天内编制并提交根据适用法律在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办理转让审批和登记的行政手续所需之全部文件。

  17.9 如果一方依适用法律被宣布破产,且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计划转让,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就该等股权拥有优先选择购买权并可以购买或让其选择的第三方购买破产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该破产方将被视为对此转让表示同意。

  该股权的购买价格须根据本合同上述第17.7条所规定的原则基于破产方在合营公司资产净值中的相应比例确定。

  第七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各方的义务

  合营公司须负责以下各项事宜,但是,下列事项更具体地说是每一方的义务:

  18.1 甲方的特定义务

  

(1)根据第六章的规定向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缴付出资;

  

(2)协助合营公司从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取得合营公司成立、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的变更和延展所需的所有批准,且协助合营公司处理与中国有关部门的日常关系;

  (3)尽其所有努力协助宣传合营公司形象、品牌和产品,以便使合营公司产品最优化并被业主和承包商所采用;

  (4)协助合营公司办理与合营公司业务所需的场地和其它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各种手续;

  (5)协助合营公司办理机器和设备的进口海关手续,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买体系的制造、供应和安装所需的适当质量和数量的国产原材料、设备、零部件、化学品或零备件,并向合营公司提供体系的制造、供应和安装所必需的工作和仓储条件,包括合格的劳力、电力供应、水和其它公用设施、通讯设施以及运输工具和服务。

所有向第三方供应的内容都应当以最好的价格,所有由甲方向合营公司供应的内容都应当是以公平的市场价格供应。

  (6)选择具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协助合营公司聘用合适的、合格的中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员;

  (7)经董事会要求,协助合营公司根据第十六条(额外融资)获得中国的银行提供的一笔或数笔人民币贷款;

  (8)协助乙方职员和合营公司的外方职员及其家属申请并获得入境签证、居留证、就业证和旅行许可;

  (9)在任何情况下均尽力本着符合合营公司利益的原则行事,不从事和避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合营公司利益的行为;

  (10)协助合营公司在主管建设的中国政府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登记并取得适当的资质。

  (11)经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提出要求,在以下各方面协助合营公司:

  (a)在不妨碍本合同另外确定的任何更具体的义务的前提下,在有关中国政府机关办理以下方面的有关申请:

  (i)依据有关鼓励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或规定获得所有批准、登记和一切适用于或可能将适用于合营公司的外汇管理和税收或其它方面的豁免或其他优惠待遇;

  (ii)获得与安全、环保事宜有关的必要许可、执照和其它批准;和

  (iii)本合同规定的、或本合同签署后的合营公司运营必需的其他事宜;

  (b)若发生任何中国机构颁布或采取任何具有法律或行政效力的措施、或实施任何商业政策,且对合营公司或合营公司各方造成负面影响,尽最大努力根据适用法律限制或避免此类措施的影响;和

  (12)履行甲方特别承担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营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甲方且甲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且此等事宜是甲方确认或已经确认负责办理的。

  (13)协助合营公司将其用于形象和销售的所有相关文件如小册子、技术记录、参考表、网址和其它促销资料翻译成中文。

  (14)协助合营公司组织研讨会以便促销合营公司产品。

  18.2 乙方的特定义务

  

(1)根据第六章的规定向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缴付出资;

  

(2)选择具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担任董事长和副总经理;

  (3)经董事会要求根据上述第十六条(额外融资)的规定,努力从国外或必要时从在中国设立并营业的外国银行寻找和选择资金来源,为合营公司的融资和扩展提供资金;

  (4)尽一切努力协助宣传合营公司的形象、品牌和产品,以便使合营公司产品最优化并被业主和承包商所采用;

  (5)协助合营公司以合理价格在国外采购为体系的制造、安装和供应所需的适当质量和数量的设备和机器以及这些机器和设备至中国港口的海运;

  (6)要求_________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规定提供专有技术、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  

  (7)提供生产设备安装、测试和试生产的合格的技术人员;

  (8)要求_________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规定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9)经合营公司董事会提出要求,协助合营公司招聘适当合格的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

  (10)在任何情况下都尽力本着符合合营公司利益的原则行事,不从事和避免从事损害合营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

  (11)履行乙方特别承担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营合同或其附件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合营公司委托乙方且乙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且该等事宜是乙方确认或已经确认负责办理的。

  第八章 营销、投标和技术转让

  第十九条 项目

  19.1 合营公司的目的是在区域内促销体系的使用并制造和安装在区域内承接的项目所使用的体系。

  19.2 甲方应当每月通知董事会体系可以安装的任何其它项目,而管理委员会应当负责建立一个详细的项目清单,包括每个项目的下列信息:

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地点、主跨度、塔楼数量、投标日期、安装日期、吨位、拉索类型。

  第二十条 营销

  合营公司应负责通过文件、技术推介、工地访问和推荐单等形式向潜在客户促销体系。

任何该种文件应当由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投标

  21.1 管理委员会应当决定是否对任何低于_________(______)万欧元的项目发出要约。

对于任何超过_________(______)万欧元的项目,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21.2 对于每个项目,为了取得最好的要约,每一方应当按照附件5A中的其自己的工作范围并根据每年预先商定的费率给予最好的价格。

对于成立后的第一年而言,参考价格列于附件5B。

  21.3 若合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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