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实务(2017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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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实务(2017年).ppt

刘素华,广西区总工会干部学校教研室主任、高级讲师,广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主要从事工会理论教学和研究工作,多次承担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及学校的重点科研课题,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及调研报告30余篇,主持、参与编写工会干部培训教材3部。

教师简介,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实务,广西区总工会干部学校教研室主任、高级讲师刘素华,

(一)当前企业职工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低收入职工比例过大,主要为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以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低收入职工收入偏低,比例较大。

67.2%的被调查职工低于职工月平均货币收入(2152元)。

约1/3的职工工资徘徊在当地最低工资水平附近。

一、当前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状况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现实意义,世界通常把日生活支出1.25美元划为赤贫线,2美元划为贫困线,2005年,中国在赤贫线及以下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20%,在贫困线及以下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49%。

中国在世界属于贫穷国家。

农民工、一线职工、私营企业以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收入偏低。

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728元,相当于全部被调查职工月平均收入的80.3%,有78.7%的农民工月收入低于被调查职工月平均收入。

一线职工的月平均收入为1749元,相当于全部被调查职工月平均收入的81.27%。

在月平均收入低于全部职工平均收入50%的低收入职工中,一线职工占63.8%。

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职工的月平均收入为1811.4元,仅相当于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收入(2572.4元)的70%。

集体企业职工的月平均收入为1241.5元,仅相当于被调查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收入的48.3%。

2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职工利益群体逐渐分化,垄断行业收入畸高导致行业间差距不合理拉大。

目前收入水平较高的是金融、保险、电信、电力、烟草等垄断行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在20个行业门类中,2008年收入高低差距倍数从2003年的4.63倍扩大到4.77倍,为5年来较高水平。

从细分行业来看,高低收入差距尤为明显,最高的证券业相当于最低的畜牧业的15.9倍。

根据2009年5月5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在14家上市银行中,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的人均薪酬最高,各为45.62万元/年、39.82万元/年和34.61万元/年,人均薪酬最少的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分别为13.04万元/年、14.79万元/年和15.36万元/年。

中国建筑、餐饮、编织等行业的工资约在1万元/年左右。

中国行业之间工资差达到了3000%,是世界平均值的43倍!

世界各国(中国除外)各行业之间的工资差一般不超过一倍。

部分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过高,增速过快,与普通职工差距过大。

根据国资委提供的数据,2004年至2007年,国资委监管下的央企高管平均年薪分别为35万元、43万元、47.8万元和55万元,年增长14%左右。

企业高管薪酬水平与其他职位人员薪酬差距扩大:

高管薪酬最高者达6600万元,是同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2647倍;全国百强上市公司高管2007年平均年薪58.39万元,是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若加上股权激励收益,估计相差30倍以上;18户金融企业高管平均年薪351.1万元,是金融行业职工平均工资4.94万元的71倍,是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40.8倍。

职工队伍内部收入差距明显,职工利益群体日益分化。

普通职工相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收入明显偏低。

农民工和城镇职工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劳务派遣工与企业正式职工收入差距明显。

3、侵犯职工劳动报酬权益问题严重,低收入职工成为最易受害群体,企业拖欠工资、欠薪现象明显增加。

2009年的调查与2007年的调查数据相比,高出10.3个百分点。

超时劳动、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问题严重,低收入职工成为受影响最大的群体。

据第六次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职工平均每周工作48.76小时,60.2%的职工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法定工作时间。

2009年调查显示,在加班的职工中,只有55.2%的职工能够按标准领到加班费,25.6%的职工不能足额领到,12%的职工完全领不到。

制定劳动定额随意性大。

2009年调查显示,18.1%的企业单方面决定劳动定额,9.8%的职工反映在8小时以内基本不能完成劳动定额,1.7%的职工完全不能完成。

侵犯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引发的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多,规模扩大。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9年前三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1.9万件,其中劳动报酬争议所占比例由2008年的32.5%上升到36.4%。

4职工工资增长落后于经济发展,职工对分配不公反映强烈,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1997年到2007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

而在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大多在50%以上。

世界多数国家的工资占企业成本的50%,中国还不到10%。

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显示,目前我国1%的家庭占有社会41.4%的财富。

这说明社会两极分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据已公开的居民收入调查数据,从1988年至2007年,收入最高10%人群和收入最低10%人群的收入差距,从7.3倍上升到23倍。

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测算,如果算上那些无法统计的不规范收入,现在全国最高和最低收入各10%的城镇居民,实际收入差距要达到55倍左右。

社会主义中国用十几年的时间拉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没有拉出的贫富差距,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几个国家之一。

职工工资水平低、增速慢带来的影响:

部分职工工资落后于物价增长水平。

2009年调查数据则表明,有17.5%的职工2006年以来没有增加工资。

职工工资普遍落后于房价增幅。

湖南邵阳的24岁小伙子戴海飞,在海淀区的一家建筑设计公司上班,他用竹子造出一座“蛋形”小屋,毕业半年的他,因难以承受租房的费用,便居住在这个“蛋壳”里。

低收入职工集中区出现“贫民窟”现象。

在一些城市,低收入职工集中地区逐渐出现“贫民窟”现象,“有钱人”和低收入群体居住区域的界定和划分已经越来越分明和固化,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对于当前收入分配不满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社会心态。

中国最低工资是人均GDP的25%,世界平均值为58%;中国最低工资是平均工资的21%,世界平均值为50%;中国公务员工资是最低工资的6倍,世界平均值为2倍;中国国企高管工资是最低工资的98倍,世界平均为5倍;中国行业工资差高达3000%,世界平均为70%。

2009年调查显示,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过低”是当前社会收入分配最大的不公平。

(二)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推进工资共决是时代的呼唤,1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层次,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2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实现共建共享的有效途径,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些生产要素共同生产了商品,虽然企业作为一个实体属于企业经营者所有,但企业的利润是由劳动和资本共同创造的,因此,在企业利润分配上,理当由经营者和劳动者共同决定,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或“工资共决”。

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的有效手段,集体协商赋予了普通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中的话语权,普通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来获得劳动报酬的增长,对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缺少集体协商机制的弊端:

会导致普通职工收入低下,长期难涨工资。

会导致企业内部矛盾外部化。

会导致经济问题社会化。

会导致社会结构断裂化。

讨薪工人堵公路,近期发生的系列校园惨案,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医生”杀童事件,8死5重伤2010年4月12日,广西合浦杀童事件,2死、5受伤2010年4月28日,广东湛江杀童事件,砍伤18名学生和1名教师2010年4月29日,江苏泰兴杀童事件,28名师生惨遭砍杀2010年4月30日,山东潍坊杀童事件,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后自焚,本田在华工厂因工人持续罢工全部停产,集体停工应引起的警惕:

通过集体停工等激烈方式提高薪酬待遇的事件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如果职工工资增长导致劳动成本过快上升,可能造成一些外资企业转移或关闭,给职工就业带来新的问题。

一些职工通过集体停工等方式来实现利益诉求将对党领导的工会组织带来较大的冲击,可能产生独立的“维权”组织。

如果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思想和工作准备不足,对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缺乏有效的协调处理机制,有可能使事态蔓延。

二、开展工资协商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党的十七大把深化收入分配制度作为解决民生问题和加快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并明确要求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机制。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首次提出了“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促进社会分配公平的高度重视。

胡锦涛总书记:

加大国民收入分配调整力度,增加城乡劳动者劳动报酬,增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消费能力,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10年1月8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温家宝总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指出:

“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要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改革分配制度,逐步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劳动法第33、34、35、84条。

工会法第6、20条、53条。

公司法第18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9条私营企业条例第33条。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最低工资规定(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建立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总工发200834号)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总工发200833号)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0931号),广西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从2011年起至2013年,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区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中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其中,到今年底,全区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5%以上;到2013年底达到85%以上,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基本覆盖。

三、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及保护,职工一方代表:

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荐代表,并须得到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未建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产生。

企业一方的代表:

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

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人数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一)协商代表的确定,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二)协商代表的保护合同期限不得短于代表期限不得无理由解雇不得无理由调整岗位,四、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工资协议的期限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参考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

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价格、计时工资标准等进行集体协商。

区域内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可通过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

县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特色鲜明的企业,可通过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行业劳动定额、计件价格、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等,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或因其它不可抗力情形,暂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在工资支付日的5日前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但延期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于延期支付开始的3日内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规定: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劳动者休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广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4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广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5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广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1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二)有关工资问题的法律分析,1、工资总额的组成纳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其中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是工资的基本形式,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工资的辅助形式。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不纳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不纳入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就是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明确列示的不属于工资总额的14种劳动者收入。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不计入工资总额。

其它的如独生子女补贴、职工疗养费、生活困难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尤为常见。

2、最低工资保障,从2010年9月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

820元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

710元县级市:

635元县、自治县:

565元平均增长幅度为22.4%。

最低工资的含义及其构成: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它不包括:

最低工资的内容: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分析:

王某所在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老板与其签合同时说,这一标准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

请问:

这些费用是否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当前存在的问题:

最低工资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了“最低工资成为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成为最高工资”、“最低工资成为法定工资”、“最低工资成为底薪工资”、“最低工资成为标准工资”的现象。

以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的确定为例:

有些企业,计件单价是以最低工资为标准进行“倒推”而确定的。

如1个工人一天能做8件(定额),1个月(26天计)能做208件,南宁当地最低工资为820元,那么,820元/208件=3.94元/件,即单价为3.94元。

由此出现两个问题:

其一,单价非常低下,也就是说,这样计算的单价,工人干一个月26天,也只能拿到最低工资;其二,即使最低工资“倒推”,上述计算也违法。

按劳动部门规定,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天,也就是说,工人做满21.75天,而且是正常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就应该拿到最低工资。

但是现在企业是以26天计算,也就是“摊薄”了最低工资,如,1个工人一天能做8件(定额),1个月按21.75天计,能做174件,计件单价应该是820元/174件=4.71元/件,而不是3.94元/件。

也就是说,企业这样计算是延长了工作时间。

3不同工时制度加班费的计算,A、我国的工时制度,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并不是要求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两天。

部分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等原因不能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两天的,只需要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即可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六天,但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不定时工时制是对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于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也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不定时工作制不是无休息工作制,只是休息时间不像标准工作时间那样固定、规律而已。

企业应在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方式,确保员工在休息休假方面的诸项权利得到实现。

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关键是确定好计算的周期。

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它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主要适用于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

另外,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用人单位在选择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时,对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日按照以下计算公式折算:

年工作日为365天减去法定节假日11天再减去l04天休假日,即年工作日为250天;季平均工作日为250天除以4之商,即季平均工作日为625天;月平均工作日为250天除以12之商,即月平均工作日为2083天;相对应的年工作时间、季平均工作时间、月平均工作时间即为相应的工作天数,乘以8之积即为各自的具体工作时数。

注意:

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事先获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都必须折算成标准工时进行加班工作时数的计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均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依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数即不视为加班。

加班工资通常是以计时工资即标准工资进行计算的。

加班工资的具体计算就是以月工资标准折算出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并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具体的加班工资额度:

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B、加班工资的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注意:

无论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还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必须视为加班,按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C、月、日、小时工资三者之间的换算关系:

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175天(注:

每月工作时间超过2083天的就属于加班,但是由于11天法定节假日系国家法定节假,属于带薪休假。

故月计薪日为2175天);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8小时。

RMB,D、月工资标准含义的确定,(A)以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对劳动法的第44条作了如此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B)以劳资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基数,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2条第1项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

(一)、

(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

(C)以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基数,五、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提出协商要求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

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平等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平等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平等协商的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对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的对策: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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