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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三大类:

工程、货物、服务

三大招标类别

招标投标主要规定

文件

制定部门

制定时间

地位

1、工程类招标投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

总局七部委

2003年制定

施工招标投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2)《<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试行规定》

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八部

2007年制定

通用规则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年制定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

(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6年制定

适用于我国境内公路工程招投标,明确了县级以上交通部门的职责

(5)《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

(7)《通信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

2000年制定

(8)《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农业部

2004年制定

(9)《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民航总局

(1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广电总局

2002年制定

2、货物类招标投标

(适用范围分为两类

1、国内:

工程货物、

(1)《工程建设项目

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联合七部委

2005年制定

货物招标领域最重要

的规章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

机构药序品号集中采购划等分;

依据

划分结果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

明确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政府采购货物、医疗

纵向效力层级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横向效力层级

同一机关:

特别规定>

一般规定

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新规定>

旧规定

法律之间:

新一般与旧特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

新一般与旧特别,由制定机构裁决

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部门规章的,提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

国务院裁决

(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卫生部联合计委、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适用于县级及以上采购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铁道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他: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与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

卫生部

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

的通知》

3、服务类招标投标

(除了工

程、货物

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

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工程咨询评估、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招标投标,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科技项目、科研课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物业管理、金融保险服务招标

投标等)

1)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八部委

2003年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

(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年

(3)《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

(4

)其他部门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监理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科技项目与科研课题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

(1)《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部

(2)《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2002年

4)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规定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联合财政部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07年

5)特许经营、物

业管理等

(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年

其他服务

(2)《经营性公路建设项

招标的规

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

定》

明确了县级

以上建设行

(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

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管

理部门

三、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规定

相关内容

1、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

授权:

《招标投标法》授权发改委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标准报国务院批

准后实施。

同时授权各省等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区的标准。

国家计委2000年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

准制度的规定

在审批招标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时,核准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范围(发包

初步方案)。

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

,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3类:

中央投资项目;

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

需报发改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1)改革项目审批制度,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

(2)确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

3、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

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

的规定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6类)

分别按照工程、中央投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药品招标、科

技项目等进行规范

6、有关招标代理服务收

费的规定

原国家计委2002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3年发改委又发通知,

招标人支付、指导价等

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

标法主要规定包括核准、备案、报告和投诉处理、等行政监督环节

四、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法规

1、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的相关规定

不仅要遵守《招标投标法》,还要遵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

2、规范市场交易活动

的通用法律

(1)、《合同法》,人大制定,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

(2)、《民法通则》,人大颁布,民事基本法律;

(3)、《担保法》,人大常委会制定

3、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

(1)、《建筑法》,人大颁布;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面的规定;

(4)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方面的规定;

(5)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

(6)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结算方面的规定。

4、投资管理方面的规定

(1)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注入资金的,需要项目审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

(2)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3)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列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实行依法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未列入,实行备案制。

(4)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目录内,核准制。

目录外,备案制)

5、利用外资的相关规

形式主要有三种:

(1)组建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

(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

(3)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五、《招标投标法》: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2000年1月

1日正式执行。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

共6章68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具体规定了招标人的定义,招标项目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地位、成立条件和资格认定,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发布,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或修改等内容;

第三章投标,具体规定了参加投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联合体投标,以及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程序等内容;

一、立法目的

(1)规范招投标活动

(2)提高经济效益。

保证项目质量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不

包括香港、澳门地区

(2)主体范围:

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法人、经济组织、个人;

第二类是在我国的外国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3)例外情形: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除外。

(4)时间范围

三、基本原则

公开(信息透明)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公平(机会均等)、

公正(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诚实信用(诚信原则)

四、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招标(对整个招投标过程是否合法、科学,能否实现招标目的

具有基础性影响)

投标(确定了竞争格局,是决定投是否人能否中标、招标人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

开标(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也是维护各方权益的基本条件)

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中标(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

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具体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基本程序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

第二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分类

○注没有自然人

(1)法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

合伙组织、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两个基本条件:

①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

招标人具备的

准;

条件

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

中如实载明。

(2)依法进行招标

投标人: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允许个人参加

投标。

投标人分类

(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组织。

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党、人民团体、协会组织

等。

(2)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如: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注(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叫自然人。

投标人具备的条件

一般

(1)响应招标,称为潜在投标人

(2)参与投标竞争,递交投标文件后,称为投标人

法定条件

(1)法律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④最近○注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注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定条件

(2)招标人提出的项目特定条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代理: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

织。

招标代理性质

为招标人提供代理序办理有关成立手续。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服务眼

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

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职责

(1)拟订招标方案

(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3)审查投标人资格

(4)编制标底

(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7)草拟合同

(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1)中央投资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机

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注○国家发展改革

委认定

(2)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

修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

招标代理

托,○注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注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的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

国际招标机构

商务部负责资格认定工作

(4)政府采购

财政部负责资格认定工作

代理机构

○注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5)药品招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

生部备案。

(6)科技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

科技部负责资格认定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

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机电产品

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资格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甲级

注册资金≥800万

注册资金≥200万

注册资金

≥1000万

注册资金≥400万

乙级

注册资金≥300万

注册资金≥100万

注册资金≥50万

(人员、业绩)

年度业绩

≥8000万美元

中专学历≥70%;

高级职称≥20%,业绩不做要求。

≥20人(中级以上);

注册资

≥50人,≥70%(中级及

格人≥10人(注册造价≥5人),

2) 有能够编制

中级以上);

近5年招标

从事招标代理3年以上人≥10

招标文件和组织

个数≥300个,累计金额

人,负责人:

高级且注册,招标

评标的相应专业

≥50亿

代理≥10年,近3年招标业绩

力量

≥16亿

≥30人,≥60%(中级及

≥12人(中级以上);

中专学历≥50%;

(人

近3年招标

格人≥6人(注册造价≥3人),

≥5000万美

级职称≥10%,业绩

员、

个数≥100个,累计金额

从事招标代理3年以上人≥6人,

不做要求。

业绩)

≥15亿

负责人:

高级且注册,招标代理

≥8年,近3年招标业绩≥8亿

中级职称以上

○注政府采购代理

预乙

≥70%;

,近3

年年均机电招

机构资格对业绩

没有明确要求。

标业绩≥2亿

元;

或近3年

/

外贸年均机电

进出口总额≥6

亿美元;

年度

业绩≥3000万

美元

3) 有符合法定

条件、可以作为

≥800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

人选的技术、经

济等方面的专家

≥500人

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国家发改委认定

甲级资格:

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

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

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顷目招标

建设部认定

甲级:

各类工程。

乙级:

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

暂定级:

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

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商务部认定

⑷政府采购招标

财政部认定

(5)药品和科技项目招标

(6)代理与招标相关的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服

务收费

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

标人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1%

0.2%

10000-100000

0.05%

100000以上

0.01%

例:

货物类项目,中标金额2100万元,计算中标服务费。

100*1.5%=1.5万元

(500-100)*1.1%=4.4万元

(1000-500)*0.8%=4万元(2100-1000)*0.5%=5.5万元

合计收费:

1.5+4.4+4+5.5=15.4万元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

(1)当事人监督

(2)行政监督

(3)司法监督

(4)杜会监督

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监

(1)指导协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依法核准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

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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